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清园殡葬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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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清园殡葬服务有限公司
宜宾市火葬场项目
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
简本
四川省环科院科技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五年一月
一、建设项目概况
1、建设项目名称、性质和地点
项目名称:宜宾市火葬场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
项目性质:新建,已基本建成(后评价)
项目地点:宜宾市翠屏区南广镇分水村四社
2、建设规模、内容、工程投资、建设周期、生产工艺、环保投资
(1)建设规模及内容
年火化能力为10000具(无变化)。
火葬场正常情况下运行时间为早上5点到下午7点,全年工作365天。
根据火化规模及工作时间(14h/d),在满负荷情况下(1万具/年),每小时约需处理2具遗体,业主提供的设备为火化机3用3备,能够满足火化要求。
本项目已建成,总用地面积约26374m2,总建筑面积为7594.73m2,绿化面积6000m2,经实地查勘分析,项目实际建设内容及主要环境问题见下表。
项目建设前后变化情况
表2 建设前后项目变化情况
(2)工程投资
原预算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
(3)建设周期
项目已基本建成。
(4)生产工艺
变更后的工艺在正常情况下(刑事案件等除外)对遗体不进行沐浴,无废水产生。
一般情况下,遗体来馆后直接火化,若遇特殊情况(如刑事案件等),则在冷藏间冷藏,待情况处理后(可能涉及防腐处理、解剖)再进行火化。
图1 项目工艺流程及产污位置图
变更后的工艺减少了水的使用,正常情况下(刑事案件等除外)无工艺废水,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可全部用于场地内绿化。
(5)环保投资
2006年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投资为348万元,占原预算总投资3000万元的11.6%,详见下表。
表3 环保措施及投资估算一览表
经本次后环评对建设项目的分析评价后,在上次环评的基础上,将追加300万元的环保投资,以达到污染物达标排放。
表4 后环评追加环保设施与投资一览表
3、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方案比选,与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规划环评的相符性
(1)选址选线方案比选
项目2006年选址,上一次环评及环评批复已确定本项目选址于宜宾市翠屏区南广镇分水村四社,其选址经宜宾市人民政府以宜府函[2003]19号同意,宜宾市规划和建设局出具了选址意见书[(2006)002号],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了宜住建函[2013]590号文,认为本项目的选址未纳入宜宾市城市总规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范围内。
项目选址位于宜宾市翠屏区南广镇分水村四社,符合城
市规划,无其他选址方案。
(2)与产业政策的符合性
原环评报告中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跨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第二章,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重点,本项目系社会服务业基础设施建设,符合第二章第八条,提高服务业比重,优化服务业结构,促进服务业全面快速发展的条例。
坚持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的方向,加强分类指导和有效监管,进一步创新、完善服务业发展的体制和机制,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行业准入制度。
根据宜计固[2003]353号文批准立项,符合宜宾市民政专项规划。
由于上次环评编制时间为2006年,当时采用的产业政策现已有了更新,根据2013年2月16日国家发改委第21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本项目不属于鼓励、限制、淘汰类,属允许类建设项目,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政策。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现行国家产业政策。
(3)选址与规划的符合性
原环评报告中对规划选址的符合性分析:宜宾市规划和建设局以2006字第002号文出具了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同意该项目的宜宾市南广镇分水村四社规划红线范围内建设,该用地使用性质为殡葬设施用地,并不能兼容其他性质用地。
本项目的选址符合国家的土地使用政策,符合宜宾市城建总体规划,因此,该项目在所选地址建设是合理的。
本次后评价关于规划选址的符合性分析:宜宾市火葬场位于宜宾市翠屏区南广镇分水村四社,位于宜宾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以外。
根据现场踏勘结果表明,项目选址与2006年环评时选址一致,项目南侧边界紧邻李庄公路。
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宜住建函[2013]590号文对已建成的宜宾市火葬场选址做出了回复,认为火葬场项目所在的地点未纳入总规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范围内,并提供了火葬场项目所在地块示意图。
