丹东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丹政发〔2018〕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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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试行)
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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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丹政发〔2018〕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丹东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7日
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试行)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提高丹东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开放新格局以全面开放引领全面振兴的意见》(辽委发〔2018〕20号)及省市对外开放工作会议精神,在执行国家、省有关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引导外商投向主导产业
1.结合《中国制造2025丹东实施方案》《丹东市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实施方案》《关于加快实体经济发展重振丹东轻工业名城雄风的实施意见》,积极引导外资投向汽车及零部件、仪器仪表、农副产品深加工、防护纺织制品、满族医药及战略新兴产业,培育和壮大我市主导产业。
以上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可与内资企业同等享受《丹东市财政局、丹东市经信委关于〈丹东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丹财企发〔2018〕178号)的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外资投向我市产业转型发展及技术改造、重大新产品技术开发、新工艺应用、智能制造、重大成果转化、军民融合相关技术转化、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研发检测服务公共平台建设项目等,进一步优化我市产业结构。
二、加大利用外资奖励力度
2.对在我市设立的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过5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300万美元以上的增资项目和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按其当年实际外资到位金额比例的1%予以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3.世界500强、行业龙头企业(以《财富》排行榜为准,下同)在我市新设(或增资设立)的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新设的年实际外资到位金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的战略新兴产业项目,按其当年实际外资到位金额比例的2%予以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人民币。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4.为吸引更多外资金融机构入驻丹东,进一步拓宽我市企业融资渠道,鼓励有竞争力、有发展潜力、信用记录良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资金融机构入驻丹东。
外资金融机构入驻丹东,一次性奖励开办费10万元;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美元的企业,按年实际外资到位金额给予1%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人民币。
对租赁办公用房自用的外资金融机构,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连续补贴三年,若实际租价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5.鼓励国有企业引入符合条件的外资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
外资股权投资企业或大型企业、自然人通过股权收购、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对本市企业股权投资超过2000万美元的,按其对本市企业股权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四、加强外商投资项目用地保障
6.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
对符合省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外商投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五、加大人才引进支持力度
7.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科技研发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来丹创新创业。
为外籍人才办理工作许可和长期居留许可提供便利。
对外国专业人才,确有需要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或工作经
历限制。
外籍人才申报创新创业项目、科学技术奖项,不受国籍、身份等条件限制。
8.外商投资企业引进人才的子女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科技局认定后,对高层次人才子女及对科技研发、高技能等产业发展非常紧缺人才的子女,允许自主选择学校一次,中考时享受“指标到校”政策;对产业发展比较紧缺、一般紧缺人才和其他人才子女,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安排入学,其子女报考我市高中学校的,按当年中考相关政策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引进人才的子女申请就读我市高中阶段学校的,按与原就读高中阶段学校类别相当原则,统筹进行协调安排。
参加高考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奖励及补贴由市本级和各县(市)区财政按照实得财力和现行财政体制共同承担。
本措施所指实际利用外资(投资)金额采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数据,美元与人民币汇率采用实际到账日汇率。
本措施与法律法规或国家、省相关政策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为准;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1年。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