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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销售和废弃物的处置等活动,以及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安全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安全管理原则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风险控制、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识第四条分类原则危险化学品应按照其危险性质采用颜色和形状等方式进行分类标识。

第五条标识要求危险化学品的标识应符合国家标准,必须清晰、醒目、可靠。

第六条罐车、罐船及集装箱的标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罐车、罐船及集装箱应在外部使用清晰可见的标识,在内部应设置醒目的标记。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第七条生产单位的安全责任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行为规范。

第八条储存单位的安全要求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制定储存安全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九条使用单位的安全措施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制定使用安全规程,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装备。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运输和销售第十条运输单位的安全要求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应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和设备。

第十一条销售单位的安全措施危险化学品销售单位应核验购买者的资质,提供必要的安全操作指导。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第十二条应急准备工作的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和技术培训。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和调查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相关单位应立即报告,并组织调查,追究责任。

第六章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置第十四条废弃物的分类和储存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分类和储存,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废弃物的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第七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六条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行为。

(word完整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

(word完整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3年12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三月二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3 年12 月4 日国务院第32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3 年12 月7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公安、环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危险化学品安全,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护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危险化学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使用、运输、销售、处置等活动的安全管理。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可能因为其物理、化学、毒理危害性质,在生产、储存、使用、运输、销售、处置过程中对人身或者财物造成伤害,或者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的化学品。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控制风险、依法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防范计划,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大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企业应当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销售和处置等活动,并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承担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总体规划中明确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危险源、风险控制措施以及应急预案等内容,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技术标准,定期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消除。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进行安全技术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仓库、贮罐、管线等重点部位设置安全监测装置,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安全控制。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保障危险化学品的出库质量。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对进货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检验和质量评估,并保存相关检验报告及评估结果,确保危险化学品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以及相关技术规范。

最新危化品条例全文

最新危化品条例全文

最新危化品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处置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并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依法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技术工艺进行审查,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岗位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与本企业安全生产相关的文档档案,明确责任人,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设备和工作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企业应当建立防火、防爆、防毒、防腐蚀和泄漏应急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储存。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运输第九条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选用合格的运输工具和包装容器,确保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与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并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制定运输路线,及时修理维护运输工具,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装配必要的安全设备,如泄漏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等,以应对突发情况。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使用与处置第十三条市场经营者在销售危险化学品前应当核实购买者的身份和用途,并向购买者传达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做好事故应急预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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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了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条,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最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用word文档 (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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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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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储存、使用、销售、运输和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制,加强安全监管。

第二章生产、储存和使用第五条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情况报告和备案。

第六条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防范事故扩大,保障生产、储存和使用过程的安全。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使用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和应急预案编制,并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

第三章销售和运输第九条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销售场所,建立健全销售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售登记和备案。

第十条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运输资质,建立健全运输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运输登记和备案。

第十一条销售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的正确包装、标识、分类和运输,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

第十二条销售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货物安全信息管理制度,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货物安全信息。

第四章处置和废弃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和废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立相应的废弃物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处置和废弃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设施和技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处置和废弃,确保不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处置和废弃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测和监管机制,定期进行监测,及时对问题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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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文档模板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文档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监督,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销售、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人民安全至上的原则,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风险防控,保护环境和公众的健康。

第四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研究和应用,推动危险化学品的可替代和减量化。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销售、运输等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性。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销售、运输等活动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有效实施。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应当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进口危险化学品应当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控制和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条国家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提高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水平。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真实、有效,并做好保存以备核查使用。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相关法律法规对本条例有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附件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附件三:危险化学品标签样本附件四:危险化学品安全防护设备标准三、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危险化学品:指具有燃烧、爆炸、腐蚀、有毒、放射性等特性,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化学品物质。

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销售、运输等活动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保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ignore those who try to discourage you.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__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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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文档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危险化学品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销售、运输、处置以及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的研发、应用和管理科技的发展,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条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销售、运输和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五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危险性、用途和特性,将危险化学品分为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国家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生效日期]起施行。

【附件】1. 《危险化学品清单》2. 《危险化学品安全标识示例》3.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1. 危险化学品:指具有燃烧、爆炸、毒害、腐蚀以及其他危害性质,可能对人身、财产、生态环境和社会稳定造成危险的化学物质或物品。

