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契文书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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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地契欢迎

农村地契欢迎

农村地契协议书(地契协议书怎么写)导读:农村地契合约书包括:双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卖方的个人身份信息(身份证号、姓名等),买方的个人身份信息(身份证号、姓名等)以及其他要求的身份信息。

农村地契合约书包括:一、双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卖方的个人身份信息(号、姓名等),买方的个人身份信息(号、姓名等)以及其他要求的身份信息。

二、土地的基本情况:包括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土地使用权归属等情况。

三、出让费用:根据当地的市场行情,明确双方的出让费用金额。

四、土地使用权交割:卖方将土地使用权交割给买方,买方收到土地使用权后应立即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五、签字:双方应当在合同上签字,以示双方对此合同的真实同意。

六、其他约定:如有其他相关约定,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并在合同中记录。

农村协议书地契应涵盖如下条款:一、地契协议书的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号、住址等信息。

2、土地使用权的内容:包括土地的具置、面积、土地使用权的来源以及使用权的类型(如商业用地、住宅用地等)等。

3、土地使用权的租期:规定土地使用权的租期,以及双方解除协议的条件和程序。

4、土地使用权的租金:规定承租人支付给出租人的租金金额以及租金支付方式等。

5、土地使用权的保障:规定出租人应当尽到的义务,以及承租人在使用土地时应当遵守的规定。

6、违约责任:规定发生违约行为时,双方的责任和处理程序。

7、其他事项:其他有关土地使用权的事项,如协议的变更、转让等。

二、地契协议书的编制1、双方当事人首先应签订《地契协议书》,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做出相应的承诺;2、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填写《地契协议书》中的相关条款;3、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并以两份之后的形式签订《地契协议书》;4、将《地契协议书》送至当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地契登记手续;5、将地契登记证书交付双方当事人,完成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登记手续。

农村协议书地契必要条款:地契合约协议书应包含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地契出让方及受让方的姓名、号码、住址等必要的基本信息。

清代道光年间湖北天门熊氏田地买卖契约文书初探

清代道光年间湖北天门熊氏田地买卖契约文书初探

清代道光年间湖北天门熊氏田地买卖契约文书初探作者:梅磊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2期摘要:本文所研究的契约文书,出自湖北天门县岳口镇的一个熊氏家族。

相对于社会而言,一个家庭无疑是个小单位,有时似乎微不足道。

然而,一个家族存留下来了归户明确、持续时间长达两百多年的契约文书,而且内容相当丰富——涉及土地买卖、房产基地买卖、土地租佃、土地质当、商贸经营、借贷等诸多方面,总数多达一千八百三十五件,提供了一宗由家庭到宗族,由宗族到地方,甚至在更广阔的范围内考察社会变化的相对系统、完整的史料①。

关键词:契约文书;草契;找绝契;补足契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5-0174-03作者简介:梅磊(1991-),男,汉族,河南新蔡人,郑州大学法学院2013级硕士研究生,法律史专业,研究方向:中国法制史。

一、赤契、白契与草契国家为了维持正常的经济生活秩序,减少在契约订立过程中出现的纠纷,规定交易田地房产等都要统一纳税。

“民间买卖田房,例应买主输税交官,官用印信钤盖契纸,所以杜奸民捏造文券之弊”。

②于是就产生了赤契与白契之分。

③道光年间的湖北天门熊氏田地买卖契约文书,共计八百三十三件。

其中,赤契七百五十八件,约占契约文书总数的百分之九十一左右;白契七十五件,约占契约文书总数的百分之九左右。

从年代分布上来看,赤契的年代分布与道光年间湖北天门熊氏田地买卖契约文书的年代分布基本一致,白契的年代分布则与道光年间湖北天门熊氏田地买卖契约文书的年代分布有所不同。

数量并不算多的田地买卖白契呈现出集中分布于少数年份或月份的现象,甚至个别年份的契约文书均为白契。

草契,指的是买卖双方为订立正式契约文书而提前拟定的契约。

在熊氏家族所保有的八百三十三件契约文书中,包含的就有草契。

典型的两份契约文书为《道光三年十月二十三日张汝荣卖田契》与《道光三年十月二十三日张汝荣卖田赤契》:道光三年十月二十三日张汝荣卖田契④立永卖白田约人张汝荣,今因移就,将祖遗陶林垸一北陶团白田一形,计丈壹畝乙分乙厘一毫,载正银二分乙厘一毫,情愿请凭亲中程加修等说和,荣出笔永卖与熊葵园大老爷名下为业。

普及一下地契

普及一下地契

普及一下地契
地契是啥?
地契是指买卖、典押土地时双方制定的文书凭据。

旧时期的地契分为白契和红契两种。

买卖双方不通过官府,按约定俗成的方式私人订立的契据叫做草契或白契,契据上一般还会写上第三方证明人。

通过官府验证完税后出具的契据叫做红契或官契。

红契的纸张也是白色,不过是官方统一印制的制式契据。

之所以叫红契,大概也是因为契据上盖了大红的官府大印的缘故。

红契经过官府验证出具,自然也就具备了法律效力。

但在旧时期,白契也是被普遍认可的一种契据。

毕竟以前的人,在诚信这方面,一口唾沫一口钉,比现在的人强多了。

那时候也没有复印机,所以订立好的契据一般都只有一份,由买方来保存,作为他土地所有权的凭证。

在我们这样的传统农耕社会,对于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先辈们来说,拥有多少张地契,应该是他们为之奋斗一生的终极目标,地契上的土地数值也是衡量一个家族财富的重要指标。

