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等行为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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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等行为的紧急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04.16
•【字号】厦府[2004]65号
•【施行日期】2004.04.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土保持
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
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等行为的紧急通知
(厦府[2004]65号2004年4月16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现将《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的重要性。
基本农田是耕地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直接关系国家粮食安全、人民生活,尤其是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
我市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匮乏,随着海湾型城市的开发建设,我市建设发展用地与保护耕地的矛盾将日益突出,保护耕地特别是保护基本农田尤其重要。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充分认识保护基本农田的极端重要性,正确处理好开发建设与耕地保护的关系,增强保护基本农田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坚决守住基本农田这条红线,严格执行基本农田目标责任制、土地用途管制、建设占用审批和补
划、监督检查等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制度,切实做好我市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促进我市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等行为。
严格执行保护基本农田“五个不准”,坚决制止和纠正在基本农田上进行植树造林(包括种植速生丰产林)、挖塘养鱼、挖取高岭土、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等行为。
要加强农业结构调整的管理,引导农民尽量利用荒山、荒地和一般耕地发展水产业、畜禽养殖和林果业。
对已经违法违规占用和破坏的基本农田要尽快制定复耕计划,采取措施恢复耕种,切实保证粮食生产。
市农业部门要会同国土房产和监察等部门对各区撂荒耕地恢复生产的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并主动加强对被占用的基本农田的复耕工作进行指导。
三、严格执行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审批制度。
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和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外,其他非农建设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各区国土房产部门在建设用地审查过程中,对涉及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把关,对超出法律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基本农田的各类非农业建设,不予受理用地申请或报批。
四、认真开展基本农田保护的检查工作。
各区要按照《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方案》(闽国土资综[2004]123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8号)的要求,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强化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和监督的各项措施,进一步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公示制度,健全基本农田统计核查制度。
五、坚持土地动态巡查制度,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及时发现、严肃查处违法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
市国土房产局要组织各区及有关部门对全市基本农田进行“拉网式”的动态巡查,按照“五个不准”的要求,坚决制止和严肃查处占用、破坏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等行为。
各区人民政府在2004年4月25日前要将本区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情况上报市国土房产局、市农办和市农业局。
市国土房产局要对全市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全面抽查、复核,汇总全市的检查情况,在2004年4月底前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办和省农业厅。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