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代替GB3838-88,GHZB1-1999 2002-04-28发布 2002-06-01实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3)为首次发布,1988年为第一次修订,1999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本标准自2002年6月1日起实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1-199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修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4月26日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范围1.1本标准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分类和保护目标,规定了水环境质量应控制的项目及限值,以及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1.2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
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执行相应的专业用水水质标准。
2 引用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生部,2001年)和本标准表4~表6所列分析标准及规范中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水域功能和标准分类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Ⅲ类主要适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以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虽的标准值。
水域协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虽低的标准值。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是指对地表水的质量进行评价和监测的指标和标准。
地面水是指地表水,包括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水体。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对于保护水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相关内容进行探讨。
首先,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应包括的指标主要包括对水体中各种污染物的浓度限值、水质类别划分、水质评价方法等。
其中,对水质的浓度限值是保障水质的基本要求,包括对重金属、有机物、营养物质等污染物的浓度限值。
水质类别划分是将水质分为不同的等级,一般包括优、良、轻度污染、中度污染、重度污染等五个等级。
水质评价方法是对水质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价的方法,包括采样分析、现场监测、生物监测等。
其次,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应遵循的原则主要包括科学性、严谨性、可操作性和适用性。
科学性是指标准应基于科学理论和实践经验,合理确定各项指标和限值。
严谨性是指标准应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确保标准的权威性和可靠性。
可操作性是指标准应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实施和监测。
适用性是指标准应能适用于不同的地区和水体类型,考虑到地域差异和水质特点。
再次,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是保障水质安全的重要手段,能有效预防和控制水污染,保护水资源。
其次,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是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依据,对维护水生态系统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是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保障,能有效防止水源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总之,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水质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在今后的工作中,需要进一步完善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体系,加强对地面水环境的监测和评价工作,促进地面水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为建设美丽中国、实现可持续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 2003年04月11日16:37 本文点击次数:3976(GB3838-88 1988-04-05实施)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水污染防治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水库等具有适用功能的地面水水域。
代替GB3838-83(1988年4月5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88年6月1日实施)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水污染防治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水库等具有适用功能的地面水水域。
1 水域功能分类依据地面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功能的,依最高功能划分类别。
有季节性功能的,可分季节划分类别。
表1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注:1)允许根据地方水域背景值特征做适当调整的项目>2)规定分析检测方法的最低检出限,达不到基准要求3)试行标准>2 水质要求本标准规定不同功能水域执行不同标准值,地面水五类水域的水质要求按表1执行。
2.1不得用瞬时一次监测值使用本标准。
2.2标准值单项超标,即表明使用功能不能保证。
危害程度应参考背景值及水生生物调查数据,硬度修正方程及有关基准资料综合评价。
3 标准的实施3.1本标准由各环境保护部门及水资源保护部门负责监督与实施。
3.2各地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城建、水利、卫生、农业等有关部门,根据流域或水系整体规划,结合水域使用要求,将所辖水域划分功能类别、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相应的标准值管理。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是指对地表水体的质量进行评价和监测的标准,它是保护地表水环境、维护水生态系统和保障人类健康的重要依据。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主要包括对水体的理化指标、生物学指标和污染物的监测标准。
在我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是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并实施的,其制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政策,旨在保障地表水的质量,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
首先,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对水体的理化指标进行了详细规定。
理化指标是对水体理化性质的监测和评价,包括水体的溶解氧、pH值、浊度、电导率等指标。
这些指标反映了水体的透明度、酸碱性、导电性等重要信息,对于水体的污染程度和适宜生物生长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对这些理化指标进行了严格的监测要求,确保水体的基本性质符合环境质量标准。
其次,生物学指标也是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重要内容之一。
生物学指标主要包括对水体中浮游生物、底栖生物和水生植物的种类、数量和分布进行监测和评价。
这些生物对水体环境的适应性和敏感性很强,能够反映水体的污染程度和生态系统的健康状况。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对水体中生物的种类组成、数量比例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以此来评价水体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此外,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还对水体中的污染物进行了监测和评价。
污染物是导致地表水污染的主要原因,包括有机物、无机物、重金属、农药残留等。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对这些污染物的种类、浓度限值、排放标准等进行了详细规定,以此来控制水体的污染程度,保障水质符合环境质量标准。
总的来说,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是保障地表水质量、维护水生态系统和保障人类健康的重要依据。
它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护水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未来,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不断提高水体的质量,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实现水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道客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道客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是指用于评价和监测地表水体质量的一系列参数和限值。
这些标准通常由政府或相关机构制定,旨在保护水体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和保障公众健康。
以下是中国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规定的一些主要参数和限值:
1. 总氮(mg/L):I类水质≤ 0.15,II类水质≤ 0.5,III类水质≤ 1.0,IV类水质≤ 1.5,V类水质≤
2.0。
2. 总磷(mg/L):I类水质≤ 0.02,II类水质≤ 0.1,III类水质≤ 0.2,IV类水质≤ 0.3,V类水质≤ 0.4。
3. 化学需氧量(COD)(mg/L):I类水质≤ 15,II 类水质≤ 20,III类水质≤ 30,IV类水质≤ 40,V类水质≤ 50。
4. 溶解氧(mg/L):I类水质≥ 7,II类水质≥ 6,III类水质≥ 5,IV类水质≥ 4,V类水质≥ 3。
5. 水温(℃):I类水质≤ 28,II类水质≤ 30,III类水质≤ 32,IV类水质≤ 35,V类水质≤ 40。
