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巩县乡镇污水处理工程PPP项目协议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岑巩县乡镇污水处理工程PPP项目协议
(社会资本版)
甲方(政府采购机构):岑巩县水务局
乙方(社会资本方):贵州水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2019年5月
岑巩县乡镇污水处理工程PPP项目协议
(社会资本版)
签订说明:
本协议由岑巩县人民政府授权甲方(岑巩县水务局)与乙方(社会资本方联合体:贵州水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月日在中国贵州省岑巩县签订。

为实施本项目之目的,乙方须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再签署《股东协议》,在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与贵州润康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政府方出资代表)在岑巩县合资设立项目公司(SPV公司)。

根据项目公司的公司章程,由项目公司与甲方正式签署《PPP项目合同》(SPV公司版)。

甲乙双方承诺,在项目公司与甲方正式签订《PPP项目合同》(SPV公司版)后,本《PPP项目协议》(社会资本方版)继续有效,本协议中明确约定由甲乙双方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仍由双方享有和履行。

甲方:岑巩县水务局(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乙方: 贵州水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鉴于:
(1)岑巩县人民政府经过物有所值评价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决定采用PPP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实施岑巩县乡镇污水处理工程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并通过批复,授予甲方为本项目实施机构。

(2)甲方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程序选定乙方作为本项目的社会资本方,即本项目的投融资、勘察、设计、材料设备采购、施工及运营的PPP总承包主体。

(3)按照合资协议、公司章程以及适用法律于2019年月,在岑巩县成立项目公司。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以及《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之规定,订立本项目PPP项目协议。

为此,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条例、标准及规范,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本项目的合作事项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总则
第 1 条术语定义
1.1 定义
除本协议条款另外列明的定义或另有约定外,本协议的下述用词及语句具有
以下特定的含义:
本协议指由甲、乙双方签署的《岑巩县乡镇污水处理工程PPP项目
协议》(社会资本版),包括全部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署
的任何项目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上述规定的每—部
分都应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本项目指岑巩县乡镇污水处理工程PPP项目的勘察、设计、投资、
建设、材料设备采购运营维护和移交等工作。

甲方指经岑巩县人民政府授权的本项目实施机构:岑巩县水务局乙方指社会资本方,即贵州水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
团有限公司。

项目公司(SPV公司)指【乙方】与【贵州润康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政府方出资代表)根据合资协议、公司章程以及适用法律在贵州省黔东南州岑巩县成立和登记注册的、以实施本协议为目的的有限责任制公司。

特许经营权本协议所指特许经营权是指甲方授予乙方投资、建设、运营
维护及移交本项目设施和资产的权利,以及按本协议规定取
得本协议约定政府付费及其他收益的权利。

特许经营期指根据本协议而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的期限,该期限由本协
议第0款约定,并可依据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修改。

政府付费乙方为建设本项目并提供符合协议规定之标准的运营维护
服务,而按照合同约定获得的污水处理服务费。

完工指单个子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并具备通水运营条件。

试运营期指各单个子项主体工程完工,通水至调试达标排放的期间。

运营起始日指单个子项主体工程建成通水,调试合格达标排放后的次月
1日。

项目文件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本协议条款及合同附件;
(2)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如果有);
(3)中标通知书;
(4)本项目招标文件(含招标过程中发出的补遗、澄清文
件);
(5)本项目的投标文件;
(6)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技术标准、规范等;
(7)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文件。

项目设施指项目红线内与项目相关的设施。

项目资产
指与项目有关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1)本项目的建设工程;
(2)土地使用权;
(3)本项目项下乙方拥有所有权的知识产权;
(4)项目文件项下的合同性权利;
(5)运营维护记录、质量保证计划等文件。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
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
制性要求、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

法律变更指在本协议生效日后颁布、修订、废止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
用法律导致甲方或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
性变化的情形。

政府行为指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的国有化、征收及征用等行为。

批准指为了使甲方、乙方及项目公司能够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
义务和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甲乙双方及项目公司必
须或希望从政府机关依法获得的为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
营维护和移交所需要的任何许可、执照、同意、授权、免除
或批准。

贷款人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或为本项目提供债务性资金的主体。

融资文件指与项目或其任何—部分的建设和运营相关的贷款协议、担
保协议、保函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股东做出的出资承诺或
出资。

融资完成指项目公司与贷款人签署并递交所需的有效融资文件(包括
满足或放弃该融资文件要求的获得首笔资金的每一前提条
件),用以证明项目公司为本项目获得举债融资所需的全部
交易办理完毕。