旧时期的地契在1949年建国后,由于土地仍允许私人买卖,所以依然存在。

直至国家在1953年出台了土地相关政策后,这些地契便彻底地退出了历史舞台。

下面展示一组民国时期的地契,这些地契整理自今天的甘肃宁县盘克镇,由龚建辉提供。

契约

契约
百余份老地契 记录土地交易演变史
2011-05-20 09:06:51 来源: 评论:0 点击:1012
从新中国建立之后,地契这种文书,对于普通市民来说就越来越陌生了。偶尔从民俗博物馆里看到一张早年间的地契,都会让人感到非常新鲜,甚至兴奋好一阵。然而,我市陈仓区民政局工作的干部杨宝祥通过多年收藏,迄今已经拥有了一百多张不同时期的地契,而且这些地契大多已有上百年历史。几位从事收藏行业多年的专家一致认为,这些纸质契约保存之完整、时间跨度之大、数量之多目前在全省都是不多见的,不仅具有很高的收藏价值,而且对研究土地政策沿革以及当地来到了陈仓区民政局,见到了杨宝祥和他的这些“宝贝”。
“这可是我多年来的心血啊!”一见到记者,杨宝祥小心翼翼地取出几本册子,从中依次拿出一张张已经泛黄的绵纸契约文书铺开在桌面上,“我通过五六年的辛苦搜集,现在已经拥有超过一百张地契了!”记者看到,历经岁月的洗礼,这些地契的纸张已经微微发黄,有些边缘处也已有些许破损,但大多数基本上保存完好。
“这份光绪年间的地契是一组三联套完整的土地买卖契约文书。它由六张完整的私契(白契)、官契(红契)和一张屯田契尾(契税单)组成,共十三张,记录了六次土地交易,是一份非常典型又非常难得的珍贵土地契约文书的实物。”杨宝祥告诉记者,这份地契为我们认识和研究清代土地买卖和政府干预地权转移等方面提供了可靠的文字实物资料。
这是一份分田契约,正文共有二百余字,详细地记录了蒙氏家族三个儿子理、智、信,侄子泰、安五人分置祖业的情况。在地契的末尾处记录了8名中见人和代书人的名字。杨宝祥告诉记者,这是一张民间契约,虽然没有经过官府的验证,但由于中间人和说合人大多为当时村上或乡里有地位、有威望的人,具有一定权威或者经济基础,所以这8个人就相当于这桩土地分配的证人,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在这张地契的最后,记者看到落款时间为乾隆二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1756年),细细算来,距离现在已经整整255年了。

地契文书

地契文书

阴阳院
出给地契
本院
今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南川区
乡 村 社


住居恭
诣墓前

圣设供焚
香炳炬召山安位纳

信人




自辞尘世形魂





宜奠
谢臣


出备金帛珍财一大包亡人
座落地名
向买到山岗吉地一穴
之向东至甲乙青龙南至丙丁
朱雀西至庚辛白虎北至壬癸玄武上至青天下至黄泉乾坤艮
巽八卦分明凭青依童子交钱去后永远作坟茔伏尸不得占坟古墓
若有侵占
许令受
地亡人
执契
赴告
女青天依律问罪施行今恐亡人 在阴府无凭立
契此契

天运 年 月
日立契买
地人 岁月主 ○押心
九宫钟瑞气
八卦粲祥光
天上张坚固○上心
地下李定度○十心
中保人石功曹○中心过钱人金玉簿
引进人东王公○金心说合人西王母○水心踩界人白鹤仙○水心书契人敕令人○念税尾执照土府门下荐出给税契事
伏以乾坤交泰日月分明阴阳分造化自古至如今生前居其屋殁则葬无丘坟
存人乡村社龙虎血脉正坐向安坟茔左边青龙右边白虎前面朱雀后面玄武定四山来朝供亡人
坐中心踩界一丈八四十九步停东西南
北界 四
至要

明 自此买过后
当管亡
人神坛不得占 古墓不敢侵
如有违者押赴本山年月分明
自从宣布后亡人 你受地后领受香烟
三三登上品
了了入真神
地亡人
亲身佩照永远作文凭 须



运 年 月 日给会亡人
亲收诸神作证
三十三天亡人准此。

古代地契

古代地契

从乾隆时期地契看古代三级地界变迁有研究者这样说,地契是反映旧时代社会经济状况、农民赋税、地价变迁、粮食价格的一个标本,有着鲜明的时代特色,是封建社会中政府给土地所有者所颁发的最具权威性的“执照”,也是封建社会里最能体现土地所有者身价和社会地位的标杆。

一份份地契背后,浓缩了中国农村土地变革的全部历史。

地契作为见证我国土地权属变更的重要历史资料,真实地反映了我国不同的历史时期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土地权属变更及对土地的管理制度,甚至反映某一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状况。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正是这张最为轻盈单薄的纸,却承载了封建集权制度下中国最为深刻厚重的历史。

“民契”与“官契”中国古代史料中关于地契的概念是这样解释的:是典押、买卖土地时双方订立的法律文据。

其中载明土地数量、坐落地点、四至边界、价钱以及典、买条件等,由当事人双方和见证人签字盖章。

是转让土地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地契由卖方书立,内容包括土地面积、坐落、四至,地价,出让条件,当事人双方、亲属、四邻、中人及官衙等签字盖章。

未向官府纳税前的地契称为“白契”,经官府验契并纳税后称为“红契”。

只有“红契”具有法律效力。

地契由买方保存,作为土地所有权凭证,可以凭它作抵押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国家土地征用条例公布前(1953年11月前)土地允许买卖,在买卖土地时仍需书写地契。

我国古代的地契分为白契和红契两种,俗称“民契”与“官契”。

买卖双方未经官府验证而订立的契据叫做草契或白契。

立契后,经官府验证并纳税,由官府为其办理过户过税的手续之后在白契上粘贴由官方排版统一印刷的契尾,钤盖县州府衙的官方大印,规正三寸许,方制,篆体,红色赫然,便成了官契,或者也叫做红契。

乾隆时期的契约文书原兰州柴油机厂武保科科长周永泰先生祖籍榆中县来紫堡乡圈湾子村,目前退休在家,是桑园子周氏家庭第十九世孙,在他的引荐下我们见到了桑园子周氏家族第十一世先祖遗留下来的一份珍贵的契约文书。

近代上海道契与明清江南土地契约文书之比较(1)

