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岩煤矿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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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岩煤矿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红岩煤矿的安全保卫管理工作,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
安全,根据《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红岩煤矿的安全保卫工作,包括人员管理、安全
培训、安全设施、安全检查等方面。
第三条煤矿安全保卫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
法管理”的原则,确保矿井安全和人员安全。
第四条煤矿安全保卫工作的实施单位为红岩煤矿安全保卫部门,负责
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各类安全工作。
第二章人员管理
第五条人员管理是煤矿安全保卫工作的基础,包括矿工的招聘、培训、管理和考核。
第六条招聘矿工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要求应聘者具备相
关职业资格和身体健康。
第七条煤矿安全保卫部门应定期组织矿工进行安全培训,培养其安全
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八条煤矿安全保卫部门应制定矿工管理办法,对矿工进行日常管理,包括考勤、工作安排等。
第三章安全设施
第九条煤矿安全保卫部门应根据矿井特点和工作需求,合理配置安全设施,包括防火、防爆、通风、排水等设施。
第十条煤矿应配备完善的报警设备,能及时发现煤矿事故和火灾。
第十一条煤矿应配备适当数量的灭火器材,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
第十二条煤矿应建立完善的应急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确保矿井内人员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快速疏散。
第四章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煤矿安全保卫部门应定期进行矿井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煤矿应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改,并进行记录。
第十五条煤矿应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提高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六条煤矿应建立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报告和调查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五章处罚和奖励
第十七条煤矿安全保卫部门对违反煤矿安全规定的人员,可以给予警告、罚款、停职、调离等处罚。
第十八条煤矿安全保卫部门对安全防控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可以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煤矿安全保卫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络合作,共同维护煤矿安全。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煤矿安全保卫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总结:
本制度旨在加强红岩煤矿的安全保卫管理工作,确保矿井安全和人员安全。
通过人员管理、安全设施和安全检查等方面的措施,提高煤矿安全防控能力。
同时,对违规人员可以给予相应的处罚,对安全防控工作表现出色的人员可以给予奖励和表彰。
重要的是,煤矿安全保卫部门需要与相关部门加强合作,共同维护煤矿安全。
这个制度的实施将有效提升红岩煤矿的安全水平,保护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