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原创|最高院判例:提单持有人的权利
信用证流转中银行持有提单的权利属性及权利行使方式
ELATIONS F PRACTICE REIGNdoi:10.3969/j.issn.1003-5559.2022.06.008提单作为货物运输的单据,在贸易领域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信用证是银行根据申请人(一般为货物买受方)的请求,开立给受益人(一般为货物出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对贸易结汇的影响颇深。
当货物贸易使用提单运输同时采用信用证结汇方式,在提单流转中,银行可能成为提单持有人,使得法律关系变得更为复杂。
信用证具有独立性的特点,与基础关系下的合同互不影响,因此,在提单运输项下,无论是贸易合同当事人还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生何种变化,都不会影响银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所以银行面临的风险较高。
司法实践中,因提单与信用证结合使用而引起的纠纷很多,关于银行持有提单的权利问题非常容易引发争议。
虽然信用证的开立只是为了保证结汇,银行一般并不关心货物归属,也很少因持有提单而主张权利,但是仍应肯定银行作为提单持有人的身份,不能否定银行持有提单的权利,我国法律规定在逐渐完善,关于银行持有提单的权利属性及权利行使问题需要予以明确。
一、提单的权利属性之争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71条对提单的定义作出规定,从中可以看出,提单具有三个功能,分别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承运人接收到货物的依据以及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凭证。
提单是“document of title”,虽然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中没有体现这一功能,但是提单是权利凭证已经成为普遍共识。
提单作为权利凭证具有债权性没有异议,而提单作为物权凭证是何种性质存在争议,主要争论焦点在于提单的物权属性是所有权还是占有权。
持所有权观点的学者认为,提单是所有权凭证,当事人持有提单即相当于享有提单上所载明的货物。
持占有权观点的学者则认为,提单持有人凭提单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持有提单只是享有占有货物的权利。
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提单的性质和作用提单的概述提单(Bill of Lading)是一种货物运输文件,由承运人(船东或船运代理人)向托运人(货主或代表货主的货运代理人)发行。
它记录了货物的描述、运输的起始地点和目的地、运输方式、运费以及签字或印章等信息。
提单在国际贸易和海运运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货物所有权转移和交接的法定证明。
提单的性质提单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的性质:1. 运输合同提单是货物运输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它记录了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约定条款和条件,包括货物的描述、数量、运输方式、运费和保险等。
在运输过程中,提单可以帮助双方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2. 证明文件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法定证明文件。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提单可以证明货主对货物的合法所有权。
承运人会在提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承运货物的事实,并将提单交给货主或其代理人。
只有持有有效提单的人才有权利领取货物。
因此,提单具有货权转移和交接的法律效力。
3. 支付凭证在国际贸易中,提单还可以作为支付凭证。
当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收货人需要向承运人支付运费。
根据提单上的约定,收货人可以向承运人提出付款要求。
承运人只有在收到运费后,才会将提单交给收货人。
此时,提单可以充当付款的凭证,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提单的作用提单在国际贸易和海运运输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提单的主要作用:1. 货权转移和交接提单记录了货物从起始地点到目的地的运输过程,确保货物在运输途中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承运人发行的提单可以证明货物的所有权已经从托运人转移到收货人手中,货物的转让和交接得到有效确认。
这对于国际贸易中的货权转移非常重要,能够为交易双方提供法律保护。
2. 货物追踪和监控提单中包含了货物的描述、数量和运输方式等信息,这使得货主或其他相关方能够实时追踪和监控货物的运输进程。
通过提单,货主可以随时掌握货物的位置和状态,及时做出调整和安排。
