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资信证明业务运营操作规程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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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公司客户资信证明业务柜台操作规程

银行公司客户资信证明业务柜台操作规程

银行公司客户资信证明业务柜台操作规程为了规范公司客户资信证明业务的柜台操作,根据《中国ⅩⅩ银行公司客户资信证明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程。

、、业务介绍(一)基本规定1、本规程所称公司客户资信证明业务是指我行接受公司客户申请,在本行记录资料范围内,对客户结算、融资等往来情况进行如实的描述,以资信证明书的形式,证明客户业务实际状况的一种咨询见证类中间业务。

2、资信证明业务分为综合资信证明及单项/多项资信证明两种。

(1)“综合资信证明”指本行对客户在我行的业务事实状况作较全面描述的证明文件。

(2)“单项/多项资信证明”指本行对客户在我行有关账户开立、存款、授信、抵/质押等单项/多项业务往来情况予以描述的证明文件。

“单项/多项资信证明”主要包括以下证明文件之一项或几项:①开户证明;②存款余额证明;③授信额度证明;④抵/质押证明。

3、若客户仅申请开立开户证明、存款余额证明、无不良结算记录内容的,应填写“中国ⅩⅩ银行开立资信证明申请书”加盖预留印鉴和公章,并提供授权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各网点柜台可直接受理审核。

对于仅涉及本网点的上述证明业务,可由柜台经理审批同意后,加盖“柜台业务专用章(对公)”正式对外出具资信证明书;上述证明内容如涉及分行辖内其他网点的,需由分行运营管理部协助填写并审核后,再由网点对外出具。

客户申请开立授信额度证明、抵/质押证明,应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有权审核人审核并报行领导同意后,再由网点加盖行章正式对外出具资信证明书。

4、公司客户资信证明业务的对象为在本行开立账户、业务往来正常的公司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用于客户在商业交往中的自我介绍,向合资、合作单位出具证明等商业或非商业用途。

5、公司客户资信证明业务的范围仅限于对客户在本行分行辖内的结算、融资等往来情况的描述。

对于以下几个方面,本行不予办理资信证明业务:(1)涉及客户营业额、资产负债数额以及一切非银行记录所能显示的情况;(2)以“敬启者”或空白作为受文人的资信证明书;(3)向境外出具资信证明;(4)具有评价性质的资信证明;(5)本行不能确定真实、合法、有效的资料。

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操作规程

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XX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信证明业务的管理,防范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提高服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XX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资信证明是指本行根据客户委托,按照规定程序和条件向客户指定的第三方出具资信证明书的金融业务。

资信证明书的证明内容包括客户在本行办理的各项表内外信贷业务是否有逾期(垫款)和欠息余额、人民币和外汇结算方面以及执行结算纪律情况是否良好。

客户与本行业务合作中任何其他方面的资金及信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在本行存贷款的具体数额、企业注册资金验资情况等)均不在本规程所称资信证明书的证明范围之内。

第三条本行可以根据客户申请及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内部审查程序为客户出具标准格式或非标准格式的资信证明书。

第四条本行为客户出具的资信证明书只对截止本证明书所指明时点,被证明人在本行信贷业务逾期(垫款)及欠息、人民币和外汇结算方面以及执行结算纪律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本行对本证明书所指明时点之后上述情况发生的任何变化不承担责任。

第二章资信证明业务操作程序第五条业务申请(一)资信证明的申请人限于在本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及外汇结算账户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本行办理信贷业务机构可以直接受理客户提出的办理资信证明业务的申请。

(三)本行经办机构受理资信证明业务申请时,应要求客户提交下列材料:1.填列完整的《XX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申请书》(格式见附1);2.能够证明客户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相关资料,如营业执照等(原件及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如有)、近期财务报表;5.能够证明资信证明用途的有关文件,包括招投标文件、业务合同、有关业务函件等;6.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中,客户在办理其他业务中已经向经办机构提供过且在有效期内的,经办机构可不要求客户重新提供。

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担保和押品管理,控制和降低信贷风险,促进业务有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银行押品管理办法》、《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用信人在银行办理个人信贷业务应当提供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含阶段性信用贷款)的除外。

第三条担保的范围包括个人信贷业务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的费用、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个人信贷业务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前述担保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

银行原则上只接受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且只采用保证担保单一担保方式的(不包括阶段性保证担保和追加保证担保),仅适用于中短期贷款,保证担保贷款的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条个人信贷业务的担保遵循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原则。

