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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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
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营业税
【发文字号】厦地税发[2003]31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3.03.06
【实施日期】2003.01.01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部分失效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厦地税发[2003]31号2003年3月6日)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这次对营业税的征收范围、适用税目、营业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管理等方面的调整范围较广,涉及面较大,请
各基层局迅速组织学习培训,充分理解掌握有关政策,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及时辅导企业按新规定申报纳税。
一、以游览、观光为目的的运输行为(如观光车,环鼓浪屿、厦门-金门等观光船),其实质是从事旅游业务,应按“旅游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二、从事货代业务取得的收入按“代理业”征税,允许扣除与代理业务有关的支付给其他单位的运费、检验检疫费、装卸费、报关报验费、港杂费、仓储费。
货代企业将货代业务(或其中部分业务)再委托给其他货代企业代理的,其计税营业额为扣除支付给该受托单位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物流企业根据实际从事的业务确定适用税目(一)物流企业本身不从事货物运输业务、仅代理与货物运输有关的业务的,其实质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