近代上海道契与明清江南土地契约文书之比较(1)

近代上海道契与明清江南土地契约文书之比较(1)[提要]道契是近代上海(主要在租界地区)土地运作的重要契据。

其契纸称为“出租地契”,即把地产使有权转让给外国人,因例送苏松太道署盖印发给,俗称“道契”。

这类文契名为永租,实同买卖,成了外国人在华执业之凭证。

从逻辑上说,近代上海发行的道契与明清时期江南土地买卖租赁契约存在着一定的承袭关系,但由于租让对象发生了变化,尤其是在租界特有氛围的孕育下,旧有的土地形态出现分解,并由此演化出新的土地关系与经营方式。

作为一种体现近代土地契约关系的文契,道契的格式内容、经办手续,以及按照条例法规转让土地财产权利的意识与习惯,对上海以至周边地区产生了较大影响。

另一方面,道契具有的良好信用,以及它在实际运作中所形成的一套程式,是为我国传统契约文书在其演进中所欠缺的。

近代开篇,列强入侵,沿海开埠通商,中国社会发生剧烈变化。

孙中山先生曾说:“近来欧美的经济潮流,一天一天的侵进来了。

各种制度都是在变动,所受的头一个最大的影响,就是土地问题。

”[1]上海等地通商开埠之后,围绕着土地的租赁与经营,出现了一种新的土地契式,这种契式与传统的土地契约存在着某种关联,而于具体实践与操作过程中,却较多吸收欧美的体制与经验,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土地契约制度,也逐渐实现了向近代的转型。

一近代上海土地制度的形成与确立,有几个关节点,而《土地章程》无疑是其中最关键的。

在具体实践方面,《土地章程》公布二年后出台的道契,作为一种新式的土地文契,成为半个多世纪上海(主要在租界地区)土地运作的重要契据。

其契纸称为“出租地契”,即把地产使有权转让给外国人,因例送苏松太道署盖印发给,俗称“道契”。

这类文契名为永租,实同买卖,成了外国人在华执业之凭证。

从逻辑上说,近代上海发行的道契与明清时期江南土地买卖租赁契约存在着一定的承袭关系,但由于租让对象发生了变化,尤其是在租界特有氛围的孕育下,旧有的土地形态出现分解,并由此演化出新的土地关系与经营方式,对上海乃至江南地区的社会经济结构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清代契约文书中的家族及村落社会生活_贵州省锦屏县文斗寨个案初探_张应强

清代契约文书中的家族及村落社会生活_贵州省锦屏县文斗寨个案初探_张应强
② 各类契约 文书 乾隆 朝有 84 份 , 嘉庆 朝 96 份 , 道 光朝 116 份 ;咸丰之后四朝除了光绪间有近 40 份外 , 都只留下了很 少的字约 ; 民国年间的契约有 90 多份 , 另有一份是 1952 年 10 月 20 日签订的。
③ 锦屏县档案馆藏《锦屏林业契约》 卷五 , 第 5 号 。 ④ 锦屏县档案馆藏《锦屏林业契约》 卷五 , 第 11 号 。 ⑤ 文斗上寨姜文勷一族的 族谱的 记载就 反映了 此历史 事件 , 云 :“ 延及高祖凤台公 , 见势可转移, 遂于康熙三十二年 , 约 齐各寨 , 输 粮入籍 。 时下寨正与上寨隙 , 不 愿同行 , 见 上寨与各 寨事成 , 遂 捐银 赴天柱投诚 。 所 以一 寨隶 两 属 , 皆 一 时之 愤 致之 也 。” 参见 杨有 赓 《〈姜氏族谱〉反映的明清时期文斗 苗族地区 经济文化 状况》 , 载贵州 民族研究所 、贵州民族研究 学会编《贵州 民族调 查》(之六), 1988 年 11 月 , 第 346 ~ 347 页 。
[ 关键词] 清代 ;契约文书 ;文斗寨 ;村谱社会生活 [ 中图分类号] C912.3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002 -3887(2005)05 -0059 -06
Social Life of Clans and Villages Recorded in
the Contract Documents of Qing Dynasty
张 应 强
清 代 契 约 文 书 中 的 家 族 及 村 落 社 会 生 活
5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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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和深入的研究。 近年来, 通过我们推动的一项合作计划 ,

已经在民间收集到大量契约文书 。① 本文选取文斗下寨某

清水江文书棉花地契初探——以黎平罗里三村文书为例

清水江文书棉花地契初探——以黎平罗里三村文书为例


省级



贵 州 少 数 民 族地 区 多 种 农作 物 的 引 进 与 土 地 利 用 与 效 率研


以 黎平 清水 江 文 书 为 例 》 项



编号 贵州大学
: , ,
20 1 6
年第 5 号

作 者 简介 軍应 超
? 2 1 4 .


992




男 贵 州 黎 平 人 贵 州 大 学 清 水 江 研究 中 心研 究 人 员

其花 地

卖 之后 任 从 买 主 下 地 种 花 管 业


主并 无异 言 倘 有别 人 争论 具在 卖 主



立存 当
因恐
心 难凭 杨立此断 卖 字


纸永 远
发达 存 照 为 据

凭 中 吴再清

代笔 杨 秀灵

民国三 十四
年 九月 廿


笔 者所 见 文书 仅是 罗 里乡 的 部 分 文 书 所 以
二把 出

願 将 祖棉 花 地 唑 落 土 名 登 憾 约 禾

断 与 五 胡 寨杨 含 明 名 下 承 买 为 业





凭 中议定 断价足 色纹 银
一 ,
两 五 禾整 亲 收

用 此 棉 花地

断 之 后 任 从 买 主 耕 种 管 业 不 许 房 族相 干 争

卖 百

浅谈民间土地契约文书的开发利用

浅谈民间土地契约文书的开发利用

浅谈民间土地契约文书的开发利用作者:潘亚鹏王爱新李晓英来源:《丝绸之路》2013年第08期[摘要]本文介绍了土地契约文书的基本概况及其蕴含的信息资源,分析了土地契约文书的研究价值,并对其开发利用方式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民间土地契约;契约文书;红契;白契[中图分类号]I20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3)08-0039-03土地是封建社会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和财富象征,历朝历代都非常重视土地与户口的关系,历史上的赋役制度就是建立在土地与人口基础上的。