第六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银行境内自营个人信贷业务(不含三农特色业务)。

总行单项个人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办法对特定个人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保证担保第一节保证人条件第七条个人信贷业务可由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和代偿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提供保证担保,助业贷款还可由商户组成的联合担保体(下称“联保体”)成员相互之间提供保证担保。

第八条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在境内有固定住所;(三)有合法、充足的收入或资产,具有代偿意愿及代偿能力,愿意接受银行信贷监督;(四)保证人年龄加保证担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65岁,抵质押物足值基础上追加的保证人不受年龄限制;(五)对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其信用评分同时满足零售评级制度和单项产品制度规定的评分准入标准;(六)经查询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原征信管理系统),保证人信用记录良好;(七)遵纪守法,无刑事犯罪记录(过失犯罪除外);(八)无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

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操作规程

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XX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信证明业务的管理,防范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提高服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XX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资信证明是指本行根据客户委托,按照规定程序和条件向客户指定的第三方出具资信证明书的金融业务。

资信证明书的证明内容包括客户在本行办理的各项表内外信贷业务是否有逾期(垫款)和欠息余额、人民币和外汇结算方面以及执行结算纪律情况是否良好。

客户与本行业务合作中任何其他方面的资金及信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在本行存贷款的具体数额、企业注册资金验资情况等)均不在本规程所称资信证明书的证明范围之内。

第三条本行可以根据客户申请及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内部审查程序为客户出具标准格式或非标准格式的资信证明书。

第四条本行为客户出具的资信证明书只对截止本证明书所指明时点,被证明人在本行信贷业务逾期(垫款)及欠息、人民币和外汇结算方面以及执行结算纪律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本行对本证明书所指明时点之后上述情况发生的任何变化不承担责任。

第二章资信证明业务操作程序第五条业务申请(一)资信证明的申请人限于在本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及外汇结算账户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本行办理信贷业务机构可以直接受理客户提出的办理资信证明业务的申请。

(三)本行经办机构受理资信证明业务申请时,应要求客户提交下列材料:1.填列完整的《XX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申请书》(格式见附1);2.能够证明客户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相关资料,如营业执照等(原件及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如有)、近期财务报表;5.能够证明资信证明用途的有关文件,包括招投标文件、业务合同、有关业务函件等;6.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中,客户在办理其他业务中已经向经办机构提供过且在有效期内的,经办机构可不要求客户重新提供。

银行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业务操作规程
一、引言
本规程旨在明确银行业务操作的基本规则和流程,为银行员工提供操作指南,确保业务的安全、规范和高效进行。

二、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我行所有业务操作,包括但不限于存款业务、贷款业务、结算业务、外汇业务等。

三、业务操作规定
1. 客户身份验证
在进行任何业务操作前,员工必须严格验证客户的身份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2. 业务办理
2.1 存款业务
在接受客户存款时,员工应确保存款金额的正确记录,同时按照规定将款项及时存入相应账户。

2.2 贷款业务
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员工需根据客户的贷款需求和信用状况,
准确评估风险,并确保贷款合同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2.3 结算业务
员工在进行结算业务时,应按照规定进行资金划转和交易结算,确保金额的准确性和交易的及时完成。

2.4 外汇业务
在进行外汇业务时,员工应了解外汇市场的最新动态,严格按
照相关规定办理外汇交易,确保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3. 业务记录和报表
员工在完成业务操作后,应及时、准确地记录相关信息,并按
规定填写相应的报表和表格,以便后续审查和核对。

四、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本规程的行为,将按照我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
但不限于警告、纪律处分甚至法律追究。

五、附则
本规程的解释权归我行所有,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补充,修订和补充内容将及时通知全体员工。

个人金融业务操作规程

个人金融业务操作规程

个人金融业务操作规程一、总则1.为规范个人金融业务的操作,保障客户权益,提高服务质量,制定本规程。

2.本规程适用于从事个人金融业务的各级银行机构。

3.个人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贷款、理财、支付、结算等业务。

4.银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个人金融业务操作制度,确保操作规范、合法、安全。

二、相关制度1.客户准入制度:银行机构应当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和风险评估体系,确保客户信息真实有效,并根据客户风险等级确定适宜的服务内容和额度。

2.业务操作流程:银行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的个人金融业务操作流程,明确各部门职责和操作程序,确保各个环节无漏洞、无失范。

3.风险控制制度:银行机构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加强对个人金融业务的风险预警和控制,减少损失。

4.信息安全制度:银行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客户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防范信息泄露和恶意攻击。

5.投诉处理制度:银行机构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客户投诉,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保障客户权益。