请注意,具体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可能因不同国家、地区或目标而有所不同。
用户应根据当地的法规和准则来获
取最新和详细的标准信息。
(完整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_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代替GB3838-88,GHZB1-1999 2002-04-28发布 2002-06-01实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3)为首次发布,1988年为第一次修订,1999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本标准自2002年6月1日起实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1-199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修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4月26日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范围1.1本标准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分类和保护目标,规定了水环境质量应控制的项目及限值,以及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1.2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
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执行相应的专业用水水质标准。
2 引用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生部,2001年)和本标准表4~表6所列分析标准及规范中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水域功能和标准分类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Ⅲ类主要适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以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虽的标准值。
水域协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虽低的标准值。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代替GB3838-88,GHZB1-1999 2002-04-28发布 2002-06-01实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3)为首次发布,1988年为第一次修订,1999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本标准自2002年6月1日起实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1-199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修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4月26日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范围1.1本标准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分类和保护目标,规定了水环境质量应控制的项目及限值,以及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1.2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
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执行相应的专业用水水质标准。
2 引用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生部,2001年)和本标准表4~表6所列分析标准及规范中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水域功能和标准分类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Ⅲ类主要适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以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虽的标准值。
水域协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虽低的标准值。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_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代替GB3838-88,GHZB1-1999 2002-04-28发布 2002-06-01实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3)为首次发布,1988年为第一次修订,1999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本标准自2002年6月1日起实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1-199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修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4月26日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范围1.1本标准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分类和保护目标,规定了水环境质量应控制的项目及限值,以及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1.2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
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执行相应的专业用水水质标准。
2 引用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生部,2001年)和本标准表4~表6所列分析标准及规范中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水域功能和标准分类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Ⅲ类主要适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以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虽的标准值。
水域协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虽低的标准值。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代替GB3838-88,GHZB1-1999 2002-04-28发布 2002-06-01实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3)为首次发布,1988年为第一次修订,1999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本标准自2002年6月1日起实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1-199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修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4月26日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范围1.1本标准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分类和保护目标,规定了水环境质量应控制的项目及限值,以及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1.2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
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执行相应的专业用水水质标准。
2 引用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生部,2001年)和本标准表4~表6所列分析标准及规范中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水域功能和标准分类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Ⅲ类主要适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以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虽的标准值。
水域协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虽低的标准值。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1范围1.1 本标准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分类和保护目标,规定了水环境质量应控制的项目及限值,以及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1.2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
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执行相应的专业用水水质标准。
2引用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生部,2001年)和本标准表4—表6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及规范中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水域功能和标准分类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汤等;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为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
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
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
实现水域功能与达功能类别标准为同一含义。
4 标准值4.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制见表1。
4.2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见表2。
4.3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见表3。
5 水质评价5.1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应跟据应实现的水域功能类别,选取相应类别标准,进行单因子评价,评价结果应说明水质达标情况,超标的应说明超标项目和超标倍数。
5.2 丰、平、枯水期特征明显的水域,应分水期进行水质评价。
