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环境权主体范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环境权主体范围
摘要:环境权理论是环境法的理论基石,但其一直存在争议,环境权主体范围
则是其中之一。
根据我国的国情和法律的确定性要求,环境权主体可以作狭义和
广义之分。
狭义的只包括公民个人,广义的包括非营利组织和国家。
而营利组织、人类、自然体和后代人则不能作为环境权的主体。
关键词:环境权;公民;非营利组织
1.前言
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成为了我国“五位一体”战略布局之一。
同时,我国还处于法治建设过程之中。
因此,环境法对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建设都至关重要。
而环境权理论作为环境法的理论基石却一直存在争议,其中之一就是环境权
主体范围。
针对于此,有必要对环境权的主体范围进行分析。
2.学界观点
学者们按照主体的不同对环境权进行不同的分类。
蔡守秋先生认为,按照
主体可以将环境权分为个人环境权、单位环境权、国家环境权、人类环境权和自
然体环境权。
[1]而吕忠梅教授则认为环境权仅指公民环境权,不包括法人环境权
和国家环境权。
[2]而陈泉生教授认为,环境权包括公民环境权、法人及其他组织
环境权、国家环境权和人类环境权。
[3]而郑少华博士在则认为,环境权包括自然
的权利、后代人的权利和人类环境权。
[4]
3.环境权主体范围的界定
3.1 狭义的环境权主体
狭义的环境权主体包括公民个人。
其中,学者们对公民作为环境权主体的
争议不大。
原因在于,首先,环境权是作为一个人所必不可少的权利,是在环境
时代下人权的组成部分,是公民为维持其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性权利,具有人
身属性。
这种人身属性使得公民具有了成为环境权主体的资格。
其次,根据社会
契约理论,公民环境权在环境危机背景下为弥补自身私力的不足,将自身环境权
转化为非营利组织的权利和国家公权力。
而转化目的仍是保护公民的环境利益。
因此,从利益指向上来看,环境权的利益指向对象为公民。
最后,无论是狭义的
环境权主体,还是广义的环境权主体,其实质是公民的集合。
因此,公民才是环
境权的实质主体。
3.2广义环境权主体
广义环境权主体除公民之外,还包括非营利组织和国家。
对于非营利组织
成为环境权的主体,学界对此争议就比较大。
争议的焦点有:一是对社会组织的
名称界定。
学者们对其称谓有所不同,如“法人”“组织团体”“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等。
二是社会组织是否有资格成为环境权的主体。
有的认为集体或法人应当成为环境权的主体,而有的基于法人不能拥有排污权为由认为法人不能成为环境权
主体。
基于此,有必要进行辨析。
我国民法总则将社会组织分类为营利法人、非
营利法人、特别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其中,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
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机关法人、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
特别法人。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
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
服务机构等。
[ ]基于此分类标准,本文将广义环境权中的主体之一界定为非营利
组织,其包括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原因在于,首先,组织作为上位概念,其
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
其次,非营利性能够将营利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排除在外。
而且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有相似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至于营利法
人和非法人组织其本身具有营利性,应当属于中性社会团体。
原因在于有的组织
会对环境造成破坏,但有的可能有利于环境的保护。
如从事环保的企业。
总之,
将具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职能的组织结合在一起统一称谓较为合适。
环境利益从根本上讲是公民个人的利益,但现实中更多地表现为社会公共
利益。
正是由于环境利益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但又缺乏社会组织的有效
维护,从而导致了环境的“公地悲剧”。
其次,在环境危机背景下,公民个人力量
的弱小和国家力量的有限,致使社会力量有必要作为补充。
而要使社会力量对环
境利益进行保护,则需赋予社会力量一定的权利资格。
在现实中,公民个人的环
境权利因整体环境受到破坏而遭到侵害,但公民个人没有资格和能力为维护公共
利益而提起诉讼。
而非营利组织则更有能力担负起维护公共利益的责任,代替公
民个人表达利益主张。
最后,根据前文的公民环境权转化理论,公民个人的环境
权一部分转化为国家的公权力,而另一部分转化为社会组织的公益权。
总之,非
营利组织的公共权利是在现代社会背景下所产生的第三权利力量,其以维护环境
公共利益为宗旨。
故而,非营利组织属于广义上的环境权主体。
国家公权力的形成基于公民私权利的让渡,而国家公权力的行使本身又是
为了公民私权利。
公民环境权是整个环境权理论的核心和根本,而国家公权力应
是公民环境权的延伸。
因此,国家应为环境权主体,只是其处于环境权的外延。
根据社会契约理论的观点,国家成立的本身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进而保护公民的权利。
而且国家一直以来就担负着维护公共利益的任务,且以一
种传统力量存在。
国家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时,更多地运用行政的命令—控制手段。
但随着市场机制的日益发展,国家开始逐渐借助市场的手段对社会公共利益
进行管理和保护。
面对复杂的环境问题,国家仍然是整个社会的中流砥柱,特别
在集权制国家。
在这样的国家体制中,国家能够汇聚更多的力量集中解决困难大
而又复杂的社会问题,而环境问题则是我们这个时代的大问题。
因此,国家在环
境保护中的地位极为重要,应成为环境权的主体。
3.3其他主体
环境权的其他主体是指人类、后代人和自然体。
之所以将这些主体归为其
他主体,原因在于这些主体不适宜作为环境法中环境权的主体。
首先,根据修正
人类中心主义理论,自然体不易作为环境权的主体。
尽管人类对自然体进行保护,但无法通过法律赋予其权利以实现保护的目的。
其次,后代人也无法成为环境权
的主体。
由于后代人主体范围、意愿和能力等方面的不确定性,致使其无法成为
环境权的主体。
尽管不将后代人列入环境权主体范围之内,但并不是不对后代人
的利益进行保护。
只是以间接调整的方式对后代利益进行保护,法律可以通过对
当代人消耗自然资源的行为进行限制,从而可以对后代人的环境利益予以保护。
而不须借助于权利体系对后代人的环境利益进行保护,避免将后代人权利设置为“空中楼阁”。
最后,对环境权的研究应依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各个的环境权理论
均会因国情的不同而不同。
因此将整个人类列入环境法中的环境权主体范围内并
不合适。
人类整体环境权的实现需要各国各自的努力,也需要各国就某些环境问
题共同达成一致意见,通过制定国际公约或国家之间签订国际条约来完成。
但试
图通过法律的权利体系来完成对人类环境权的保护是不现实的,因为目前世界还
没有一部人类统一的法律,而国际环境法从其效力上讲实质是各国之间共同的契约。
因此,世界环境的改变需要各国各自努力和共同努力。
4.结语
以往的学者对环境权主体范围的界定未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法律的确定性,致使环境主体范围存在诸多争议。
根据我国的国情和法律的确定性要求,狭
义的环境权主体只包括公民个人,广义的则还包括社会组织和国家。
本文对此进
行分类,希望对环境权理论形成统一认识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蔡守秋:《环境资源法学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48~272页。
[2]吕忠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10页。
[3]陈泉生著:《环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12~117页。
[4]郑少华著:《生态主义法哲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06页。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作者简介:牛英豪(1991-),男,河南省郑州人,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环保法专业,在读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