三、操作规程1.存款业务(1)客户存款前应当办理开户手续,填写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

(2)客户存款时应当选择适合自己的存款类型,保证存款金额符合存款规定。

(3)银行柜员接待客户存款时,应当仔细核对客户身份信息和存款金额,确保无误。

2.贷款业务(1)客户申请贷款前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填写贷款申请表格。

(2)银行业务员应当对客户提出的贷款需求进行评估,并根据客户信用状况确定贷款额度和利率。

(3)贷款发放前,银行应当与客户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用途和还款期限。

(4)客户还款时应当按时足额还款,确保不逾期。

3.理财业务(1)客户购买理财产品前应当仔细了解产品性质、收益和风险,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

(3)客户购买理财产品后,应当及时关注产品走势,了解投资情况。

4.支付结算(2)银行业务员接待客户支付结算时应当仔细核对客户信息和支付金额,确保无误。

(3)客户在网上银行进行支付结算时应当注意账号密码安全,避免被盗刷。

银行资金证明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资金证明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资金证明业务操作规程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xx年 01月03日目录0 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目的和范围 (3)2 定义、缩写和分类: (3)3 职责与权限 (3)4 基本规定 (3)5 流程描述及操作要点 (5)5.1 单位存款证明业务操作流程 (5)5.2 单位结算记录证明业务操作流程 (7)5.3 个人存款证明业务操作流程 (8)5.4 银行询证函业务操作流程 (10)6 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11)6.1 外部法律法规 (11)6.2 内部规章制度 (12)7 附录 (12)8 记录 (12)记录1.《单位结算记录证明》 (13)记录2.《资金证明业务登记薄》 (14)记录3.《单位结算记录证明业务申请表》 (15)记录4.《单位存款证明业务申请表》 (16)记录5.《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申请表》 (22)0目的和范围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资金证明业务管理和操作,防范操作风险,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本行开具单位存款证明、单位结算记录证明、个人存款证明、银行询证函等(以下简称“资金证明”)业务的管理。

因开具资信证明风险隐患较大,本行暂不办理。

1定义、缩写和分类:(1)资金证明,是指开户银行根据客户委托开具的用于证明客户在某一时点或时段的银行各类账户账面存款余额的情况,以及其他结算方面的书面证明。

(2)本规程所称授权人员,是指根据受理业务的风险高低配置相应的授权复核权限人员,包括分支行营业部主任以及主管行长。

2职责与权限部门岗位职责权限总行负责分支行单位存款证明、单位结算记录证明、银行询证函的业务管理和指导。

总行负责个人存款证明的业务管理和指导。

总行法律事务部负责分支行存款证明、单位结算记录证明、银行询证函相关的业务的法律咨询。

银行存款证明资信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存款证明资信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存款证明资信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银行存款证明、资信证明业务的管理,规范存款证明、资信证明业务的操作流程,适应我行业务发展,防范和控制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证明业务是指银行营业网点应申请人的申请,为其出具的证明其在银行的金融资产数量及与银行业务往来情况的业务。

资信证明业务是指银行接受客户申请,在银行记录资料的范围内,通过对客户的资金流动记录及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对客户出具资信证明函件的形式,证明客户信誉状况的业务。

第三条已挂失或用于质押、被国家有权部门冻结止付的存款账户,不能办理存款证明及资信证明业务。

第四条办理存款证明或资信证明应遵循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在银行开户的单位和个人存款户需要开具存款证明或资信证明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总行各部门应明确分工职责,各分行应参照总行部门职责分工相应明确本行的部门职责。

(一)总行会计运营部负责相关管理办法的制定及业务检查;负责提出业务需求,组织业务系统开发、测试和业务培训;负责业务重要空白凭证的综合管理。

(二)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业务系统的开发、测试、运行维护与系统优化。

(三)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规章制度和法律性文件的审查。

第三章基本规定第七条存款证明格式分四种格式:《单位存款证明(时段)》(附件1)、《单位存款证明(时点)》(附件2)、《个人存款证明(时段)》(附件3)、《个人存款证明(时点)》(附件4)。

资信证明书格式分有贷户和无贷户两种(附件5、6)。

第八条《单位存款证明(时段)》和《个人存款证明(时段)》适用于证明单位或个人从开证日至未来某段时期的存款账户余额情况,《单位存款证明(时点)》和《个人存款证明(时点)》适用于证明单位或个人存款账户余额情况。