5.3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水质评价的项目应包括表1中的基本项目、表2中的补充项目以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表3中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是指对地表水体的质量进行监测、评价和管理的标准,其制定旨在保护地表水环境,维护水生态平衡,保障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对于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护水生态环境、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主要包括水质标准和水量标准两个方面。
水质标准是指对地表水中各种物理、化学和生物性质的要求和规定,包括对水中溶解氧、浊度、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指标的限定。
水量标准则是指对地表水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的规定,包括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水资源的保护和水资源的节约利用等方面的要求。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需充分考虑地域特点、水体类型、水功能区划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不同水质标准和水量标准。
同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还需充分考虑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关政策文件以及国际上通行的标准和规定,保证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科学性、严谨性和可操作性。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应当注重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协调,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平衡。
在制定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时,应当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状况、污染源分布以及水生态环境状况等因素,确保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实施需要建立健全的监测评价体系和管理制度,加强对地表水环境质量的监测和评价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地表水环境质量问题,确保地表水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社会公众对地表水环境保护的认识和参与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地表水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总之,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护地表水环境、维护水生态平衡、保障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和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当加强对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不断完善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体系,为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护水生态环境和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代替GB3838-88,GHZB1-1999 2002-04-28发布2002-06-01实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3)为首次发布,1988年为第一次修订,1999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本标准自2002年6月1日起实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1-199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修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4月26日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范围1.1 本标准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分类和保护目标,规定了水环境质量应控制的项目及限值,以及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1.2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
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执行相应的专业用水水质标准。
2 引用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生部,2001年)和本标准表4~表6所列分析标准及规范中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水域功能和标准分类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Ⅲ类主要适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以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虽的标准值。
水域协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虽低的标准值。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求助编辑百科名片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该标准适用于我国江、河、湖泊、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面水水域。
根据地面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可将我国地面水划为五类:I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II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
III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IV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V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目录前言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2 引用标准3 水域功能分类4 标准值5 水质评价6.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展开前言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2 引用标准3 水域功能分类4 标准值5 水质评价6.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展开编辑本段前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水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GB 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修订。
根据199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将本标准中“地面水”改称为“地表水”。
本标准将标准项目划分为基本项目和特定项目。
基本项目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是满足规定使用功能和生态环境质量的基本水质要求。
特定项目适用于特定地表水域特定污染物的控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环境管理的需要自行选择,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与原标准相比,本标准增加了粪大肠菌群、氨氮和硫化物三项基本项目指标,删除了总大肠菌群一项指标,将苯并(a)芘改为特定项目,同时修订了水温、凯氏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个项目的标准值。
本标准项目共计75项,其中基本项目31项,以控制湖泊水库富营养化为目的的特定项目4项,以控制地表水Ⅰ、Ⅱ、Ⅲ类水域有机化学物质为目的的特定项目40项。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范文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水污染防治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面水水域。
1、水域功能分类依据地面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I 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II 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
III类主要适用于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IV 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V 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功能的,依最高功能划分类别。
有季节性功能的,可分季划分类别。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mg/L)表 1* 允许根据地方水域背景值特征做适当调整的项目** 规定分析检测方法的最低检出限,达不到基准要求*** 试行标准2、水质要求本标准规定不同功能水域执行不同标准值,地面水五类水域的水质要求按表1执行。
2.1不得用瞬时一次监测值使用本标准。
2.2标准值单项超标,即表明使用功能不能保证。
危害程度应参考背景值及水生生物调查数据,硬度修正方程及有关基准资料综合评价。
3、标准的实施3.1本标准由各环境保护部门及水资源保护部门负责监督与实施。
3.2各地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城建、水利、卫生、农业等有关部门,根据流域或水系整体规划,结合水域使用要求,将报辖水域划分功能类别,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相应的标准值管理。
3.3划分各水域功能,一般不得低于现状功能。
需要降低现状功能时,应做技术经济论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4排污口所在水域形成的混合区,不得影响鱼类回游通道及邻近功能区水质。