3. 运费支付和结算提单中明确了运费的支付方式和金额,作为货物运输合同的一部分,它规定了运费的结算方式和期限。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2年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自2012年5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
为了便于大家理解,进一步做好业务风险防范,我们对规定的核心内容解读和提示如下:一、货运代理企业能否扣留客户的单证?我国《合同法》、《海商法》中都明确规定了对货物的留置权,即客户未按照约定支付运输费用的,可以对相应的货物进行扣留,但是能否扣留客户的报关单、核销单等单证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
最高院的规定对该此做出了明确,即客户拒绝支付垫付的海运费、关税、报关(检)费以及代理费等相关费用的,可以扣留客户的单证。
但是有三个问题要需要格外注意:(1)、客户在货运代理合同中坚持约定货代不可以对核销单等贸易单证进行扣留的,货代不得扣留这些单证;(2)货代同客户签订的货运代理合同中给予客户的账期超过正常退还核销单等贸易单证的周期的,货代不得以客户未支付相关费用为由扣留客户的单证;(3)客户在货运代理合同中坚持约定货代不可以对提单等运输单证进行扣留,或者双方为了维护业务关系而对提单等运输单证是否可以扣留避而不谈的,货代不能扣留客户的运输单证。
【法律依据】规定第七条: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约定货运代理企业交付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取得的单证以委托人支付相关费用为条件,货运代理企业以委托人未支付相关费用为由拒绝交付单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货运代理企业以委托人未支付相关费用为由拒绝交付单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除外。
二、FOB条件下,运输单证到底是交给实际发货人(工厂或贸易商)还是交给委托我们订舱的委托人?我国《海商法》规定,货物出运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
但是货代在取得承运人的提单后到底是交给实际发货的国内工厂还是交给委托我们订舱的委托人?对此法律却没有明确规定。
海运提单的三个法律功能
海运提单的三个法律功能一、提单的定义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特有的重要运输单证。
英美等国将海陆空运单据通称提单,当专指海运时则称为海运提单,英国船运法规定,提单是由船东或其他代理人所签发的文件,该文件确认货物装上何船并驶往何港,以及运输装船货物的若干条件;在德国,提单是承运人接受承运货物的书面证明,承运人通过提单承担将接管的货物依其所证明的状况运至目的地,并根据提单的内容交付货物的义务。
在台湾地区,海运提单称作载货证券,载货证券为运送人或船长于货物装载后、同托运人之请求发给托运人、承认货物业已装船,约定运送期间权利义务及领受货物之特种有价证券。
简言之,载货证券为一种货物已上船之书据。
它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及承运人收受或装载货物的文件。
缴回该文件时,承运人应交付货物;提单条款内所载的人或所指定或持有提单人请求交货时,承运人即有交付货物的义务。
二、提单的法律功能一位着名的英国法官曾说:国际贸易像一张网,提单是这张网的中心。
这高度概括了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地位。
从上述提单的定义和它的由来不难看出,提单具有如下三个基本法律功能,而这些构成其法律地位的核心内容:(一)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已接收货物的收据提单是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的货物收据,以此确认承运人己收到提单所列的货物。
无论是《海牙规则》还是我国《海商法》均规定,承运人对于非集装箱运输货物的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上船时起”,并在货物装船后签发“己装船提单”,表明“货物己处于承运人掌管下”,所以提单具有货物收据的性质。
但是,提单的货物收据的属性,在班轮运输的实践中,通常不以将货物装船为条件。
通常的作法是,当托运人将货物送交承运人指定的仓库或地点时,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先签发备运提单,而在货物装船完毕后,再换发已装船提单。
提单中属于收据性的内容主要是提单下面所载的有关货物的标志、件数、数量或重量等。
当提单在托运人手中时,它是承运人按照提单的上述记载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
海运提单基本知识
海运提单基本知识海运提单基本知识大全提单是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和可以转让的物权凭证对于合法取得提单的持有人,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海运提单基本知识大全,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提单的基本知识1.提单的定义与关系人海运提单(Marine Bill of Lading or Ocean Bill of Lading),或简称为提单(Bill of Lading, B/L),是国际结算中的一种最重要的单据。
