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侵权行为理论的军队审计责任追究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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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侵权行为理论的军队审计责任追究体系研究
基于侵权行为理论的军队审计责任追究体系研究
一、侵权行为理论与军队审计责任
(一)军队审计侵权责任的界定根据《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把行政侵权行为当作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因此也应当适用侵权行为理论的基本观点。
军队审计监督是行政执法行为,如果军队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工作时未能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而使国家和军队的财产利益以及被审计单位的声誉等遭受损失,那么就属于行政侵权行为。
军队审计侵权行为应当满足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即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且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才能构成侵权。
由于审计风险存在的必然性以及审计活动的专业性特征,参照民间审计责任归集的实践做法,军队审计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如果审计人员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或损害是由受害人自己造成的,那么就推定其存在过错,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二)军队审计侵权责任的主要表现(1)军队审计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军队审计人员未履行约定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军队审计行为是行政执法行为,虽然不存在书面的合同或约定,但其作为法定的经济监督机构,法律法规规定了其所应尽的义务,明确了其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制定了审计工作纪律,其对法律、对单位党委、
对上级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以及对广大官兵也就负有一定的契约义务,如果不能如约履行职责,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军队审计人员的违约主要是形式上的,即在形式上没有尽到法定义务。
(2)军队审计过失责任。
过失责任是指军队审计人员由于缺乏应有的职业谨慎、疏忽大意或由于知识、能力、经验等方面的欠缺而未能履行本应行使的职责,给集体或个人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过失按程度不同可分为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
一般过失是指军队审计人员未能保持合理的职业谨慎,在工作中粗心大意以致未能发现正常情况下应当发现的错漏或违法违规行为;重大过失是指军队审计人员没有保持起码的职业谨慎,在工作中玩忽职守、盲目自信,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的要求实施审计,未能发现被审计单位财务会计等资料中存在的本文由毕业论文网收集整理重大漏洞、舞弊等而使违法违规行为逍遥法外,给国家和军队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
(3)军队审计舞弊责任。
舞弊责任是指军队审计人员采用欺诈、伪造、诬陷、掩饰等手段故意告知不真实的重要事实而给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它包括诬陷和隐瞒两种情况:诬陷是指审计人员为达到损害别人的目的,故意捏造证据,在审计报告中提供违反事实的结论和意见;隐瞒是指军队审计人员接受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贿赂或基于其他原因,伙同被审计单位或个人,隐瞒事实,提供假证,为被审计单位掩盖违法违规事实,从中谋取非法利益,损害部队利益。
二、军队审计责任追究的基本方式
(一)军队审计行政责任追究(1)《军队审计处理处罚规程》规定:“军队审计部门实施审计处理、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审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没有法定的审计处理、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审计处理、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理、处罚程序的”。
军队审计部门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另外,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条例》(以下简称《审计条例》)的规定,“上一级审计部门认为下一级审计部门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的,可以责成下一级审计部门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如果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给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个人的名誉造成损害,还应以审计部门的名义采取适当的形式帮助被损害者恢复名誉或消除影响。
(2)军队审计人员行政责任追究。
军队审计行为都是由具体审计人员作出的,在审计部门承担相应的改正责任后,还应当追究相关审计人员的责任。
根据《审计条例》的规定,“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失密泄密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以下简称《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纪律条令》中涉及到军队审计责任的条款包括:“工作失职,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隐情不报,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违反规章制度、操作规
程,造成事故或者其他损失”、“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虽未造成失密、泄密后果,但危及军事秘密安全”、“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造成失密、泄密”、“造谣诽谤,诬陷他人”、“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或者刁难给自己提过批评意见或者向上级反映问题、提出控告(申诉)的同志”、“利用职权,侵占士兵、部属的经济利益或者公共财物”、“贪污、行贿、受贿”,“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对军队审计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依据上述规定由所在单位按照处分权限直接或报上级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军队审计刑事责任追究(1)军队审计人员犯受贿罪的刑事处罚。
我国《刑法》第385条至38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383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军队审计人员收受被审计单位的贿赂,为其掩盖违法事实,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适用此规定。
(2)军队审计人员犯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刑事处罚。
《刑
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