本行均按客户实际账面的货币种类开具存款证明,不能折算成另一种货币开具存款证明。

资信证明书分两种,一种为在银行有信贷业务,一种为在银行无信贷业务,根据申请客户的实际情况选择一种出具。

某商业银行资信证明业务柜面操作流程12页

某商业银行资信证明业务柜面操作流程12页

***市商业银行资信证明业务柜面操作流程一、基本规定(一)定义资信证明是指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足以证明他人资产、信用状况的各种文件、凭证等。

资信证明业务指银行接受客户申请,在银行记录资料的范围内,通过对客户的资金运动记录及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对外出具资信证明函件的形式,证明客户信誉状况的一种咨询见证类中间业务。

(二)具体内容1、单位存款证明。

仅限单位客户存贷款账户历史时期日终余额。

2、单位信用证明。

包括在我行开立信贷业务有无逾期(垫款)和欠息纪录的信贷资产信用证明、在我行开立的单位结算账户有无签发空头支票和印鉴不符的情况的结算信用证明。

3、个人存款证明。

指应申请人(包括境内居民和非居民,含外国人、华侨及港澳台同胞等)申请,为其存于本行的个人储蓄存款所提供的证明。

(三)开立资信证明应按行按客户实际账面的货币种类开具存款证明,不能折算成另一种货币开具存款证明。

(四)已被司法部门或有权机关冻结止付和已用于质押的单位存款出具单位存款证明和单位信用证明时,须说明存款目前已被冻结或被质押。

(五)申请人要求出具资信证明应向其开户行提出申请,单位提出申请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申请的应由本人签名,并明确出具资信证明的目的和种类。

(六)单位存款证明和单位资信证明应由单位法人或法人授权人员申请办理,法人办理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人员办理须同时提交本人、法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法人授权书。

个人存款证明可以由申请人以外的其他人(以下称代理人)代为办理和领取。

代理人代他人办理个人存款证明或领取存款证明书时,需同时出具申请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申请人的授权书。

(七)申请人申请出具的资信证明中的存贷款余额不得高于在我行开立账户的存贷款账户余额。

(八)以下三种储蓄存款不能办理个人存款证明:1、已被司法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冻结止付的;2、已用于质押的;3、存款人死亡后,申请人未按规定要求办理继承过户手续的。

(九)对公客户开立单位存款证明和单位信用证明每户收取200元手续费,对私客户开立存个人存款证明每份收取20元手续费。

银行存款证明资信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存款证明资信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存款证明资信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银行存款证明、资信证明业务的管理,规范存款证明、资信证明业务的操作流程,适应我行业务发展,防范和控制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证明业务是指银行营业网点应申请人的申请,为其出具的证明其在银行的金融资产数量及与银行业务往来情况的业务。

资信证明业务是指银行接受客户申请,在银行记录资料的范围内,通过对客户的资金流动记录及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对客户出具资信证明函件的形式,证明客户信誉状况的业务。

第三条已挂失或用于质押、被国家有权部门冻结止付的存款账户,不能办理存款证明及资信证明业务。

第四条办理存款证明或资信证明应遵循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在银行开户的单位和个人存款户需要开具存款证明或资信证明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总行各部门应明确分工职责,各分行应参照总行部门职责分工相应明确本行的部门职责。

(一)总行会计运营部负责相关管理办法的制定及业务检查;负责提出业务需求,组织业务系统开发、测试和业务培训;负责业务重要空白凭证的综合管理。

(二)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业务系统的开发、测试、运行维护与系统优化。

(三)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规章制度和法律性文件的审查。

第三章基本规定第七条存款证明格式分四种格式:《单位存款证明(时段)》(附件1)、《单位存款证明(时点)》(附件2)、《个人存款证明(时段)》(附件3)、《个人存款证明(时点)》(附件4)。

资信证明书格式分有贷户和无贷户两种(附件5、6)。

第八条《单位存款证明(时段)》和《个人存款证明(时段)》适用于证明单位或个人从开证日至未来某段时期的存款账户余额情况,《单位存款证明(时点)》和《个人存款证明(时点)》适用于证明单位或个人存款账户余额情况。

本行均按客户实际账面的货币种类开具存款证明,不能折算成另一种货币开具存款证明。

资信证明书分两种,一种为在银行有信贷业务,一种为在银行无信贷业务,根据申请客户的实际情况选择一种出具。

银行个人存款证明及理财产品持有证明业务柜台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个人存款证明及理财产品持有证明业务柜台操作规程模版

