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权两公约与我国宪法人权规定的比较研究【最新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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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人权是每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

人权的发展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宪政国家的重要标志。

在我国宪法是关于人权的根本法,以人权为切入点来研究宪法,更能抓住宪法的本质。

我国政府于1997年和1998年先后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于2001年批准加入了前者。

通过对我国宪法与国际人权两公约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研究,对于完善我国的宪政制度,更好地履行国际人权两公约有着重要意义。

本文首先介绍了人权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而通过比较发现我国宪法与国际人权两公约在人权理念、权利主体、权利内容等方面的不同规定,但在人权内容以及人权的保障体系方面不存在根本的矛盾与冲突。

近几十年来,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的完善,我国的人权事业得到长足发展。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人权总是随着时代在发展的,我国受历史传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制约,人权状况还存在不足之处。

本文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首先推进我国适用国际人权两公约的进程;其次,逐步充实和完善宪法和法律关于公民基本人权的规定,在宪法的权利内容上增加迁徙自由、罢工自由和沉默权等权利的规定;再次,应提高人们的权利意识,加强对公权力的限制;最后,要加快宪法司法适用的步伐和配套制度改革。

随着我国和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和宪法的不断完善,我国将逐步成为民主法治的宪政国家。

关键词:宪法国际人权公约人权
Abstract
Human rights are the right which everyone should own freely and fair .Human rights are the most importan sign of the country .We can grass the essense of the Constitution if west art study human rihgt.Our government signed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in1997,and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li and Potliical Rights in1998.The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5 congress in 2001 ; the later will be ratified soon .In order to 2001;the later will be ratified soon.In order to find out the routes to change commitments to international society,it is neeessary for us to find out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two international covenant and our Constitution.In the comparation studying,I find that the difference on rights protect and guarantee system,although the sense of human rights is differet. Our government persist that we should hold the principle that treaties must be abided in resent years,we have progressive human protect system and the human rights conditions have been improved.We have such way : Firstly,we should take the human rights as the basicies on the constitution,strengihten resrtiction on governmental rights pay attention to personal protect to the weakness human rihgts: Secondly,in order to add two rights of retieentand migration to our constiuttion;quieken the constitutional judical,enhance the quality of the judges.As the citizen getting more sense of human rights,wear enotarfrfoma democarey and cultivated country ruled by law.
Keywords:Constitution International Covenants on Human Rights Human right
绪论
绪 论
人权是人类历史发展的产物,也是人类一直在追求的目标。

早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人权就作为一种重要武器,在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斗争中起到促进社会进步的作用。

近代以来,人权也是国际社会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之一,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宪政国家的重要标志。

在国际社会有关人权保护的诸多法律文件中,《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最重要、最典型的两个国际公约。

我国己于1997年10月和1998年10月先后签署了这两个人权公约。

并于2001年3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加入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我国宪法和其它法律中很少使用“人权”这一概念,但由于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所以在我国国内法领域,公民权和人权的内涵基本上是一致的。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就其内容来说,就是基本人权。

宪法就是关于人权的根本法。

我国加入国际人权两公约以及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批准,标志着我国对人权的承认和保护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随着时间的推移,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将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予以批准。

在此之际,以国际人权两公约为切入点,以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对我国宪法中的人权规定与国际人权两公约进行比较,能够发现我国在立法、行政、司法过程中的不足之处,这对于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以及我国宪政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本论文运用马克思主义原理,通过比较分析、理论联系实际以及其他的法学研究方法,论述和分析了人权的理论及相关问题。

通过对文献的整合和阅读,以严谨的科学态度进行分析,进而解决了论文所涉及的问题,得出全面而准确的结论。

此外通过阅读关于国内外人权相关的书目、论文以及相关规定,系统掌握人权的基本理论与两个国际人权公约方面的相关资料,将其与我国宪法的规定及实践进行比较与借鉴,加深了对相关问题的理解。

本研究的创新之处是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及户籍制度改革的时代背景下,以两个国际人权公约为切入点,对我国宪法中权利设置、监督体制等方面的进行理性的比较与思考,进而说明我国宪法及相关制度在人权问题上的缺陷和有待完善之处。

论文所论述的问题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也有利于把人权观念渗透到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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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司法过程等各个环节当中,同时对于我国建设民主文明的宪政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的结构如下:
一、人权基本理论问题
本章节首先探讨了人权的基本理论问题,列举了国内外学者关于人权概念的不同定义,并对东西方的人权本源观进行了阐述,并简要的介绍了“三代人权说”、集体人权与个人人权、公民权与人权的关系等几部分内容。

二、国际人权两公约与我国宪法人权规定的比较
本章节对国际人权两公约与我国宪法进行细致的比较,具体包括价值理念、权利的主体、内容以及国家的义务、监督实施机制系等方面的内容。