3.5渔业水域,由各级渔业行政部门按TJ35-79《渔业水质标准》监督管理;生活饮用水点,由各级卫生防疫部门按GB5749-85《饮用水卫生标准》监督管理;放射性指标执行国家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完整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实用优秀文档,欢迎下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Environmental quality standards for surface waterGB 3838—2002代替GB 3838—88, GHZB 1—19992002-04-28 发布 2002-06-01 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次前言1.范围2.引用标准3.水域功能和标准分类4.标准值5.水质评价6.水质监测7.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表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制表2.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制表3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制表4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分析方法表5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分析方法表6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分析方法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水污染,保护地表水水质,保障良好的生态系统,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将标准项目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集中式生活引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集中式生活引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地表水水质特点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选择,集中式生活引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本标准项目共计109项,其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5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80项。
与GHZB 1—1999相比,本标准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中增加了总氮一项指标,删除了基本要求和亚硝酸盐、非离子氨及凯氏氮三项指标,将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调整为集中式生活引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修订了pH、溶解氧、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铅、粪大肠菌群等七个项目的标准值,增加了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4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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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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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该标准适用于我国江、河、湖泊、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面水水域。
根据地面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可将我国地面水划为五类:I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II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
III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IV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V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编辑本段前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水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GB 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修订。
根据199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将本标准中“地面水”改称为“地表水”。
本标准将标准项目划分为基本项目和特定项目。
基本项目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是满足规定使用功能和生态环境质量的基本水质
要求。
特定项目适用于特定地表水域特定污染物的控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环境管理的需要自行选择,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与原标准相比,本标准增加了粪大肠菌群、氨氮和硫化物三项基本项目指标,删除了总大肠菌群一项指标,将苯并(a)芘改为特定项目,同时修订了水温、凯氏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个项目的标准值。
本标准项目共计75项,其中基本项目31项,以控制湖泊水库富营养化为目的的特定项目4项,以控制地表水Ⅰ、Ⅱ、Ⅲ类水域有机化学物质为目的的特定项目40项。
本标准与《海水水质标准》均为水环境质量标准。
与近海水域相连的地表水河口水域,按功能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相应类别,近海功能区执行《海水水质标准》的相应类别。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对各类水域进行监督管理。
对批准划定的单一渔业保护区、鱼虾产卵场水域按《渔业水质标准》进行管理。
对城市污水、工业废水等直接用于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按《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进行管理。
本标准自2002年6月1日起实施。
GHZB1-1999《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同时废止。
本标准首次发布为1983年,1988年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Environmental quality standard for surface water
GB3838-2002代替GHZB1-1999
编辑本段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地表水五类使用功能,规定了水质项目及标准值、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
编辑本段3 水域功能分类
依据地表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
泳区;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功能类别的,依最高类别功能划分。
编辑本段6.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监督实施。
特定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水环境质量确定,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6.2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建、水利、卫生、农业等有关部门,根据流域或水系整体规划,结合水域使用功能要求,提出所辖水域水环境功能类别划分方案,划分功能类别,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按相应的标准值管理。
6.3排污口所在水域划定的混合区,不得影响鱼类回游通道及混合区外水域使用功能。
6.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补充标准,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编辑本段地面水质监测方案制订
(一)基础资料收集
1、水体的水文、气候、地质和地貌资料。
如水位、水量、流速及流向的变化;降雨量、蒸发量及历史上的水情;河宽、河深、河床结构及地质状况等。
2、水体沿岸城市分布、工业布局、污染源及其排污情况、城市给排水情况等。
3、水体沿岸水资源现状及用途。
如饮用水源分布和重点水源保护区,水体流域土地功能及近期使用计划等。
4、历年水质监测资料、水文实测资料、水环境研究成果等。
(二)监测断面和采样点的设置
1、监测断面的布设原则
2、监测断面设置
(1)河流监测断面设置
(2)湖泊(水库)监测断面设置
3、采样位置的确定
(1)在对调查研究结果和有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监测断面的布设应有代表性,即能较真实、全面地反映水质及污染物的空间分布和变化规律;根据监测目的和监测项目,并考虑人力、物力等因素确定监测断面和采样点。
(2)有大量废水排入河流的主要居民区、工业区的上游和下游。
较大支流汇合口上游和汇合后与干流充分混合处,入海河流的河口处,受潮汐影响的河段和严重水土流失区。
湖泊、水库、河口的主要入口和出口。
国际河流出入国境线的出入口处。
(3)饮用水源区、水资源集中的水域、主要风景游览区、水上娱乐区及重大水力设施所在地等功能区。
(4)断面位置应避开死水区及回水区,尽量选择河段顺直、河床稳定、水流平稳、无急流浅滩处。
(5)应尽可能与水文测量断面重合;并要求交通方便,有明显岸边标志。
(三)采样时间与采样频率的确定
(1)饮用水源地:全年采样不少于12次,采样时间根据具体情况选定。
(2)河流:较大水系干流和中、小河流全年采样不少于6次,采样时间为丰水期、枯水期和平水期,每期采样两次。
流经城市或工业区,污染较重的河流、游览水域,全年采样不少于12次。
采样时间为每月一次或视具体情况选定。
(3)排污渠:全年采样不少于3次。
(4)底泥:每年在枯水期采样一次。
(5)背景断面:每年采样一次。
在污染可能较重的季节进行。
(6)潮汐河流:全年按丰、枯、平三期,每期采样2天,分别在大潮期和小潮期进行,每次应当在当天涨潮、退潮时采样,并分别加以测定。
涨潮水样应当在各断面涨平时采样,退潮时也应当在各断面退平时采样,若无条件,小潮期可不采样。
(7)湖泊、水库:设有专门监测站的湖、库,每月采样不少于1次,全年不少于12次,其他湖、库每年采样2次,枯、丰水期各一次。
有废水排入、污染较重的湖、库,应酌情增加采样次数。
(四)采样及监测技术的选择
要根据监测对象的性质、含量范围及测定要求等因素选择适宜的采样、监测方法和技术。
(五)结果表达、质量保证及实施进度计划
对监测中获得的众多数据,应进行科学地计算和处理,并按照要求的形式在监测报告中表达出来。
质量保证概括了保证水质监测数据正确可靠的全部活动和措施。
质量保证贯穿监测工作的全过程。
实施进度计划是实施监测方案的具体安排,要切实可行,使各环节工作有序、协调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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