宜宾市人民政府以宜府函[2003]19号文同意项目选址。
评价认为,宜宾市火葬场占地未发生变化,与2006年环评时一致,仍然在南广镇分水村四社,选址与宜宾市城市总体规划相容。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1、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现状
由于上次环评时间为2006年,已过去7年,为了解区域内的环境现状,本次后环评委托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区域环境空气、地下水、土壤、声环境进行了监测。
根据现场踏勘结果表明,项目区域附近无地表水,且本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处理后用于场地内绿化。
故本次环评未对地表水进行监测。
1)、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
在区域内设3个地下水监测点,各点各指标均能达到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规定限值,该项目周围的地下水环境质量良好。
2)、大气环境质量现状
项目区域环境空气中PM10、SO2、NO2、CO均能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二级标准的要求,HCL、HN3、H2S、汞能达到《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中“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中标准的要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较好。
在区域内设置4个二噁英大气环境监测点,根据监测表明,项目评价区域环境空气中二噁英背景值在0.014 pg I-TEQ /m3~0.033 pg I-TEQ /m3之间,低于日本年均浓度值标准(0.6pgTEQ/m3)的要求。
3)、土壤环境质量现状
项目所在区域土壤环境良好,Hg的测值能够满足《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土壤中二噁英含量目前国内无标准,参照日本标准:1000 ngI-TEQ/kg(等同于PgI-TEQ/g)进行分析,本次监测的结果:0.59pgI-TEQ/g,0.78PgI-TEQ/g,明显低于该参照标准。
4)、声环境质量现状
区域内各测点昼夜噪声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区域声环境质量良好。
2、项目周边主要环境保护目标见下表。
通过现场踏勘,由于项目的位置发生了变化,故该项目环境敏感点分布也有一些变化,详见情况见表5~9。
表5 距火化车间0~100m范围内住户分布情况
表6 距火化车间100~200m范围内住户分布情况
表7 距火化车间200~300m范围内住户分布情况
表8 距火化车间300~400m范围内住户分布情况
表9 主要环境保护目标和敏感点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预测及拟采取的主要措施与效果
1、建设项目的主要污染物类型、排放浓度、排放量、处理方式、排放方式和途径及其达标排放情况,对生态影响的途径、方式和范围:
(1)废气污染物
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火化机废气、遗物焚烧处废气、餐厅油烟。
1)有组织废气
殡仪馆基本由四部分组成,分为服务区、火化区、寄存区、焚烧区,此外还有办公楼、食堂等附属设施。
废气是殡仪馆的主要污染物,主要来自于遗体火化和遗物焚烧。
①火化炉废气
本项目采用了两种火化机,一种为拣灰炉(华傲牌JFA-Ⅲ型,4台),一种为平板炉(华傲牌GJP-Ⅲ型,2台),均为燃油式火化机,燃烧方式采用多次燃烧(在烟道上对没有彻底燃烧的火化废气进行多次燃烧,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本项目采用的两种火化炉均为华傲牌,已取得了国家相关专利。
火化废气是殡仪馆造成大气污染的主要污染源。
人体含有多种复杂有机物,正常人体就含有碳、氢、氧、氮、硫、磷等元素,而多数遗体死亡前都经过大量药物抢救,再加上各种随葬品、遗体包装物和油等燃料,致使燃烧成分非常复杂。
主要污染物成分包括烟尘、NOx、SO2、NH3、HCl、H2S、CO、二噁英等。
根据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对华傲牌GJP-Ⅲ型平板火化机、华傲牌JFA-Ⅲ型台车火化机的监测报告(采样点为北京市大兴区殡仪馆)表明,在无尾气净化处理装置的情况下,设备正常运行时,单台火化机排放的主要污染物(CO、氮氧化物、SO2、烟尘、H2S、NH3、HCl、汞、烟气黑度)能够满足《燃油式火化机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GB13801-2009)中相关指标要求。
查阅文献可知,二噁英在无烟气净化装置的情况下直接排放,不能达到《燃油式火化机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GB13801-2009)二级标准要求。
因此,为了保证废气能够持续稳定达标,减少废气对周边大气环境的影响,本环评要求业主采取尾气净化处理装置。
经业主单位提供资料,火化炉烟气的尾气拟采用“急冷+旋风除尘+脱酸脱硫+布袋除尘+活性炭吸附”工艺处理。
由于现状排气筒仅为11m,且有6根,环评认为不合理。
为减少无组织排放量,环评要求:现状烟气排放方式要进行整改,烟气统一收集后进入废气处理装置处理后由1根15m排气筒排放。
经整改措施后,本项目火化机废气产生及排放情况如下:
表10 本项目火化机废气产生及排放情况
注:*二噁英的产生浓度及去除率来自于文献中平均值,其余均采用两种火化机中较大的量。
设备工作时间为14h/d。
根据上表中计算结果可知,所有污染物浓度均大大低于《燃油式火化机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GB13801-2009)二级标准的要求。