土地的兼并、集中、转移都会影响到民生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历史上的社会动乱、农民起义无不与土地有关,土地是农业社会的标志,是人们赖以生存的直接资源。

在民间土地买卖交易中,为防空口无凭产生变故,一般都签订土地契约,包括买卖文书、典当契约、租佃契约、抵押字据等几个方面。

土地契约文书是我国历史上产生最早的一种地契,也是最基本最普通的一种契约,它随着中国古代农业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出现而问世,距今已有2000年时间。

土地契约文书与人们的经济生活密切相关,是民间生活形态的反映。

因此,研究土地契约文书具有重要意义。

一、民间土地契约文书概况土地契约文书是买卖土地双方相互认同的文字合同,其构成内容包括买卖双方姓名、出卖缘由、土地面积、土地界限、土地价格、交讫日期、注意事项等,除买卖双方签押外,还有中人、书写人等见证人的签押,以示合法生效。

土地契约为地权提供了约束和保障机制,使社会生产秩序有规可循,减少矛盾冲突发生。

传统土地契约文书有红、白两契之分。

凡民间百姓双方由中人撮合,保人担保,买卖双方签押订立的契约,不经官府,称为民契。

民契不经官府,未履行纳税,不盖官印,故又称为白契。

白契虽然具有法律凭证作用,但易产生纠纷,而且得不到官府的有效保护。

为了维护正常土地交易秩序,减少诉讼纠纷,增加财政税收,官府规定买主须将订立的土地契约呈送官府交纳税银,然后加盖官印,发还买主收存,这种盖过红色官印的白契称为红契。

印证乡情 佐证历史

印证乡情 佐证历史

印证乡情佐证历史作者:刘炼来源:《文物鉴定与鉴赏》2018年第02期摘要:文章从东莞市博物馆馆藏晚清民国地契出发,介绍馆藏地契的基本情况、契约的内容以及所反映的社会现象,从中了解到晚清、民国时期东莞传统的人情、道德、民风和习俗。

关键词:地契;东莞市博物馆;乡情民间地契是人类文明历史发展的见证物,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关注、重视。

地契作为见证我国土地权属变更的重要历史资料,真实地反映了我国不同历史时期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土地权属变更以及土地的管理制度。

地契是契约文书的一种,作为珍贵的一手资料,承载了各类信息。

目前所见最早的契约文书是在出土汉简中发现的西汉契约及东汉的买墓券。

自近代以来,我国许多地方都有契约文书资料相继发现,特别是近30年来对新发现契约文书的整理汇编成果纷纷出现。

2007年,任吉东撰写的《近代中国契约文书及其研究》介绍了徽州契约文书、四川盐业文书、上海房地契、广东土地契约文书、京津地区契约等。

除此之外,还有吴丽平的《明清契约文书的搜索和整理综述》、杨国桢的《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谭棣华等著的《广东土地契约文书》、张传玺的《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安徽省博物馆编的《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周绍泉等编的《徽州千年契约文书》等大量著作。

据杨国桢先生推测,仅中外学术机构搜集入藏的明清民间契约就有1000万件以上。

本文主要是从东莞市博物馆馆藏晚清民国地契出发,介绍馆藏地契的基本情况、契约的内容及其所反映的社会现象,探讨当时当地的社会经济状况、人们的思想观念变化以及村民经济兴衰等情况。

1 馆藏地契概述地契大多散落在民间,因而这种“最轻盈单薄的历史载体”收集起来颇费周折。

翻看着这些历经坎坷保存下来的老地契,尽管它们已经发黄甚至虫蛀破损,却在字里行间透露出浓浓的乡土民情,给人一种强烈的历史厚重感。

东莞市博物馆馆藏晚清民国地契共69份,主要是土地流转的文约。

从契约的时间来看,从清道光十五年(1835)始,历经道光、咸丰、同治、光绪和宣统及至民国时期,时间跨度115年,最早的距今近200年,其中晚清28件,民国41件。

印证乡情 佐证历史——东莞市博物馆馆藏晚清民国地契略说

印证乡情 佐证历史——东莞市博物馆馆藏晚清民国地契略说

【稽古】The Archaic to Now印证乡情 佐证历史……………………………——东莞市博物馆馆藏晚清民国地契略说民间地契是人类文明历史发展的见证物,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关注、重视。

地契作为见证我国土地权属变更的重要历史资料,真实地反映了我国不同历史时期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土地权属变更以及土地的管理制度。

地契是契约文书的一种,作为珍贵的一手资料,承载了各类信息。

目前所见最早的契约文书是在出土汉简中发现的西汉契约及东汉的买墓券。

自近代以来,我国许多地方都有契约文书资料相继发现,特别是近30年来对新发现契约文书的整理汇编成果纷纷出现。

2007年,任吉东撰写的《近代中国契约文书及其研究》…介绍了徽州契约文书、四川盐业文书、上海房地契、广东土地契约文书、京津地区契约等。

除此之外,还有吴丽平的《明清契约文书的搜索和整理综述》…、杨国桢的《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谭棣华等著的《广东土地契约文书》…、张传玺的《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安徽省博物馆编的《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周绍泉等编的《徽州千年契约文书》…等大量著作。

据杨国桢先生推测,仅中外学术机构搜集入藏的明清民间契约就有1000万件以上…。

本文主要是从东莞市博物馆馆藏晚清民国地契出发,介绍馆藏地契的基本情况、契约的内容及其所反映的社会现象,探讨当时当地的社会经济状况、人们的思想观念变化以及村民经济兴衰等情况。

