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杰与张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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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杰与张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26
【案件字号】(2021)陕05民终10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豪玲晏海徐新卫
【审理法官】李豪玲晏海徐新卫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杰;张小涛
【当事人】张杰张小涛
【当事人-个人】张杰张小涛
【代理律师/律所】殷鹏星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李灵芝陕西建宾律师事务所;韦怡聪陕西建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殷鹏星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李灵芝陕西建宾律师事务所韦怡聪陕西建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殷鹏星李灵芝韦怡聪
【代理律所】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陕西建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杰
【被告】张小涛
【本院观点】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涉及张磊与张小涛之间的股权转让法律关系及张磊与张杰之间的债权转让法律关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申请回避证明诉讼请求简易程序驳回起诉清算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14日,高德友(作为甲方)与张小涛、张磊(作为乙方)签订了《关于开发信阳三赢养殖有限公司土地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共同成立河南海岸城置业有限公司并共同开发信阳三赢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赢公司)的土地。
其中乙方的股权为80%,甲方的股权为20%。
协议签订后,乙方需转账支付500万元至甲方指定账户。
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3月16日,张磊指示他人给张小涛的出纳张晶转款共计380万元,用于河南的项目。
2020年3月17日,三赢公司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其中高德友、曾成名下股权各为10%;张小涛、张磊名下股权各为40%。
之后,张小涛、张磊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由张小涛受让张磊名下40%的股权。
三赢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其中高德友、曾成名下股权未发生变化,而张小涛名下股权为80%。
张小涛未向张磊支付股权转让款。
2020年7月3日,张磊将该笔债权转让于张杰,并由张小涛向张杰重新书写了380万元借据。
数日后,张小涛向张杰转款20万元,并注明“还款”。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涉及张磊与张小涛之间的股权转让法律关系及张磊与张杰之间的债权转让法律关系。
张磊将其因转让股权而欲取得的债权又转让于张杰,并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张小涛,张小涛向张杰书写380万元借据并还款20万元的行为,表明其亦认可张杰受让债权的事实,故张杰与本案的争议标的有直接利害关系,张杰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
原审法院驳回张杰起诉不当,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20)陕0581民初207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2 21:40:22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被告要求偿还借款,并提供了借条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但被告提交了其与案外人张磊在合作投资过程中产生的经济纠纷的相关证据。
且被告提供转款的相关证据,与原告据以证明借贷关系发生的证据相关联,案外人张磊对被告所述合作投资一节亦表示认可。
故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基础法律关系并非民间借贷,本案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因本案原告与案外人并非同一民事主体,故原告并非本案适格主体,对其起诉应予驳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杰的起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8973元,本裁定书生效后予以退还。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张杰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2020)陕0581民初2072号民事裁定,指令韩城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事实及理由:(一)原裁定程序严重违法。
1、本案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超过了民诉法规定的审理期限之后,未征得上诉人的同意继续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2、一审审理的法官与裁判的法官不是同一个人,且变更审判人员未向上诉人告知,剥夺了上诉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3、上诉人作为原告主体是适格的。
2020年1月14日,高德友与张小涛、张磊签订了《关于开发信阳三赢养殖有限公司土地项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开发信阳三赢公司的土地,乙方占股80%(张小涛、张磊各占40%),甲方占股20%。
之后,张磊指示他人给张小涛的出纳张晶转款共计380万元,用于河南的项目。
高德友也将三赢公司40%股权转让给了张磊。
2020年4月,张磊发现河南投资的项目与高德友所述的情况不符,便和张小涛一起赴河南协商,之后,张小涛要求张磊
将其在三赢公司40%的股权转让给自己。
张磊表示同意,股权转让款仍为380万元。
因张小涛资金紧张,不能马上支付股权转让款,要求将股权转让款变为借款,偿还期限延长到2020年7月20日,愿意支付利息40万元。
当日,张小涛向张磊出具420万元(本金380万元,利息40万元)的借条。
张磊亦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上述40%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2020年7月3日,张磊将其对张小涛的380万元的借款本息转让给了上诉人张杰,张小涛向张杰重新出具了借条。
该债权转让符合法律规定。
上诉人张杰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取得了对被上诉人的债权,其作为原告主体是适格的。
(四)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上诉人张杰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债务系通过债权转让取得,已转化为纯粹的民间借贷纠纷,不需要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即使按照基础法系关系,也应该继续审理,而不应驳回起诉。