个人存款证明及理财产品持有证明业务柜台操作规程为规范个人存款证明及理财持有证明业务的柜台操作,根据《个人存款证明及理财产品持有证明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业务介绍一、基本规定(一)定义及适用的账户类型1、“个人存款证明”是指我行针对客户存于我行的个人储蓄存款或购买的凭证式及储蓄国债而出具的证明文件。

可以开立“个人存款证明”的账户种类包括:活期存款、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定活两便、整存零取、存本取息、通知存款、教育储蓄、定存宝、凭证式国债和储蓄式国债。

2、“理财产品持有证明”是指我行针对客户购买并持有的阳光理财产品而出具的证明文件。

可以开立“理财产品持有证明”的理财产品为通过我行核心系统销售的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持有证明”的申请须在理财产品起息后才能受理。

“理财产品持有证明”的金额为购买本金金额。

套餐计划理财产品须对套餐组合中所有产品金额全额出具。

3、“个人存款证明”及“理财产品持有证明”以下简称“证明”。

(二)证明的种类1、我行可根据客户需求,为客户开立时点证明和时段证明两种“证明”。

2、时点证明仅证明申请人在“证明”开立之时存于我行的储蓄存款或购买国债或持有理财产品的可用金额。

3、时段证明是证明申请人自“证明”开立之时至“证明”截止之时在我行的储蓄存款或购买国债和理财产品的可用金额。

时段证明截止日根据客户需要设定(最短30天,最长10年,滚动理财最长期限不超过当期投资到期日),截止日期为“证明”有效期到期日。

(三)“个人存款证明”中载明的存款人必须与开立存款证明的个人账户上载明的存款人为同一人;“理财产品持有证明”中所载明的持有人必须与卡内理财账户或阳光理财权利凭证上载明的持有人为同一人。

(四)“证明”需按照存款人实际存入或购买理财产品的币种开立,不得进行币种折算后出具证明。

(五)“证明”必须由核心系统打印,经有权签发人签字后生效,复印或涂改无效。

有污损或打印内容不正确的“证明”应立即作废,不得交予申请人。

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书及理财产品证明书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书及理财产品证明书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书及理财产品证明书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个人存款证明书及理财产品证明书业务管理,规范操作流程,防范风险,结合有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证明书》是我行针对客户存于我行的个人储蓄存款出具的证明文件,《理财产品证明书》是我行针对客户购买并持有的理财产品而出具的证明文件,以下统称《证明书》。

第二章业务规定第三条客户向我行申请开具《证明书》,必须持有在我行开立的本外币储蓄存单、存折或银行卡。

第四条对于已挂失的、用于质押的、被有权部门冻结或止付、或所有权关系不明晰的账户,不能开具《证明书》。

理财产品证明书仅限于对客户购买中风险及以下的理财产品出具持有证明,对中高风险和高风险的理财产品不出具持有证明。

自动滚存理财产品不能出具理财产品证明书。

第五条《证明书》只能证实客户在特定时间段在我行的存款金额和理财产品金额,仅作为客户出示个人自行经济担保的证明,不具有银行经济担保作用。

《证明书》不能转让流通,不能用于质押,不能挂失,不能作为提取存款、转存、续存等权利凭证,复印无效,涂改无效。

第六条列入《存款证明书》的存款,在冻结到期日,系统自动予以解冻。

列入《存款证明书》的定期存款,若在冻结期限内到期,系统按自动转存处理。

第七条列入《理财产品证明书》的理财产品,若《理财产品证明书》截止日超过理财产品到期日,系统自动对理财产品到期的入账本金进行冻结处理并按活期计算利息。

列入《理财产品证明书》的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质押。

第八条客户申请办理《存款证明书》起始日为过去某一时间时,从起始日至截止日,每日账户余额不能低于所证明的金额。

客户申请办理《理财产品证明书》,起始日不早于理财产品起息日且不晚于到期日。

第九条《证明书》按份收取手续费。

其中,《理财产品证明书》参照《存款证明书》收费标准收取手续费,收费标准按我行对外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实行。

客户补打《证明书》收费,收费标准不变。

第三章客户申请第十条客户向我行申请出具《证明书》,须承诺自开立之日起至证明截止日止,不支取相应账户存款、理财产品。

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书及理财产品证明书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书及理财产品证明书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书及理财产品证明书业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书及理财产品证明书业务管理办法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书及理财产品证明书的业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客户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银行业监管政策等制定。

第二条服务对象和范围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书及理财产品证明书的服务对象为本行客户和借款人。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开具个人存款证明书及理财产品证明书的业务管理。

