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武汉大学823法理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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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武汉大学823法理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武汉大学
2012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学术型)
(满分值150分)
科目名称:法理学(B卷)
科目代码:823
注意:所有答题内容必须写在答题纸上,凡写在试题或草稿纸上的一律无效。
一、辨析题(共6小题,每小题10分,共60分)
1.一般法与特别法
2.调整性规则与构成性规则
3.法律移植与法律继承
4.法律规范与规范性法律文件
5.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
6.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二、简答题(共5小题,每小题10分,共50分)
1.如何理解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2.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3.法律原则的特点与作用是什么?
4.司法的本质属性是什么?
5.法律事实的类型有哪些?
三、论述题(共2小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
1.试述西方法理学关于法的要素的观点
2.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参考答案:
武汉大学
2012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学术型)
(满分值150分)
科目名称:法理学(B卷)
科目代码:823
注意:所有答题内容必须写在答题纸上,凡写在试题或草稿纸上的一律无效。
一、辨析题(共6小题,每小题10分,共60分)
1.一般法与特别法
答:一般法与特别法是针对适用的对象、范围以及时间上的区别划分的。
(1)一般法是指适用于一国内一般人、一般事,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即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以及约束力上都是最大范围的。
(2)特别法是指其适用范围限于特定的人、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地区或特定的事项的
法律。
2.调整性规则与构成性规则
答:调整性规则与构成性规则是根据法律规则的功能而区分的。
(1)调整性规则是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则,它的功能在于控制行为。
该规则所调整的行为先于规则本身,规则的功能在于对行为的模式予以控制、改变或统一。
(2)构成性规则是组织人们按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规则所指定的行为在逻辑上依赖规则本身。
3.法律移植与法律继承
答:法律移植与法律继承都是为了法律的发展。
(1)“法律移植”即是现成的可用来表征同时代(共时性)的国家间相互引进和吸收法律这种实践的术语。
(2)法律继承,就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原有法)对新法律制度(现行法)的影响和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承接和继受。
4.法律规范与规范性法律文件
答:(1)法律规范又称法律,也是规定权利义务的,但是比法律规则要抽象。
(2)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以成文法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法的形式的总称。
5.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
答: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是一对既联系又区别的概念,前者注重法律的约束力,后者侧重法律的效果。
(1)法律效力泛指法的约束力,由适用对象、适用时间和适用空间三个要素构成的法的约束力。
(2)法律实效是指法产生了预期的实际效果,是法实现的客观结果与状态,属于“实然”范畴。
6.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答: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是既区别又联系的概念。
有法律责任不一定必有法律制裁,有法律制裁不必然有法律责任。
(1)法律责任是指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2)法律制裁是指国家通过强制对责任主体的人身、财产和精神实施制裁的责任方式,通常也称惩罚。
二、简答题(共5小题,每小题10分,共50分)
1.如何理解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答:权利是指存在于法律规范中,主体相对自由地选择作为与不作为的可能性。
权力是指在社会中处于管理和统治的公共机构,以公共利益的名义行使的控制和支配力量。
权力分为公共权力和国家权力,通常是指国家权力,即以阶级统治为基础的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
(1)二者的区别
①行使的主体不同。
权利为一般主体享有,而权力主要是指能够代表国家的机构和相关
工作人员。
②范围界定不同。
权利意为自由,“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
权力意为社会管理的资格,“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
③社会影响不同。
权利的实现一般会影响私人利益,而权力的实现往往影响国家利益、社会利益。
④对应关系不同。
权利与义务相对应,而权力与责任相对应。
⑤实现方式不同。
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限制是统一的。
对于权利主体的对方来说,权利也就成为了义务。
并且权利的实现也以禁止侵害别人权利为义务。
权力的实现伴随着责任的出现,一方面有合法行使权力的责任,一方面违法行使则面临责任的惩罚。
(2)二者的联系
①权利和权力是相互渗透的
权利是指主体有作为或不作为的自由,也包括要求别人作为或不作为的可能。
权利的第二层意思就是私人“权力”。
权力是指一种社会管理和支配力量,也包括社会赋予的管理和支配的可能性,而后者就是权利。
而且界限的思想也是想通的,即权利止步于义务,权力受限于责任。
②权利和权力可以相互转化
帝王时代,王位继承的权利很容易转化为统治权力。
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通过人大选举,选举权也就转化为权力。
2.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答:人权是指人之所以为人的权利。
包括自然权利、公民权利和期待权利等。
自然权利是指人的应有权利;公民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权利,为法律上的现有权利;期待权利是指尚
未被法律认可的权利。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基本内容有:
①主体的普遍性。
马克思认为,人权主体为全体社会成员,即使是敌人也仅限于政治权利的剥夺。
②内容的广泛性。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在内容上除了经济、文化、政治以外,还包括社会权利和生态权利等。
③实现的平等性。
人权在社会上具有无差别性、相互制约性。
即人与人之间的人权是平等的以及各自人权的实现是相互制约的。
④保障的国际性。
人权保障应该是全人类的义务,应该进行国际性协作来捍卫人权。
3.法律原则的特点与作用是什么?
答:法律原则是法律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1)法律原则的特点
①覆盖面宽。
法律规则针对某一类法律行为,而法律原则是很多法律规则的基础。
②关注对象的特殊性。
法律规则关注一般性,而法律原则注重个别性。
③适用上的特殊性。
法律原则可以适用也可以不适用,可以适用一部分,并且相互冲突的原则可能同时存在于一个案例。
④稳定性高。
相对于法律规则的修改而言,法律原则的稳定性很高。
(2)法律原则的功能
①指导法律规则的正确适用,确保法律规则的适用能够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②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
法律规则经常会出现以下情况:法律漏洞、法律陈旧、法律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