查阅《《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中,推荐的火化烟气净化工艺与本项目拟采用的工艺一致,其引用的工程实例:山东省诸城市火葬场,采用该烟气净化工艺后污染物的排放浓度与本项目估算出的浓度较一致,由于本项目采用的火化机较先进,其产生浓度大部分均低于《燃油式火化机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GB13801-2009)二级标准要求,故排放浓度较山东省诸城市火葬场排放浓度稍低。
②遗物焚烧处废气
本殡仪馆设有遗物焚烧处,用于焚烧死者遗物及殡葬用品,焚烧处设一台焚烧炉,采用柴油助燃,焚烧物品包括:花圈、纸制品、遗物等。
采用的焚烧炉(型号为ZWGLK-1)处理量为5m3/h,每小时约能焚烧70个左右花圈,采用连续投料自动点火方式,柴油辅助燃烧,产生的烟尘采用负压抽至自带的烟尘处理系统进行处理,烟尘处理系统采用冷热交换器(水洗塔)+旋风除尘器。
根据该焚烧炉的运行情况,其污染物排放见下表。
注:*按每天运行4h计,每年365天。
③食堂油烟
在办公楼1楼设置食堂,主要为工作人员提供餐饮,设置2个灶台,产生的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排放浓度小于 2.0mg/m3,可达到《饮食业
油烟排放标准》要求。
2)无组织废气
查阅相关资料及文献可知,在有尾气净化处理设施的殡仪馆,无组织废气的排放量不大。
本项目的废气经尾气净化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由15m排气筒排放,烟气采用负压,绝大部分的废气均进入了废气处理设施,无组织排放量很小。
本项目设有6台火化机,3用3备,根据各资料及文献估算指标,可类比出本项目火化机无组织废气的排放量,详见下表。
表12 无组织废气排放情况
(2)废水的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火化过程中正常情况下(刑事案件等除外)无生产废水产生。
本厂区有劳动定员30人,生活用水使用量3.0m3/d,按80%排污计,废水产生量为2.4m3/d。
本项目将自建一套二级生化处理设施(跟原方案一致,已实施),污水经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一级标准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中城市绿化标准后用于场地内绿化。
(3)固体废物处理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是工艺废物、骨灰及焚烧炉渣、污水处理污泥、生活垃圾。
工艺废物定期送医疗废物处置场;骨灰由亲人取走或存放于殡仪馆;焚烧炉炉渣送宜宾市垃圾处理场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后送宜宾市垃圾处理场处理;污水处理污泥用作厂区绿化,不外排。
(4)噪声治理
火化机噪声源采用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对华傲牌GJP-Ⅲ型平板火化机、华傲牌JFA-Ⅲ型台车火化机的噪声源的监测报告(采样点为北京市大兴区殡仪馆),其余声源均选用低噪声设备,各声源通过基础减震、安装消音器、厂房隔声、距离衰减减轻噪声影响。
2、建设项目评价范围内的环境保护目标分布情况:
见表5~表9。
3、按不同环境要素和不同阶段介绍建设项目的主要环境影响及其预测评价结果:
(1)施工期环境影响评价
施工期已基本结束,施工期影响已基本消除。
(2)营运期环境影响分析
1)大气环境质量影响分析
①正常排放对大气环境影响分析
因区域静风频率较大(66%),项目废气正常排放对近距离区域影有一定响,但因项目所排放的废气污染物量较小,最大落地浓度远小于环境质量标准,因此,项目正常排放污染物对周围外环境影响很小。
②非正常排放对大气环境影响分析
项目在出现非正常排放时(如因停电、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脱酸、脱硫装置、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喷射系统、湿法除尘器发生故障),废气处理效率降低,废气中的污染物排放量有所增加。
预测表明,废气中的PM10、CO、NOx可能在短时间内导致排气筒下风向近距离内局部区域预测值稍高,但因排放量较小,对厂区周围环境影响不明显,预测值仍可满足相应标准要求。
2)卫生防护距离复核
由于本项目总平面布置等发生了变化,故以前环评报告表中设定的卫生防护距离、范围也会发生一定的变化,故本后评价对此列专章进行分析复核。
①卫生防护距离计算法
A、卫生防护距离概念
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卫生防护的概念见《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其中第7条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控制与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制定方法中有两条:7.1凡不通过排气筒或通过15m高度以下排气筒的有害气体排放,均属无组织排放。
工业企业应采用合理的生产工艺流程,加强生产管理与设备维护,最大限度地减少有害气体的无组织排放;7.2无组织排
放的有害气体进入呼吸带大气层时,其浓度如超过GB3095与TJ36规定的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则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的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与居住区之间应设置卫生防护距离。
B、火葬场卫生防护距离
我国于2000年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颁布并实施了《火葬场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81-2000),该标准规定了火葬场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标准中明确界定了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火葬场及现有火葬场扩建、改建工程。
