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承建溪洛渡大坝工程使用发票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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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承建溪洛渡大坝工程使用发票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7.10.16
•【文号】国税函[2007]974号
•【施行日期】2007.10.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营业税,税收征管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承建溪洛渡大坝
工程使用发票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974号2007年10月16日)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请予明确溪洛渡大坝工程使用发票的请示》(湘地税发〔2007〕61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溪洛渡大坝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70号)的规定,即按照管税与管票相适应的原则,同意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向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地方税务局领购《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在结算涉及溪洛渡大坝需要向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地方税务局交纳营业税的工程款
项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开具、使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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