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契文书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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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契文书初探

-——以曾凡中先生藏品为例

从江侗学研究会文/ 张子刚·图/杨昌焕

在封建社会里,除了公共土地不能买卖外,一家一户的私有土地可以自由卖。土地买卖中形成的契约文书,称为地契。地契是封建社会土地流转中的特定产物。地契文书现在虽然丧失凭证功能,但还具有一定的文化功能,仍值得保存和研究。国家民委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编辑出版的《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已将民间契约列为该书《丙篇·文书类》中。

地契文书将逐渐消亡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各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进行了土地改革,土地随之被禁止自由买卖,民间新的地契文书不再产生。原有的地契由于经历多次兵燹、政治运动、火灾、潮湿和虫蛀等人为因素和自然灾害的影响,现已所剩无几。作为民族古籍的一种——契约,是研究地方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难得的珍贵史料,尤其是偏远的民族地区,更显得弥足珍贵。目前各地对地契的搜集、整理、陈列、保管显得十分乏力和无奈。据笔者所知,在从江县搜集地契文书的仅为两人。一个是民间收藏爱好者曾凡中先生,另一人则是县民宗局负责民族古籍搜集整理的韦德怀同志。前者经过数十年的努力,穷尽积蓄,除其他藏品外,所藏的地契原件只有数十件。不过曾先生收藏的地契虽然不多,涉及面还是较广,除了今天从江县的停洞、下江、刚边、往洞等乡镇外,还有榕江县的苗蓝、安乐堡等村寨。涵盖的民族有侗、苗、壮、汉等民族。韦德怀同志在民族

古籍搜集整理过程中,得到从江县境内

瑶族民间地契亦仅百余件,均为照片,

原件仍保存在民间。这些藏于民间的地

契,由于保存条件限制,加之年代久远,

有的已逐渐霉变,有的被虫蛀。现存地

契将有可能逐渐消亡,再也难寻其踪影。

地契文书记载内容

笔者所见到的现存地契照片,均是用毛笔和绵纸制作而成,呈长方

形。绵纸是以构皮树的树皮为原料,手工制作而成。

具有韧性强、较厚实的特点,便于折叠保存,不易损

坏(见左图)。民国时期,民间地契仍用这种材料制

作,但经过政府注册后的地契,还发给用毛边纸铅印

的《买断契》或《新买契》一类的表格一张,作为原

地契的附件。地契记述主要内容,现以光绪三十二年

一月二十二日郭崇锦等人所立的地契为例,加以简要说明。

契2

当断卖田字约人架里大寨郭崇锦,崇峥,树常三人叔自(侄),为因家下缺少即用无出。自愿将父亲遗下之业:坐落地污俄之田大小四坵,共记(计)约禾四拾把整。上抵坡,下抵水沟,左抵沟,右抵坡,四字(至)分明。先问房族、兄弟无人承受,俱各不收,清(亲)自请中上门问到:出断卖与长寨杨老文、老引、老纽三人兄弟名下,承買为业。当日凭中三面议定受过断价,足银柒拾壹两八钱八分文整。当日亲手收回应用,文银约两交清,分文不欠文银。其田自断之后,恁从买主上田耕种,修里(理)管业,不与卖主房族、兄弟、他别外人争论,不关买主之事。俱在卖主一力承当里(理)落。立约一卖百了,永远无异言翻悔。日后无恐(凭),立此断卖田字约为据,永远发达,

承照为据,

老约处批共别主,田老约未交,老约在卖主家。

刘志庚

请凭中龙东移

崇锦亲笔

先典后断

外添二字

光绪三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立断约从以上地契看到,出卖土地的是架里郭崇锦等叔侄三人,购买土地的是长寨杨老文等兄弟三人,中人为刘志庚和龙东移二人。土地所在地是污俄,田大小四坵,面积为禾40把整。四至交代清楚。议定银价为71.88两。银约两清后,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亦作了交代清楚。我们也看到,该地契除正文之外,还有两处外批:一是即“老约处批共别主,田老约未交,老约在卖主家”;二是“先典后断,外添二字”。

民间需要出卖土地,往往先征求房族兄弟及近邻意见,看是否有人认买。如果无人购买,再请中人找其他人购买。除契2外,再看民国二十一年(1932)高船寨王老流卖田契约也是这样写的。

契26

立断卖田字约人高船寨王老流,为因家下缺少钱用无出,自愿将祖父遗下之业,坐落地名岑问田大小三坵,约禾伍拾肆把,出卖先问房族,后问近邻,无人承领,然后请中上门问到卖与本寨盘□、王补哉二人名下,承买为业。当日凭中议定断价洋一千一百零贰拾毫整,即日银字两交清白,并无少欠分文,亲手收回应用。其田至断之后,恁从永远耕种、管业,卖主后来不得异言、翻悔。如有来历不明者,俱在卖主承当、理落,不关买主之字(事)。一卖百了,父断此(子)休,恐无凭,立此断卖字约为据。

王家秋

凭中

王老先

代筆王国贤

民国二十一年

上述两件记述的主要内容,既要有买卖双方当事人、中人、代笔人(亲自书写的除外),还要写明土地的地名、面积、四至、地价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立约时间等。契2比较典型,除了正文外,还有外批,或叫注明。

地契文书产生的条件

农耕时代的农民,往往将土地看成是命根子,非到万不得已的地步,是不会轻意将土地卖给他人的。出卖土地,就要有地契作为买卖的凭据而出现。从现有的28件地契文书的记载来看,大体出于缺钱、缺粮和家人亡故的三种情况中的一种,才决定出卖土地。

第一种原因是缺钱出卖田地的,占的比重较大。28件地契中占了25件,占89.3﹪。

契16

立卖田人射里(今则里)老寨老酒,为因家下缺少用度无出,自愿将摆虚田一坵,约禾玖把。慿中出断卖与龙朝辉明(名)下,承买为业。当日慿此实受过断价文银五两整,亲手收回应用。其田自断之后,恁从买主开坎、耕种、管业,不与弟兄、房族、外人相干。如有异言,俱在卖主一力存当,今欲凭此此断□□□。

凭中三度

代筆雷正乾

嘉庆八年七月十二日立

侗族地区公有和房族共有土地不允许买,也不允许任何人霸占。家族中共有的土地,经过协商后是可以买卖的。清道光五年(1825)七月初一日黄朝爵等5人商议后,将祖上遗留下的共有遗产——大小田7坵,卖与徐大川就是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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