《汉堡规则》给提单下的定义是:Bill of lading, means a document which evidences a contract of carriage by sea and the taking over or loading of the goods by the carrier, and by which the carrier undertakes to deliver the goods against surrender of the document. A provision in the document that the goods are to be delivered to the order of the document. A provision in the document that the goods are to be delivered to the order of a named person, or to order, or to bearer, constitutes such an undertaking.《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3年7月1日施行)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提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被告:B船务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案情:A公司委托B公司运输一批货物至国外。
B公司出具了提单,A公司依约向B 公司支付了运费。
货物抵达目的地后,A公司发现货物受损,经调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遇海难。
A公司认为,由于B公司未尽到合理谨慎的义务,导致货物受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赔偿货物损失。
二、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A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提单等,法院受理了该案。
2. 开庭审理法院依法开庭审理,A公司、B公司双方到庭参加诉讼。
3. 举证质证A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提单、货物损失鉴定报告、运输合同等。
B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船舶检验报告、航行日志等。
4. 争议焦点(1)B公司是否尽到了合理谨慎的义务;(2)货物损失是否由B公司造成的;(3)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作为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未尽到合理谨慎的义务,导致货物受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B公司赔偿A公司货物损失。
三、案例分析1. 提单的法律性质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载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2. 承运人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尽到合理谨慎的义务,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
在本案中,B公司作为承运人,未尽到合理谨慎的义务,导致货物受损。
3. 货物损失的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B公司未尽到合理谨慎的义务,导致货物受损,因此判决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 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提单转让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提单转让相关法律问题研究1. 提单转让的法律性质提单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具有货物收据、运输合同和物权凭证的三重性质。
提单的转让通常涉及背书和交付两个步骤,背书是提单持有人对提单权利的转让表示,而交付则是实际转移提单的占有。
2. 提单转让的法律效力提单转让后,新持有人取得与原持有人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转让后的提单持有人可以向承运人主张提单上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货物交付请求权、索赔权等。
3. 提单转让的限制某些情况下,提单的转让可能受到限制。
例如,如果提单上明确记载了“不可转让”或“仅限指定收货人”等字样,那么提单的转让可能无效或受到限制。
4. 提单转让与所有权转移提单的转让并不直接等同于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提单持有人需通过提单背书和交付的方式,将提单所代表的货物所有权转移给新的持有人。
5. 提单转让中的欺诈风险提单转让过程中可能存在欺诈行为,如伪造提单、重复转让等。
因此,提单转让时应当谨慎,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权利确认。
6. 提单转让的国际法律冲突由于海上货物运输涉及多个国家,提单转让可能受到不同国家法律的约束。
