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法与法治之关系的政治哲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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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法与法治之关系的政治哲学解读
作者:胡兴建
来源:《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01期
摘要:
法治不是高不可攀的空中楼阁,而是具体而平实的守法之治,这不仅是人类法治文明的经验总结,也是应对现代民主社会之难题的基本出路。
法治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制度建构而实现民主的法治化。
法治是守法之治,实质是指立法者遵守规范立法之法、执法者遵守规范执法之法、司法者遵守规范司法之法、守法者遵守规范行为之法。
关键词:
法治;民主;守法中图分类号:
DF03
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7.01.01
法治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也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更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治国理政的决策中,有一条清晰可见的治国理政的主线。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召开,明确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未来法治的战略布局;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进一步建设“法治中国”。
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在党的历史上首次以法治为主题,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不但是对1978年以来法治实践的全面总结和升华,也是对未来法治中国的顶层设计。
“集理论与实践的大成,绘就全面依法治国新蓝图,为法治中国建设标定新的里程碑。
”
那么,什么才是贯穿法治整体的核心内容,什么才是统领所有社会主体的精神内核?守法!不管是代替“旧十六字方针”的“新十六字方针”,还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抑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完成的具体任务,贯穿其始终,统驭整个法治的正是守法。
一、守法构成法治的基本内涵
关于法治,亚里士多德认为包含两层含义:其一,已经制定的法律得到普遍服从;其二,得到人们遵守的法律应该是良法[1]167-168。
在解读这句话时,很多学者会习惯性地将后一层含义提前[2],认为法治首先需要良法,其实从亚里士多德的表述来看,守法才是第一位的。
古罗马人用古希腊哲人的自然法思想阐释罗马法,在创造辉煌法律体系的同时,也形成了伟大的法学理论。
可以说,正是有了这样一种自然法思想,那些纷繁复杂的各种法律才有了共同基础;也正是借助自然法的思考方法,罗马法学家才可能将罗马法解释为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
行为规则。
自然法理论为罗马法大厦提供了基石,因而从理论上讲,罗马法之所以普遍有效,之所以能为地中海世界的各个民族所遵守,乃是因为它能够为自然法所解释,或者说,这些规则乃是从自然法中衍生出来的。
然而,需要注意,虽然自然法对于罗马法来说具有根本性的意义,但自然法并非某种特定实在规则,它无法为现实社会中的人们提供行为准则,在法律实践中,即使某项实在法与自然法发生了矛盾,这项实在法也不会因此没有了效力,违背该项实在法的人依然要接受惩罚[3]。
总之,利用自然法的罗马法学家非常清楚,自然法只是一种诠释和理解法律的方式,并不是一套实在的规则。
他们所要达到的目的是,借助自然法论证现实中的规则有其正当性的来源,另一方面现实中的规则能够适用于具体的法律事件。
在中世纪,虽然神权至上、等级森严,贵族教士占据统治阶级,但是法律至上、遵守法律的观念却得以巩固。
丘吉尔说,1215年《自由大宪章》留下的遗产不是人权而是法律至上。
在内容上,《自由大宪章》根本没有论及自由和民主,只是列举了一系列封建特权。
在形式上,《自由大宪章》像法律契约,全文共61条。
每一条都在讨论封建统治和封建习惯的细节,都在明确要实现《自由大宪章》所提出的诺言。
《自由大宪章》即没有讨论民主原则,也没有讨论民主权利。
