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稽核指南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社会保险稽核指南
对于社会保险稽核指南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安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安市社会保险局、⼴安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养⽼保险局(法定)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条例
第⼆⼗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作。

3.《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作。

第⼗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按照下列程序实施稽核:(⼀)提前3⽇将进⾏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对象,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应有两名以上稽核⼈员共同进⾏,出⽰执⾏公务的证件,并向被稽核对象说明⾝份;
(三)对稽核情况应做笔录,笔录应当由稽核⼈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或法定代表⼈委托的代理⼈)签名或盖章,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
(四)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为的被稽核对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稽核结束后5个⼯作⽇内书⾯告知其稽核结果;
(五)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存在违反法规⾏为,要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作⽇内送达被稽核对象。

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

相对⼈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为不服:
1.在60⽇内依法向⼴安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内依法向⼴安市⼴安区⼈民法院提起⾏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市政府法制⼯作机构投诉。

上述内容来源于店铺⼩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店铺律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