1 馆藏地契概述地契大多散落在民间,因而这种“最轻盈单薄的历史载体”收集起来颇费周折。

翻看着这些历经坎坷保存下来的老地契,尽管它们已经发黄甚至虫蛀破损,却在字里行间透露出浓浓的乡土民情,给人一种强烈的历史厚重感。

东莞市博物馆馆藏晚清民国地契共69份,主要是土地流转的文约。

从契约的时间来看,从清道光十五年(1835)始,历经道光、咸丰、同治、光绪和宣统及至民国时期,时间跨度115年,最早的距今近200年,其中晚清28件,民国41件。

这批契约一般保存较好,部分有残缺或轻微虫蛀,墨笔字迹清晰可辨。

山西沁源渣滩村王氏家族契约文书

山西沁源渣滩村王氏家族契约文书

□李辉芳安海山西省民俗博物馆馆藏沁源县中峪乡渣滩村王氏家族契约文书一套,纸张大小不等,略黄,有的折缝处有破损。

手书字迹清晰可辨,印刷文字较为模糊。

最早一张为嘉庆十二年(1807年),最晚一张为1954年,记录了约150年间沁源契约行文规范的变化,对了解清代以降契约文书处理信息有重要意义。

为行文方便,有必要对文中所涉相关词汇进行解释。

通常认为地契有民契和官契两种。

由立契人自备纸张书写,且买卖双方未经官府验证而订立的契据叫民契,也叫白契、草契。

立契后,经官府验证并纳税,在白契上粘贴官方统一印刷的契尾,钤盖县州府衙的方制大印,便成了“官契”。

因红色官印赫然醒目,因此也有红契之称[1]。

但事实上,清乾隆时期起,由各州县负责印刷推行,开始使用统一内容与格式的契纸,名为“官契”。

两个“官契”并不完全相同。

因此,加盖公章即为官契的说法并不严谨。

本文为避免产生歧义,将自找纸张自行书写的契约,不论有无公章,统称草契;文中的官契指统一印制的官契。

一、王氏地契的形式(一)不同形式该组王氏地契共计用纸29张,其中草契12张,官契12张,契尾5张。

1.草契王氏地契中的地契、房契、房地契、换契和分单文约都有草契出现。

现分述如下。

均为传统书写习惯,即用毛笔从右到左竖行书写。

有相对固定的内容。

主要包括:立契人(卖主)姓名和买主姓名;地产来源、性质和出卖原因;土地名称、面积及坐落四至;出售价格、总价银及支付方式等;卖方申明无重复交易和其他产权纠葛情事;其他附注事项;立契时间;立契人、中人及其他应邀见证交易人签字画押等。

20世纪50年代的地契的草契为统一印刷的格式,形式上类似于清代的官契,不同处在于将“官契”二字更改为“草契”。

契约相对固定的内容为印刷体,立契人姓名、四至、价格等非固定项目仍需手写。

原证或原契编号、原产量等内容的增加,是对原契约与产权的认可。

新增村(卫)长的签字,说明此时地契的管理更加规范。

新增产邻的签字,也可看出此时期对明确产权更为重视。

清末民初地契卖约文书解读

清末民初地契卖约文书解读

清末民初地契卖约文书解读
清末民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这个时期发生了许多变革和改革。

在这个时期,土地的买卖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经济活动,而地契卖约文书则成为了记录土地买卖交易的重要文件。

地契卖约文书是指在土地交易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签署的书面协议。

这些文书
通常包括买卖双方的姓名、地址、土地的具体位置、面积和价格等重要信息。

通过这些文书,买卖双方可以确保自己的权益,避免后续发生纠纷。

在清末民初,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的进程加速,土地买卖成为了人们
获取财富的重要途径。

地契卖约文书的使用也变得非常普遍。

通过这些文书,农民可以将自己的土地卖给他人换取金钱,而商人和地主则可以通过购买土地来获取更多的财富。

然而,清末民初的土地买卖过程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

一些不法商人和地主
可能会通过虚假的地契卖约文书来欺骗买方,使其付出更多的金钱或失去土地。

因此,买方在进行土地交易时,应当仔细审查地契卖约文书的内容,确保其准确无误。

在回顾清末民初的地契卖约文书时,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社会从农业向工业化转
变的背景。

这些文书记录了当时土地买卖的情况,反映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

同时,这些文书也是研究清末民初社会和经济历史的重要资料,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当时的土地制度和交易行为。

综上所述,清末民初地契卖约文书是记录土地买卖交易的重要文件。

通过这些
文书,买卖双方可以确保自己的权益,避免后续发生纠纷。

同时,这些文书也是研究清末民初社会和经济历史的重要资料。

因此,对于我们了解清末民初社会经济发展变化具有重要意义。

地契文书初探

地契文书初探

地契文书初探-——以曾凡中先生藏品为例从江侗学研究会文/ 张子刚·图/杨昌焕在封建社会里,除了公共土地不能买卖外,一家一户的私有土地可以自由卖。

土地买卖中形成的契约文书,称为地契。

地契是封建社会土地流转中的特定产物。

地契文书现在虽然丧失凭证功能,但还具有一定的文化功能,仍值得保存和研究。

国家民委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编辑出版的《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已将民间契约列为该书《丙篇·文书类》中。

地契文书将逐渐消亡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各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进行了土地改革,土地随之被禁止自由买卖,民间新的地契文书不再产生。

原有的地契由于经历多次兵燹、政治运动、火灾、潮湿和虫蛀等人为因素和自然灾害的影响,现已所剩无几。

作为民族古籍的一种——契约,是研究地方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难得的珍贵史料,尤其是偏远的民族地区,更显得弥足珍贵。