第三条服务原则银行开具个人存款证明书及理财产品证明书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合法、及时的原则,确保客户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服务机构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书及理财产品证明书的业务主要由客户服务中心、柜台业务部门负责办理。

第二章业务程序第五条业务准入客户向银行申请开具个人存款证明书及理财产品证明书的前,应当办理相关资料登记手续,且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和签订申请书及授权书。

客户提出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需资料的提交,申请人是客户本人或客户通过签署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的。

第六条业务处理银行应当对客户提交的个人存款证明书及理财产品证明书申请及材料进行审核,审批并核实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有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相关证明。

第七条业务终止银行开具的个人存款证明书及理财产品证明书应当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和申请要求办理相应的业务,当客户不再需要该证明时,银行应当及时予以停止和终止。

第三章客户权益和安全保障第八条客户权益银行应当依法保护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安全,并对客户个人信息的存储、传输、使用、销毁等过程进行监管和控制,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九条安全保障银行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制度措施和监管措施防止客户信息被非法获取和滥用,保障客户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第四章费用及违规处理第十条收费标准银行开具个人存款证明书及理财产品证明书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并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告知客户相关费用标准和收费标准。

银行个人资信证明业务运营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个人资信证明业务运营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个人资信证明业务运营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资信证明业务操作,防范操作风险,根据《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银行个人资信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个人资信证明业务种类包括个人存款证明、购买理财产品证明、购买基金产品证明、个人贷款记录证明;业务操作包括开立、多重开立、提前终止。

本操作规程所称个人资信证明开立是指我行为个人客户出具资信证明书,如实证明其在我行的个人金融资产数量及业务发生情况,包括存款(含负债类产品、国债)、贷款、购买理财产品、购买基金等业务。

本操作规程所称个人资信证明多重开立是指为已开立资信证明客户再次打印或填写多份内容相同的资信证明书。

本操作规程所称个人资信证明提前终止是指已开立个人存款证明的客户在存款账户冻结期内申请提前解除账户冻结。

本操作规程所称资信证明书包括“个人存款证明”(以下简称“存款证明书”)、“资信证明书(购买理财产品证明/购买基金产品证明/个人贷款记录证明)”(以下简称“资信证明书”)。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称营业网点是指办理资信证明业务的各分行营业部、支行。

本操作规程所称有权签发人是指营业网点授权柜员、营业部经理、行长。

本操作规程所称经办人是指营业网点负责具体办理各类资信证明业务的操作柜员。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客户可在我行任意营业网点申请开立资信证明。

第五条资信证明的多重开立和提前终止必须由原个人资信证明开立营业网点办理。

第六条营业网点须建立《个人资信证明业务台账》(以下简称《台账》,见附件),业务公章使用审批在《台账》登记即可,无需在《银行会计核算专用印章使用登记簿》重复登记。

第七条“存款证明书”、“资信证明书”营业网点留存联按照业务发生先后顺序与《台账》一并由网点指定专人专夹保管,于次年业务彻底结束后统一入会计档案库。

第三章开立第八条业务受理(一)客户申请开立个人资信证明,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用以开立资信证明的账户实物介质等资料,同时填写“个人资信证明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操作规程

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XX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信证明业务的管理,防范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提高服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XX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资信证明是指本行根据客户委托,按照规定程序和条件向客户指定的第三方出具资信证明书的金融业务。

资信证明书的证明内容包括客户在本行办理的各项表内外信贷业务是否有逾期(垫款)和欠息余额、人民币和外汇结算方面以及执行结算纪律情况是否良好。

客户与本行业务合作中任何其他方面的资金及信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在本行存贷款的具体数额、企业注册资金验资情况等)均不在本规程所称资信证明书的证明范围之内。

第三条本行可以根据客户申请及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内部审查程序为客户出具标准格式或非标准格式的资信证明书。

第四条本行为客户出具的资信证明书只对截止本证明书所指明时点,被证明人在本行信贷业务逾期(垫款)及欠息、人民币和外汇结算方面以及执行结算纪律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本行对本证明书所指明时点之后上述情况发生的任何变化不承担责任。

第二章资信证明业务操作程序第五条业务申请(一)资信证明的申请人限于在本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及外汇结算账户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本行办理信贷业务机构可以直接受理客户提出的办理资信证明业务的申请。

(三)本行经办机构受理资信证明业务申请时,应要求客户提交下列材料:1.填列完整的《XX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申请书》(格式见附1);2.能够证明客户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相关资料,如营业执照等(原件及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如有)、近期财务报表;5.能够证明资信证明用途的有关文件,包括招投标文件、业务合同、有关业务函件等;6.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中,客户在办理其他业务中已经向经办机构提供过且在有效期内的,经办机构可不要求客户重新提供。

