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rs16承租人提前终止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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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rs16承租人提前终止会计分录
IFRS 16 承租人提前终止会计分录的会计原则与实践如下:
1.承租人提前终止会计处理:随着承租人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出租人需要全额回收在未收回的租赁费。

因此,需要在出租人无法从租赁费中收回成本并全额回收在未终止的租赁费的情况下将租赁费收入准备金中计入收入。

2.审计记录:为证明准备金中租赁费收入的确定,在出租人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时,应当记录相关影响:(i)中止租赁费之后要求租赁未收取租金的交易历史及时间序列;(ii)该租赁费用的处理比率;(iii)实际支付的租赁费用,准备金中的租赁费收入及折旧的金额;及(iv)未来的预期收入和已计提的准备金费用。

3.分期回收:如果销售价格不足以全额回收租赁处理折旧,出租人可以对租赁费收入采取分期回收方式,把租赁费准备金中记录的收入费用计为收入。

4.折旧:出租人除了从租赁费收入里回收费用之外,还要计提租赁财产折旧。

在实践过程中,需要在出租人收回成本前,根据有关法律条款释放租金准备金的折旧。

5.现金流量:出租人应以另一种形式披露租赁现金流量,并记录出租人
收到的租赁费以及分期付款等,以便在财报中反映出承租人提前终止会计等方面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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