目前各地对地契的搜集、整理、陈列、保管显得十分乏力和无奈。

据笔者所知,在从江县搜集地契文书的仅为两人。

一个是民间收藏爱好者曾凡中先生,另一人则是县民宗局负责民族古籍搜集整理的韦德怀同志。

前者经过数十年的努力,穷尽积蓄,除其他藏品外,所藏的地契原件只有数十件。

不过曾先生收藏的地契虽然不多,涉及面还是较广,除了今天从江县的停洞、下江、刚边、往洞等乡镇外,还有榕江县的苗蓝、安乐堡等村寨。

涵盖的民族有侗、苗、壮、汉等民族。

韦德怀同志在民族古籍搜集整理过程中,得到从江县境内瑶族民间地契亦仅百余件,均为照片,原件仍保存在民间。

这些藏于民间的地契,由于保存条件限制,加之年代久远,有的已逐渐霉变,有的被虫蛀。

现存地契将有可能逐渐消亡,再也难寻其踪影。

地契文书记载内容笔者所见到的现存地契照片,均是用毛笔和绵纸制作而成,呈长方形。

绵纸是以构皮树的树皮为原料,手工制作而成。

具有韧性强、较厚实的特点,便于折叠保存,不易损坏(见左图)。

民国时期,民间地契仍用这种材料制作,但经过政府注册后的地契,还发给用毛边纸铅印的《买断契》或《新买契》一类的表格一张,作为原地契的附件。

通海地区明清时期地契文书探微——以通海县档案馆馆藏地契文书为例

通海地区明清时期地契文书探微——以通海县档案馆馆藏地契文书为例

通海地区明清时期地契文书探微——以通海县档案馆馆藏地
契文书为例
周国富
【期刊名称】《云南档案》
【年(卷),期】2022()4
【摘要】地契文书是旧社会土地交易的记录,是一种凭证性文件。

从土地交易过程中是否有官方机构参与,区分为官契(红契)和私契(白契)。

通海县档案馆馆藏有百余份明清时期的地契文书,形成时间最早为明朝弘治壬子年(1492年),最晚为清朝宣统元年(1909年),时间跨度417年。

本文从馆藏部分地契文书中辑录4份为例,从地
契文书的形式特征与行文格式、地契文书反映的信息、从田土交易到契税征收、作为档案史料的地契文书、地契原文辑录及解读五个方面来阐述。

【总页数】6页(P22-27)
【作者】周国富
【作者单位】通海县档案馆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K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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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循化厅土地契约文书与土地交易

清代循化厅土地契约文书与土地交易

清代循化厅土地契约文书与土地交易
杨红伟;苗虹瑞
【期刊名称】《青海民族研究》
【年(卷),期】2018(029)004
【摘要】清代循化厅土地契约文书保存反映着康熙至光绪年间土地交易最为真实的历史状况.清代循化厅土地交易主要源于土地使用不便和家庭缺少用度,因而导致以绝卖为主的土地交易类型,呈现出土地交易不够频繁,小规模分散交易的特点.受山多地少等自然环境的影响,清代循化厅土地交易主要是在村级土地市场进行,且宗法色彩更为浓厚.与其他地区相比,循化厅土地交易价格的剧烈涨落,则反映了清朝多元边疆民族社会的频繁失序.
【总页数】6页(P104-109)
【作者】杨红伟;苗虹瑞
【作者单位】兰州大学,甘肃兰州730020;兰州大学,甘肃兰州73002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K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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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地契的多重样本

古地契的多重样本

与有房产合同一样,古时也有地契。

字里行间,一段彼时的地方历史跃然纸上,从中可以看出当时地方的权籍管理、交易及纳税情况。

由于数量稀少和不可复制的特性,地契在收藏品类中愈显珍贵。

同时,古时的地契尺寸大、面幅大、纸质特殊、带有官印,在形式上非常漂亮,所反映的内容也相当丰富,史料价值和市场价值都非常高。

在收藏市场不断升温的形势下,国内古地契也一时“洛阳纸贵”,成为藏品市场中的新热点。

样本一:旧地契的冷与热近年来,随着收藏热潮的兴起,藏品门类也逐步由字画、钱币、古籍、瓷器、赏石、票证等向其他类藏品拓展,而民间地契(契约)就是被藏家所看好,且集收藏兼研究于一体的又一门类藏品。

目前,收藏地契的人并不多,存世量也不多,它的价值还没有被人们所认识,所以市场的价格也比较便宜,应该说是收藏的好时机。

地契是中国历史上土地权属变更时的凭据。

这些契证不仅记载了不同历史时期社会生活中的种种法权关系,而且留下了不同时代、不同地域有关土地、房产、货币等的民间史料,同时也反映了各个历史时期的造纸、印刷、书法、篆刻等文化信息。

房地契收藏在收藏界还算是个偏门,比较有价值的要数“官、老、红”——“官”指的是红契;“老”指的是年代久远,市场上比较常见的明清以后的地契;“红”指的是在中共领导下的土地革命时期产生的地契。

在当下品种繁多的投资收藏中,旧地契收藏可谓是投资收藏领域的新宠,值得研究和重视。

从社会价值标准来看,一张文书,既是承载家庭祖业的一种物质象征,又是家庭成员之间一种难以割舍的精神寄托,还是一种蕴含重要信息的文化符号。

世世代代,人们不仅渴望拥有它,还会珍为生命般重视它;从经济学观点来看,行将远去的旧地契,像一个深藏地下的古器物,越古老就越稀少,越稀少投资升值的空间就越大。

据了解,旧地契的收藏目前是一个冷门,不过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认识世界、认识事物能力的改变和提升,也正在悄然升温。

通过市场走访了解,记者发现地契收藏有诸多方面的研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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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契文书初探-——以曾凡中先生藏品为例从江侗学研究会文/ 张子刚·图/杨昌焕在封建社会里,除了公共土地不能买卖外,一家一户的私有土地可以自由卖。

土地买卖中形成的契约文书,称为地契。

地契是封建社会土地流转中的特定产物。

地契文书现在虽然丧失凭证功能,但还具有一定的文化功能,仍值得保存和研究。

国家民委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编辑出版的《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已将民间契约列为该书《丙篇·文书类》中。

地契文书将逐渐消亡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各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进行了土地改革,土地随之被禁止自由买卖,民间新的地契文书不再产生。