银行(信用社)个人用信业务操作流程

银行(信用社)个人用信业务操作流程

个人客户用信业务操作流程1目的本文件规定了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用信操作流程和控制要求,旨在确保用信的规范操作,全面提高用信工作质量,使用信业务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2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本行个人客户的用信工作。

3定义、缩写与分类3.1定义1)个人客户: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条件的境外自然人客户。

2)用信:是指本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的信用向第三方作出保证的行为。

本行客户的用信包括表内外用信,表内用信包括贷款、透支等;表外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等。

3.2缩写无3.3分类无4职责与权限5原则与基本规定5.1原则1)双人调查原则。

对已授信的且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客户,实行双人调查原则。

2)实地调查原则。

必须对客户、关联企业及担保情况进行实地调查。

3)信息核实原则。

通过向客户往来企业或知情人、银行同业、中介机构、政府管理部门、专家等咨询、公开信息搜集(如新闻媒体、网站等),核实所获取信息的真实性。

可以采取电话、函证咨询、实地调查、信息查询等多种方式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4)完整性原则。

开展用信业务调查前应该设计充分、完整的调查方案(包括调查方式、调查程序、调查内容、调查重点等),以避免重复和无序劳动,丧失效率。

5)客观公正原则。

开展尽职调查,保证调查的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

6)审查审批分离原则。

用信业务审查、审批应遵循岗位、职责、人员相分离的原则。

7)逐级审批原则。

用信业务应逐级审批。

8)独立性原则。

审查、审批人员应严格遵守用信业务审查、审批有关制度规定,独立行使审查、审批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

5.2基本规定1)用信活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符合人民银行、监管部门的规定和省联社相关制度,建立完善的信贷政策制度体系,审慎经营,严格控制风险;2)实行用信主体、用信形式、用信对象三统一。

6流程描述与控制要求阶段流程描述与控制要求风险提示6.1 用信申请环节名称:申请操作部门/岗位:客户/客户职责:提出用信申请。

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操作规程

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XX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信证明业务的管理,防范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提高服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XX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资信证明是指本行根据客户委托,按照规定程序和条件向客户指定的第三方出具资信证明书的金融业务。

资信证明书的证明内容包括客户在本行办理的各项表内外信贷业务是否有逾期(垫款)和欠息余额、人民币和外汇结算方面以及执行结算纪律情况是否良好。

客户与本行业务合作中任何其他方面的资金及信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在本行存贷款的具体数额、企业注册资金验资情况等)均不在本规程所称资信证明书的证明范围之内。

第三条本行可以根据客户申请及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内部审查程序为客户出具标准格式或非标准格式的资信证明书。

第四条本行为客户出具的资信证明书只对截止本证明书所指明时点,被证明人在本行信贷业务逾期(垫款)及欠息、人民币和外汇结算方面以及执行结算纪律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本行对本证明书所指明时点之后上述情况发生的任何变化不承担责任。

第二章资信证明业务操作程序第五条业务申请(一)资信证明的申请人限于在本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及外汇结算账户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本行办理信贷业务机构可以直接受理客户提出的办理资信证明业务的申请。

(三)本行经办机构受理资信证明业务申请时,应要求客户提交下列材料:1.填列完整的《XX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申请书》(格式见附1);2.能够证明客户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相关资料,如营业执照等(原件及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如有)、近期财务报表;5.能够证明资信证明用途的有关文件,包括招投标文件、业务合同、有关业务函件等;6.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中,客户在办理其他业务中已经向经办机构提供过且在有效期内的,经办机构可不要求客户重新提供。

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书及理财产品证明书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书及理财产品证明书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书及理财产品证明书业务管理办法一、概述银行的个人存款证明书及理财产品证明书是一种证明个人拥有一定存款或已购买理财产品的文件。

