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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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资料1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
2007-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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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贷款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是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农业银行各种类贷款管
第三条本制度中所称贷款系指农业银行对借款人自主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
第四条本制度中的贷款包括人民币贷款和外币贷款。
第五条贷款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区域产业政策,
第六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要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相统一的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有借有还,到期归
第七条贷款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分级审批,集约经营,审贷分离的
第八条贷款发放实行权限管理,总行对分支行实行授权和转授权。
第九条本制度适用于农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贷款业务。农业银行向境外借款人提供贷款和境外分支机构贷款管理制度另行规
定。
第二章
第十条贷款对象(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
第十一条
(一)借款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的建设和生产
(二)贷款使用确有经济效益,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或
(三)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在其帐户内应保有不低于贷款余额10%的存款作为结算支付保证。自愿接受农业银行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如实向开户行提供有关
(四)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五)
(六)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
(七)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应有符合规定担保条件的保证人、抵押
(八)申请短期贷款,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申请中、长期项目贷款,应有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的项目立项批文,并有符合国务院
(九)
个人不得违背或降低上述基本条件发放贷款。
第三章
第十二条
(一)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一般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中的流动资金需要。短期贷款依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风险度或授
(二)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
(三)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
中、长期贷款一般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和建设中的固定资产项目投资需要。
中、长期项目贷款分为技术改造贷款和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系指用于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中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基本建设贷款,系指用于项目单位进行新建、改扩建项目
第十三条
(一)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信用贷款只对经审查确认资信优良,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发放的短期
(二)
1
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
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担保资格及其偿还能力进行审查,并签订担保
2
或第三人的财
属、有效性和变现能力以及实现抵押权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的有关登记手续。根据抵押物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抵押比例。贷款额不超过抵押物变现值的70%
3
或第三人的动
办理质押贷款,应当对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设定质权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贷款额不得超过质物现值的80%
(三)票据贴现,系指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第四章
第十四条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和还款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技术改造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得
超过5年;基本建设贷款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得超过10年,特殊情况需要超过10年的应报总行批准。票据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止,最长不得超过6
第十五条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日前10天向贷款开户行提出借款展期申请。由开户行报贷款审批人审批。担保贷款展期,还应由贷款保证人(抵押人或出质人)出
所有贷款只能办理一次展期。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定期限;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定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
第十六条贷款利率的确定和利息计收。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和计息方法,确定
农业银行应当按贷款条件自主审查发放,严格管理,应补贴的利息由利息补贴
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国务院确定的贷款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要严格按规定办理。
第五章
第十七条农业银行依法自主经营贷款,除国务院特定贷款外,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各级行在总行授权或转授权范围内依法经营贷款。未经授权和
第十八条县、市、区支行(以下简称县级支行)是农业银行贷款经营的基本单位。各级行均应在权限范围内经营贷款,按上级行授权,负责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检查、贷款发放收回及权限内贷款审批等管理工作,确保贷款效
第十九条总行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直属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应依据国家区域产业政策和农业银行发展规划,统筹安排辖区内贷款投向和投量,
第二十条充分发挥农业银行系统整体功能,逐步加大总、分行调控力度。突出效益原则,努力培育全系统重点信贷区域、高效信贷行业和优良客户群体,实现集约经营。
第二十一条实行人民币、外币贷款统一经营。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借款申请。借款人需要向农业银行借款,应当向开户行直接申请,申明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借款方式、偿还能力及还款来源等基本情况,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及保证
(二)财政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核准的借款人、保证人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
(三)
(四)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同意担保的证明文
(五)
(一)
(二)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