在国际交易中,应考虑适用的国际公约,如《海牙规则》、《汉堡规则》或《鹿特丹规则》等,以确定提单转让的法律适用和效力。
7. 提单转让的登记与公示在某些国家或地区,提单转让可能需要进行登记或公示,以对抗第三人。
这有助于保护提单转让的法律效力,防止因未登记而产生的法律风险。
8. 提单转让与电子提单随着电子提单的普及,提单转让的方式也在发生变化。
电子提单的转让通常通过电子系统进行,需要遵守相关的电子签名和数据保护法律。
9. 提单转让的争议解决提单转让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选择适当的争议解决方式,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0. 提单转让的法律规制建议为了规范提单转让行为,减少法律风险,建议制定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提单转让的条件、程序和效力,以及提单转让中的欺诈防范措施。
法院对仓单、提单、铁路运单性质的认定与处理
法院对仓单、提单、铁路运单性质的认定与处理阅读提示:仓单是仓储人收到仓储物后给存货人开具的提取仓储物的凭证。
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铁路运单,即铁路货物运输货票,是由承运人签发的用以证明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车,以及承运人保证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的单证。
对以上“三单”性质的认定与处理,直接涉及相关当事人的基本权益。
本文择取相关典型案例,以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的基本裁判思路,以供读者参阅。
【典型案例】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8号“上海朗合经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大宗农产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谷集团乍浦国家粮食储备库、湖州中谷粮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仓单具有物权凭证和债权凭证的双重效力,仓单的交付既具有债权转让的性质,也将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适用解析:仓单从法律属性上讲,属于有价证券的一种。
有价证券依其所表示的权利的性质不同,可分为债权的有价证券、物权的有价证券和社员权的有价证券。
以债权为证券权利内容的为债权的有价证券,债权的有价证券可分为以请求支付金钱为债权内容的金钱证券和以请求交付物为债权内容的物品证券;以物权为证券权利内容的为物权的有价证券;以社员权为证券权利内容的为社员权的有价证券。
《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可以看出,仓单属于债权的有价证券,并且是以请求交付仓储物为债权内容的物品证券。
同时,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的规定,因为仓单具有债权凭证的效力,仓单的交付也就具有债权转让的性质,也即“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在此情形下,仓单的交付与物的交付具有相同的效力,同样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仓单据此也就具有了物权的有价证券的性质,可以作为物权的凭证。
指示提单:未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不能转让
据。正本提单 3 份, C o n s i g n e e 处写的 T O O R DE R, 明、 货物的收据和物权凭证。根据《 联合 国国际货物 没有 背书。 货物到港后 , 笔者所在公司联 系外方船代 买卖合 同公约》 规定 , 卖方的交货义务中包括保证对 换单。 外方船代公司不给换单理由是提单没有背书, 所交付的货物拥有完整所有权 ,第三者对其不能提 要求必须重新背书后才能换单。有人说提单是物权 出任何 权利 要求 。 因此 , 只 有将 提单理 解为 所有 权凭 凭证 ,按 国际惯例拥有 3 份正本提单应该是拥有货 证 , 才能使 国际货物 买卖 顺利 进 行 , 否则 提单 将 不能
一
物 的象 征 。
法院一般认为其系“ 物权凭证” 或“ 所有权凭证”
的 同义语 , 并 以此 判案 。在 货船 抵达 目的港后 , 承运
份正本提单均可单独使用 , 效力等同。 在信用证结 人应 向提单 的合法持有人交付货物;提单的合法持
算当中, 由于买方担心卖方一货多卖 , 通常要求递交 有人 也可 以通 过背 书将提 单转 让从 而转 移 货物 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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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背 书 昀 三 份 正本 提 单 不 能 换 单 么
如果说正本提单是物权凭证 , 那么笔者所在公
庭上出 示有背书的提单作为你无过错的 证据。
这个也有点像人民币和转账支票。人民币就相
司手中有全套货物所有权凭证 ,船代不给换单是不 当于不记名的支票 ,类同于不记名 的提单 ,它表示 是不合理? “ 付给凭票来人” 的意思 ,即无需背书指示 ,是最便
