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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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6.12•【字号】渝人社发〔2020〕51号•【施行日期】2020.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年11月,《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加强执法监管的实施意见》(渝人社发〔2017〕241号)公布了市人力社保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的通知》(人社部函〔2019〕173号)和机构职能调整情况,我局重新修订编制了《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

联系人:黄揽月,联系电话:023-88152344。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6月12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一、执法依据1.劳动法2.劳动合同法3.就业促进法4.社会保险法5.工会法6.民办教育促进法7.劳动保障监察条例8.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9.失业保险条例10.工伤保险条例1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12.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14.禁止使用童工规定15.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16.娱乐场所管理条例17.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18.中外合作办学条例19.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1.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2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3.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4.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25.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26.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7.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8.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9.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30.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31.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32.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33.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34.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卫计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卫计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频次
抽查 方式
备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治理。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治理方法》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 健康的监督治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 职业健康的监督治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 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治理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抽查依据
抽查 主体
抽查 对象
抽查内容及要求
抽查 比例
抽查
频次
抽查 方式
备注
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 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治理 工作。
《医疗用毒性药品治理方法》
第十一条违反本方法的规定,擅自生产、 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以 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其全部毒性药品,并处以 警告或按非法所得的五至十倍罚款。情节严峻、 致人伤残或死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以下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操纵机构、医疗机构的 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 督检查;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 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 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 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20%
1次/年
现场检 查
7
医疗机构药事 治理督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 治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治理工

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1号):“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本领域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实施和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的查处和督办。”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在建工程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
实地
Hale Waihona Puke 核查每个月随机抽查不少于10%的项目
3
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及相关制度执行落实情况
落实实名制管理及“一书两金一户一卡”等制度情况。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
2.《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建质〔2014〕123号)。
3.《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建市〔2015〕35号)。
4.《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人员定岗标准>的通知》(鲁建建字〔2013〕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号——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号——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号——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1.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0.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邮政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号《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18日经第3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2月15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0年1月2日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邮政业寄递安全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障从业人员、用户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邮政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邮政业务、快递业务,接受邮政服务、快递服务以及对邮政业寄递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业寄递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应当对使用其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的企业的安全保障实行统一管理,监督使用其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的企业执行邮政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不得利用邮件、快件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非法扣留他人邮件、快件,不得损毁邮政设施、快递设施或者影响设施的正常使用。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对截至2020年11月底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的公告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对截至2020年11月底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的公告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对截至2020年11月底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1.01.04•【文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告2021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1.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告2021年第1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政务公开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0〕17号)精神,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截至2020年11月底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79件,废止9件,宣布失效3件,现予以公布。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1年1月4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附件2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粮食储备局关于发布《国家粮食储备局粮食运输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国粮储〔1997〕255号1997年28日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等五个文通知国粮办发〔2000〕79号2000年日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的通知国粮调〔2001〕209号2001年29日粮食局关于加强粮食仓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粮管〔2004〕133号2004年日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粮食行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和《全国粮业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办人〔2008〕99号2008年日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和出库工作的通知国粮调〔2014〕150号2014年日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科技在研项目督导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办储〔2016〕220号2016年日粮食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粮调〔2016〕225号2016年日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粮食局公告2017年第3号2017年日附件3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间1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全国粮食仓储行业淘汰甲基溴工作的通知国粮管〔2005〕112号2005年8月8日2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粮办展〔2013〕34号2013年2月25日3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粮办储〔2016〕367号2016年12月30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7号——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7号——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7号——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24•【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7号•【施行日期】2020.01.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7号《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第6次委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28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9年12月24日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对银行业和保险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行为,提升现场检查质效,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场检查,是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现场检查是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发挥查错纠弊、校验核实、评价指导、警示威慑等作用,督促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及监管政策,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合法稳健经营,落实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安全,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实施现场检查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查人员)应当依法检查,文明执法,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遵守保密和廉政纪律。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现场检查纪律和廉政制度建设,加强对检查人员廉洁履职情况的监督。