2.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指具有较大爆炸危险的化学品。

3.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指具有较大火灾和爆炸危险的化学品。

4. 有毒化学品:指对人体有毒害作用的化学品。

【执行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不同地区对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管理标准存在差异,导致管理实施不统一。

解决办法:建立统一的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加强跨地区协调与合作。

2.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能力相对薄弱,预案制定和演练不够充分。

解决办法: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推动预案的完善和演练的常态化。

3. 危险化学品的产量和使用量庞大,对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解决办法:加大对危险化学品监管部门的投入,提升监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执法水平。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名词及注释】危险化学品:指对人身健康、财产及环境具有危害性的物质。

第二条在我国领土范围内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和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及经营单位应当设立专职、专职化、接受过相关培训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及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和经营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及经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和经营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及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储存。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及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机制,对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及时报告,采取应急措施并进行事故调查。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及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废气、废水等进行妥善处置,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章运输单位的安全管理第九条【法律名词及注释】运输单位:指对危险化学品进行运输的单位。

第十条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适当的车辆和容器,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一条运输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二条运输单位在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装备。

第四章使用、储存单位的安全管理第十三条【法律名词及注释】使用单位:指在工业、农业、科研及其他生产活动中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第十四条【法律名词及注释】储存单位:指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储存的单位。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及储存单位应当制定使用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及储存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储存。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本)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本)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本)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处置、进出口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管理、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支持危险化学品安全科技研究和应用,鼓励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改造和装备更新。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将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处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处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设施,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运输、存储和使用。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处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预防机制和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事故预防和应急演练。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处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当立即采取控制和报告措施,组织处置,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应当依法履行安全评估程序和信息公开义务。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国家安全监督行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机关有权进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处置等活动的场所,查阅有关资料,进行检查和取证。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机关发现危险化学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有权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提出处理建议,申请采取强制措施,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的管理。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识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进行分类,并在包装或容器上标明相应的危险性标识。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等各个环节严格按照其分类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经营第五条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并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

第六条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定期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第七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储存区域,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储存。

第八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确保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泄漏、溢出等安全事故。

第十条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运输工具和设备,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安全无事故。

第六章危险化学品的处置第十一条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包装、标识,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杜绝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对于因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应当建立健全的废物处理制度,定期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废物处理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七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三条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相应处罚,直至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停产整顿,以维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销售、运输、处置以及与危险化学品有关的活动的组织、个人。

第三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研究、开发和应用。

同时,国家通过制定本条例,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人员,并落实相应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销售、运输、处置等环节的安全控制措施,并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和培训。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定期进行隐患排查,并及时整改。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调查制度,对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并按照许可的范围和条件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

最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优秀

最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优秀

最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优秀最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优秀「篇一」第七十五条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七条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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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责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
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 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执业要求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 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 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 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 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 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 全、消防的要求,设置 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 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的处置 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
管理条例
• 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 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 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条例的演变 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344号令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目的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
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 本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规定履行职责: …….. 共8条
• 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共4条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 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 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 人都不得生产、储存 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 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 置通讯、报 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 用状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有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统称
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 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 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 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 现生产、储 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 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 应的安全措施。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 备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
存方式、设施; (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 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 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 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
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 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名词解释 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
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 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 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 险化学品的储存 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 存放,实行双人收 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 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 险源的其他危 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 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 化学品安 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 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 压、防毒、消毒、 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 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 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 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 符合安全运 行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安全评价 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条例的演变 • 1961年1月28日,国务院批准国家经委、化学工业
部、铁道部、商业部、公安部五部委试行的 • 《关于中、小型化工企转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化学危险物品储存管理暂行办法》 • 《化学危险物品凭证经营、采购暂行办法》 • 《铁路危险物品运输规则》 • 《化学危险物品防火管理运输规则》 • 《关于违反爆炸、易燃物品管理规则处罚暂行办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 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
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必须建立、健全危 险化 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环境设施要求 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 在车间、
(二)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 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 量、用途)向设区的市级人 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 储存企业,应当 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 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 化学品 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 的燃点、自燃点、闪点、 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三)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四)安全评价报告; (五)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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