无单放货给提单持有人高置的陷阱--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复函给提单持有人的警示
过 与提 货 人 、 运人 签 订补 充协 议重 新取 得 了提单 项 下货 物 托
的 占有 权 ,并从 中收取 了部 分款 项 ,致 使提 单失 去了担 保物
权 凭 证 的敏力 。 故福 建 省东 梅 贸 易股份 有限 公 司 丧失 了因无 单 放 货 向承运 人索 赔 提单 项下 货 款 的权 利 。
参照 , 为什 么福 建 省高 院还 要请 示最 高 院 呢
笔 者认 为这 要追 溯 到 刊载 于 《 高人 民法 院公 最 报 》1 9 9 4年第 4期 的 华 润纺 织诉 湛 江船 代 等无单 凭保 函放货 侵 害其提 单 项下 货物 所 有权 纠纷 案 ( 下 称“ 华润 案 ) 。在该 案 中承运 人 凭保 函无 提 单放 货, 实 际提 货 的是 买卖 台 同的 买方 ,而 提单 持 有人 足 买 卖 合 同的卖 方 。 提单 持有 人 在得 悉 无单放 货 情况 后, 没 有先 向承 运 人索 赔, 而 是先 根据 买卖 台 同向 买方 索赔. 并协商 改 变付 款条 件 。 向买 方索 赔 不成 功才 在 转而 向承运 人 索赔 。 法院 认 为, 提单 持有 ^ 的行 为表
大:
二 、 议 争
在最 高人 民法 院做 出 述 答复 前 ,不 少法 院 已 按 照上 述思路 审理 案件 .最 后 判决 承 运 人不 负无 单 放 货 的赔偿责 任, 括《 高人 民法 院公 报 》 《 民 包 最 和 ^ 法 院案 例选 》 在 内的专 业 刊物 也都 及 时 对这些 案 . 冽 进 行 刊载 我 国虽 然不 承 认判 例 的法 律效 力, 《 但 最 高 人 民法 院公 报 》上 的案 例 均是 由最 高 ^民 法 院审 判 委 员会讨 论 通 过 的.它 表 明最 高人 民 法 院处理 同 类案 件 的立 场, 级人 民法 院 在审 理案 件 时 予 以 各 均
凭善意保函提货的效力认定
凭善意保函提货的效力认定郭俊莉孙立国[案情]原告:纳瓦嘎勒克西航运有限公司(NAVALGALAXY SHIPPING LIMITED)(以下简称纳瓦公司)。
被告:中国冶金进出口山东公司(以下简称冶金公司)。
1995年5月,被告冶金公司与澳大利亚新人山公司(MT-NEWMAN JOINT VENTURES)签订了进口60500公吨铁矿砂的买卖合同。
1995年6月28日,上述货物在澳大利亚黑德兰港装上了原告纳瓦公司所属的“STONE GEMINI”轮,当日该轮船长签发了一套三份指示提单。
提单记明的托运人为新人山公司(MTNEWMAN JOINT VENTURES),收货人为凭指示,通知方为被告冶金公司,装港为黑德兰港,卸港为青岛,数量为60500公吨铁矿砂,运费支付方式依据租船合同,租船合同条款并人该提单。
1995年7月10日,“STONE GEMINI”轮抵达青岛港,由于被告冶金公司尚未通过其开证行青岛交通银行取得正本提单,于是便向“STONE GEMINI”轮船长出具了担保函,并请求原告向其放货。
该担保函内容如下:致“STONE GEMINI”轮船长,货物名称为散装铁矿砂,货物数量为60500公吨,船长先生:上述货物已经由贵轮装运给我方,但相关提单尚未到达。
作为收货人,我们在此请求您,在我方没有交付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于青岛港向我方交货。
如果贵方同意以上请求,我方则做出以下承诺:1、我方在此向贵方及贵方代理人保证,应我方要求交货而产生任何性质的损失和损害,贵方免除一切责任。
2、如果就上述货物的交付贵方或贵方的任何代理人被提起诉讼,我方则将随时向贵方或贵方的代理人提供足够的资金以承担上述诉讼结果。
3、如果船舶或任何其他属于贵方所有的财产被扣押,或者可能遭受被扣押的危险,我方将提供保释金或其他担保以阻止扣押或保证该船舶或者其他财产被解除扣押,以及向贵方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损坏或因扣船而引起的其它费用。
4、一旦我方收到或占有上述货物的正本提单,我方将向贵方交付上述提单,同时我方的责任终止。
浅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法律性质和功能
浅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法律性质和功能提单在国际贸易中起着重要的法律作用和功能。
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文件,提单不仅仅是货物的收据,更是证明货物所有权和货物交付的凭证。
本文将从法律性质和功能两个方面对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进行浅析。
一、提单的法律性质提单作为一种法律文件,具有以下几个法律性质:首先,提单是一种合同的证明文件。
提单中载明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货物的描述、数量、品质、价格等关键信息。
提单的签署表示货物的交付,也意味着合同的履行。
其次,提单是一种债权凭证。
在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货款的支付与提单的交付是同时进行的。
提单上的货权证明了买方对货物的所有权,同时也是卖方向银行要求支付货款的凭证。
最后,提单是一种承运人责任的凭证。
提单在规定了货物的描述之外,还载明了承运人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这意味着承运人对货物的运输负有责任。
一旦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或丢失,提单将成为索赔的依据。
二、提单的功能提单在国际贸易中起着多重功能的作用:1. 作为货物的收据:提单是货物交付的凭证,收货人通过提单可以证明已经收到货物。
