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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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公路管理段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段工程规范管理,严防因管理不善而给单位带来的经济上的损失,根据区局精神及我段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工程范围
第二条:区公路管理局计划内大中修改建工程,计划外段抢修改善抢修工程。

第三条:代养乡道大中修改善工程。

第四条:段出面争取的区外、区内、市县乡镇建设工程。

第三章:管理办法
第五条:凡属范围内工程的实行个人承包合同管理,自负盈亏,结余归已。

优先单位内部有能力的职工,若单位内部无人承包,则可考虑社会外部人员承包。

第六条:对于工程总金额在50万元以上者,必须按招国家招投标程序进行招标,50万元以内者可经段委会议标形成最终承包人。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段委会有权讨论、决定工程承包人等工程重大事项,段委会可委派相关人员负责协调解决技术施工中存在的疑难问题。

第八条:对于二章工程范围二、三条范围内的工程,段委会可指定监理人中员对工程进行监理,监理期间监理人员食宿、交通费、通讯费由承包人负责解决,对范围内工程范围可按建设单位要求进行。

第九条:段委会指派的监理人员有权对工程质量提出意见,并有权责令承包人因质量问题停工或返修。

第十条:承包者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教育职工遵纪守法,并在经营活动中自觉接受监督,做到依法经营。

第十一条:承包者要严格履行合同规定,努力完成各项技术指标及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二条:承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区局及公路段有关安全生产规定,积极开展各项安全管理活动,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切实搞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承包方要加强工程施工现场、工程机械、
车辆的安全管理,电器设备等重点危险区的控制积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努力实现工程施工安全无事故。

第十四条:若在工程期间发生任何安全事故,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公路段概不负责。

第五章:工程施工管理
第十五条:承包方要严格执行部颁《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及施工规范》,根据工程实际科学地、准确地制定工程施工计划、工作目标和要求,严格施工,力争合格,争取优良。

第十六条:承包方应积极应用先进的施工技术和科学方法,优化施工,提高生产效率,努力改善施工条件。

第十七条:承包方要严格执行交通部施工技术规范及规程,以质量求生存,按合同要求圆满完成工程任务。

第十八条:承包方应认真做好施工日志和上报表格,遇有险情能沉着应对、迅速设标、上报、抢修。

第六章:人员、机械、设备及资金管理第十九条:在承包方要求的情况下,段可委派相关人员参与工程管理与施工,在施工期间其一切福利待遇由承包人承担,单位不再发放,工程完工之后其工资、福利待
遇则由公路段承担,承包方不再另发,(若承包人为本单位职工同此)。

第二十条: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可优先使用公路段可使用工具、机械、场地从事工程作业,但必须支付与之相应的市场现金。

第二十一条:承包人必须在开工之前支付段工程总价2%的履约保证金,(此保证金将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将全额返还)工程完工后扣付工程总价3%的管理费。

第二十二条:实行合同管理,执行工程?工作计划、合同经营、验收计量、费用支付均以永宁县财政局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查中心的施工决算为依据(决算费用承包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承包方与公路段的财务往来按合同的管理、经审核的工程量报表为依据,实行进度支付,通过段财务帐户,依据双方认可的付款方式统一发票支付。

第七章:监督
第二十四条:公路段承包人实行合同管理,公路段具有监督权力,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对承包人在执行合同中出现的严重总是按有关条款及时纠正,必要时可交予法律
机关裁决。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永宁县公路段工程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永宁县公路段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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