在性质上,《自由大宪章》不是什么立宪宣言,只是一群封建贵族为纠正当时的王权弊病而提出的文件。
不过,《自由大宪章》最重要的是,它表达了如下原则:《自由大宪章》是法律文件,它位居国王之上,国王不得违反[4]。
在后来的历史发展中,虽然其中反映的事实和产生这些事实的背景已经被人遗忘或误解,但法律至上、即便是国王也得服从法律的观念却传承下来,成为英国法治传统重要基础。
虽然产生于启蒙时代的古典自然法思想以自由为基础,以追求对传统秩序的革命著称,但是一旦涉及现实制度、国家与法律,自然法思想家们还是将遵守现实法律放在首位。
在他们看来,自由只有通过法律才能成为真正的自由、现实的自由。
在《论公民》中,霍布斯指出:“如果谁证明国王制定的法律就是判断合法与否、善良与否的标准,他就指明了通向和平的王权之路。
”[5]洛克认为,一旦政府建成,遵守法律便成为人们的首要义务。
孟德斯鸠认为,自由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因为如果一个人能超越法律,那么其他人也能够超越法律,如此,只有混乱,不可能有自由[6]154。
随后,随着世俗国家的形成和民主政治的推进,法律成为大家公认的社会治理的基础,守法成为现代政治国家中每个公民的首要义务。
到了二十世纪,与新自然法学论争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提出“恶法亦法”,再一次将守法的意义摆在人们面前。
分析实证主义坚持划分“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与“应当是这样的法律”,认为法律和道德没有必然联系,在法律实践中,不能因为某一规则违反道德要求就认定其不是法律规则;也不能因为某一规则符合道德标准就认定该规则一定是法律规则。
其实,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这么做有充分的理由,即防止人们草率判定:因为不符合道德,某项规则即使是国家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也不应该有效,可以不加遵守。
如此,只能导致一种结果——无政府主义。
在他们看来,不遵守法律带来的危害比遵守“恶法”造成的影响更不可取。
二、守法破解现代民主难题
19世纪初,民主刚在美国落地生根、蓬勃发展,法国著名思想家托克维尔就横渡大洋,近距离考察新生民主,完成了巨著《民主在美国》
托克维尔的大作在20世纪九十年代就被董果良先生翻译成中文,书名《论美国的民主》。
此名称是值得商榷的,此书的原文是法文,其名称是De la Démocratie en Amérique,翻译为英文是Democracy in America,因而译为“民主在美国”似乎更妥当。
在初版(1835年)绪论中,托克维尔论述道,“身份平等的逐渐发展,是事所必至,天意使然”。
不但如此,这种发展一开始就呈现出普遍且持久的特征,人力无法阻挠,在其前进的路上,似乎所有事和所有人都在助它一臂之力。
当时,民主犹如洪水般涌来,所有封建制度和专制国王瞬间被吞噬。
得益于民主革命的资产者和有钱人在掌握政权之后曾想限制民主,对此,托克维尔说,他们如此做不啻螳臂当车、异想天开[7]7。
十三年后的1848年,该书已发行〖HJ2.1mm〗十二版,在该版序言
托克维尔的《民主在美国》从其发表那一年(1835年)开始到1848年一共出了12版,基本上每年一版,但托克维尔只给第12版写了一个序言,足见其重要性。
1848年对于托克维尔来说,意义重大,这年发生了“1848年革命”,王权被推翻,为此他还写了一本回忆录。
给《民主在美国》再写序言不过是强调民主的不可抵挡并提请人们注意。
在此序言中,他论述道,“面对虽被七月革命打伤但仍很强大的君主政体,以这段话(即一字不改引用的初版绪论中的话——引者注)预言形势的人,今天可以毫无畏惧地重新提醒公众注意他的著作了。
”他接着说,“还应当允许他补充一点:目前的局势使他的著作获得了现实意义和实践效用,而在本书初版时,这些作用都是没有的。
”(参见: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M].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1.)中,托克维尔再次确认上述论断,并断言,民主的到来在全世界都将是不可避免的[7]1。
对身份平等的呈现,托克维尔称之为“命定性的事实(Providential fact)”,作为事实的定语“命定性的”一词表明民主的到来犹如神意决定,不能违背、不可逆转。
而且,使用“事实(Fact)”一词而非政治哲学传统中的“自然(Nature)”一词更清晰表达了在他看来,民主已并非臆想,而是一种现实的制度
参见:美国哈佛大学教授哈维 C. 曼斯菲尔德所作的一次演讲《托克维尔〈民主在美国〉中的自然与事实》。
民主已然成为人类命运,不可违逆。
今天,回顾历史,体味此论,不得不承认托克维尔当年论断的严肃与精准。
在实践上,民主意指多数人统治,强调多数人权威。
然而,正是这一点使得民主可能产生危险,即多数人暴政。
