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审判独立的价值及实现_石先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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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进 司 法 改 革 %从 制 度 上 保 证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地 行 使 审 判 权 和 检 察 权 % 这 是 司 法 改 革 中 的 一 个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其 中 %审 判 独 立 是 十 分 重 要 的 一 个 问 题 & 一 ’审 判 独 立 的 价 值 分 析 审 判 独 立 的 价 值 %集 中 体 现 在 审 判 独 立 制 度 的 必 要 性 和 意 义 之 中 & 首 先 %从 历 史 的 角 度 考 察 %审 判 独 立 问 题 的 提 出 与 发 展 ’最 终 形 成 各 国 法 律 的 原 则 %是 审 判 规 律 的 必 然 反 映 & 审 判 独 立 的 最 初 提 出 是 资 产 阶 级 启 蒙 思 想 家 在 反 对 封 建 主 义 的 过 程 中 提 出 的 % 如 孟 德 斯 鸠 提 出 三 权 分 立 )* 如 果 司 法 权 不 同 立 法 权 和 行 政 权 分 立 %自 由 也 就 不 存 在 了 & 如 果 司 法 权 和 立 法 权 合 二 为 一 %则 将 对 公 民 的 生 命 和 自 由 施 行 专 断 的 权 力 %因 为 法 官 就 是 立 法 者 & 如 果 司 法 权 同 行 政 权 合 二 为 一 % 法 官 便 将 握 有 压 迫 者 的 力 量 & ++ 如 果 同 一 个 人 或 者 重 要 人 物 ’ 贵 族 或 平 民 组 成 的 同 一 个 机 关 行 使 这 三 种 权 力 % 即 制 定 法 律 权 ’ 执 行 公 共 决 议 权 和 裁 判 私 人 犯 罪 或 争 讼 权 % 则 一 切 便 都 完 了 & ,,’- !.’!&"资 产 阶 级 在 革 命 取 得 胜 利 后 % 就 把 审 判 独 立 法 制 化 了 & 如 德 国 在 ’/** 年 颁 布 的 法 院 组 织 法 则 明 确 规 定 )* 审 判 权 只 服 从 法 律 %由 法 院 独 立 行 使 &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和 资 产 阶 级 学 者 的 解 释 %司 法 独 立 的 含 义 是 )审 判 权 由 法 院 依 法 独 立 行 使 %不 受 行 政 机 关 和 立 法 机 关 的 干 涉 %法 院 与 行 政 机 关 ’立 法 机 关 鼎 足 而 立 (一 个 法 院 的 审 判 活 动 不 受 另 一 个 法 院 的 干 涉 %上 级 法 院 只 能 依 法 定 程 序 变 更 下 级 法 院 的 判 决 ( 法 官 依 良 心 独 立 行 使 职 权 % 不 受 各 方 面 意 见 包 括 检 察 官 控 诉 的 影 响 ,"-& 作 为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 审 判 独 立 也 是 一 个 基 本 原 则 % 只 是 提 法 和 含 义 有 所 不 同 而 已 & 如 前 苏 联 ’()& 年 的 - 宪 法 . 规 定 )* 法 官 独 立 % 只 服 从 法 律 & , 我 国 ’(/" 年 宪 法 第 ’"& 条 规 定 )* 人 民 法 院 依 照 法 律 独 立 行 使 审 判 权 % 不 受 行 政 机 关 ’ 社 会 团 体 和 个 人 的 干 涉 & , 我 国 - 民 事 诉 讼 法 . 第 & 条 规 定 )* 民 事 案 件 的 审 判 权 由 人 民 法 院 行 使 & 人 民 法 院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对 民 事 案 件 独 立 进 行 审 判 % 不 受 行 政 机 关 ’ 社 会 团 体 和 个 人 的 干 涉 & ,可 见 % 独 立 性 是 各 国 司 法 机 关 的 基 本 特 点 & 其 次 % 从 马 克 思 主 义 理 论 以 及 各 国 的 现 实 情 况 考 察 & 马 克 思 早 就 指 出 )* 法 官 除 了 法 律 就 没 有 别 的 上 司 & 法 官 的 责 任 是 当 法 律 运 用 到 个 别 场 合 时 % 根 据 他 对 法 律 的 诚 挚 理 解 来 解 释 法 律 , ,)- !.