现有火葬场可参照执行。
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火葬场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上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C、复杂地形界定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中对复杂地形的定义为:距污染源中心点5km内的地形高度(不含建筑物)等于或超过排气筒高度时,定义为复杂地形。
D、本环评采用的卫生防护距离算法
①按照《四川省地貌分类与分区》(四川省地理研究所,1977年出版)、项目所在区域地形图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的规定,宜宾市火葬场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地形属复杂地形。
②本项目设置的排气筒高度为15m。
据现场踏勘,项目所在区域的海拔高度为343m,项目西面、北面均有小山,属于丘陵地形,距项目西北面约1.2km的大石村海拔高度为483m,高于本项目所在区域150m,因此,本项目所在区域可界定为复杂地形。
因此,本项目的卫生防护距离不采用《火葬场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81-2000)中确定的距离,由本评价报告计算后确定。
②无组织排放源强的确定
查阅相关资料及文献可知,在有尾气净化处理设施的殡仪馆,无组织废气的排放量不大。
本项目的废气经尾气净化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由15m 排气筒排放,烟气采用负压,绝大部分的废气均进入了废气处理设施,无组织排放量很小。
根据相关文献:《火葬殡仪馆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研究》(张伟、肖成龙、
窦燕生、谢明、杨文静、许宁、洪燕峰、金银龙,环境与健康杂志,2011.5)、《火葬场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研究》(曾玉鑫、徐英、刘中富、司徒谊萍,湖北预防医学杂志,1991)、《全国殡葬行业环境污染现状调查与评价》(王玮、肖成龙,中国环境监测,2004.10)、《建设项目卫生防护距离的确定方法》(林莉,电力环境保护,2008.12)等,参考其中无组织废气的排放量进行估算。
其中,经换算火葬场H2S无组织排放量为0.003kg/(h.台)、NH3无组织排放量为0.002kg/(h.台)、二噁英无组织排放量为0.05ug/(h.台)。
本项目设有6台火化机,3用3备,根据上述估算指标,可类比出本项目火化机无组织废气的排放量,详见下表。
表13 无组织废气排放情况
③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按照《环境影响技术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中关于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确定方法,采用《环境影响技术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推荐模式清单中的模式进行预测,选择估算模式SCREEN3中的计算模式进行计算。
表14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结果
根据预测可知,计算出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为0m,各污染物厂界浓度均未出现超标现象。
④卫生防护距离
采用《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203-91)所制定的卫生防护距离计算模式进行计算。
计算出H2S卫生防护距离为96m;NH3卫生防护距离为1.8m;二噁英卫
生防护距离为26m。
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203-91)中对卫生防护距离的确定办法:7.3卫生防护距离在100m 以内时,级差为50m;超过100m,但小于或等于1000m时,级差为100m;超过1000m以上,级差为200m。
因此,可确定H2S的卫生防护距离为100m;NH3的卫生防护距离为50m;二噁英的卫生防护距离为50m。
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203-91)中对卫生防护距离的提级办法:7.5 无组织排放多种有害气体的工业企业,按Qc/Cm的最大值计算其所需卫生防护距离;但当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害气体的Qc/Cm值计算的卫生防护距离在同一级别时,该类工业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级别应该高一级。
本项目3种污染物所在的级别均不同,故采用H2S的卫生防护距离为100m作为本项目的卫生防护距离。
综上,本项目的卫生防护距离确定为以火化车间为边界向外100m范围。
在本次划定的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现有5户,约24人居住。
本环评要求对以火化车间边界,周围100m卫生防护距离内的该5户住户尽快实施搬迁。
今后也不得在此卫生防护距离内,新建住宅区、学校、医院、办公楼等环境敏感设施及对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建设项目。
3)地表水环境影响分析
本项目正常情况(刑事案件等除外)下生产不使用水,生活污水主要污染物为CODcr和NH3-N。
