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四章 侵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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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下列情形:
1. 因下列人格权遭受非法侵害的,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1)生命权、 健康权、身体权;(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3)人格尊严权、 人身自由权、隐私权以及其他人格利益。
2.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 严重损害的,监护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依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的规定,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考 虑以下因素:(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 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 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 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功过相抵原则
过失相抵原则是指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失的,应当减轻侵 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的原则。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 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前提是侵权行为人与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 都有过错。
2. 受害人须有过错。
3. 侵权行为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而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 不减轻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
3.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的,有权要求精 神损害赔偿:(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 公德的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 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侵害死者隐私;(3)非法利用、 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四)衡平原则
衡平原则是指权衡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能力和受害人的损害承受能力而确定 损害赔偿数额的原则。适用衡平原则,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 首先应当确定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 2. 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达到既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又不至于使 侵权行为人处于重大不利境地的目的。
第二节 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
目录 第四章 侵权损害赔偿
及侵
侵
其权
权
原损
损
则害
害
赔
赔
偿
偿
的Leabharlann 的含范义
围
第一节 侵权损害赔偿的含义及其原则
一、侵权损害赔偿的含义
侵权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因侵权而造成他人财产、人身和精神的损害,依 法应当承担的以给付金钱或实物为内容的侵权责任方式。侵权损害赔偿具有下 列特征:
1. 侵权损害赔偿以造成他人的财产、人身和精神的损害为前提 2. 侵权损害赔偿以给付金钱或实物为内容 3. 侵权损害赔偿的根本目的是救济损害 4. 侵权损害赔偿具有相对性
2. 可得利益损失 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受害人应得而未得的利益损失。对于可得利益损失的赔 偿范围,可以采取收益平均法加以确定,即根据损害发生前的一段时间内受害人 的平均收益确定可得利益损失。
(二)财产损害赔偿的方式
财产损害赔偿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金钱赔偿,二是实物赔偿。金钱赔 偿是指将受害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折算成现金,通过支付金钱的方式予以赔偿。 实物赔偿是指用同种类、同品质的实物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当然,如果被毁损的 财产为已经使用过的财产,则侵权行为人在用实物赔偿时,应当考虑被毁损财产 的实际折旧情况。
二、人身损害赔偿
(一)一般伤害的赔偿范围
一般伤害是指经过治疗可以恢复健康,并未造成残疾的人身伤害。对于一 般伤害,侵权行为人赔偿的范围包括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 的收入,具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必要的营养费等。
(二)致人残疾的赔偿范围
致人残疾是指侵权行为人侵害了自然人的健康权,造成其丧失全部或部分 劳动能力。对于致人残疾,侵权行为人赔偿的范围除包括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伤 害范围外,还包括受害人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 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以 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而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一、财产损害赔偿
(一)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
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1. 实际损失 实际损失是指侵权行为人的加害行为直接造成的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减少,
如财产的损坏、灭失等。对于实际损失的赔偿,需要确定实际损失的具体数额。 具体而言,实际损失的赔偿范围就是受损财产的现有价值减去残存价值的差额。 如果财产已经使用的,可以按照一定的折旧率予以折旧。
(三)致人伤亡的赔偿范围
致人死亡是指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致使受害人死亡。对于致人死亡,侵 权行为人赔偿的范围除包括上述可能发生的费用外,还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的 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因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 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三、精神损害赔偿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4. 侵权行为人与受害人依各自过失的大小确定责任比例,并依此相应地减 轻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
(三)损益相抵原则
损益相抵原则是指受害人基于受损害的同一原因而受有利益时,应将所受 利益从损害赔偿额中扣除,以确定侵权行为人赔偿数额的原则。适用损益相抵 原则,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 侵权行为人须造成受害人的损害。这是损益相抵原则适用的前提条件。 2. 受害人须受有利益,包括积极利益和消极利益。 3. 受害人所受损害与所受利益之间须有因果关系,即损害与利益须基于同 一原因而发生。
4.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 的,物品所有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精神损害赔偿额的确定
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为支付抚慰金,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其 他损害情形的抚慰金。由于精神损害赔偿是一种无形损害,因此在损害赔偿额的 确定上,无客观量化的确定标准可供遵循。虽然如此,按照一定的原则给予大致 的确定还是可能的。
参考案例
甲在拆除自家旧房时,不慎将停在墙边的乙的货车砸坏。为此,乙花去修 理费3000元,因停运导致经济损失5000元。乙要求甲赔偿其8000元,但甲认为 赔偿额过高。为此,二人发生争执。
问题:甲的赔偿数额应如何确定?