*&"& 只 是 各 国 对 审 判 独 立 原 则 的 理 解 与 处 置 并 非 完 全 相 同 %实 际 上 存 在 两 种 不 同 的 思 路 & 采 取 *三 权 分 立 ,体 制 的 国 家 通 过 *司 法 独 立 ,原 则 保 障 司 法 机 关 的 独 立 性 & 他 们 的 司 法 机 关 不 仅 完 全 独 立 于 立 法 和 行 政 机 关 %而 且 还 享 有 违 宪 审 查 权 %可 以 撤 消 违 反 宪 法 的 法 律 和 行 政 行 为 & 西 方 各 国 包 括 前 苏 联 ’ 东 欧 各 国 都 将 审 判 独 立 理 解 为 法 官 与 审 判 员 独 立 审 判 ,$-( 我 国 法 律 则 是 强 调 法 院 独 立 & 尽 管 各 有 特 点 % 但 通 观 各 国 法 律 %审 判 独 立 都 是 一 项 基 本 原 则 & 第 三 %从 加 入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遵 守 游 戏 规 则 的 角 度 看 &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协 议 规 定 %涉 及 反 倾 销 ’反 补 贴 ’海 关 估 价 ’知 识 产 权 等 方 面 的 最 终 行 政 裁 决 和 复 审 决 定 %可 *特 别 要 求 司 法 ’仲 裁 或 行 政 法 庭 或 者 通 过 诉 讼 程 序 % 迅 速 进 行 审 议 %该 法 庭 或 诉 讼 程 序 应 完 全 独 立 于 负 责 作 出 该 裁 决 或 复 审 决 定 的 当 局 ,& 这 一 制 度 对 司 法 机 关 提 出 了 严 格 的 * 完 全 独 立 性 , 要 求 & 为 适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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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 卷 第 ! 期
湖北大学学பைடு நூலகம் ! 哲学社会科学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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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审判独立的价值及实现
石先钰
! 华 中 师 范 大 学 政 法 学 院 % 湖 北 武 汉 $)##*( " #摘 要 $ 审 判 独 立 制 度 的 确 立 不 是 一 个 偶 然 的 现 象 %而 是 历 史 发 展 的 必 然 结 果 %既 有 理 论 的 ’历 史 的 基 础 %
ff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这是司法改革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中审判独立是十分重要的一个问题一审判独立的价值分析审判独立的价值集中体现在审判独立制度的必要性和意义之中首先从历史的角度考察审判独立问题的提出与发展最终形成各国法律的原则是审判规律的必然反映审判独立的最初提出是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在反对封建主义的过程中提出的如孟德斯鸠提出三权分立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者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产阶级在革命取得胜利后就把审判独立法制化了如德国在年颁布的法院组织法则明确规定审判权只服从法律由法院独立行使根据法律规定和资产阶级学者的解释司法独立的含义是审判权由法院依法独立行使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干涉法院与行政机关立法机关鼎足而立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另一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审判独立也是一个基本原则只是提法和含义有所不同而已如前苏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可见独立性是各国司法机关的基本特点其次从马克思主义理论以及各国的现实情况考察马克思早就指出