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出台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实施意见加强用工管理严惩拖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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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出台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实施意见加强用工管理
严惩拖欠行为
佚名
【期刊名称】《吉林农业》
【年(卷),期】2016(000)018
【总页数】1页(P28-28)
【正文语种】中文
黑龙江省近日制定出台了《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提出要完善工资支付保障机制,严厉惩治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意见》规定,各类企业对招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主体责任,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同时,推行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
《意见》提出,各市(地)、县(市、区)要加紧构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网络,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台账;全面建立健全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
实行工资保障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以房票、设备等相抵。
《意见》要求开展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书面审查等,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案件要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对符合裁决先予执行条件的案件,根据申请依法裁决先予执行。
《意见》规定,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管。
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惩治格局。
对有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得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和为其办理用地手续;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业企业,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撤销、吊销或降低其资质,直至清出建筑市场。
《意见》要求,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对本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
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要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评价体系,完善目标责任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