三、健全完善我国宪法中人权保障的路径
本章节结合我国现阶段的法律资源,对如何健全完善我国宪法和宪政制度中的人权保障问题提出初步建议。

我国加入两个国际人权公约不仅对促进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更是我国宪政制度建设的需要。

因此,依据两个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宪政背景及具体国情,在中国现有的法律资源和环境下探讨如何完善我国的人权保障是我们研究人权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本章节提出了以下几方面建议:首先,修改我国宪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推进两个人权公约在我国的适用;其次,扩充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和范围,将生命权、迁徙自由、罢工自由、沉默权等基本人权写入宪法;再次,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限制公权力,坚持依法行政,并在条件成熟之时设立国家人权保障机构,保障公民权利;最后,推进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进程,整合我国当前现有的机构资源,实行以法院为主、法院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互配合的宪法监督模式。

目前我国的人权问题,理论上有很大的讨论空间,实践中也有很多亟待完善之处。

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阐述、对比分析以及对相关制度的思考,能够为我国人权保障事业及宪政制度的发展贡献微薄之力。

第1章人权基本理论问题
人权问题是各国学者普遍关注的问题。

我国近年来已经签署并批准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并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尚未批准。

这标志着我国对人权的承认和保护进入了国际范畴,给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

本文以人权为切入点,将我国宪法与这两个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进行较为系统的比较研究,可以发现两者在宪政理念、立法内容以及监督执行体系上的诸多差异,这对于促进我国履行国际人权两公约,更好的保障人权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对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国的宪政制度也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我国应该及时修改、完善现行宪法和法律,健全我国人权保障的相关法律及制度。

相信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和民主法治的不断完善,我国将保障和实现层次更高、范围更广的人权。

第1章人权基本理论问题
1.1人权的概念
人权问题是人们长期争论不休的一个话题。

如何定义人权的概念,国内外学者对此有不同的界定。

由于各个国家、民族,有着不同的文化背景、政治传统,每个阶级有着各自的利益追求,因此对人权概念的定义也呈现出纷繁复杂的局面。

1.1.1国外学者的观点
人权观念源于西方,虽然西方人权学者大都秉承了自然权利说的观点,但关于人权概念的定义仍然莫衷一是。

英国的《牛津法律大辞典》从辞源学意义上给出了人权的概念:“人权即人的权利……作为权利,它们被认为是生来就有的个人理性、自由意志的产物,而不仅仅是实在法所授予的,也不能被实在法所剥夺或取消。

”[1]美国学者格维尔茨认为人权是一种具有道德属性的主张权,他认为人权来源于人的固有尊严,人权的首要意义就在于人权是道德规范的依据。

他指出,关于人权,“就在于A由于Y而对B享有X权利。

”这种主张的结构可以理解如下:A为权利主体,Y为权利的根据或者论证基础,X为权利的客体,B为权利指向的对象。

[2]
美国学者亨金继承和发展了“天赋人权”的思想,认为人权是个人的权利,实际上是一种道德或政治上的主张,是“每个人都要对他的政府和社会提出的或者被认为应当提出的那些道德上的和政治上的要求。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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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学者米尔恩认为,“尊重人权是普遍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的要求”。

[4]他认为资产阶级人权文献和天赋人权理论中关于人权的概念经不起推敲,他并不赞同天赋人权论的观点。

此外,各国学者提出的关于人权概念的定义还有很多。

一般说来,这些观点主要可以归纳为两大类,一种观点主张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另一种观点认为人权的本质来源于人本身,是人之所以作为人的权利。

1.1.2中国学者的观点
中国学者叶立煊和李似珍指出:“人权就是在一定生产方式中生活的一切人或绝大多数人有资格享有自己所需要的东西。

”[5]沈宗灵先生指出:“人权首先是指各国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6]夏勇教授认为:“人权一词,依其本意,是指每个人都享有或者应该享有的权利。

······一般说来,人权概念由人道和权利这两个概念构成,是二者的融合。

”[7]
对于人权的概念,中外学者一直在尝试着取得一些共通的理解,对一些重要的人权理论问题也达成了相对一致的观点。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发展,人权理论也在不断深化,仍有很多空白领域等待我们去研究。

1.2 人权的本源
1.2.1西方人权本源观
1.2.1.1自然权利说
人权的本源问题是我们研究人权问题首先要弄明白的问题。

近代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对人权的本源问题有以下三种基本观点:“自然权利说”、“法律权利说”以及“社会权利说”。