第六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开展现场检查,被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保证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及相关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工作指引》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工作指引》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12.17•【字号】皖自然资法函〔2020〕47号•【施行日期】2020.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工作指引》的通知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处室: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皖政〔2019〕42号),完善自然资源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提高抽查检查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我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工作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2月17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工作指引2020年12月目录总述1.土地估价行业执行检查工作指引2.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检查工作指引3.测绘地理信息质量检查工作指引4.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检查工作指引总述本工作指引适用于《安徽省自然资源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所列各抽查事项及清单所列检查对象。

一、前期准备检查实施单位(处室)可在检查前,根据需要查阅检查对象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息。

检查实施单位(处室)可自行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单位的基本信息,通过“事业单位在线”查询事业单位的基本信息。

如有必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数据公司,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事先查询,初步了解检查对象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的问题等,提高检查效率。

二、实地核查抽查事项采取实地核查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同时,可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专家学者等参与,通过提供专家咨询意见等方式辅助工作,满足专业性抽查的需要。

在核查中,应注意通过文字、音频或影像等方式留存核查痕迹,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德州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德州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德州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1.01•【字号】德政办字〔2019〕56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德州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2019年德州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1月1日2019年德州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施方案为推动我市政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国家、省关于政务公开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德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行政行为和政务服务全过程公开,扩大政务开放参与,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打造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二、考核原则和对象(一)考核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注重立制强基、突出重点,坚持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内部工作落实考核与社会客观效果评估相结合,全面准确地评价考核对象工作实绩。

(二)考核对象。

33个市政府部门。

三、考核内容(一)切实做好解读回应。

包括深入解读好重要政策措施、及时回应好社会关切、切实增强回应实效、做好社会监督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等内容。

(二)深入推进政民互动。

包括推进决策公开、推进会议公开、创新公众参与模式等内容。

(三)优化公开平台建设。

包括推动政府网站优质发展、推动政务新媒体有序发展、推动政府公报创新发展等内容。

(四)强化组织保障能力。

包括健全领导体制机制、提高依法公开能力、加强考核督查培训等内容。

生态环境随机抽查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

生态环境随机抽查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

生态环境随机抽查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
1.本清单所列一般检查事项。

重点排污单位或者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触E污单位根据其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分别按以下规定纳入双随机抽查,即:环保诚信企业每年抽查1次、环保良好企业每半年抽查1次。

一般排污单位、建设项目由省、市(州)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县(市、区)派出机构综合本行政区污染源数量、污染源环境信用情况、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
2.本清单所列重点检查事项除重点排污单位外,其余不限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由省、市(州)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县(市、区)派出机构综合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数量、管理状况及执法人员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

重点排污单位或者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排污单位其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环保警示的检查频次按每季度1次、环保不良的检查频次应适度提高。

对高环境风睑企业实施重点检查事项的,抽查比例和频次结合高环境风险企业风险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环境风险特征、企业守法状况确定;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记录和环保督察整改、挂牌督办突出环境问题的排污单位,抽查比例和频次结合相关企业违法问题整批实情况确定。

3.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转办、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突发环境事件、核安全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分析或监测发现问题线索等需要对具体检查对象实施的针对性检查的事项,不纳入双随机监管事项。

4.对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涉及问题及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点信访件相关企业、纳入整治
的长江入河排污口涉及企业应加大抽查频次。

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重点事项清单

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重点事项清单

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重点事项清单
2019年版
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重点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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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重点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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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2.01•【文号】国市监信〔2019〕38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

近年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积极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取得了良好效果。

为全面推进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加强抽查的统一化、制度化、规范化,有效支撑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深刻认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要意义。

“双随机、一公开”是市场监管的深刻变革。

随着简政放权的不断推进,市场主体大量增长,各类新业态层出不穷,一些领域风险突出,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了新挑战。

