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服务中心辆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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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服务中心辆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机关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节约车辆费用开支,确保行车安全,按照建设“节约型机关”要求,根据《机关财务费用管理办法》、《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车辆管理
第一条后勤服务中心负责中心支行机关车辆的管理、使用和调度,负责车辆的保养维修、年检考核等管理工作,并具体管理车辆的日常事务:
(一)负责建立用车申请、车辆行驶记录、车辆里程统计、驾驶员工作考核、车辆维修保养及安全管理等制度规范;
(二)负责对车辆进行日常保养和定期维护,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三)负责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对车辆基本情况、维修、保险及使用等进行及时登记更新。

第二条上班时间未执行任务的车辆(含保卫科、货币金银科的公务车辆),以及下班后和节假日期间,必须停放在中心支行后院或车库内。

第三条中心支行机关车辆原则上不外借。

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外借的,须由借车人填写《借车登记表》,逐级报部门负责人、分管后勤工作的行级领导和行长批准。

第二章用车管理
第四条各科部室公务用车,原则上应提前一天申请,并填写《用车申请表》,报分管行级领导批准后,交后勤服务中心统筹安排。

急需用车,难以提前办理申请手续的,由所在部门的分管行级领导电话通知后勤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派车,事后再补办手续。

保卫科、货币金银科的公务用车直接报各分管行级领导审批,《用车申请表》由科室自行保管。

第五条车辆调配紧张,难以满足各科部室的用车需求时,后勤服务中心统筹考虑用车的轻重缓急、时间先后、人数等因素安排车辆。

第六条鼓励公务外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科级及以下干部出差辖区外,5人(含)以上方可申请派车,执行重大公务及机密公务除外。

第七条用车部门须严格遵守《用车申请表》填写的出车时间、地点和返回时间。

如有特殊情况需更改时间或地点的,应及时向分管行级领导报告,并及时通知后勤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严禁公车私用。

第三章车辆管理员职责
第九条后勤服务中心指定专人担任车辆管理员,车辆管理员必须熟悉车辆的性能,并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保管车辆钥匙(含备用钥匙)、车辆有关单证的复印件、与车辆有关的所有单证、登记表、车辆档案等。

(二)负责为车辆建立档案,内容包括使用人或代管人、车辆来源、车辆保养、车辆维护、车辆保险、车辆相关费用缴纳情况等。

(三)负责办理车辆入户、年审、保险、报废处理及车船税、车辆通行费的缴交工作。

(四)负责车辆维修后的资金结算工作。

(五)督促、提醒驾驶员履行车辆日常保养及定期保养职责。

(六)对驾驶员提出的车辆维修建议进行确认并签署意见,并及时向后勤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汇报。

(七)负责监督定点维修厂家是否按要求进行维修,对定点维修厂家提出的附加维修事项进行确认,并及时向后勤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汇报。

(八)凭《用车申请表》合理安排车辆,并监督车辆返回情况,同时在《用车登记薄》登记有关信息。

(九)监督车辆加油的情况,严防舞弊行为。

第四章车辆的保养和维修
第十条中心支行机关车辆原则上应在定点维修厂家进行保养和维修。

定点维修厂家由中心支行集中采购委员会招标确定,特种车辆维修保养除外。

第十一条车辆保养分为日常保养和定期保养,由驾驶员负责履行保养车辆的职责。

驾驶员应落实“三检查”制度,即出车前、行车中、返回后检查,驾驶员发现故障无力排除时,应及时报告车辆管理员。

长期闲置的车辆应定时维护、保养。

第十二条车辆日常保养以清洁、检查为主。

保持车容整洁,每次外出后全面清洗车辆,包括清洗底盘、除尘、除异味,确保车内、外环境良好;确保四清、四不漏,即机油、空气、燃油滤清、蓄电池清洁,油、水、电、气不漏;确保附件齐全,螺栓、螺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等正常。

第十三条定期保养分为一级和二级保养。

每行驶3000—5000公里必须进行一次一级保养,以紧固为主,主要检查调整制动片间隙、更换机油滤芯、柴油滤芯、机油,紧固各部件连接螺栓,清洗各滤清器,检查、保养电路系统;每行驶15000—20000公里必须进行一次
二级保养,须更换空气滤芯。

第十四条车辆日常保养清洗的费用实行月结制,驾驶员在定点维修厂家设置的登记簿上签名确认,车辆管理员应定时核实。

第十五条车辆维修分零星维修和大修。

单次维修金额在元以下的为零星维修,单次维修金额(含)元以上的为大修。

车辆维修由驾驶员提出书面报告,经车辆管理员确认后报告后勤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

(一)元以下的零星维修经后勤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执行,(含)以上的报分管行级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二)车辆大修应按规定办理签报,经会计财务科会签后,报分管行级领导、分管会计财务工作的行级领导审批后进行,超过2万元(含)以上维修按大额费用开支审批程序进行。

(三)出差途中如遇突发事故,车辆需应急维修的,驾驶员须报告后勤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后执行,维修发票及结算清单应附随车人员证明。

(四)定点维修厂家有关人员、驾驶员、车辆管理员、后勤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等应在结算清单等有关单证上签字确认。

(五)维修厂家更换的重要旧件应上交后勤服务中心统一保管,以备查核对,不得擅自丢弃。

第五章车辆固定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办理车辆加油费、桥路费、年检、保险等费用的缴纳,相关费用按中心支行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后勤服务中心应加强对驾驶员厉行节约的教育,夏天尽可能将空调控制在较合理的温度。

(一)加油费。

车辆加油由后勤服务中心统一购买IC卡,实行
“一车一卡、专卡专用、专人保管”。

除长途出车需在外地加油外,辖区内仅限于在中石化所属加油站加油,驾驶员须在加油小票后签名。

在辖区外用现金加油的应有随行人员签名证实或事先请示。

(二)油耗核定。

后勤服务中心按车辆类别核定公里耗油标准作为行驶的参考。

夏天(6--9月):风度车13升/百公里,奥迪14升/百公里,广州本田13升/百公里,桑塔纳11/百公里,帕萨特12升/百公里,凯美瑞13升/百公里,别克商务车17升/百公里,三菱15升/百公里。

其他季节相应减少1升/百公里。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中心支行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发布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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