[8]
自然权利说源自于两千多年前自然法学派的自由主义思想,又称为天赋人权说,是近代西方人权思想的精髓。

自然权利说认为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每个人都享有人格尊严。

人权来源于人所固有的、自然的本性,是人们在自然状态下所享有的权利。

这里所说的自然,不是自然界概念中的自然,而是具有本性、天然的含义,[9]与“社会”的含义相对立。

最早提出了人权概念的是17世纪的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

他继承了自然法学说的观点,指出“权利尚有另一意义,这一意义是和人直接相关的。

在这个意义上,权利具
第1章人权基本理论问题
有道德性质。

”[10]格劳秀斯认为人是生而自由和平等的,这些天赋人权都是不可剥夺的。

英国哲学家洛克最早提出了较为完整的“天赋人权”理论,明确阐述了人权的内涵。

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指出,“人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和受制的关系。

”[11]他认为,自然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自然权利是每个人生而有之的,不得被随意剥夺或取消。

17世纪荷兰哲学家斯宾诺莎认为人的自然权利不受侵犯。

他指出 “每个主体应该竭力保存其自身,只有自己这才是自然的律法与权利。

所以每个主体都有这样的律法与权利,那就是按照其天然的条件生存与活动。

”[12]
18世纪的法国思想家卢梭明确提出了 “天赋人权说”。

他坚持自然法的思想,一切权力和权利属于人权,主张推翻政府的专制,建立一个保障人权的社会 [13]。

他认为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并希望通过社会契约建立一个能使人人享有自由、平等的政治权利的民主政府。

在学者提出新的人权观点的同时,取得革命胜利的资产阶级也将天赋人权写入纲领中,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人权。

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对自然权利这样解释:“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写到:“人权是自然的、不可剥夺的和神圣的;人生而自由,在权利上自由平等”,宣言最早提出了人权原则和民主制原则,推动了人权的发展。

1.2.1.2法律权利说
“法律权利说”又被称为“法赋人权说”,与“天赋人权说”的观点所不同的是,它强调人权是国家出现后,由国家的法律所赋予的,不是人生而有之的,否认了人权的道德属性。

法律权利说的观点认为,法律与义务相联系,法律是义务的保证;而无义务则无权利,[14] 因此我们可以说,权利来自法律的规定。

边沁是法律权利说的坚决拥护者,他指出,“权利是法律的产物,没有法律也就没有权利——不存在先于法律的权利。


[15]边沁功利主义学说的观点认为人的天性是避苦趋乐,每个人最关注的是与自身有关的利益。

为了限制个人私欲的膨胀,在权利和义务之间,需要多加提醒的是每个人所承担的义务,因此需要法律来规定每个人应履行的相应义务。

法律权利说的观点还认为自然法学派所谓的自然权利是不存在的,人们之所以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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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赋人权只不过是他们想用一种虚构的、幻想的方式来表达需要和渴望这些权利。

这一学说的观点认为,法律可以确定或者赋予权利,也可以限制或剥夺权利。

法律权利说不承认抽象的、理论上的自由、民主和平等,更强调现实社会中的自由、平等和民主,尤其重视参政权。

法律权利说实际上是把法律当做保护资产阶级的权利和利益的工具。

法律权利说排除人性中的道德因素,将人权限于法律规定的范围,这样的观点是片面的。

[16] 权利属于社会关系的范畴,受到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社会道德、风俗习惯等因素的制约。

有些权利在法律作出规定前就一直存在;有些权利,即使法律作出规定,也不一定能为人们实际享有。

法与道德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并与其他社会规范相结合共同调整社会关系,推动人类文明的发展。

法律权利说是资产阶级人权理论的新发展,这种主张通过法律形式将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固定下来的主张是值得肯定的。

边沁的主张后来被以奥斯汀为代表的实证主义法学派所继承,曾经在人权学说中占主导地位的自然权利说逐步走向了衰落。

1.2.1.3 新自然法权利说
新自然法权利学说集合了自然权利说和法律权利等以往学说的观点,认为人权同时具有自然属性与法律属性,新自然法权利说以自然权利为前提,在自然权利的基础上承认法律权利。

这一学说的代表者是20世纪的法国学者马利坦,按照他的观点可以把人权划分为“自然法人权”和“实在法人权”。

[17]他认为自然法是人权的哲学基础,自然法人权是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被取消的,包括生存、自由、追求道德的完善等权利,自然法人权高于实在法人权;而实在法人权是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法律规定或改变的权利,这些法律不得违反自然法,具体包括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结社自由等这一类权利。

