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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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案例分析(总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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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案例分析
一、甲继承其父乙遗留的A小提琴。

后甲将A出卖于丙,约定3月1日交琴。

3月1日甲交琴时,向丙表示,欲借用5天,丙表示同意,并支付价金。

甲于3月3日又将A琴以己有的意思卖给善意的丁,并交付。

问:
1.试逐一分析A琴所有权变动的性质及其法律事实。

答:①甲继承其父乙遗留的A小提琴,属于继受取得,法律事实为其父的死亡,甲取得A琴的所有权;
②甲将A出卖于丙,约定3月1日交琴并顺利完成交付,法律行为为买卖行为,所有权从甲移转到了丙;
③甲于3月3日又将A琴以己有的意思卖给善意的丁并顺利交付,属于无权处分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善意取得受到法律保护,因此丁取得A琴的所有权。

2.甲、丙、丁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
答:甲与丙:甲将A出卖于丙,构成买卖合同关系;甲向丙借用A琴5天,丙同意,构成借用合同关系,如甲到期不归还A琴,丙可基于其所有权向甲主张权利。

甲与丁:甲于3月3日又将A琴以己有的意思卖给善意的丁并顺利交付,构成买卖合同关系。

二、2006年2月1日,甲价值2万元的翡翠被乙盗走。

乙以3000元的价格出让给翡翠鉴定、雕刻师丙。

试依传统大陆法系民法理论回答以下问题:1.2008年2月7日,甲发现丙占有该翡翠,甲能否向丙主张返还为什么
答:甲可以向丙主张返还。

原因有二:
①在本案例中被盗翡翠价值2万元,丙属于专业人士具有判断该翡翠价值的能力,应知3000元的价格不合理,可判断此物为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不得对抗甲的所有权。

故丙不能取得翡翠的所有权,甲可以向丙主张返还;
②虽然2008年2月7日距离被盗之日2006年2月1日已经过去了两年,但是在我国无偿回复请求权是要求“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
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因此本案例中起算点应是2008年2月7日,甲并不会因为时效已过而失去无偿回复请求权。

2.丙将翡翠雕刻成玉佛,经鉴定,价值3万元。

丙将该玉佛赠与女友丁,并交付,玉佛的所有权人为谁,为什么若玉佛价值5万元,丙将该玉佛赠与女友丁,并交付,玉佛的所有权人为谁,为什么
答:首先,丙的雕刻可视为添附中的加工行为,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添附后的新物原则上由原材料所有人取得所有权;当因加工所增加的价值明显超过原材料的价值时,由加工人取得所有权。

而新物的所有权如由加工人取得,则加工人依法取得其所有权且其性质为原始取得,材料所有人的所有权以及该材料上的其他权利也随之消灭,但加工人应向材料所有人给予相应的补偿金。

因此以下两种情况分别可做以下分析:
①若玉佛价值3万元,则丙的雕刻只为翡翠增加了1万元的价值,因加工所增加的价值并未超过原材料的价值,因此此时所有权人应为甲,丙对于此玉佛没有处分权,赠与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甲可以向丁主张返还,但应支付丙适当的加工费;
②若玉佛价值5万元,则丙的雕刻为翡翠增加了3万元的价值,因加工所增加的价值明显超过原材料的价值,此时玉佛的所有权人应为丙,但丙应对材料所有人甲进行补偿。

丙将该玉佛赠与女友丁,并交付,丁通过赠与这一法律行为取得该玉佛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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