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挚理解来解释法律只是各国对审判独立原则的理解与处置并非完全相同实际上存在两种不同的思路采取三权分立体制的国家通过司法独立原则保障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他们的司法机关不仅完全独立于立法和行政机关而且还享有违宪审查权可以撤消违反宪法的法律和行政行为西方各国包括前苏联东欧各国都将审判独立理解为法官与审判员独立审判我国法律则是强调法院独立尽管各有特律审判独立都是一项基本原则第三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遵守游戏规则的角度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规定涉及反倾销反补贴海关估价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最终行政裁决和复审决定可特别要求司法仲裁或行政法庭或者通过诉讼程序迅速进行审议该法庭或诉讼程序应完全独立于负责作出该裁决或复审决定的当局这一制度对司法机关提出了严格的完全独立性要求为适应012规则的统一要
也 有 国 际 ’国 内 的 意 义 %既 是 司 法 改 革 的 趋 势 %也 是 依 法 治 国 的 要 求 %对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健 康 发 展 具 有 保 障 的 意 义 & 但 是 %在 现 实 生 活 中 %审 判 独 立 存 在 一 些 问 题 %原 因 也 很 复 杂 & 强 化 审 判 独 立 的 对 策 %可 以 包 括 宪 法 对 策 %树 立 正 确 的 理 念 %改 善 党 的 领 导 %深 化 体 制 改 革 %提 高 法 官 素 质 %保 障 办 案 经 费 %改 善 执 法 环 境 等 & # 关键词 $ 审 判 独 立 ( 价 值 ( 法 官 素 质 ( 司 法 伦 理 # 中图分类号 $ +("# # 文献标识码 $ @ # 文章编号 $ A""ABCDEE !!""!""!F"’&"F")
第!期
石 先 钰 $论 审 判 独 立 的 价 值 及 实 现
’.%
第 五 !审 判 独 立 也 是 实 现 法 治 的 要 求 " 法 官 行 使 审 判 权 的 独 立 程 度 如 何 !反 映 着 法 治 实 现 的 水 平 ! 法 院 的 审 判 职 能 决 定 了 其 是 各 种 法 律 纠 纷 的 裁 决 者 !是 法 律 实 施 过 程 中 的 最 后 一 道 屏 障 " 法 院 办 案 必 须 以 法 律 为 准 绳 !法 官 除 了 服 从 法 律 外 !不 应 屈 从 于 不 当 的 干 涉 和 影 响 " 只 有 在 法 官 拥 有 独 立 地 位 #能 独 立 行 使 审 判 职 权 的 条 件 下 !才 能 准 确 地 运 用 法 律 " 因 此 !独 立 审 判 制 度 的 确 立 是 历 史 发 展 的 必 然 结 果 !对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健 康 发 展 具 有 保 障 的 意 义 " 二 #审 判 独 立 制 度 存 在 的 问 题 及 原 因 分 析 我 国 在 审 判 独 立 制 度 方 面 存 在 的 问 题 主 要 包 括 $第 一 !司 法 权 地 方 化 !地 方 保 护 主 义 严 重 " 在 少 数 地 方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特 别 是 上 级 部 门 和 党 政 领 导 会 采 取 种 种 方 法 影 响 法 官 与 陪 审 团 的 判 断 !有 时 是 直 接 的 !有 时 是 无 形 的 #间 接 的 !更 不 用 说 审 判 程 序 不 完 善 时 !这 类 干 扰 将 变 得 更 为 直 接 和 频 繁 !实 践 中 私 下 碰 头 #协 调 #请 示 #批 条 子 #统 一 口 径 #事 先 定 性 #打 招 呼 等 类 %暗 箱 操 作 &的 普 遍 性 和 频 繁 性 !不 仅 反 映 出 审 判 程 序 完 善 的 必 要 性 !也 反 映 出 审 判 独 立 在 程 序 完 善 情 况 下 的 必 要 性 "#$’ 第 二 ! 审 判 业 务 管 理 的 行 政 化 ! 存 在 着 % 层 层 汇 报 &#% 层 层 审 批 & 现 象 " 审 判 组 织 审 理 一 个 案 件 后 ! 还 要 向 庭 长 # 院 长 % 层 层 报 批 &’ 第 三 ! 法 院 系 统 内 部 的 不 独 立 " 上 下 级 法 院 之 间 本 来 是 审 判 监 督 关 系 ! 