原有的地契由于经历多次兵燹、政治运动、火灾、潮湿和虫蛀等人为因素和自然灾害的影响,现已所剩无几。

作为民族古籍的一种——契约,是研究地方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难得的珍贵史料,尤其是偏远的民族地区,更显得弥足珍贵。

目前各地对地契的搜集、整理、陈列、保管显得十分乏力和无奈。

据笔者所知,在从江县搜集地契文书的仅为两人。

一个是民间收藏爱好者曾凡中先生,另一人则是县民宗局负责民族古籍搜集整理的韦德怀同志。

前者经过数十年的努力,穷尽积蓄,除其他藏品外,所藏的地契原件只有数十件。

不过曾先生收藏的地契虽然不多,涉及面还是较广,除了今天从江县的停洞、下江、刚边、往洞等乡镇外,还有榕江县的苗蓝、安乐堡等村寨。

涵盖的民族有侗、苗、壮、汉等民族。

韦德怀同志在民族古籍搜集整理过程中,得到从江县境内瑶族民间地契亦仅百余件,均为照片,原件仍保存在民间。

这些藏于民间的地契,由于保存条件限制,加之年代久远,有的已逐渐霉变,有的被虫蛀。

现存地契将有可能逐渐消亡,再也难寻其踪影。

地契文书记载内容笔者所见到的现存地契照片,均是用毛笔和绵纸制作而成,呈长方形。

绵纸是以构皮树的树皮为原料,手工制作而成。

具有韧性强、较厚实的特点,便于折叠保存,不易损坏(见左图)。

民国时期,民间地契仍用这种材料制作,但经过政府注册后的地契,还发给用毛边纸铅印的《买断契》或《新买契》一类的表格一张,作为原地契的附件。

地契记述主要内容,现以光绪三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郭崇锦等人所立的地契为例,加以简要说明。

契2当断卖田字约人架里大寨郭崇锦,崇峥,树常三人叔自(侄),为因家下缺少即用无出。

自愿将父亲遗下之业:坐落地污俄之田大小四坵,共记(计)约禾四拾把整。

上抵坡,下抵水沟,左抵沟,右抵坡,四字(至)分明。

先问房族、兄弟无人承受,俱各不收,清(亲)自请中上门问到:出断卖与长寨杨老文、老引、老纽三人兄弟名下,承買为业。

当日凭中三面议定受过断价,足银柒拾壹两八钱八分文整。

当日亲手收回应用,文银约两交清,分文不欠文银。

其田自断之后,恁从买主上田耕种,修里(理)管业,不与卖主房族、兄弟、他别外人争论,不关买主之事。

俱在卖主一力承当里(理)落。

立约一卖百了,永远无异言翻悔。

日后无恐(凭),立此断卖田字约为据,永远发达,承照为据,老约处批共别主,田老约未交,老约在卖主家。

刘志庚请凭中龙东移崇锦亲笔先典后断外添二字光绪三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立断约从以上地契看到,出卖土地的是架里郭崇锦等叔侄三人,购买土地的是长寨杨老文等兄弟三人,中人为刘志庚和龙东移二人。

土地所在地是污俄,田大小四坵,面积为禾40把整。

四至交代清楚。

议定银价为71.88两。

银约两清后,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亦作了交代清楚。

我们也看到,该地契除正文之外,还有两处外批:一是即“老约处批共别主,田老约未交,老约在卖主家”;二是“先典后断,外添二字”。

民间需要出卖土地,往往先征求房族兄弟及近邻意见,看是否有人认买。

如果无人购买,再请中人找其他人购买。

除契2外,再看民国二十一年(1932)高船寨王老流卖田契约也是这样写的。

契26立断卖田字约人高船寨王老流,为因家下缺少钱用无出,自愿将祖父遗下之业,坐落地名岑问田大小三坵,约禾伍拾肆把,出卖先问房族,后问近邻,无人承领,然后请中上门问到卖与本寨盘□、王补哉二人名下,承买为业。

当日凭中议定断价洋一千一百零贰拾毫整,即日银字两交清白,并无少欠分文,亲手收回应用。

其田至断之后,恁从永远耕种、管业,卖主后来不得异言、翻悔。

如有来历不明者,俱在卖主承当、理落,不关买主之字(事)。

一卖百了,父断此(子)休,恐无凭,立此断卖字约为据。

王家秋凭中王老先代筆王国贤民国二十一年上述两件记述的主要内容,既要有买卖双方当事人、中人、代笔人(亲自书写的除外),还要写明土地的地名、面积、四至、地价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立约时间等。