提单上包含的货物数量和品质信息对于验收货物非常重要,有助于双方确认交易的完成和符合性。
2. 作为货权的转让凭证:提单是货权转移的重要凭证。
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买方向银行出示提单,取得其对货物的所有权。
提单上注明的收货人则是货物的合法所有人,只有提单上的收货人有权支配货物。
3. 作为支付货款的凭证:提单是货款支付的依据之一。
买方只有在收到卖方出具的符合合同要求的提单后,才能要求银行支付货款。
银行通常会要求见到提单后才能释放货款,确保买卖双方的权益。
4. 作为索赔的凭据:提单对于货物损坏或丢失后的索赔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提单中载明了承运人的身份和联系方式,一旦发生货物损坏或丢失的情况,货主可以凭借提单向承运人提出索赔。
综上所述,提单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性质和功能。
它不仅是合同的证明文件,也是货权转移和货款支付的凭证,同时还承载着货物运输责任和索赔的依据。
关于倒签提单的一些案例
关于倒签提单的一些案例在国际贸易日益频繁的今天,传统的运输、结算方式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
在结算方式上,信用证付款(L/C)形式以及银行托收形式(D/P)被广泛运用。
在信用证付款的形式下,根据《跟单信用证惯例》规则,卖方的义务是向银行提供与信用证相符的提单及其他有关单据,而银行的责任只是根据”单单相符”原则,就有义务向卖方议付,因此许许多多的欺诈行为就被表面上的”单单相符”所掩盖。
”倒签提单”就是常见的一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指出:”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用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肇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为了保证收货人能及时收到货物,通常的做法是在信用证中规定了装船期限,托运人应该于此日之前或当日完成装船。
在实际业务中常常出现托运人未能在规定的装船期将货物装船,而要求承运人在签收提单时将签发时期提前若干天,以便满足”单单相符”向银行结汇,逃避违约责任,这就是”倒签提单”。
“倒签提单”实质上是托运人和承运人对收货人的一种欺骗。
在某些情况下,托运人和承运人的主观目的可能仅仅是为了满足信用证的规定,以便于汇兑,但是这种看似平常的倒签作法,却往往影响到收货人不能及时收货,货运途中的风险承担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等实际利益。
有这样一个案例:1997年,买方河北某进口公司(原告)购进一批日本空调产品,买卖合同规定于1997年8月29日装货,由承运人大连某远洋公司(被告)承运上述货物。
在履行过程中,承运人因船发生故障维修于9月9日才抵港装货。
为此,承运人接受了发货人的保函,签发了8月29日已装船的清结提单。
发货人凭全套单证从开证行收回全部货款。
原告持被告签发的提单到港口提货时,发现该提单所载的船舶还未抵港,迟至9月20日,货物才运抵目的港。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单放货的司法解释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单放货的司法解释张建芬引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09年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3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3月5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无单放货的性质无单放货的法律适用承运人无单放货能否适用责任赔偿限额承运人的赔偿范围无单放货的承运人免责问题实际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提单持有人与提货人达成协议且不能履行,能否主张权利正本提单持有人诉讼时效以及诉讼时效中断一、无单放货的性质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行为发生在承运人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过程中的货物交付环节,损害了提单持有人的提单物权,构成了违约和侵权的请求权竞合。
正本提单持有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权选择依照海商法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请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基于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侵害了提单持有人的提单物权,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请求承运人承担侵权责任(最高院司法解释.doc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二、无单放货的法律适用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侵权是在履行合同中的侵权,属于合同框架内的侵权,不同于普通的民事侵权。
