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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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灯管理制度
一、入井需使用矿灯人员,必须持牌单位证明到灯房办理。

二、值班人员严格执行矿灯的三对号制度(即灯牌号、灯架号、矿灯号)凡领取矿灯者,必须持牌人灯牌领取,矿灯号和灯牌号必须一致,无牌者或灯牌者与持牌人不符者一律不发。

三、入井人员升井后应马上交回矿灯、严格执行凭牌领灯,禁止私自保存或把矿灯转借他人,若领取人员不听劝阻,值班人员应立即向队里反映情况,并酌情进行处理。

四、领灯人员在领到矿灯后应详细检查矿灯或是否有缺陷或损坏处,若有立即向值班人员声明,值班人员应马上处理。

五、收回矿灯时,值班人员应进行仔细检查,若发现矿灯有损坏者,按其情节轻重,使用者一律照价赔偿。

六、若灯牌丢失,持牌人员应立即向灯房值班人员声明,并持单位证明到灯房补牌,并缴纳牌费5元。

七、灯房值班人员因不负责任,擅离职守造成丢灯丢牌或发出的矿灯不完好,一律进行处罚。

八、各用灯单位掌握好井下人员流动情况,调离井下人员要与灯房取得联系,交回灯牌。

井下新增人员一定要提前与灯房取得联系,办理领灯手续,准备矿灯。

凡因用灯或单位人员流动未与灯房联系,未交回灯牌一律由用灯单位照价赔偿。

九、持牌人员因丢牌造成别人冒领丢失矿灯,一律由持牌人员照价赔偿。

十、为确保矿灯的寿命,矿灯放电时间为八小时,凡因工作需要超过八小时的,应来灯房换灯,严禁下班不交灯,凡超过十五小时不交灯者,一律按损坏矿灯进行处罚。

十一、凡因值班人员不负责任造成丢失或损坏矿灯、一律对值班人员进行加倍处罚。

自救器管理制度
一、自救器由灯房在通风队的指导下进行收发管理。

二、灯房要建立好自救器台帐和自救器收发记录,详细记录自救器的收发情况,如有丢失、损坏等情况时,要记录在备注栏内,并通知通风队进行处理。

三、综合部要加强对灯房人员的管理,灯房工作人员要加强自救器的收发管理,由于工作疏忽而发生自救器丢失等现象时,将根据有关条款对综合部进行处罚。

四、生产单位和运转队员工的自救器要固定编号,由员工自行携带和保管,除此之外,其他单位的人员一律实行当班领交制度,对不执行当班领交制度的人员每次处以50元的罚款。

五、各单位要教育职工妥善保管好自救器,防止丢失和损坏,无特殊情况,不得打开自救器、不得损坏铅封,否则处以100元的罚款。

六、调出本矿的人员有调出前所在单位负责人将自救器收回。

新调入本矿生产单位的人员有通风组出具自救器发放的签字手续。

七、综合部每季度配合通风队、安监局通风实验室搞好每季度自救器的校检工作。

八、对自救器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通风队核实后,落实责任和处罚,出具处罚单据,交受罚单位(个人)和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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