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等级动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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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等级动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的企业、个体
工商户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第三条食品安全等级动态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
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食品安全等级动态管理的组织实施,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等级动态管理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食品安全等级评定
第五条食品安全等级评定分为动态等级评定和年度等级评定。

第六条动态等级评定是指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状况每次监
督检查结果的评价。

动态等级评定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分别用大笑、微笑和平脸三种卡通形象表示。

第七条年度等级评定是指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状况过去12
个月期间监督检查结果的综合评价。

年度等级评定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分别用A、B、C三个字母表示。

第八条动态等级评定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动态等级评定表》进行现场监
督检查并评分。

评定总分除以检查项目数的所得,为动态等级评定分数。

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第九条年度等级评定依据餐饮服务单位过去12个月期间的动态等级评定结果进行综合判定。

年度平均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年度平均分在8.9分至7.5分(含7.5分),为良好;年度平均分在7.4分至6.0分(含6.0分),为一般。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并
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培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章食品安全等级评定程序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等级评定程序分为评定准备、现场评定、评定结果公示、等级
评定告知和等级评定档案管理五个阶段。

第十三条评定准备阶段,监管部门应当制定评定计划,明确评定对象、评定时间
和评定人员等。

第十四条现场评定阶段,评定人员应当按照评定标准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
场检查,并逐项评分。

第十五条评定结果公示阶段,监管部门应当将评定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等级评定告知阶段,监管部门应当将评定结果告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并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单位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七条等级评定档案管理阶段,监管部门应当将评定资料归档管理,便于查阅
和追溯。

第四章食品安全等级评定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食品安全等级评定结果作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的重要
依据,纳入全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

第十九条食品安全等级评定结果用于指导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合理
分配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

第二十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食品安全等级评定结果,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等级评定工作的监督,确保评定工作公正、公平、公开。

第二十二条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监督检
查结果对食品安全等级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三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接受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管,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监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制度的,由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六条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等级评定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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