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检测行业考核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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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检测行业考核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检测行业考核管理,规范建筑检测市场秩序,提高建筑检测
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考核制度。
第二条本考核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建筑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及其检测人员。
第三条建筑检测行业考核制度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量化考核、动
态管理。
第四条考核内容包括检测机构资质条件、检测人员资格、检测设备、检测业务、
质量管理等方面。
第五条考核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分别对应不同等级的检测机构。
第六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检测机构进行考核,并对考核结果负责。
第二章考核条件
第七条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检测场所和检测设备;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完善的检测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具备与检测业务相适应的检测能力;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检测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或者职业资格;
(二)具有与检测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经验;
(三)经培训考核合格。
第三章考核程序
第九条检测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考核。
第十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检测机构的考核。
第十一条建设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进行考核时,应当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检测项目进行现场试验或者检测。
第十二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考核结果,对检测机构进行等级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检测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自检,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自检结果。
第四章考核结果处理
第十四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考核不合格的检测机构责令其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
第十五条检测机构整改后,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予以公告;复查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检测机构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考核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考核制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考核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