下 级 法 院 裁 判 之 前 无 须 向 上 级 法 院 请 示 ! 但 是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下 级 法 院 经 常 携 卷 向 上 级 法 院 请 示 判 决 结 果 !或 以 请 示 法 律 问 题 为 由 和 上 级 法 院 商 量 裁 判 结 论 !上 下 级 法 院 之 间 的 这 种 %通 气 &实 际 上 使 下 级 法 院 的 裁 判 丧 失 独 立 性 ’第 四 !外 部 不 独 立 " 司 法 权 相 对 于 行 政 权 来 说 不 独 立 ! 现 实 中 !行 政 权 高 于 司 法 权 !行 政 机 关 干 预 司 法 机 关 正 常 活 动 的 情 况 并 不 少 见 ’第 五 !法 官 不 独 立 " 我 国 实 行 的 是 % 法 院 独 立 &! 而 不 是 % 法 官 独 立 &" 这 是 审 判 独 立 制 度 的 极 大 欠 缺 " 第 六 ! 法 院 机 构 实 质 上 的 不 独 立 " 人 民 法 院 没 有 独 立 的 用 人 权 # 财 政 权 #装 备 权 !没 有 独 立 的 经 济 来 源 !法 院 的 工 资 待 遇 #福 利 保 障 #基 本 建 设 #子 女 上 学 #就 业 等 都 受 制 于 行 政 机 关 !法 院 对 行 政 机 关 有 %天 然 &的 依 附 关 系 !这 就 导 致 了 审 判 机 关 的 独 立 地 位 很 难 保 证 !形 式 上 看 似 独 立 !实 质 上 不 独 立 " 我 国 在 审 判 独 立 制 度 方 面 存 在 这 么 多 问 题 !原 因 何 在 ( 分 析 起 来 !不 外 乎 如 下 几 个 方 面 $第 一 !司 法 活 动 受 地 方 保 护 主 义 影 响 !导 致 司 法 权 地 方 化 !严 重 危 害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的 统 一 和 权 威 " 地 方 保 护 主 义 和 行 政 干 预 始 终 是 困 扰 中 国 法 院 独 立 审 判 的 顽 症 ’第 二 !司 法 理 念 的 偏 差 !在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条 件 下 !所 有 的 民 事 诉 讼 当 事 人 都 是 平 等 的 ! 应 当 获 得 一 视 同 仁 的 保 护 !但 是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有 的 法 官 自 觉 不 自 觉 地 把 自 己 看 成 国 家 利 益 的 代 表 者 !实 际 上 !法 官 并 不 代 表 任 何 一 方 当 事 人 !不 管 他 的 地 位 #性 质 等 如 何 !法 官 只 能 代 表 法 律 ’第 三 !现 行 法 官 管 理 体 制 造 成 法 官 整 体 素 质 难 以 适 应 审 判 工 作 专 业 化 要 求 !难 于 实 现 法 院 依 法 独 立 审 判 " 审 判 不 独 立 和 司 法 人 员 素 质 不 高 关 系 密 切 " 司 法 人 员 素 质 不 高 会 助 长 %暗 箱 操 作 &的 可 能 性 !原 因 在 于 司 法 人 员 素 质 不 高 容 易 在 复 杂 情 形 下 无 所 适 从 !没 有 坚 定 的 信 念 !只 好 求 助 于 他 人 !比 如 动 辄 向 领 导 请 示 就 是 这 种 情 况 的 反 映 " 从 体 制 上 看 !审 判 工 作 管 理 行 政 化 !违 反 了 审 判 工 作 规 律 !难 以 公 正 #高 效 处 理 各 类 案 件 ’第 四 !少 数 法 官 受 拜 金 主 义 #享 乐 主 义 #特 权 主 义 观 念 等 腐 朽 观 念 的 侵 蚀 !以 权 谋 私 #裁 判 不 公 或 枉 法 裁 判 " 由 于 司 法 腐 败 的 存 在 !严 重 影 响 了 司 法 公 正 !社 会 强 烈 呼 吁 加 强 对 司 法 工 作 的 监 督 " 司 法 权 的 滥 用 !导 致 较 为 严 重 的 司 法 腐 败 ! 使 司 法 的 公 信 力 下 降 ’ 第 五 ! 人 事 制 度 方 面 的 原 因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法 院 组 织 法 * 第 %& 条 规 定 !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法 院 院 长 由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选 举 ! 