张杰与张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民终10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鹏星,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小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灵芝,陕西建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怡聪,陕西建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张杰因与被上诉人张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20)陕0581民初20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张杰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2020)陕0581民初2072号民事裁定,指令韩城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事实及理由:(一)原裁定程序严重违法。
1、本案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超过了民诉法规定的审理期限之后,未征得上诉人的同意继续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2、一审审理的法官与裁判的法官不是同一个人,且变更审判人员未向上诉人告知,剥夺了上诉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3、上诉人作为原告主体是适格的。
2020年1月14日,高德友与张小涛、张磊签订了《关于开发信阳三赢养殖有限公司土地项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开发信阳三赢公司的土地,乙方占股80%(张小涛、张磊各占40%),甲方占股20%。
之后,张磊指示他人给张小涛的出纳张晶转款共计380万元,用于河南的项目。
高德友也将三赢公司40%股权转让给了张磊。
2020年4月,张磊发现河南投资的项目与高德友所述的情况不符,便和张小涛一起赴河南协商,之后,张小涛要求张磊将其在三赢公司40%的股权转让给自己。
张磊表示同意,股权转让款仍为380万元。
因张小涛资金紧张,不能马上支付股权转让款,要求将股权转让款变为借款,偿还期限延长到2020年7月20日,愿意支付利息40万元。
当日,张小涛向张磊出具420万元(本金380万元,利息40万元)的借条。
张磊亦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上述40%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2020年7月3日,张磊将其对张小涛的380万元的借款本息转让给了上诉人张杰,张小涛向张杰重新出具了借条。
该债权转让符合法律规定。
上诉人张杰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取得了对被上诉人的债权,其作为原告主体是适格的。
(四)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
债务协议,上诉人张杰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债务系通过债权转让取得,已转化为纯粹的民间借贷纠纷,不需要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即使按照基础法系关系,也应该继续审理,而不应驳回起诉。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张小涛答辩称,(一)一审裁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1、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张杰并非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告资格,并无申请回避的权利。
2、一审法院并未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故不应适用关于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审理期限。
(二)上诉人刻意隐瞒本案事实,本案并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张杰也不是合伙合同纠纷基础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三)张磊与张小涛没有发生股权转让,380万元也不是股权转让款,更不能通过债权债务的转让转化为借款,上诉人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综上,本案基础法律关系是张小涛与案外人张磊高德友的合同法律关系,张杰与本案直接利害关系,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告诉称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800000元和利息221600元,并自2020年7月18日起以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被告要求偿还借款,并提供了借条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但被告提交了其与案外人张磊在合作投资过程中产生的经济纠纷的相关证据。
且被告提供转款的相关证据,与原告据以证明借贷关系发生的证据相关联,案外人张磊对被告所述合作投资一节亦表示认可。
故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基础法律关系并非民间借贷,本案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因本案原告与案外人并非同一民事主体,故原告并非本案适格主体,对其起诉应予驳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杰的起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8973元,本裁定书生效后予以退还。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14日,高德友(作为甲方)与张小涛、张磊(作为乙方)签订了《关于开发信阳三赢养殖有限公司土地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共同成立河南海岸城置业有限公司并共同开发信阳三赢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赢公司)的土地。
其中乙方的股权为80%,甲方的股权为20%。
协议签订后,乙方需转账支付500万元至甲方指定账户。
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3月16日,张磊指示他人给张小涛的出纳张晶转款共计380万元,用于河南的项目。
2020年3月17日,三赢公司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其中高德友、曾成名下股权各为10%;张小涛、张磊名下股权各为40%。
之后,张小涛、张磊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由张小涛受让张磊名下40%的股权。
三赢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其中高德友、曾成名下股权未发生变化,而张小涛名下股权为80%。
张小涛未向张磊支付股权转让款。
2020年7月3日,张磊将该笔债权转让于张杰,并由张小涛向张杰重新书写了380万元借据。
数日后,张小涛向张杰转款20万元,并注明“还款”。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涉及张磊与张小涛之间的股权转让法律关系及张磊与张杰之间的债权转让法律关系。
张磊将其因转让股权而欲取得的债权又转让于张杰,并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张小涛,张小涛向张杰书写380万元借据并还款20万元的行为,表明其亦认可张杰受让债权的事实,故张杰与本案的争议标的有直接利害关系,张杰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
原审法院驳回张杰起诉不当,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20)陕0581民初207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李豪玲
审判员晏海
审判员徐新卫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雷新渭
书记员张晓娟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