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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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长政发[2008]35号
【发布部门】长沙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8.26
【实施日期】2008.08.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8〕3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长沙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3〕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调整的生产经营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各区、县(市)及乡镇政府、街道和办事处,市及市以下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上述单位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行政问责(以下简称行政问责),是指安全生产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对所管辖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作,导致安全生产管理混乱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造成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