履约担保指乙方按照本协议第4条之规定提供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
协议项下义务的担保。

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指可以合理期望的对同—项业务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熟练和有经验的承包商或操作者的技能、勤勉、谨慎和预见能力的惯例标准。

就本项目而言,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应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合理的步骤,以确使:
(1)在满足正常条件下及合理预测的非正常条件下项目拥有所需要的充足材料、资源和供应品;
(2)拥有足够数量、充足经验并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以恰当有效地按照相应的手册和技术规范运营本项目并能够处理紧急情况;
(3)由具备相应知识、经验,并受过培训的人员进行预防性日常和非日常维护和修理,以确使本项目长期、可靠和安全
地运营。

争议解决程序指本协议“第十二章协调和争议的解决
第37条项目协调委员会
37.1 项目协调委员会
”中提及的解决争议的程序。

政府部门
指:(1)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
的任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
他行政实体;(2)省、市、区、县各级地方政府及其职能
部门。

终止意向通知指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第36.4款之规定向对方发出的通知。

生效日期指本协议第42.5款所述的合同生效日期。

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日或假日以外的、各机构普遍
工作的任何日期。

提前终止日指本协议提前终止的日期。

移交日期指项目运营期限届满之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甲乙双方
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他日期。

不可抗力指本协议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所规定的含义。

1.2 其他特定术语和解释
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

除非上下文另有
规定,在本协议中,下述词语的释义如下:
(1)“元”指人民币元;
(2)时间应被解释为北京时间;
(3)日(天)、星期、月份和年均指公历的日(天)、星期、月份和年,其
中一年以365天计,一个月以30 天计;
(4)提及的一方或甲乙双方或各方均为本协议的一方或甲乙双方或各方,并包括其各自合法的继任者或受让人;
(5)本协议中提到的条款和附件均为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
(6)本协议中“包括”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以外”不含本数;
(7)本协议中“合同”、“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合同或文件;
(8)本协议并不限制或以其它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其法定行政职权。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果本协议项下的有关约定届时被纳入相关法律规范,则属于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适用该等法律规定。

第2条特许经营权
2.1 项目名称和合作内容
本项目名称是岑巩县乡镇污水处理工程PPP项目,包括的具体建设内容见本合同附件1。

本项目勘察设计工作由项目公司负责,设计内容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含设计变更、图纸优化等),其他前期工作的执行按照本协议第12条的约定执行,项目公司按照政府批复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组织及投融资。

项目建成后,项目公司负责整体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并按照适用法律和本协议规定获取污水处理服务费。

特许经营期结束后,项目公司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将本项目设施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

2.2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在项目公司遵守本协议对其规定的各项义务的前提下,甲方在此授予项目公司独占的、具有排他性的特许经营权,该权利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有效。

乙方享有的特许经营权包括:
(1)投资、建设本项目;
(2)运营维护本项目设施,行使和享有本协议项下约定的权利和权益;
(3)获得污水处理服务费。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出租本项目特许经营权,或股权结构变动。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无需为取得上述特许经营权支付任何费用。

并且根据本协议授予乙方的经营权在合作期内是专属于乙方的。

甲方应确保特许经营权的任何部分在特许经营期内将不再被授予其他的人,否则视为甲方违约,并适用于乙方发生的终止对乙方进行补偿。

2.3 特许经营期
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期为30年,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两个阶段,其中:
(1)建设期:指本项目开工之日起至本项目正式投入运营之日的期间,为1年;
(2)运营期:自首个子项目主体完工通水运行并达标排放的次月起至全部子项目移交日止,运营期为29年;
(3)若因非乙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在计划完工日完工的,建设期可相应顺延,运营期维持29年不变。

(4)本协议对建设期和运营期有其他约定的,从其约定。

2.4 特许经营权的担保和转让
(1)出于本项目融资之目的,项目公司应在签署融资合同的至少一个月前,将融资意向书提交甲方审阅,在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项目公司可依法将本协议项下的项目收益权等用于本项目的融资质押担保,项目公司设置该担保权益不应损害甲方的权利或利益;若未来项目公司不能及时、足额完成项目融资,项目公司股东应采取股东贷款、提供补充担保等方式以确保融资及时、足额到位;
(2)除本项目的融资之目的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项目公司不得为其他目的对本项目的资产进行转让或设置担保权益;
(3)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项目经营期内不得将本项目经营权出租或以任何形式转让、承包给第三人。

2.5 特许经营期正常终止后的处理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届满且甲、乙双方合同义务均履行完毕时,乙方及项目公司应将项目设施无偿移交甲方或其指定机构。