市场监管部门要以公平公正监管为基本遵循,“管优不是管乱、管活不是管死”,做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努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有序竞争环境和放心消费环境。

实践表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在降低监管成本的同时显著提升了监管效能,缓解了监管对象与监管力量之间的突出矛盾,减轻了企业负担,增强了企业市场秩序第一责任人意识,适应了商事制度改革的新形势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新要求。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在市场监管职能整合的大背景下,加快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着力提升监管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国家密码管理局关于发布《国家密码管理局商用密码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公告

国家密码管理局关于发布《国家密码管理局商用密码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公告

国家密码管理局关于发布《国家密码管理局商用密码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密码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4.07.19
•【文号】国家密码管理局公告2024年第47号
•【施行日期】2024.07.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密
正文
国家密码管理局公告
第47号
关于发布《国家密码管理局商用密码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024年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及相关商用密码管理规章,现发布《国家密码管理局商用密码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4年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7月7日发布的《国家密码管理局关于印发商用密码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国密局字〔2018〕268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密码管理局商用密码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4年版)
国家密码管理局
2024年7月19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布日期】2019.12.27
•【文号】人社部函〔2019〕173号
•【施行日期】2019.12.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
版)》的通知
人社部函〔2019〕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2016年8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关于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2号)中公布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根据近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机构职能调整情况,我部重新修订编制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本清单并结合地方立法情况,对本地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修订完善,主动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实施过程中如遇重要情况,请及时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12月27日
附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

深圳市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重点事项清单

深圳市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重点事项清单

深圳市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重点事项清单
说明:
、抽查主体,主要是指按照分级、属地原则确定的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安全监管部门。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是企业,下同)进行随机抽查的,以《清单》所列的相关重点事项为主,同时参照安全生产、职业卫生随机抽查综合事项。

、备注栏所列抽查频次,一般按年度计算,有两个统计分析口径:一是以抽查对象为标准,即对某类生产经营单位在一年内的抽查次数及其在相关执法数据中的占比;二是以抽查事项为标准,即对某一事项在一年内抽查的次数及其在相关执法数据中的占比。

抽查频次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参照《清单》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和调整。

、《清单》中行政法规所列的国务院令号、部门规章所列的部门令号是公布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令号,相关法规规章修改的,其文本以最新修改为准。

、安全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目录附后。

一、安全生产随机抽查综合事项
二、职业卫生随机抽查综合事项
三、危险化学品及相关企业随机抽查重点事项
四、工贸企业随机抽查重点事项
附表:安全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目录
(截至年月日)
一、法律
二、行政法规
三、部门规章。

2020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表【模板】

2020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表【模板】
2
餐厨垃圾管理
检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查对象
9月
10
福田城管和综合执法局
xx区教育局
20
实地检查
《xx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查对象
9-10月
80
福田城管和综合执法局

40
实地检查
《xx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21、27条
2020年度 “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计划表
单位:xx市xx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序号
检查内容
(填写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事项)
检查对象
检查时间
抽取检查对象数量
(户)
牵头部门
响应部门
抽取检查人员数量(人)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1
公厕管理
检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查对象
6月
20
福田城管和综合执法局

20
实地检查
《xx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第16、19、20、23、29、30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20.01.21•【文号】国烟办综〔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烟办综〔2020〕31号各省级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在市场监管领域推进管理方式改革和创新的总体部署,全面规范烟草各级执法单位行政执法行为,加快推进市场监管新型监管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各省级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迅速行动,积极做好2020年市场监管领域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谋划2020年市场监管领域有关工作各省级局要对照《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国办发〔2019〕39号)等文件的部署和要求,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对标清理,检视问题,彻底排查清楚2019年党中央、国务院在市场监管领域的各项改革和创新任务安排是否落实到位,及时发现贯彻落实不到位、监管短板、执行弱项等问题隐患,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制定详细整改计划和工作时间表,确保逐项整改到位;对上一年度专项督查、日常检查中发现的个别单位未能深入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自建系统单位“互联网+监管”系统数据未能及时对接等问题,要尽快督促整改到位。

