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中的模糊化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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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6月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中的“模糊化”问题及对策
高文坚李荣秀‘
(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福建福州350003)
[摘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实施国家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的基础工作。

现行认定政策体系进一步规范了认定标准和认定工作,但在实践中“模糊化”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应进一步健全评议认定机制,完善评议认定体系,改进评议认定的方式方法加以解决。

[关键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C6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940(2008)06-0084一004
为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教育部、财政部联合作出《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各省级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各高等学校根据该指导意见相继制定了本地区、本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为贯彻实施国家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办法。

但认定工作中“模糊化”的问题在某些方面、某种程度上仍然存在。

一、认定工作中“模糊化”问题具体表现
(一)学生家庭状况缺乏核查认证
首先,目前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只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家庭经济情况进行核查认定,但对学生因上学而进行的家庭情况核查尚无制度规范。

其次,各地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大多在7月中旬至8月中旬陆续进行,报到时间大多在8月底9月初,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离报到时间较短,基层民政部门即使开展核查也难以完成任务,因而学生本人及家庭所提供的家庭经济情况缺乏核查认证,相关调查反映了存在的弊端:
“开证明的民政部门不负任何责任,存在贫困生不贫的现象。


“当地政府都愿意开,这个顺水人情谁不做呢?”
“开贫困证明轻而易举,报到时,人人都有证明。


认定机制不健全,于是,高等学校承担起了核查认定的职责。

(二)评议认定的依据不够明确
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根据这个定义,一些无经济来源或无固定经济来源家庭在认定时较为容易判断,如孤儿、烈士或优抚家庭子女、低保户等。

但对于大部分有~定经济来源的家庭,由于其家庭经济的动态性、隐蔽性、地区不平衡性,又无法核实其家庭经济状况相关信息,则在评议认定中难以把握:一是困难与不困难的区分;--是困难程度的比较。

工作中往往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判断,使认定工作无所适从:
“我家里借钱给我买了台电脑,我是广告专业的,我没有电脑怎么能够学好专业。

”(学生)
“我一共带了五个班级约200名学生,日常学生
嫩稿日期:2008—03—13
作者简介:高文坚(1963一),男,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会计师李荣秀(1966一),女,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助理研究员
2008年6月第3期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中的“模糊化”问题及对策85
工作繁忙,学生干部可以协助辅导员分担一部分班级工作,没有手机很多事无法联系和处理,现在手机已成为人们工作生活的基本用品。

”(辅导员)
还有对穿着、吃饭等方面的不同看法。

(三)认定评议不充分
一是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进行认定评议,由于每个班级一名班主任,每一年级(或专业)按规定1:200的师生比例配备专职辅导员,一个年级(或专业)就可能是由两名以上辅导员负责,这样辅导员、班主任以及学生代表对其他班级申请对象就难以进行充分的评议和认定;二是以班级为单位进行认定评议虽然较为方便,但容易出现挤占指标的情况,并且这种办法难以在年级(或专业)范围内进行分析比较。

当有的班级受到名额的限制,申请学生出现“扎堆”情况时,谁能通过申请,认定评议小组难以取舍。

最后,有的申请对象主动让出名额,有的则心存岐见,一时难以妥善处理。

(四)平均控制名额
由于政府、社会和学校的资助资金是有限的,采取按一定比例控制名额的办法,虽然便于操作,但由于不同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同一学校不同专业基本学习费用不同、不同班级间学生贫困情况不同,比如有的专业收费水平或其他基本学习费用较高,有的专业相对较低;有的班级贫困学生较为集中,有的班级贫困学生较少。

按一定比例控制名额进行认定,必然出现有的真正困难学生没有认定,而不困难学生却给予认定的问题。

这种表面上的公平导致了认定工作实质上的不公平。

二、解决认定工作中“模糊化”问题的对策
由于缺乏健全完善的认证机制,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没能核查认证,使得高校无法取得学生家庭经济的真实可靠信息,认定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主观盲目性,亟需采用较为科学合理的认定方法加以解决。

(一)建立有效的认证机制,保证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认定工作的准确,}生
l、加强和完善生源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证工作
第一,规范基层民政部门认证工作。

基层民政部门应作为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认证主体,将申请对象家庭经济情况核查认证工作纳入其职责范围,做法上可参照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家庭经济情况核查认定方法,并制订严格的工作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民政部门应提前开展认证工作。

由于我国高校学生大多通过高中阶段进入大学,从高中开始进行申请对象家庭经济情况认证工作,一方面有利于资助政策的宣传,促进申请对象发奋学习;另一方面,基层民政部门也有足够的时间把工作做细抓实,建立相关的档案材料。

第三,要保证学校与有关部门之间信息的对称性,做好信息传递和工作对接:(1)高中阶段:中学负责对参加高考学生的政策宣传,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向当地民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建立包括民政部门调查认证材料的考生档案;向民政部门提供考生录取名单;向招生部门、高校转交录取考生档案。

(2)民政部门:根据中学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组织开展核查认定工作;向中学提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调查认定材料;建立已被高校录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案;根据认定档案或重新核实,对高校学生及家庭情况提供证明;与高校保持工作联系。

(3)高等学校:组织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根据考生档案和当地民政部门的证明结合学生在校日常消费行为组织评议认定;向当地民政部门反馈并保持工作联系。

2、加强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认定的组织管理
高校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认定工作中,要加强评议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度和认定办法,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认定评议成员应深入学生、深人同学,充分了解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认定评议要结合学生的日常消费行为,在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要根据国家有关资助政策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建立健全评议认定机构,保证认定评议小组成员的代表性和认定评议过程的充分性。

