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租不动产的行为,适用简易征收的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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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不动产的行为,适用简易征收的规定吗?
某商贸公司因业务发展的需要,租赁了一处大平米的办公室,但旧房房租未到期,故欲将2016年4月前租入不动产进行转租,他想问问这样的转租行为可以适用简易征收吗?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关于下发营改增热点问题答复口径和营改增培训参考材料的函》税总纳便函[2016]71号规定:关于转租不动产如何纳税的问题,总局明确按照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来确定。
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二、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六)第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及备案证明材料的问题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标的物属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进行备案时,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取得(不含自建)该不动产的合同证明该不动产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纳税人须提供有效的会计核算凭证,凭该不动产在账簿上记录的账载日期作为证明材料。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标的物属于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进行备案时,需提供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明该不动产于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可提供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作为证明材料。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纳税人须提供有效的会计核算凭证,凭该不动产在账簿上记录的账载日期作为证明材料。
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进行备案时,需提供租入该不动产的合同证明该不动产于2016年4月30日前租入。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
举例明了说明一下:
M公司2015年1月1日从A公司租入不动产自用,2016年1月1日M公司与B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该不动产转租给B公司,合同期限3年,至2018年12月31日到期。
在该老租赁合同到期前,M公司转租该不动产收取的租金,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