新自然法学派的另一位提倡者是美国当代法学家德沃金,认为法律具有道德属性,不仅有法律权利,还存在道德权利。

他批判了法律实证主义和法律功利主义的观点,认为权利是个人对抗某种集体目标或政府的理由和掌握在个人手中的”护身符”。

[18]在每个人所享有的全部权利中,平等和获得尊重的权利被认为是最重要的,同时他认为权利是平等的,每个人的权利都应当受到重视。

德沃金指出任何法律都应具有道德基础,立法必须平等地分配权利,保护和促进道德权利。

任何法律的正当性不仅包括立法技术方面的问题,还涉及道德方面的因素。

他试图把法律和道德统一于权利之中,减少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对立面。

第1章人权基本理论问题
1.2.1.4后现代主义权利说
后现代主义权利说对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反思,这一学说的代表者波利斯和施瓦布认为,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人权观“不可能成功地应用于地区”,而现代人权观以个人主义为基础,带有殖民主义的和帝国主义的性质,是西方特权主义的体现,极大地威胁了世界的民主。

[19]因此,与全球民主相联系的后现代的人权观应运而生。

后现代人权观将集体人权和个人人权统一起来,结合了东方价值观和西方价值观,强调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

1.2.2马克思、恩格斯的人权本源观
马克思、恩格斯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原理批判了资本主义人权观,指出了其局限性,吸收其合理因素,阐明了马克思主义的人权本源观。

这种人权观认为人权来源于人的本质属性,是社会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并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保持一致。

人权是一种社会现象,处于特定的历史时期,其权利主体、内容是具体的、历史的,表现出具体的时代特征。

人权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而改变,并受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约束,不同的时期表达出不同的人权状况。

以人的本质特征为基础,历史人权观认为人权是人作为人的“类权利”,是作为社会成员的特殊权利以及作为具体的有个性的个体权利的结合。

[20] 历史人权观真正的实现了对天赋人权说的超越。

1.2.3我国的人权观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也是人权的保障书。

我国宪法并未阐述人权的本源问题,但我们从宪法序言和有关背景材料中可以推断出我国宪法所蕴含的人权观念可以认作为“历史人权观”。

马克思曾经说过,“人权是资产阶级为了进一步消除封建障碍,而在与封建阶级斗争中取得的政治权利”。

[21]毛泽东的人权思想继承了马克思、恩格斯历史人权观的观点,认为人民民主是中国人民的基本人权,是人民在长期的历史斗争中自己赋予自己的,提出了“权利是人民争来的”观点。

[22]邓小平进一步阐述了历史人权观的观点,“人不能在人权理想所决定和允许的范围内,而是在现存的生产关系所决定和允许的范围之内取得自由,享有人权。

”[23]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先后颁布了4部宪法及31条修正案。

1954年宪法规定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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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的选举权、迁徙自由等政治权利和自由,确认了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为核心的第一代人权;1975年宪法由于特殊时期的社会动乱,国家的民主和法制遭到破坏,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也很少;1978年宪法恢复了部分公民权利的规定;1982年宪法以及随后四次宪法修正案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响应了新的社会条件下人民渴望人权的呼声,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是对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为代表的第二代人权的宣示。

究竟何为三代人权?三代人权又是如何划分的?何为集体人权与个人人权?公民权和人权有何区别?我们将逐一展开论述。

1.3人权基本理论中的其他问题
1.3.1三代人权说
法国的法学家卡尔•瓦萨克于20世纪80年代提出了“三代人权说”,并为学者所广为采用。

他把人权划分为三个发展阶段,提出了三代人权的理论。

第一代人权是具有公民身份的个人,要求限制国家的行为,以保护公民免受来自政府的侵害,又被称为“消极的权利”。

[24]第一代人权以资产阶级天赋人权说为理论基础,主要内容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包括生命权、人身自由以及追求幸福的权利和自由,更强调从形式上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

第二代人权伴随着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工人运动和民权运动应运而生。

当时社会矛盾激化,社会主义思潮兴起,人民要求更切实的享有人权。

第二代人权以《世界人权宣言》及国际人权两公约为代表,更关注与为人权的实现提供经济、社会、文化条件,形成了系统的人权体系,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利益追求。

这一代人权的权利主体不仅包括公民个体,还包括处于社会生活中的群体,他们要求群体的权利,强调国家实行积极的作为义务保护人权,因此而又被称为“积极的权利”。

第三代人权关注的焦点是集体人权,主要是指国家、民族、社会之间的人权,包括人类所赖以生存的的民族自决权、环境权、发展权等。

广大发展中国家更强调第三代人权,强调人的基本自由只有依靠发展权才能实现,进而才能实现全人类的人权。

第三代人权的提出具有世界范围的广泛意义,体现了人权发展的最高层次。

三代人权结构上并不存在清晰的界限划分,结构逐层超越,内容上递进包含。

从逻辑层面来看,三代人权是从个体到群体再到人类的辩证结构。

从内容上说,第一代人权以启蒙运动思想为背景,追求个性解放,追求公民的政治权利。

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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