各省级局要在4月底前将当前问题清单及整改措施报国家局专卖司。

二、切实组织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各级执法单位要按照上级单位工作要求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规定比例统筹制定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要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合理安排检查批次和时间,因地制宜选择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及时将随机抽查结果通过公示系统、单位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

各省级局要立即组织辖区各级执法单位制定零售市场和持证经营企业年度检查计划,审核编制辖区年度检查计划并向社会公示,认真督查年度检查计划落实到位,年底前向国家局报告本年度检查计划完成情况,同时,结合实际情况,部署专项行动,防止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应急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统计表

应急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统计表
(五)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六)具备配送服务能力,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七)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八)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14.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及情况。15.安全生产投入。16..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联系人: 刘德坤电话:7767988
注:需列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检查事项,不能只列出已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随机抽查的事项。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县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20%
1-2次/年

双随机一公开管理工作总结

双随机一公开管理工作总结

双随机一公开管理工作总结“双随机一公开”管理工作今年以来,为认真贯彻落实《铜川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及市政府部署要求,我局将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作为改进和加强公安行政管理的重要抓手,强化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安排,夯实工作责任,狠抓贯彻落实,各项工作积极有序开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推进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分局党委高度重视市场监管领域监管工作,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李科明要求分局法制大队牵头,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全力抓好落实。

一是分局成立了以法制、治安、网安、经文保大队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规划、协调和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确保组织领导到位。

二是将“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法制大队每季度对各有关部门随机抽查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滞后的单位进行约谈通报,增强民警工作紧迫感和责任感,督导民警主动自觉做好相关工作。

三是建立工作情况定期研判制度。

法制大队针对“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推进情况定期召集领导小组所属单位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听取汇报、通报情况,及时分析研究解决存在问题,使此项工作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法制部门具体抓、部门、警种分头落实的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

今年以来分局召开3次会议对“双随机抽查”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二、全面细致梳理,明确工作任务一是认真梳理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职责,分局在往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政策要求,对本级具有“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行政执法部门范围及其随机抽查事项进行梳理,确定了铜川市公安局2020年度10项“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并编制了清单。

二是建立完善随机抽查执法人员名录库和市场主体名录库。

分局法制大队组织承担双随机抽查事项职能的大队,针对民警承担的相应随机抽查事项,编制了两个名录库,录入省级双随机监管平台。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等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19.12.05•【字号】鲁应急发〔2019〕74号•【施行日期】2019.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各市应急局,厅机关各处室、单位:《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2. 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3. 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山东省应急管理厅2019年12月5日附件1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有关要求,结合《山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和全省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应急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

依申请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坚持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依法进行事前公开、事中公示和事后公开。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工作的机构为承办机构。

承办机构依法办理行政执法信息的采集、审核、发布和更新,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责变化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包括下列内容:(一)执法主体。

公示执法机构、执法人员、职责权限等信息;(三)权责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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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9)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3、《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对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及其安全评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1%
1次/年
2
对化工、医药企业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1、《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市应急管理局
企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2.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和落实情况
3.安全投入及劳动防护用品经费、安全培训经费落实情况
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5.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实施情况
6.特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培训及档案
7.安全警示标志
8.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
9.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1%
1次/年
3
对烟花爆竹批发的行政检查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施许可证制度。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将批发许可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
企业
1.经营批发许可证
2.安全投入及劳动防护用品经费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实施
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培训及档案
6.安全警示标志管理情况
7.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1%
1次/年
4
对非煤矿山和工贸行业企业的安全监管(执法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市应急管理局
非煤矿山和工贸行业企业
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内容,非煤矿矿山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及综合监管领域。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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