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甲方有权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选择经营者。

第3条声明和保证
3.1 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和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日期和生效日期:
(1)甲方拥有完整的法律权利、权力和授权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及其全部附件和本协议中提及的其作为当事方的任何协议和文件;
(2)甲方及其授权代表已获合法授权,代表岑巩县人民政府签署本协议和本协议中提及的其作为当事方的任何协议和文件;
(3)甲方充分理解本协议的背景和目的,并承诺按照相关约定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4)除非另有约定,甲方代表其自身、当地政府和政府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甲方、当地政府和政府方的权利义务。

如果甲方的声明和保证被证明在做出时存在不实或不能兑现,且导致乙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则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第35.1款的规定要求甲方赔偿,并有权根据本协议第36.2款的规定终止本协议。

3.2 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和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日期和生效日期:
(1)乙方依据中国法律正式注册成为企业法人,其拥有完整的法律权利、权力和授权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及其全部附件和本协议中提及的其作为当事方的任何协议和文件;
(2)乙方授权代表已获合法授权代表乙方签署本协议及其全部附件和本合同中提及的其作为当事方的任何协议和文件;
(3)乙方确保本项目建设资金按照本项目建设进度以及融资匹配资金的要求,及时、足额到位;
(4)乙方具有承担本项目投资、融资、建设,及项目整体的运营和维护义务的能力,在资金实力、技术力量、人力资源、经营管理能力等方面均能够满足实施本项目的需求;
(5)乙方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接受政府方依法对本项目实施的各类监管。

如果乙方的声明和保证被证明在做出时存在不实或不能兑现,则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第35.2款的规定要求乙方赔偿,并有权根据本协议第36.1款规定终止本协议。

第4条履约担保
4.1 建设期履约担保
(1)建设期履约保函的提供。

乙方最晚应于项目公司注册成立之日起六
十(60)日内,向甲方提交建设期履约保函,金额为贰佰万元整(小写:¥2000000.00),作为其在建设期履行本协议下的建设义务和其他违约赔偿义
务的担保。

(2)建设期履约担保的解除。

建设期履约担保期限自保函提交之日起至
项目的建设期实际结束之日止,甲方应在担保期限到期日后十(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退还建设期履约保函。

(3)如果甲方在合作期内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提取建设期履约保函的款项,乙方应确保在甲方提取后的二十(20)个工作日内,将建设期履约保函的数额恢复到约定的数额,且应向甲方提供建设期履约保函已足额恢复的证据。

甲方提取建设期履约保函的权利不影响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乙方不履行维护本项目义务而对甲方所负的任何进—步的责任和义务。

乙方未在前述期限内补足或恢复建设期履约保函相应金额的,甲方有权发出催告,乙方应在三十(30)日内予以补足;乙方在前述期限内仍未补足的,则甲方有权提取建设期履约保函的余额,并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收回本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权。

(4)如果甲方提取乙方提交的建设期履约保函中的相应金额之后确定甲方属不当提取行为,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退还所提取的款项,并支付该款项自提取之日至退还之日的利息,利息按央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计算。

4.2 运营维护履约担保
(1)运营维护保函的提供。

乙方最晚应于开始运营日之日起六十(60)日内,向甲方提交运营维护保函贰佰万元整(小写:¥2000000.00),作为其履行在本协议下的运营义务和其他违约赔偿义务的担保。

(2)运营维护履约担保的解除。

甲方应在乙方提交移交履约保函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退还运营维护保函。

(3)如果甲方在合作期内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提取运营维护保函的款
项,乙方应确保在甲方提取后的二十(20)个工作日内,将运营维护保函的数额恢复到约定的数额,且应向甲方提供运营维护保函已足额恢复的证据。

甲方提取运营维护保函的权利不影响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乙方不履行维护本项目义务而对甲方所负的任何进—步的责任和义务。

乙方未在前述期限内补足或恢复运营维护保函相应金额的,甲方有权发出催告,乙方应在三十(30)日内予以补足;乙方在前述期限内仍未补足的,则甲方有权提取运营维护保函的余额,并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收回本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权。

(4)如果甲方提取乙方提交的运营维护保函的相应金额之后确定甲方属不当提取行为,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退还所提取的款项,并支付该款项自提取之日至退还之日的利息,利息按央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计算。

4.3 移交履约担保
(1)移交履约保函的提供。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届满日一(1)年之前向甲方提交移交履约保函贰佰万元整(小写:¥2000000.00),作为其在项目移交阶段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和其他违约赔偿义务的担保。

