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印章介绍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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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印章介绍信管理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中冶集团公司子公司印章制发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司使用的印章应经过法定程序审批,由法定机关准许刻制并符合国家印章规定标准,具有标志作用、权威作用、凭证作用和法律作用。

二、印章的管理
(一)印章的使用与管理职能必须分开。

(二)公司办公室为印章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党、政印章、合同专用章、法人代表章、法人代表签字章的管理。

(三)各二级单位即区域性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为本单位印章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党、政印章、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四)各处室、各直属项目经理部(含直属联营工程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下同。

)负责本处室、本项目部印章的管理,处长、项目部经理为印章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五)各专门委员会、办公室、业务专用章等印章。

由有关处室按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管理。

(六)所有印章必须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保管,配备专柜或专桌,并采取有效的防盗措施。

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能擅自委托他人代管,更不允许擅自带离办公事。

三、印章的刻制
(一)公司办公室负责刻制各处室、个二级单位、各分公司、各项目部、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党、政印章,直属项目经理部须提供工程中标通知书。

其中各区域性分公司由公司出具手续,自行在当地办理工商注册手续后刻制后,将印模送交公司办公室,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启用手续。

(二)各二级单位、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及设有科技部门的分公司负责刻制本单位下属单位部门印章。

(三)需重新刻制印章的单位,须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原印章印模,经董事长同意后方可重新刻印。

同时将作废印章上交公司办公室。

(四)原则上公司机关科室不设章。

各二级单位、各分公司、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经公司授权,可对科技部门设章。

(五)公司印章直径为4.2厘米。

处事、各二级单位、各项目部、各分公司、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等印章直径为4厘米。

科级单位和部门印章直径为3.8厘米。

(六)联营项目部(包括二级公司联营项目部)的印章必须加刻“签订经济合同无效”字样后,方能交联营项目部经理使用。

四、印章的启用、作废
(一)公司办公室负责各处室、各二级单位、各项目部、各分公司、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印章的启用。

启用印章时,必须进行登记。

登记项目包括颁发机构、收到日期、印章名称、经办人姓名(由印章所在部门或项目部经理签收)、启用时间等,新印章的启用要发文通告。

(二)撤并或撤消后的处室、二级单位、项目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印章,必须在行文后5日内上交公司办公室。

(三)撤消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保留的印章,由现处室或由原项目部经理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按相关的管理办法,在落实责任和人员后,由公司办公室限期重发使用并限期收回。

五、印章的使用
(一)各处室的印章原则上职能在公司内部使用。

未经授权,不得对外使用。

(二)各二级单位、各项目部、各分公司、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印章,应在公司授权范围内正确使用。

(三)使用印章必须坚持逐级审批的原则。

使用公司印章,须经用印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再经公司分别管领导(即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下同)、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后,办公室文秘科方可用印。

(四)使用印章必须坚持按公司领导同志工作分工分管范围进行审批的原则。

1.分管领导用印审批的范围包括在建工程开工报告、各分管系统内的各种资料和报表、外出施工证明、农民工工资保障协议、安全生产责任制协议、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类分包协议(合同)、房协议、用工合同、职称评定、法律诉讼、法律答辩及一般性行政工作介绍信等,撤并的二级公司和项目部等。

2.总经理用印章审批范围包括经营介绍信、营业执照复印件、工程资格预审、工程投标文件、工程投标授权委托、经营过程中的外出施工证明及不需要法人代表签字或使用法人签字章的经营合同、联合承包施工协议、联合投标协议,经营协议、经济合同等。

3.董事长用印章审批范围包括需要法人代表签字及使用法人签字章的经营合同、经济协议和各种贷款、银行贴现合同(协议)、银行承兑质押合同、付款委托、法人授权委托、大额资产购置、房屋开发、按揭贷款、房地产权证等。

4.公司领导用印程序。

分管领导用印程序,即经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分管领导签字审批后即可用印。

总经理用印程序,即经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分管领导签字初审,总经理签字审批后即可用印。

董事长用印程序,即经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分管领导签字初审,总经理签字复审,董事长签字审批后即可用印。

(五)使用印章必须坚持登记备查的原则。

1.使用印章必须填写《用印(介绍信)审批表》(《用印登记表》)、《经营(经济)合同评审表》、《评标审批表》(附1、2、3).
2.用印原则上“一事一表一张”,即一个事由填写一张表,用一次印。

经本单位(部门)负责人初审签字,盖上公章后方可送公司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3.凡属行政事务性印章,在一般《用印(介绍信)审批表》中逐项填写:用印单位名称、用印经办人、用印时间、用印种类、用印类型、用印事由(何种报表、证明、资料、材料)、用印数量。

4.凡属经营性介绍信用印,在《用印(介绍信)审批表》中逐项填写:用印单位名称、用印经办人、用印时间、用印种类、用印类型、用印事由(自接工程填写业主名称、工程名称、介绍信使用人。

联营工程填写业主名称、工程名称、联营单位名称、介绍信使用人、联营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

招标方式及其他事项等)。

5.凡属经营(经济)合同审批用印,在《经营(经济)合同审批表》中逐项填写:合同类型、序号、报审单位、报审人、时间、项目名称、项目地点、业主名称、合同还款、项目规模、履约时间、项目范围、合同评审要点、会签部门意见、主管部门意见。

二级单位自营合同还须二级单位(分公司、项目部)经理审核签字,盖上单位公章。

6.凡属招标评标用印,在招标最后的中标单位审核报批时,
在《评标审批表》中逐项填写:招标单位、经办人、时间、招标项目名称、评定内容、评定标准、招标单位实际得分、评标委员会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7.主管部门应对各单位(部门)报送的各类审批表进行严格审查后,方可提出用印意见。

8.印章管理人员对审批表与用印文件进行检查核实无误后,方可用印。

凡审批表与用印文件不相符合时,应拒绝用印,退回重新填报审批。

9.在使用《用印(介绍信)审批表》、《经营(经济)合同评审表》和《评标审批表》时,其公司《工程投标介绍信及证照借用管理办法》(十八冶司发{2006}80号)、《合同管理办法》(十八冶司发{2006}69号)、《招标管理办法》(十八冶司发{2003}122号)等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继续有效。

(六)印章管理人员须妥善保留审批表,纳入公司档案管理,每年度进行分类建册归档。

(七)联营工程项目部的印章只能对业主和监理单位使用,并严格按照本规定之程序,填写《用印登记表》,归档备查。

(八)有关分公司经批准使用的公司经营性行政印章,原则上只能用于经营性用印,不得超范围用印。

印章只能由分公司经理批准后方能使用。

用印必须填写《用印(介绍信)审批表》,归档备查。

每年需将公司经营性行政印章的使用情况连同《用印(介绍信)审批表》(复印件)书面报送公司办公室。

六、责任追究
凡不执行本规定用印,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据《关于对失职类错误的处理规定》(十八冶司发{2005}185号),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七、公司纪委、公会、团委印章亦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八、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公司《印章介绍新管理办法》(十八冶司发{2004}86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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