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吉阳区月川一环路西南侧YC4-05-5地块集体土地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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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吉阳区月川一环路西南侧
YC4-05-5地块集体土地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05.21
•【字号】三府〔2016〕138号
•【施行日期】2016.05.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
征收吉阳区月川一环路西南侧YC4-05-5地块集体土地的通告
三府〔2016〕138号经海南省人民政府同意,海南省国土资源厅以“琼国土资函〔2015〕1327号”文批准同意征收吉阳区月川村委会0.2417公顷集体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规划性质:
特殊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
东至沥巷北川路,南至规划局宿舍楼,西至海南衍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北至
三亚市河东路(具体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被征收土地权属单位及面积:
吉阳区月川村委会集体用地,面积:0.2417公顷。
四、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36号)和《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 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五、农业人员安置:
(一)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有关征地补偿标准规定,一次性拨付土地安置补助费。
(二)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安置预留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2〕97号)有关规定办理。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通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凡从吉阳区政府现场调查之日起,抢栽、抢种青苗和抢建地上附着物的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安置内容以有关部门的调查为准。
特此通告。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