认定程序可采取以下做法:首先以班级为单位进行预评,然后在辅导员所带的相关班级范围内复评,最后在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充分民主地进行评议认定。

认定评议小组和认定工作组要从下到上、从上到下反复评议、比较和分析。

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6月
(二)完善家庭经济状况相关信息,采取科学统一的认定方法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生存贫困越来越多地表现出向发展贫困的转变。

对于农村贫困而言,致贫的重要原因表现为健康和教育方面人力资本的缺失,以及医疗、教育方面公共服务的缺失;对城市贫困而言,就业不充分是第一位的致贫原因,但健康、教育和公共服务缺失问题同样是致贫的重要原因。

科学的认定方法,要客观准确反映我国贫困问题的实际状况,体现我国高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内在联系及特点。

就定量研究、可操作性的制定政策时的实用性而言,三分法应当成为有效分析贫困问题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方法。

根据汤森的研究(1993年),贫困可划分为三个层次:即“维持生存”、“基本需求”、“相对遗缺”。

维持生存:是指确定一个家庭是否陷入贫困是以其收入能否购买仅仅是维持体能的最低限度的生活必需品为界限;基本需求: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一个家庭个人消费的最低需求:足够的食物、栖身之地和衣着,以及某些家具和设备;其次是由社区普遍提供的必不可少的服务:清洁的饮水、卫生环境、公共交通和保健、教育和文化设施。

基本需求的概念应放到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中去考虑;相对遗缺:是人们对于社会生活的某些条件或环境的一种感受,而这些条件和环境是他们认为应该得到而实际没有得到的。

按照这样的理论,高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是指其家庭收入不足以满足在校期间生活所需要的基本生活费、住宿费、学费等基本费用。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中指出,各地认定标准可设置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2—3档。

特困生是一种绝对贫困的概念,或者说是绝对贫困和基本贫困的概念。

这部分学生的家庭不能或者仅仅能解决家庭成员的生存问题,还不能满足其他方面的基本需要,根本就没有能力解决学生在校生活和发展的基本费用,在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比例较少;困难生是一种相对贫困的概念,这部分学生的家庭温饱已经解决,但家庭有限的收入不足以拿出部分费用用于学生上大学,无法满足学生在校生活和发展的基本费用,甚至有的家庭本来还有不错的生活,但是因为学生上学使家庭经济陷人了困境,在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群体中占有较大比例。

根据以上对贫困的理解和划分,结合我国目前贫困家庭特征,认定工作要做到公平合理又具有可操作性,应分别采用定性和量化为基础的两种认定办法:
1、特殊困难学生认定标准,采用定性的方法认定
有以下基本条件之一均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1)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2)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又无固定经济来源者(3)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4)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者;(5)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6)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2、其他申请认定的学生采用量化为基础的方法认定
相关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指标及测算如下:
(1)学生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A)=家庭已有积累+学生及家庭年总收入一家庭最低保障标准年支出。

(2)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B)=学生最低保障标准年支出(b1)+学校住宿费标准(b2)+学校学费标准(b3)。

(3)家庭满足学生学习生活基本费用程度(M)=A—B.
其中:家庭已有积累是指超越家庭基本生活条件部分,如积蓄、投资等;家庭年总收入包括实物和现金,不包括各种资助;家庭最低保障标准年支出不包括学生本人部分。

在此基础上,结合影响学生及其家庭经济的主次轻重因素,顺序考虑(R):r1.家庭成员患病医疗费用;r2.家庭其他子女教育基本费用;r3.家庭为维持基本生活需要发生的债务;r4.学生本人必需的学习生活基本用品开支等等,其中R为因素之一或多个因素之和。

如果M—R>0,学生及其家庭能够满足其学习生活基本费用,不存在困难;
如果M—R<O j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一bl<M—R<0,学生及其家庭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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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不能够满足其年最低保障标准支出部分;
第二种情况:一(b2+b3)<M—R<一bl,学生及其家庭不能够满足的部分,超过其年最低保障标准支出,且学校的学费和住宿费相当部分也得不到满足;
第三种情况:M—R<一(b1+b2+b3),即A—R <O,学生及其家庭根本无力解决其学习生活基本费用;
根据以上分析,为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并进一步划分一般困难、困难甚至是特别困难提供了量化基础。

要注意的是,其一,以上家庭经济状况有关指标都是与一定的时间、空间以及社会发展相联系,它们会随着时间推移、社会发展而发生变化,并非一成不变。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坚持发展的观点、变化的观点;其二,学生及其家庭所获得的资助不能作为家庭收入加以认定,而应作为是否实施再资助或如何实施再资助的一个依据。

三、偏差和错误的纠正措施
认定结果是否符合学生家庭实际情况,需要采取有效办法加以检验,纠正认定工作发生的错误和偏差,主要办法有:
(一)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既要记录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其变化,又要反映学生资助情况和消费行为,使评议认定工作建立在信息较全面的基础上。

(二)实地走访。

通过这种办法可核实学生家庭的实际状况,但要花费较多的人力、时间和经费,成本较高。

因此可适当利用老师出差、学生寒暑假开展社会调查、夏令营等机会进行。

(三)利用校园“一卡通”检查学生的消费情况。

(四)采取公示、举报、问卷调查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提供的情况和反映的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核实。

(五)建立诚信记录档案。

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努力获得资助,改善必要的生活、学习条件无可厚非,但对于弄虚作假、超越其基本生活、学习条件的高消费甚至是不文明消费行为要取消认定资格,并查明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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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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