换言之,民主并没有因为多数人参与政治而使政治变得更加理性,多数人的决定并非当然明智。
托克维尔指出,现实中,要是多数既拥有统治国家的强大实权,又拥有决定舆论的巨大力量,那么,以多数名义提出的任何动议均不会遭遇任何障碍。
只要出现这种情况,自由将岌岌可危,因为没有任何障碍能够阻止或延缓多数人的权力[7]289,民主或将沦为暴政。
仔细梳理对现代法律理论有着根本性影响的现代自然法思想,我们
会发现现代自然法思想家们在以“人人平等”为前提构建其思想体系的同时,无不时时刻刻反思民主可能带来的问题。
通过“自然状态”这一设想,霍布斯抽调了人的各种“身份”,证明了“自然使人在身心两个方面都十分相等”,人成为为欲望推动的“原子式个体”。
然而,为了有效约束这些“原子式个体”,为人重获社会状态下的安全与和平,霍布斯不得不设计一个力大无比的怪兽——利维坦,它所拥有的权力是绝对的,它的命令就是法律,人们不得违反。
一旦有人违反法律,利维坦将施加惩罚,甚至动用“死刑”
这即是“死刑”存在的正当性理由。
因为既然“暴死”乃是现代人最大的恶,那么以死相加就是对人的最高惩罚,在霍布斯看来,只有在此最高惩罚的威慑之下,人才能抑制自己的激情,政治社会才得以可能,在此意义上,“死刑”作为现代的极刑不能废除。
在论“死刑”之适用范围的时候,康德主张两种罪行可以适用死刑,其一“谋杀”,其二“政治上的罪行”。
(参见:霍布斯.利维坦[M].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洛克.政府论(下篇)[M].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赵明.康德论死刑[J].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3):30-41.)。
霍布斯之后,洛克对令人胆寒的“利维坦”进行了改造,设计“权力分立”来保证公权力尽可能少的侵犯个体自由,但他并没有因此而否认国家与法律的权威,为了让人们“守法”,他甚至将国家的法律类比为军队中军官对士兵的命令。
他指出,保护军队就是保卫国家,因而在军队纪律中,下级必须服从上级,即使上级给出的命令极端危险、极端悖理,要是下级提出异议甚而不执行命令,军队是可以对之使用死刑的[8]。
对于霍布斯、洛克用哲学给予论证的这些东西,孟德斯鸠用历史进行了佐证。
在探究导致罗马盛衰之原因的著作里,孟德斯鸠试图证明,只要罗马人民遵守法律,服从元老院的治理,罗马就蒸蒸日上,只要罗马人民嚷着要权力,不再尊重元老院的权威,罗马就陷入混乱并衰乱下去[6]10。
在《论法的精神》里,对于“人民”,孟德斯鸠也说,人民并非能做好所有事情,他们只能做好自己能做的事情(如选举),但选举完成后,人民最好的美德是接受自己所选出来的人的管理。
人民直接参与管理会带来巨大的难题,因为要实际处理的政治事务,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和程序,既不能太慢也不能太快,太慢可能会延误时机,太快可能会导致混乱。
人民的力量有时候可以推翻一切,人民的利益之争有时候会导致所有事务都无法及时解决[6]10。
中国撞见民主是很晚近的事情,在思想和实践上都缺乏相应的应对经验。
在近代,中西碰撞的时候,民主被请进来并尊称为“德先生”,而在特殊的年代,为了民族独立,为了革命胜利,民主成为正当革命的理论前提,“人民当家做主”成为发动人民群众的响亮口号。
1927年,毛泽东在湖南进行为期一个月的考察,完成《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指出农民运动就是民主革命,而农民起来推翻封建势力,乃是农民群众在完成“历史使命”[9]。
正是正确认识了现代中国革命的力量来源,中国共产党最终取得了革命的胜利。
然而,在和平建设时期,如果继续一味强调民主,忽视制度建设,民主将会走向极端,成为运动式民主。
在实践中,人民行使自己的权利必须依循制度、遵循法律。
这种制度和法律是确定的,它们不会因为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
然而,在当时,中国最大的问题恰好是法律不完备,在法律的虚空中,人们把领导人的话当成了法律,看领导人的眼色行事[10]。
这是对“文革”最深刻的反思,也是对民主与法治关系的最好提炼。
改革开放以来,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方针的指导下,我们首先花了大量的精力制定各方面的法律,力图实现有法可依。
2011年,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法治有了坚实的基础。
但是,也要看到,随着全民教育的推
行、权利观念的兴起、新闻媒体的发达、网络时代的来临等情况,民主的观念与力量也成长起来。
在此背景下,为了更好地保障民主、发展民主,法治建设变得更加紧迫。
正如前文所述,人类追求法治建设的经验表明,法治社会建设首先在于树立法律权威,法律成为人们办事的准绳,“守法”成为人们最重要的美德。