(2)移交履约担保的解除。

移交履约担保的担保期限自本项目最后一个运营年度开始日起至项目特许经营期结束满一年之日止。

甲方应在担保期限到期日后十(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退还移交履约保函。

(3)如果甲方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提取移交履约保函的款项,乙方应确保在甲方提取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将移交履约保函的数额恢复到约定的数额,且应向甲方提供移交履约保函已足额恢复的证据。

甲方提取移交履约保函的权利不影响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乙方对
甲方所负的任何进—步的责任和义务。

乙方未在前述期限内补足或恢复移交履约保函相应金额的,甲方有权发
出催告,乙方应在三十(30)日内予以补足;乙方在前述期限内仍未补足的,
则甲方有权提取移交履约保函的余额,并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收回本协议
项下的特许经营权。

(4)如果甲方提取乙方提交的移交履约保函的相应金额之后确定甲方属
不当提取行为,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退还所提取的款项,并支付该款项自提取
之日至退还之日的利息,利息按央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
率上浮10%计算。

第5条先决条件
5.1 本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
本协议生效应同时满足以下先决条件:
(1)岑巩县人民政府同意该项目采用PPP模式实施建设,并出具相关决议;
(2)岑巩县人民政府授权甲方作为项目实施机构对项目进行管理的授权文件;
(3)本协议项下的付费方式已获得岑巩县财政部门的批准,并出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文件;
(4)乙方已经依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并注册,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融资文件的法人资格和权利;
(5)本协议已报请岑巩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且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盖章。

5.2 先决条件的放弃
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乙双方有权放弃任何一项先决条件,但双方对任何一项先决条件的放弃并不影响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

5.3本协议生效日期
本协议生效日期为:
(1)在本协议第5.1款所述之所有生效条件成就之日;
(2)在其他生效条件业已达成的情况下,全部尚未达成的生效条件已根据本协议第5.2款之规定被放弃之日,为本协议生效日期。

第二章甲乙双方及项目公司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第6条甲方的一般权利与义务
6.1 甲方的主体资格
(1)甲方为在本协议签署时,已获得当地政府授权及其他必要的同意和批准的本项目PPP实施机构。

(2)如因行政区划调整或机构调整,甲方被撤销或被合并的,由承继相关职能的机构或合并后的政府主体完全承继本协议,并继续履行甲方合同义务、行使甲方合同权利。

本协议在前述承继完成之前的履行情况(包括所产生的甲方责任),对承继方具有约束力、并由承继方全部承担。

6.2 甲方的一般权利
(1)在遵守、符合适用法律要求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进行监督和检查,但甲方并不因其实施有关监督、检查工作而承担任何责任,且并不解除或减轻乙方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2)在建设期内,甲方有权在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后提出对本协议中约定的工程进度、范围和标准进行变更。

前述变更影响项目关键工程工期的,工期相应予以顺延,由于变更而增加费用的,计入项目投资。

(3)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终止本协议并接管本项目。

(4)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公司股东出资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本项目的建设、运营、养护和维修、产品和服务质量等,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条款进行监督管理。

但甲方不得干预项目公司实施本项目及其它依法开展的业务的内部管理事务。

(5)在乙方违反本协议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获得赔偿。

(6)甲方有权享有本协议和适用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6.3 甲方的一般义务
(1)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授予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

(2)甲方应确保本项目前期工作(包括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及报批、立项及可研报批等)及其审批手续按规定的时间完成,并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向乙方提供本项目工程建设用地。

(3)甲方协助乙方从有关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续延本项目所需的应由乙方办理的一切许可、执照和批准。

(4)甲方应按本协议第28条规定核定并支付给乙方污水处理服务费。

(5)在本协议约定的提前终止条件成立后,甲方应按本协议第36.7款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提前终止补偿金。

(6)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协调与工程相关各方以及当地群众的关系,为本项目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7)按本协议约定为本项目建设和运营提供必要的外部配套条件。

(8)适用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应由甲方履行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9)县政府将本项目的政府服务费纳入年度的财政预算(中长期财政规划),并提请同级人大出具决议。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前提下,甲方应协助乙方申请相应的税收优惠。

第7条乙方及项目公司的一般权利与义务
7.1 乙方的主体资格
乙方为甲方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进入本项目的社会资本方。

7.2 乙方的一般权利
(1)项目公司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获得甲方提供的项目配套条件,获取相应的项目支持,并有权按本协议约定实施项目、获得相应回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