项目生活污水经自建的一体化二级生化处理设施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一级标准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中城市绿化标准后用于场地内绿化。
对区域地表水不会产生影响。
4)声环境影响分析
本项目噪声源经过采取降噪措施后,通过距离衰减,在厂界位置的噪声影响值较小。
项目噪声影响值不会超过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
5)固废影响分析
本项目固废分质收集,在项目严格落实报告中提出的固废处置措施后,保证各类固废按规范处理,所产生固废对周围环境基本无影响。
4、按不同环境要素介绍污染防治措施、执行标准、达标情况及效果,生态保护措施及效果;
(1)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拟采用的烟气治理措施为“急冷+旋风除尘+脱酸脱硫+布袋除尘+活性炭吸附”处理工艺。
该工艺为目前行业内比较成熟有效的治理措施。
根据《《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中介绍的火化烟气净化工艺,本项目使用的“急冷+旋风除尘+脱酸脱硫+布袋除尘+活性炭吸附”工艺为该编制说明中推荐的行业目前比较成熟有效的治理措施。
经处理后的烟气中各污染物均能达到《燃油式火化机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GB13801-2009)中相关指标要求。
遗物焚烧处废气采用“冷热交换器(水洗塔)+旋风除尘器”处理。
旋风除尘器对烟尘的处理效率可达到80%,该处理工艺已在多家殡仪馆应用,其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能够做到达标排放,措施可行。
(2)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生产废水设置规模为5m3/h的油污水处理装置,去除废水中的石油类,再与生活污水一同进入一体化生化处理设施处理。
油污水处理采用“气浮+隔油+吸附”工艺处理含油废水。
生活污水采用生物接触氧化池进行生化处理。
经处理后的废水可全部用于库区内绿化及场地道路洒水使用,不外排。
(3)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在正常情况下(刑事案件等除外)生产不使用水,生活污水产生量为 2.4m3/d。
本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拟采用“厌氧+接触氧化+二氧化氯消毒+脱氯+过滤”工艺处理达标后回用于场地绿化。
项目绿化面积为6000m2,根据《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9),绿地绿化用水定额约2.0L/m2.d,按每年120天计,本项目将使用的绿化用水约为1440m3/a,远大于本项目生活废水的产生量,生活废水用于场地内的绿化有保障。
(4)固体废弃物防治措施:
本项目固体废弃物包括遗体焚烧前准备工作(清洗、整容等)废物、骨灰、焚烧炉渣、生活垃圾和少量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
工艺废物仅在有特殊情况发生(如防腐、解剖等)时产生,产生量很小,约0.5t/a,装入专门垃圾桶定期送往宜宾市医疗废物处置场;火化机焚烧遗体产生
的骨灰由家属领走,极少数无人认领骨灰由火葬场统一由相关民政部门处理;遗物焚烧炉渣为一般固废,与生活垃圾一同送宜宾市垃圾处理场处理;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作为场内绿化使用。
各污染物均落实去向,措施可行。
(5)噪声防治措施:
项目主体设备已安装完成,均选用的低噪设备,对鼓风机、引风机、离心机、泵等设备采取了设减振垫,安装消声器、厂房隔声等措施,可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措施合理、可行。
5、环境风险分析预测结果、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
项目所采用原辅料不构成重大危险源,该项目环境风险处于可接受水平,制定的风险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有效可靠,从环境风险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可行。
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的技术、经济论证结果:
(1)施工期
施工期已基本完成,施工期影响已基本消除。
(2)营运期
经本次后环评对建设项目的分析评价后,在上次环评的基础上,将追加300万元的环保投资,以达到污染物达标排放。
对火化机废气新增一套“急冷+旋风除尘+脱酸脱硫+布袋除尘+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投资约250万元;排气筒由现状的6个11m排气筒改造为1个15m,减少无组织排放,投资10万元;遗物焚烧处烟气增加水洗塔,此次采用的成套设备,工艺为“水洗塔+旋风除尘器”,排气筒为15m,投资40万元。
项目营运期环境保护措施技术经济合理、可行。
7、建设项目防护距离内的搬迁所涉及的单位、居民情况及相关措施;
本项目地处南广镇分水村4组,据现场调查,在项目设置的以火化车间边界100m范围内的卫生防护距离内现有5户、约24人(最终人数以户口为准)。
根据宜宾市南广镇的实际现状分析,按照“宜宾市人民政府宜府发[2010]5号”及“宜宾市人民政府宜府发[2012]23号”中相关补偿标准进行后退自建。
(四)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宜宾清园殡葬服务有限公司宜宾市火葬场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总平面布置发生变化,环保设施发生变化,减少了有组织废气的排放,避免了生产废水的产生(除刑事案件等外),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不改变所在区域的环境功能区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