因此,在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中所涉及的损害赔偿范围、承运人交付货物抗辩的认定以及诉讼时效的认定等问题时,应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首先适用海商法的规定。
(最高院司法解释.doc第三条第二款)三、承运人无单放货不适用我国海商法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首先,承运人没有凭提单交付货物行为发生在货物卸下船舶后的交付环节,不同于发生在承运人运输责任期间(即舷到舷)的货物灭失、损坏或者延迟交付。
海商法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是承运人和货主共同分担海上风险原则的体现,但承运人没有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发生在陆上的交付环节,并不存在海上风险。
本条规定符合国际上比较通用的《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我国海商法的规定。
其次,国际上,船东互保协会和各国保险公司对承运人没有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的损失均不予以承保,因为这属于承运人自己选择承担的商业风险,并不属于运输中海上风险造成的(最高院司法解释.doc第四条)四、承运人的赔偿范围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加保险费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3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正本提单包括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
第二条承运人违反法律规定,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损害正本提单持有人提单权利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由此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
第三条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
正本提单持有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适用海商法规定;海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第四条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不适用海商法第五十六条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第五条提货人凭伪造的提单向承运人提取了货物,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
第六条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
第七条承运人依照提单载明的卸货港所在地法律规定,必须将承运到港的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不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
第八条承运到港的货物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无人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并依法变卖处理,或者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承运人留置的货物,承运人主张免除交付货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承运人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的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持有记名提单的收货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浅议提单的法律性质
浅议提单的法律性质提单是国际贸易中海运运输的重要凭证和合同,作为一份书面文件,其法律性质涉及到许多法律问题,包括其是否具有独立性、货物拥有权转移的时点、提单的效力等方面。
本文将就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提单的定义提单是指船舶载运货物的确认书,一般由船公司、承运人等发行,与货物有关的各方都可以依据提单来确定货物的数量、品质、装载和卸货地点以及支付运费等内容,是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重要凭证和合同。
提单分为实体提单和电子提单两种,实体提单是以纸面形式传递的提单,而电子提单是以电子方式传递的提单。
二、提单的独立性提单是否具有独立性是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提单的法律性质之一。
独立性是指提单是否与合同独立存在。
一般来说,当货物的所有权在交运前已经转移并且购货人接受提单时,提单的独立性就得到了保证,即提单不再依赖于合同的履行,而成为一份独立的权利凭证。
这时,即使提单关联的合同存在争议或违约,提单本身也不受影响。
同时,提单的独立性也涉及到提单持有人的权利。
