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重大信访事项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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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重大信访事项责任
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4.21
•【字号】
•【施行日期】2010.04.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信访
正文
西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西宁市重大信访事项责任追究
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西宁市重大信访事项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西宁市重大信访事项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西宁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西宁市重大信访事项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我市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中纪委等部门《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使群众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致使群众来市、赴省、进京集体上访或非正常上访,造成重大信访事项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大信访事项是指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大规模、群体性上访,越级集体上访和突发、紧急信访事项。
主要包括下列行为:
(一)堵塞党政机关大门,强行冲闯党政机关和重要场所,采取呼喊口号、拉横幅、散传单等行为,妨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
(二)在公共道路、铁路线上以静坐、卧轨、放置障碍物等方式堵塞道路交通,严重妨碍公共交通秩序的;
(三)拦堵公务车辆、纠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妨碍正常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
(五)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在信访接待场所遗弃病残人员、停放尸体的;
(六)携带刀具、毒药等危险品进行信访的。
第四条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人民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切实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五条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分工负责,承办工作人员直接负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信访工作责任制。
第六条市政府成立以主管信访工作的副市长为组长,主管信访工作的副秘
书长、市监察局局长、市综治办主任为副组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重大信访事项追责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信访局,具体负责全市重大信访事项的调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第七条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限期改正;
(三)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
(六)党纪、政纪处分;
(七)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负责人和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重大信访事项追责领导小组查明原因和责任,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依法做出处理:
(一)地区、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不及时阅批本管辖行政事项范围的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不研究解决本地区、部门和单位的信访突出问题,致使本地区、部门和单位信访问题频发,信访工作处于被动局面的;
(二)处理重大信访事项时,不服从信访部门调遣,负责人不及时到达现场,不采纳信访部门合理建议,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造成影响的;
(三)对群众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程序办理,不能正确履行职责,信访人要求
书面答复而拒绝答复的,或在规定时间内不认真办理、处置不当,致使信访问题升级、矛盾激化的;
(四)预警控制机制不灵敏,未能及时发现和掌握群众到市、赴省、进京上访的动向,排查不彻底或对群众越级上访的苗头重视不够,对初信初访问题解决不及时,引发重大信访事项的;
(五)对上级批办督办的信访案件不认真调查处理、不按时办理、上报结果的;
(六)对群众反映的符合政策规定的问题,应当解决而未解决,引发重大信访事项的;
(七)对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或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引发重大信访事项的;
(八)群众到市、赴省、进京上访后,有关负责人不能及时到位并有效开展工作,致使上访人员失控或滞留首都、省、市政府的;
(九)对群众集体上访或赴京非正常上访,责任单位将群众接回后,不及时认真处理,不按期给群众答复,稳控措施不力,导致群众再次上访的;
(十)对重大、紧急信访信息,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贻误处理问题时机的;
(十一)行政机关对企事业单位引发的重大信访事项没有及时纠正、追究的;
(十二)在处置非正常上访事件时,不及时做劝解工作和维持正常社会秩序的。
第十条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重大信访事项,凡是党员的,依照《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信访条例》的规定,对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处分;情节严
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拖欠或克扣职工(农民工)工资和社保资金、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随意延长劳动时间、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等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或因涉及经济纠纷而有意组织、纵容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的;
(三)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予解决而没有妥善解决,引发越级上访、集体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或造成群众重复越级集体上访的;
(四)发生群众越级集体上访后,没有认真落实上级机关的明确处理意见,没有及时解决问题、满足群众的合理要求的;
(五)拒不执行有处理权的机关依法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管理服务活动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重大信访事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依法予以罢免;基层组织成员是党员的,依照《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信访条例》的规定,对基层组织成员的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不正当手段,妨害群众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选举的行为;
(二)涉及村(居)民利益的事项,应由村(居)民大会或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未经讨论决定直接办理的;
(三)涉及村(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依法公开的不公开、公布不真实、不接受村(居)民查询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经营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导致发生重大信访事项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定职责按下列分工依法予以查处:
(一)发展改革部门参与处置因固定投资及其他重大项目、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宏观调控政策出台引发的重大信访事项;
(二)教育部门参与处置学生、教职员工参与的或教育系统内发生的重大信访事项,负责指导做好参与事件学生、教职员工的教育、疏导工作;
(三)民委(宗教局)参与处置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重大信访事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群众和与事件有关的宗教界人士及信教群众的教育、疏导和劝解工作;
(四)民政部门参与处置因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问题引发的重大信访事项,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经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参与的重大信访事项,负责因村委会选举、村务不公开等问题引发的重大信访事项的调处工作;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参与处置因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企业军转干部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引发重大信访事项;
(六)国土资源部门参与处置土地征收、征用和土地、矿产权属纠纷引发的重大信访事项;
(七)房产管理部门参与处置因城市房屋拆迁、改造,商品房开发拖欠工程款等引发的重大信访事项;
(八)交通部门参与处置因公路交通、出租车经营管理客运货运市场引发的重大信访事项;
(九)水利部门参与处置因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旱灾害、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引发的重大信访事项;
(十)农牧部门参与处置因耕地、草原、渔场、牧场使用权属纠纷等问题引发的重大信访事项;
(十一)商务部门参与处置因商务活动引发的重大信访事项;
(十二)文化广电部门参与处置因文化活动、广播影视节目相关内容引发的重大信访事项;
(十三)卫生部门参与处置因医疗、公共卫生问题引发的重大信访事项;负责组织协调重大信访事项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根据需要提供医疗卫生技术支持;
(十四)经委、国资委参与处置因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等问题引发的重大信访事项;
(十五)环保部门参与处置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引发的重大信访事项;
(十六)工商部门参与处置因工商行政管理活动引发的重大信访事项;
(十七)林业部门参与处置因林业管理引发的重大信访事项;
(十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参与处置因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引发的大规模群体事件;
(十九)体育部门参与处置因体育活动引发的重大信访事项;
(二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参与处置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重大信访事项;
(二十一)工会组织应了解、掌握有关动态信息,协助有关单位处置重大信访事项;
(二十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参与有关处置重大信访事项工作。
第十三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有本办法第三条情形之一的,按下列方式依法予以处置:
(一)对发生重大信访事项的信访人由信访部门及机关工作人员给予告知并做
劝解工作;
(二)对告知不予理睬,继续实施重大信访事项的信访人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市纪检监察部门应当组织各级监察机关对有关部门信访重大事项中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因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纪违法问题而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参与调查,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政府及其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和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