因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最终建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需要从基础做起,以“守法”为切入点,为法治奠定坚实的基础。
对此,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只有人民从内心拥护法律、信仰法治,法律权威才能真正树立起来
,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现代化目标才有了最坚实的基础。
其实,“守法”不仅仅是法治的理念基础,也是法治各个运行环节的落脚点,权力机关的立法、执法、司法与普通民众对具体规则的遵守都必须从守法出发。
三、守法贯穿法治运行的各个环节
《论法的精神》一开篇,孟德斯鸠即指出:“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
系。
”[6]1因而,说法治是守法之治首先指的是法治建设要尊重法治运行的规律。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中,遵循法治运行规律一再被提及与强调。
2015年4月中央文献出版社编辑出版《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此摘编辑录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的一系列重要论述。
经过认真分析,我们不难发现,这些论述坚持问题导向,明确要求法治建设要遵循和尊重客观规律。
在理论研究中,要以问题为导向,总结成功的法治经验,研究社会发展规律,才能真正找到法治中国所需要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也才能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法理支撑。
在立法队伍建设中,要明确立法在于定规矩、定方圆,立法人员的立法必须遵循规律。
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不仅要有明确正确的政治方向,还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目标,既要符合国情,也要遵循司法规律。
法治是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所构成的整体,因而法治是守法之治也是立法者遵守规范立法之法、执法者遵守规范执法之法、司法者遵守规范司法之法、守法者遵守规范行为之法。
简言之,法治就是各种守法主体的分类管理。
对于立法者而言,守法就是遵守规范立法之法,在立法活动中遵守《立法法》所设定的权限及程序,让所制定的法律体现人民意志与社会规律。
在讨论普鲁士离婚法草案的时候,马克思强调立法者应该保持客观中立,把自己看作自然科学家[11]。
在立法的时候,他不创造法律,更不发明法律,只是将法律表述出来,他要做的是用具体实在的规则表达出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
只有极端任性的立法者才会用臆想来代替事物本质。
党的十八大以后,我国进入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当然全面深化改革不等于任意改革、不等于任性而为,改革必须在法治的轨道内进行,而法治轨道由立法设定,此即“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
这是中国15年来首次修改立法法。
修改后的《立法法》涉及授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规范授权立法、明确税收法定原则、界定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边界、加强备案审查、对司法机关制定
的司法解释加以规范。
仔细推敲,《立法法》的修改正通过进一步规范立法权限与程序而让立法者的守法更具有针对性,其所制定的法律更能为改革提供可遵循之轨道。
对于执法者而言,守法就是遵守规范执法之法,严格遵照法律设定的内容和程序执法,建立法治政府。
洛克曾指出,不管是什么人,其命令只要没有立法机关的批准,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不管这个人背后有多么大的权力[8]83。
这一论述成为现代法治政府的重要依据。
卢梭也指出,一旦代表人民执掌权力的政府形成,在其身上就会出现三种意志:国家意志、政府意志和个人意志。
对于一个真正为民服务的政府,上述三种意志的大小强弱应该是:国家意志最强,政府意志次之,个人意志基本没有。
要实现这一点,政府必须严格遵守共同体的法律,因为法律就是公意的行为,就是国家意志的表达。
然而,这也是法治构建中最难的一点。
在现实运行中,政府身上三种意志的大小实际上是:个人意志最强,政府意志次之,国家意志因为太抽象而几乎感觉不到。