在许多场合,如申请签证、贷款等,个人需要提供该证明书。

因此,银行业务人员需要对该证明书的业务管理有一定的规范和标准。

二、业务流程银行的个人存款证明书及理财产品证明书业务流程包括以下步骤:1. 申请人办理业务申请人前往银行办理个人存款证明书或理财产品证明书业务。

银行业务人员接待客户,并核对客户身份证明、银行卡、存折等证明客户拥有一定银行存款或已购买理财产品。

确认无误后,进行下一步操作。

2. 填写证明书申请表银行业务人员为客户提供证明书申请表,客户填写相关信息并签署。

业务人员核实填写内容无误后,进行下一步操作。

3. 生成证明书银行业务人员使用银行内部系统生成个人存款证明书或理财产品证明书,打印并加盖银行公章、业务人员签字、日期等信息。

确认打印的证明书无误后,进行下一步操作。

4. 移交证明书给客户银行业务人员将生成的证明书移交给客户,告知客户该证明书的用途、有效期等相关信息。

客户确认无误后,在银行业务人员的辅助下离开银行。

三、业务管理银行业务人员在开展个人存款证明书及理财产品证明书业务前,应进行业务培训和知识普及。

同时,银行应制定业务管理办法,明确业务受理流程,并建立业务情况记录和档案资料。

具体管理措施如下:1. 业务人员培训和考试银行应为业务人员制定业务培训和考试计划。

培训内容应包括银行产品知识、客户身份识别、证明书业务流程、相关规定和政策等。

业务人员应通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办理相关业务。

2. 业务合规管理银行应制定个人存款证明书及理财产品证明书业务合规管理规定。

包括:严格身份验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妥善保管客户信息、防范诈骗等。

3. 业务人员管理银行应对个人存款证明书及理财产品证明书业务人员进行管理。

对业务人员的考核考评应包括业务素质、服务态度、客户投诉协调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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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资信证明业务运营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资信证明业务操作,防范操作风险,根据《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银行个人资
信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个人资信证明业务种类包括个人存款证明、购买理财产品证明、购买基金产品证明、个人贷款记录证明;业务操作包括开立、多重开立、提前终止。

本操作规程所称个人资信证明开立是指我行为个人客户出具资信证明书,如实证明其在我行的个人金融资产数量及业务发生情况,包括存款(含负债类产品、国债)、贷款、购买理财产品、购买基金等业务。

本操作规程所称个人资信证明多重开立是指为已开立资信证明客户再次打印或填写多份内容相同的资信证明书。

本操作规程所称个人资信证明提前终止是指已开立个人存款证明的客户在存款账户冻结期内申请提前解除账户冻结。

本操作规程所称资信证明书包括“个人存款证明”(以
下简称“存款证明书”)、“资信证明书(购买理财产品证明/
购买基金产品证明/个人贷款记录证明)”(以下简称“资信
证明书”)。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称营业网点是指办理资信证明业务的各分行营业部、支行。

本操作规程所称有权签发人是指营业网点授权柜员、营业部经理、行长。

本操作规程所称经办人是指营业网点负责具体办理各类资信证明业务的操作柜员。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客户可在我行任意营业网点申请开立资信证明。

第五条资信证明的多重开立和提前终止必须由原个人资信证明开立营业网点办理。

第六条营业网点须建立《个人资信证明业务台账》(以下简称《台账》,见附件),业务公章使用审批在《台账》登记即可,无需在《银行会计核算专用印章使用登记簿》
重复登记。

第七条“存款证明书”、“资信证明书”营业网点留存
联按照业务发生先后顺序与《台账》一并由网点指定专人专夹保管,于次年业务彻底结束后统一入会计档案库。

第三章开立
第八条业务受理
(一)客户申请开立个人资信证明,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用以开立资信证明的账户实物介质等资料,同时填
写“个人资信证明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如委托
他人办理,还须同时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操作柜员受理客户开立申请,须首先目视客户在“申请书”上“申请人/代理人签字”处签字,然后按业务
审核要求审核提交资料。

业务提示:
(一)客户申请多重开立资信证明书时,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开立资信证明的账户实物介质至原个人资信证明开立网点办理,无需填写“申请书”。

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须同时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客户申请开立个人存款证明,需持我行开立的存折/单、国债业务凭证或记录相关交易的银行卡(不含信用卡)办理;开立购买理财产品证明,需提供记载理财产品交易记录的银行卡等相关凭证办理;开立购买基金产品证明,需提供记载基金交易记录的银行卡等相关凭证办理;开立个人贷款记录证明,需提供记载个人贷款交易记录的银行卡/折、借款合同、业务开通协议、抵质押物交存保管单等相关凭证办理。

第九条业务审核
操作柜员须审核客户提供的身份证件是否符合《银
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客户身份证件为居民身份证的还须进行联网核查,打印联网核查件;审核提供的用以开立资信证明的账户实物介质等资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与被证明人同属一人;审核填写的“申请书”内容是否齐全、准确,是否与账户实物介质、系统记载信息相符。

业务提示:
该业务需授权,有权签发人须按照上述要求审核客户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

第十条业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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