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城乡低保复查清理工作方案与2018年城乡低保管理活动方案汇编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8年城乡低保复查清理工作方案与2018年城乡低

保管理活动方案汇编

2018年城乡低保复查清理工作方案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乡成立城乡低保复查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民政办,由民政办主任罗志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村要成立城乡低保复查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书记、主任负总责,挂村干部、文书、妇女主任和各组组长为成员,全面负责该村的城乡低保复查清理工作。既要认真复查清理,又要确保稳定。

二、复查清理范围和标准

(一)复查清理的范围为:各村目前正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低保户。

(二)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最低生活保障救助予以清退。

1、低保人员死亡的;

2、户籍迁出本乡的;

3、家庭经济条件好转,已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如子女就学造成家庭困难,现已毕业已就业的;单亲家庭子女成年已就业的;孤儿成年已就业的;因病致贫现已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其他脱贫情况。)

4、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的;

5、享受低保期间购房、建房、装修现有住房(危房改造除外)或添置小汽车、高档电器、贵重首饰的;

6、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7、在法定就业年龄内且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好吃懒做拒绝劳动的;

8、有嫖娼、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且尚未改正的;

9、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的;

10、无正当理由,越级上访和缠访的。

三、方法步骤

(一)加强宣传

6月29日乡召开全体乡干部、各村书记、主任参加的乡XX年城乡低保复查工作动员安排布置会,各村要召开村组干部、村民代表和全体党员会,宣传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操作规程》等相关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复查清理

各村要成立由村组干部组成的XX年城乡低保复查清理核查评议小组,逐户对每个低保户的财产、住房、成员收入、劳动力状况等逐项登记,填写入户调查表(表附后)并签字,同时做好影像资料收集。

复查清理调查评议小组核查评议后,填写好乡XX年城乡低保复查清理清退表(表附后),并及时将核查评议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对核查评议清退人员,要及时通知本人,并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不要引发新的矛盾和不稳定因素。

此次复查清理工作在7月25日前全面完成,各村将在7月25日前将城乡低保复查清理入户调查表(附件2、3)、城乡低保复查清理清退表(附件4、5)报回乡民政办。

(三)乡审核

乡人民政府召开党政联席会,对村上报复查清理情况要逐一进行审核,不漏一户,必要的再进行入户抽查核实。

四、工作要求

各村党支部、村委会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严格按照低保政策办事,对矛盾突出的问题,要积极引导,耐心解释,妥善处理,防止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激化矛盾,确保社会稳定,要力求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杜绝优亲厚友。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对复查清理工作中有徇私舞弊的将实行责任倒查严肃处理。

2018年城乡低保管理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宗旨,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提升我市城乡低保规范化水平,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基本实现“政策运用准确,程序操作准确,对象审批准确”的目标,促进我市社会救助工作科学有序发展。

二、坚持的原则

1、坚持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原则。

2、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3、坚持规范程序,规范操作的原则。

4、坚持动态管理,分类施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原则。

三、范围和内容

此次清理对象为现已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所有对象和符合条件的新增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城乡低保待遇资格:

1、自然减员(出嫁、死亡、应征、服刑)的家庭,家庭还符合享受条件的,重新核定享受人口或变更户主。

2、领取养老保险金,领取退休金人员,大中专学生现已毕业人员。

3、缴纳社保或商业保险金额高于享受低保金额的家庭。

4、外出务工,下岗返聘上岗人员,下岗失业再就业人员。

5、举家搬迁户,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外地居住半年以上人员。

6、家庭拥有汽车、三年内新购置5000元以上高档摩托车、空调或者有营业执照从事个体商业,有商店、饭店、门市部、修理店等店铺的。

7、除个人居住外有多余私产房对外出租的。

8、家庭日常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我市低保标准,或三年内购房、新建住房(含加层)、新装修房屋的。

9、有劳动能力但不就业人员(正在就学,患有癌症、重症、精神病,肾功能衰竭,重症肝炎并发症等长期患慢性病,且能提供市级以上医院疾病证明等资料的除外)。

10、农村低保一户保一人或者采取“合户保”的形式变相平均施保的。

11、人户分离,不履行签到手续,找不到对象的空挂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此次动态管理时按程序新增低保对象,享受低保待遇。

1、符合五保供养条件,不愿集中供养,未享受分散供养待遇的人员优先进入。

2、单亲家庭,且子女还在就读,包括大、中、专院校人员。

3、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持1、2级重度残疾证)。

4、患有癌症,重度精神病,肾功能衰竭等重大疾病,医治自负费用达2万元以上,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需继续治疗的。

四、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

此次活动从XX年5月10日开始至9月15日结束

1、乡镇自查阶段(5月10日至6月25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