副 院 长 # 庭 长 # 副 庭 长 和 审 判 员 由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任 免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官 法 * 第 ’’ 条 也 作 了 相 应 规 定 " 然 而 !在 实 践 中 !地 方 党 委 组 织 部 门 和 地 方 政 府 人 事 部 门 又 拥 有 司 法 机 关 重 要 领 导 干 部 的 推 荐 或 指 派 权 " 在 上 述 管 理 体 制 下 !地 方 司 法 机 关 显 然 无 力 抗 衡 地 方 的 干 预 !不 可 能 处 于 相 对 独 立 和 超 然 的 地 位 ’第 六 !财 政 原 因 " 人 民 法 院 特 别 是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经 费 困 难 #装 备 落 后 #物 质 保 障 不 力 !由 于 人 民 法 院 的 经 费 来 源 于 地 方 财 政 !就 出 现 了 %端 着 地 方 的 碗 !要 受 地 方 的 管 &的 现 象 " 三 #强 化 审 判 独 立 的 对 策 法 院 独 立 行 使 审 判 权 是 现 代 民 主 政 治 的 最 基 本 要 求 !也 是 我 国 宪 法 的 一 大 原 则 " 如 何 克 服 问 题 !强 化 审 判 独 立 呢 ( 第 一 ! 从 宪 法 的 角 度 看 ! 建 议 恢 复 五 四 宪 法 的 提 法 " 恢 复 规 定 % 人 民 法 院 独 立 进 行 审 判 ! 只 服 从 法 律 &" 赋 予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审 查 权 " 司 法 机 关 对 行 政 行 为 和 立 法 行 为 的 司 法 审 查 权 是 司 法 机 关 宪 法 地 位 的 重 要 内 容 "($ " 第 二 !全 面 准 确 理 解 审 判 独 立 " 一 是 坚 持 双 重 独 立)即 %审 判 独 立 &作 为 一 项 基 本 原 则 !既 包 括 法 院 整 体 的 独 立 !又 包 括 法 官 个 体 的 独 立 "*$ " 所 谓 独 立 审 判 ! 就 法 院 内 部 而 言 ! 审 判 组 织 制 度 要 求 合 议 庭 + 或 独 任 审 判 员 , 在 其 职 权 范 围 内 对 案 件 作 出 判 决 !无 须 经 其 他 法 官 审 查 批 准 !一 部 分 法 官 对 另 一 部 分 法 官 在 案 件 审 判 上 不 应 当 行 使 支 配 权 !即 不 存 在 %法 官 之 上 的 法 官 &" 法 律 规 定 ! 庭 长 或 院 长 参 加 合 议 庭 的 ! 与 合 议 庭 其 他 成 员 具 有 同 等 的 权 利 ! 同 样 实 行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 就 说 明 了 这 一 点 " 因 此 ! 独 立 审 判 原 则 ! 既 包 括 人 民 法 院 的 % 独 立 &! 也 包 括 审 判 组 织 和 法 官 的 % 独 立 & "+$, 二 是 强 化 法 院 独 立 ) 即 要 求 法 院 切 实 地 行 使 宪 法 和 法 律 赋 予 的 每 一 项 权 利 ! 充 实 和 合 理 地 扩 大 审 判 的 机 能 ! 在 法 治 化 社 会 的 发 展 过 程 中 起 到 先 驱 的 作 用 "’-$ " 根 据 )世 界 司 法 独 立 宣 言 *和 )国 际 律 师 协 会 关 于 司 法 独 立 最 低 限 度 标 准 的 规 则 *所 确 立 且 为 世 界 各 国 普 遍 承 认 的 %司 法 独 立 最 低 标 准 &! 完 整 的 审 判 独 立 概 念 应 包 括 $ 实 质 独 立 # 身 份 独 立 # 集 体 独 立 # 内 部 独 立 " 这 四 个 方 面 的 内 容 又 可 归 纳 为 两 类 !即 作 为 整 体 的 法 院 独 立 与 作 为 个 体 的 法 官 独 立 " 审 判 独 立 的 根 本 是 法 官 独 立 !法 官 独 立 是 保 证 社 会 秩 序 和 法 律 观 念 不 受 偶 发 不 良 倾 向 影 响 的 重 要 条 件 " 就 我 国 的 情 况 而 言 !最 大 的 问 题 在 于 没 有 做 到 身 份 独 立 即 法 官 独 立 " 在 国 外 !通 常 已 经 没 有 人 去 谈 论 审 判 独 立 是 否 包 含 法 官 独 立 !因 为 这 是 不 言 而 喻 的 ! 属 于 社 会 常 识 " 许 多 国 家 都 已 在 本 国 的 宪 法 中 明 文 规 定 了 法 官 的 独 立 性 " 比 如 ! 日 本 宪 法 第 (. 条 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