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事业单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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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县级事业单位的管理,提高事业单位的公共服务水平,保障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县级事业单位。
第三条县级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管理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事业单位的运作。
(二)公开透明原则:事业单位的决策、管理、服务等活动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民主管理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效率效益原则:提高事业单位的运行效率,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能
第四条县级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合理设置。
第五条县级事业单位的职能包括:
(一)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
(二)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为政府提供决策支持。
(三)开展社会公益事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开展科技创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章人事管理
第六条县级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县级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业务能力和知识水平。
(三)身心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第八条县级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招聘、晋升、考核、奖惩等事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九条县级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条县级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收支平衡原则:合理安排收入和支出,确保财务状况良好。
(三)勤俭节约原则: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第十一条县级事业单位的财务预算、决算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编制和审批。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县级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内部控制。
第十三条县级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县级事业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