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司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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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制度
1、目的
对施工质量进行过程控制,保证施工质量。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项目部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3、相关文件
3.1《文件控制程序》
3.2《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管理程序》
3.3《不合格品控制管理程序》
4、工作程序:
质量目标管理
4.1 工程质量目标为竞标质量目标,拟定为优良工程目标的,在竞标时,制定优良工程费用,符合评优条件(含优质结构工程、质量诚信用户满意工程、省金杯示范工程等)工程必须完成目标,因工程因项目部施工质量、资料等原因或现场未积极准备造成无法达到创优目标的,在计算项目奖时优良工程费用不作为计算依据。
并对项目部进行工程总造价1‰的罚款,由工程技术部负责监督落实。
4.2 不允许有不合格的工程出现,因不合格工程,造成的损失及费用由分公司全部承担。
同一工程中因责任心不强、交底不清、操作失误等造成的质量返工及事故:
直接费用额5000元以下的,费用由分公司责任人承担30%;直接
费用额5000元至50000元的,费用由分公司相关责任人承担30%;直接费用额50000元至100000元的,费用由相关部门及责任人承担30%(分公司承担27%、工程技术部承担3%)。
直接费用额100000元以上的,费用由相关部门及责任人承担30%(分公司承担22%、工程技术部承担3%、副总经理承担3%,总经理承担2%),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调整岗位。
同项目分公司同年度重复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按以上处罚额的双倍处罚。
如出现反面案例上已有的工程事故,按以上处罚额的1.2倍处罚。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返工、事故必须在当天上报工程技术部,如出现漏报、瞒报一经查实,给予项目负责人每次1000元罚款。
项目经理做好内部控制,并对事故做出书面分析,2日内上报工程技术部。
4.3 因质量问题出现的甲方或社会奖罚,全部由分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