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经济适用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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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经济适用房管理
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子,情况比较复杂,北京地区有:上地马连洼、西北旺、及清河西三旗附近。
如果是经济适用房的房子,不满五年是不允许买卖交易的。
但是如果是回迁的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子,不满五年是可以买卖交易的。
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子在上市交易的时候要缴纳成交价格3%的土地出让金,不满五年还要缴纳5.5%的营业税和1%的个人所得税。
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买卖须有:
1 当事人身份证明
2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
3 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 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5 契税票
6 补交土地出让金证明
7 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
该缴纳的税费有:
契税:按成交价的3%缴纳(90平以下是1%,90平以上140以下是1.5%,140平以上是3%)
营业税:按成交价5.5%缴纳(超过2年以上免)
土地出让金:按成交价3%缴纳
所以,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屋可以正常交易,只要缴纳相应的税费即可。
有的房产证上写有“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字样,但该房屋并非经济适用房,不是法律法规强制性禁止交易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