如此,在执法过程中,执法者往往会用自己手中的公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形成严重腐败。
从根本上讲,腐败就是公权力的滥用。
为此,构建规范行政权力之法、设立行政运行之程序,强调执法者严格遵守相应法规和程序、“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来讲就具有了重要意义。
对于司法者而言,守法就是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在行使权力的时候不受制于任何人的权威,遵守规范司法之法,尊重司法活动的规律。
培根曾写过司法的专论,他认为不公的裁判所造成的损害远远超过具体事务中的不平的举动,因为具体事务中的不平的举动只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将水源都败坏了[12]。
可以说,正是司法对于社会公正的根本意义让当前司法体制改革成为法治中国建设全局中的关键棋子,改革的目的即是让司法回归司法活动规律,让司法守法。
马克思曾说:“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独立的法官既不属于我,也不属于政府。
”[11]180-181正是因为法官与法律的这种特殊关系,法官往往被视为法律的象征,司法的状况也直接关系到法律权威及人民对于法律的信仰。
而司法的状况取决于司法活动是否遵循司法规律、遵照规范司法活动之法。
对于守法者而言,守法的含义显而易见,就是在现实生活中遵守规范行为之法,全社会实现学法尊法守法用法。
我国古代法律思想家就认为:“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
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
”[13]“国无常强,无常弱。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14]古希腊时期的亚里士多德指出,法律就是秩序;良好秩序来源于人们习惯性地遵守法律[1]353-354。
前文所述,在其对法治的经典定义中,守法是法治的首要含义。
在现代社会,法律遵守与民主政治紧密联系在一起。
英国著名思想家约翰·密尔(John Stuart Mill,1806~1873)所列举的代议制民主得以建立的三大条件之一就是公民的守法习性。
在现代民主社会中,民众的行动往往充满激情而置秩序于不够,因此没有规范的民众行动也常常带来巨大的混乱。
因而,强调守法,让民众的行动回归秩序,符合理性,正是实现健康民主的前提所在。
四、结语
前文论及民主社会可能因为人人平等而带来治理上的难题,平等的原子式个体聚集起来形成一股巨大的洪流而导致多数人的暴政。
法治的建构正是通过秩序的沟渠而让权力的洪流不致
泛滥,守法的分类治理则更是通过强调法律权威,明确法治各个环节之主体的规范而实现民主社会的自我治理。
16世纪意大利著名的政治哲学家马基雅维里认为,在难以捉摸的命运之
中,人依然能够把握自己,因为人有自由意志。
基于这种意志,人的命运至少有一半是可以自己掌握的,他曾把命运比喻为毁灭性的河流,当河流洪水暴发的时候,原野会被淹没、树木会被拔起、房屋会被摧毁、土地会被挪动,在它的面前,人显得渺小无助,无力抗拒,只能四散奔逃。
“事情尽管如此,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得出结论说:当天气好的时候,我们不能修筑堤坝
与水渠做好防备,使将来水涨的时候,顺河道宣泄,水势不至毫无控制而泛滥成灾。
”[15]19
世纪,当民主在欧洲、美洲势不可挡,成为事所必至、天意使然的人类命运之时,托克维尔再次将那个生死攸关的问题抛给世界:在历史中,人类是只能屈服于强力和偶然的安排,还是可以通过深思熟虑而建构适合自己的制度。
在某种意义上,以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现代化为目标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正是当下中国对上述根本问题的正面回答。
法治是守法之治的最终目的是要通过树立法律权威而达致法律信仰,这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
当然,信仰法治不是将法律当成神灵来膜拜和当成图腾来供奉,而是要从内心确认法律权威,将其当作人之为人应该遵循的理性秩序,在该秩序中,每个人应当将法律规则视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将正当程序视为解决问题的正确方式,最终让法治转化为一种现实秩序、一种具体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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