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秦始皇陵遗址公园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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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秦始皇陵遗址公园建
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3.11.05
•【文号】财税[2003]226号
•【施行日期】2003.11.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税收征管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
秦始皇陵遗址公园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2003年11月5日财税[2003]226号)陕西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免征秦始皇陵遗址公园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的请示》(陕财办[2003]15号)收悉。
经国务院批准,现批复如下:
秦始皇陵历史悠久,文物价值高,在国内外影响大,保护、利用、管理好陵墓遗址,不仅十分迫切,而且非常必要。
修建秦始皇陵遗址公园,不仅可以将村民和企事业单位整体搬迁,使陵区得到有效保护,而且也为民众提供了一个休闲的场所,它既是一个文物保护项目,又是一个对民众进行中国历史教育的基地,其性质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
鉴此,同意全额免征秦始皇陵遗址公园建设占用耕地所涉及的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