案例分析
根据全部赔偿原则,甲应赔偿乙因货车受损而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 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即3000元修理费和5000元停运损失,合计8000元。 同时,根据损益相抵原则,因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而受有的利益,应从最终的 损害赔偿总额中扣除。因此,在货车修理停运期间,乙未支出的柴油费等相关费 用,属于因货车受损而获得的利益,应从损害赔偿总额8000元中扣除。
二、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
(一)全部赔偿的原则
全部赔偿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人对因其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受害人的全部损失 都应予以赔偿的原则。换言之,就是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与损失的范围相当, 损失多少,赔偿多少。适用全部赔偿原则,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全部损失。 2. 损害赔偿的只能是合理的损失,不合理的损失不应予以赔偿。 3. 法律明确规定实行有限责任的,损害赔偿的最高数额应限于法律规定的 最高限额。
1. 因下列人格权遭受非法侵害的,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1)生命权、 健康权、身体权;(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3)人格尊严权、 人身自由权、隐私权以及其他人格利益。
2.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 严重损害的,监护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依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的规定,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考 虑以下因素:(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 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 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 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功过相抵原则
过失相抵原则是指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失的,应当减轻侵 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的原则。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 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前提是侵权行为人与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 都有过错。
2. 受害人须有过错。
3. 侵权行为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而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 不减轻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
3.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的,有权要求精 神损害赔偿:(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 公德的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 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侵害死者隐私;(3)非法利用、 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四)衡平原则
衡平原则是指权衡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能力和受害人的损害承受能力而确定 损害赔偿数额的原则。适用衡平原则,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 首先应当确定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 2. 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达到既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又不至于使 侵权行为人处于重大不利境地的目的。
第二节 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
目录 第四章 侵权损害赔偿
及侵
侵
其权
权
原损
损
则害
害
赔
赔
偿
偿
的Leabharlann 的含范义
围
第一节 侵权损害赔偿的含义及其原则
一、侵权损害赔偿的含义
侵权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因侵权而造成他人财产、人身和精神的损害,依 法应当承担的以给付金钱或实物为内容的侵权责任方式。侵权损害赔偿具有下 列特征:
1. 侵权损害赔偿以造成他人的财产、人身和精神的损害为前提 2. 侵权损害赔偿以给付金钱或实物为内容 3. 侵权损害赔偿的根本目的是救济损害 4. 侵权损害赔偿具有相对性
2. 可得利益损失 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受害人应得而未得的利益损失。对于可得利益损失的赔 偿范围,可以采取收益平均法加以确定,即根据损害发生前的一段时间内受害人 的平均收益确定可得利益损失。
(二)财产损害赔偿的方式
财产损害赔偿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金钱赔偿,二是实物赔偿。金钱赔 偿是指将受害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折算成现金,通过支付金钱的方式予以赔偿。 实物赔偿是指用同种类、同品质的实物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当然,如果被毁损的 财产为已经使用过的财产,则侵权行为人在用实物赔偿时,应当考虑被毁损财产 的实际折旧情况。
二、人身损害赔偿
(一)一般伤害的赔偿范围
一般伤害是指经过治疗可以恢复健康,并未造成残疾的人身伤害。对于一 般伤害,侵权行为人赔偿的范围包括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 的收入,具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必要的营养费等。
(二)致人残疾的赔偿范围
致人残疾是指侵权行为人侵害了自然人的健康权,造成其丧失全部或部分 劳动能力。对于致人残疾,侵权行为人赔偿的范围除包括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伤 害范围外,还包括受害人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 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以 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而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一、财产损害赔偿
(一)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
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1. 实际损失 实际损失是指侵权行为人的加害行为直接造成的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减少,
如财产的损坏、灭失等。对于实际损失的赔偿,需要确定实际损失的具体数额。 具体而言,实际损失的赔偿范围就是受损财产的现有价值减去残存价值的差额。 如果财产已经使用的,可以按照一定的折旧率予以折旧。
(三)致人伤亡的赔偿范围
致人死亡是指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致使受害人死亡。对于致人死亡,侵 权行为人赔偿的范围除包括上述可能发生的费用外,还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的 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因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 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三、精神损害赔偿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4. 侵权行为人与受害人依各自过失的大小确定责任比例,并依此相应地减 轻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
(三)损益相抵原则
损益相抵原则是指受害人基于受损害的同一原因而受有利益时,应将所受 利益从损害赔偿额中扣除,以确定侵权行为人赔偿数额的原则。适用损益相抵 原则,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 侵权行为人须造成受害人的损害。这是损益相抵原则适用的前提条件。 2. 受害人须受有利益,包括积极利益和消极利益。 3. 受害人所受损害与所受利益之间须有因果关系,即损害与利益须基于同 一原因而发生。
4.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 的,物品所有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精神损害赔偿额的确定
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为支付抚慰金,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其 他损害情形的抚慰金。由于精神损害赔偿是一种无形损害,因此在损害赔偿额的 确定上,无客观量化的确定标准可供遵循。虽然如此,按照一定的原则给予大致 的确定还是可能的。
参考案例
甲在拆除自家旧房时,不慎将停在墙边的乙的货车砸坏。为此,乙花去修 理费3000元,因停运导致经济损失5000元。乙要求甲赔偿其8000元,但甲认为 赔偿额过高。为此,二人发生争执。
问题:甲的赔偿数额应如何确定?
案例分析
根据全部赔偿原则,甲应赔偿乙因货车受损而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 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即3000元修理费和5000元停运损失,合计8000元。 同时,根据损益相抵原则,因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而受有的利益,应从最终的 损害赔偿总额中扣除。因此,在货车修理停运期间,乙未支出的柴油费等相关费 用,属于因货车受损而获得的利益,应从损害赔偿总额8000元中扣除。
二、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
(一)全部赔偿的原则
全部赔偿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人对因其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受害人的全部损失 都应予以赔偿的原则。换言之,就是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与损失的范围相当, 损失多少,赔偿多少。适用全部赔偿原则,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全部损失。 2. 损害赔偿的只能是合理的损失,不合理的损失不应予以赔偿。 3. 法律明确规定实行有限责任的,损害赔偿的最高数额应限于法律规定的 最高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