契2比较典型,除了正文外,还有外批,或叫注明。

地契文书产生的条件农耕时代的农民,往往将土地看成是命根子,非到万不得已的地步,是不会轻意将土地卖给他人的。

出卖土地,就要有地契作为买卖的凭据而出现。

从现有的28件地契文书的记载来看,大体出于缺钱、缺粮和家人亡故的三种情况中的一种,才决定出卖土地。

第一种原因是缺钱出卖田地的,占的比重较大。

28件地契中占了25件,占89.3﹪。

契16立卖田人射里(今则里)老寨老酒,为因家下缺少用度无出,自愿将摆虚田一坵,约禾玖把。

慿中出断卖与龙朝辉明(名)下,承买为业。

当日慿此实受过断价文银五两整,亲手收回应用。

其田自断之后,恁从买主开坎、耕种、管业,不与弟兄、房族、外人相干。

如有异言,俱在卖主一力存当,今欲凭此此断□□□。

凭中三度代筆雷正乾嘉庆八年七月十二日立侗族地区公有和房族共有土地不允许买,也不允许任何人霸占。

家族中共有的土地,经过协商后是可以买卖的。

清道光五年(1825)七月初一日黄朝爵等5人商议后,将祖上遗留下的共有遗产——大小田7坵,卖与徐大川就是一例。

契18立断卖田约人黄朝爵、朝禄、朝辅、廷玉、朝望,为因缺用,公里商议自愿将祖父遗下摆善公共之大水田一坵,又得买徐姓云田六坵,共约禾柒十三把。

凭中出断卖与徐大川名下,承买为业。

当日凭中实受过断价银伍十八两六钱捌分,亲手收回应用。

其田自断之后,恁从买主招人耕种、开垦、管业,不与外人、房族、弟兄相干。

如有他人争论,俱在卖主理落承当。

一断百了,永无异言。

今恐无凭,立此断卖字为据凭中黄朝勋徐惠川代筆李粲英道光五年七月初一日立第二种原因是缺少口粮出卖田地或山场,28件中,只有2件,占7.14﹪。

契28立卖山场约人老井,为因家下缺少口粮无出,自愿将皆里王角山场一幅,上抵盘路,下抵老盎田,左抵老仰之坡,右抵大路,四字(至)分明。

自己请中问到徐超山名下,承买为业。

当日凭中议定断价铜钱捌百捌拾捌文,亲手收用。

其山场自卖之后,恁凭买主管业,亲族人等不得异言。

如有异言,卖主一力承当,不关买主之事。

今恐无凭,立此断山场文契,永运存照。

凭中王得霖严智贞代笔赵敦复道光十八年二月初八日老井立”第三种原因是家人亡故,子女幼小而出卖土地。

28件中仅有1件,占3.57﹪。

清咸丰五年(1855)五月二十日,停洞吴老格病故后,其妻潘氏将宅基地卖给胡家祥。

契12立断賣屋地基字人吴门潘氏,为因老格亡故,丢下妻子同二女年幼,日世难度,自愿将坐屋地基一间,上抵詹姓之地,下抵曾姓之地,左抵胡姓之地,右抵老追之地,四抵分明,今凭中出断賣与廷(停)洞胡家祥名下,承買为业。

当日三面言定,断价铜钱贰仟壹佰文整,亲手领回应用。

其地基至賣之后,恁从买主开砍、起造、管业,不与賣主房族、弟兄、□□相干。

□□□□外人争论,俱在母子一力存当理落,不关胡姓之事。

今恐人信难凭,立此断賣字,永远发达,存照为据。

凭中将光胡代笔华仁诚吴老格妻押咸丰五年五月二十日立地契的产生是在出卖土地人有出卖意向,通过中人牵线搭桥,与购买人沟通,达成协议后再由代笔人书写契约,然后到政府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方能成为一件没有留下后遗症的完整地契。

地契文书的功能当前,地契文书失去了土地占有者凭据的功能,但仍然具有诸多的文化功能,现略举几例如下。

一是地契具有研究文化教育史参考价值功能。

众所周知,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教育落后,设置学校在少数民族地区,尤其是偏远山区始于何时,历史上留下的文字资料少之又少,使对这些地区的文化教育史研究十分困难。

除散存于各地碑刻,具备有文化教育史研究有参考价值外,散存于民间的地契也具备同样功能。

道光五年(1825)十二月二十七日立的增冲《名扬百代》碑,碑文作者黄德朝在碑文将结束时写到:“余住于黎城,馆于斯土。

嘱余作序,殊见哂于高明,自愧无才,亦仅求其塞责。

”说明了该碑作者黄德朝从黎平到增冲设馆授童,是一名私塾先生。

亦证明在此之前增冲已有私塾之类的学校存在。

清嘉庆八年(1803)射里老寨(今则里)老酒出卖土地一契,代笔人是雷正乾,这证明了当时附近已经有人接受学校的汉文化教育。

土地买卖需要书写地契,要求代笔人具备一定的书写能力。

现有的28件地契中,大多数是由代笔人书写的,其中也有不少是由卖主亲自书写化押的。

方志中对这些地方的学校开办始末没有记载。

我们可以毫无疑问地说,地契具备有学校文化教育在少数民族地区出现的佐证功能。

下面契11和契17均为出卖柴山、田地人亲笔书写的地契。

契11立断卖柴山字人孙学成、子启发,父子无钱应用,将先年买胡姓者双山坡一块,上抵冲头,下抵胡姓坡,左抵水冲,右抵田榜。

四抵分明。

凭中出断卖与胡长盛店名下,承買为业。

当日言定,断价钱乙仟贰佰伍十文,亲手收回应用。

其山坡自賣之后,不与外姓人等相干。

恐口无凭,立此断约字为据。

凭中蒋光朝代筆孙学成亲筆道光贰拾贰年七月十二日契17立断卖田字约人争冲寨石老表,为缺少钱用无出,才将祖父得买长寨之田乙坵,约禾贰拾把,土名同催,无奈自己请中登门到长寨杨老你名下承领买为业。

当中人之面过断铜钱叁拾伍仟捌佰文,钱约两交清白。

其田恁从买主体里开砍、耕种、管业,日后不异言翻悔。

恐后人记难凭,立此断约字,存为照据。

亲手化押凭中杨放将亲筆自立光绪十三年五月十七日立断二是地契具有为地方志建置沿革提供佐证、充实方志史料功能。

1999年版《从江县志》记载:清朝末年,从江县地分属永从县、下江厅、开泰县和潭溪司。

民国元年,沿袭清代府、州、厅、县行政建置,仍保留永从县和下江厅。

2年,下江厅改为下江县。

开泰县及潭溪司并为黎平县,从江县地分属永从、下江、黎平三县。

这些记载过于简略,对具体村寨没有作详细记载,作为县志也不可能完全详细记录。

如果对地契详加研究,并运用其他调查材料,对了解村寨的历史沿革及隶属关系无不俾益,特别是对撰写乡村志大有好处。

前述契16钤有“开泰县政府印”方形大印,印文为红色篆书。

现在我们再看一件同属于九洞地区高船寨王老流民国二十一年(1932)出卖土地时立下的断卖契照片(见左图)。

此地契除钤有两个方形“黎平县政府印”外,还发给一纸“新买契”,并注明:卖价壹佰壹拾贰元;纳税款肆元肆角捌仙;立契年月日二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说明到民国时期开泰县已更名为黎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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