在交付货物前,提单持有人是货物的承运人,他有权对货物进行掌控、转让和抵押等操作,而持有实体提单的人也可以通过背书和转让来获取提单所代表的货物的控制权。
然而,提单持有者的权利并非没有限制。
一般而言,提单的场合是属于买卖合同的范畴内,因此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规定也对提单的效力及其权利义务产生影响。
三、货物拥有权转移的时点货物拥有权在何时转移,对于提单的效力也有很大的影响。
一般来说,货物拥有权的转移时间是由买卖合同中确认的,或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
在多数情况下,货物拥有权的转移时间是在货物运往买方或运送过程中实现。
在这种情况下,提单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在货物运输途中,提单是货物转移、运输过程中的最重要凭证,货物的运输、交付、转移等操作都需要凭借提单保证,提单还是货物已交付给承运人的强有力证明;另一方面,一旦货物拥有权转移,提单的权益也变得更加确定,提单持有人的权益也就根据具体的处置方式得到兑现。
15个国际私法涉外诉讼案例
1 粤版“小甜甜”争产案适用内地法律还是香港法律2012-8-22 11:01:59 来源:广州日报庭审焦点集中在是适用内地法律还是香港法律判决结果将大相径庭港籍女婿有5个亿身家,已经91岁和80岁的岳父母如今要向其讨要6000万亡女遗产。
这宗汕头市巨额遗产继承纠纷案被称作是粤版“小甜甜”争产案,经过三年多的纷扰,此案昨日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这起遗产纠纷案件,除了巨额数字外,其本身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也受到法律界关注。
由于张荣新和杨文珍夫妇均是香港籍,但很多事业、财产均在内地。
香港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内地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香港的法律规定,父母不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内地法律规定父母与配偶、子女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适用内地法律还是香港法律,判决的结果可能截然相反。
案情回顾岳父母讨亡女6000万遗产今年91岁的杨元璨和80岁的陈佩侬夫妇是汕头市金平区人,2009年初,两位老人将有亿万身家的女婿张荣新告上法庭。
老人说,2005年他们的二女儿杨文珍去世了,但直到2008年他们才知道女儿死后留下多达数亿元的遗产,但女婿只给他们每月2000元生活费,对亿万遗产提都不提。
张荣新与杨文珍于1980年结婚。
改革开放初期,张荣新夫妇抓住机遇,共同打拼,成为粤东地区针车行业销售老大。
1992年,张荣新移民香港,1996年杨文珍也取得香港居民身份。
杨家人查证,张荣新目前至少拥有5亿元身家,仅在内地的房产就有80多套,还有巨额股票。
杨家二老要求分其中6000万,遭到拒绝后,诉至法院,单是诉讼费就交了17万。
2011年1月26日,汕头市中院一审判决两位老人可继承的遗产为266万元。
杨家人不服,又上诉至广东省高院。
本案是一个涉港的法定继承纠纷。
由于我们国家实行的是一国两制,目前呈现“一国两制四法域”的格局。
因此,涉港继承纠纷属于区际司法的调整范畴,目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区际民商事纠纷在程序和实体处理上,都是参照涉外案件来处理的,使用国际司法原则。
提单究竟有什么样的证明效力
提单究竟有什么样的证明效⼒提单是物流企业在业务中常见的运输单证,⼏乎所有物流企业都不可避免的接触提单,全⾯了解提单在法律上究竟有什么样的效⼒,能够帮助物流企业避免很多业务操作中的潜在法律风险。
我国《海商法》对于提单有较为明确的定义,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七⼗⼀条的规定:“提单,是指⽤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根据该条定义,提单有个最为重要的作⽤就是:提单是承运⼈接收货物或者将货物装船的证明。
⾄于实际具体的情况还要视其签发什么样的提单⽽定,⽐如承运⼈如果签发的是收货待运提单,表明承运⼈确实已经收到货物,但是还没有装船。
提单作为证明承运⼈已经接收货物或者将货物装船,在不同的时间段和承运⼈不同的⾏为下还有着⼀定的区别,我们就以“已装船提单”为例分两种情况进⾏说明。
1.初步证据。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七⼗七条的规定:“除依照本法第七⼗五条的规定作出保留外,承运⼈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签发的提单,是承运⼈已经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已经装船的初步证据;“换⾔之,承运⼈可以提出完全相反的证据,证明其实际收到的货物与提单上记载的内容不符。
举例说明:A托运⼀批货物给B承运⼈,B签发收获待运提单给A,这个A能够初步的证明B已经收到A的货物,但是在即将装船之时,B 发现实际装运的货物与提单上记载的不符,这样就⽆法签发已装船提单,此时B可以提出相反的证据,并要求A补交正确的、与提单内容记载⼀致的货物。
当然,如果承运⼈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提单记载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与实际接收的货物不符,在签发已装船提单的情况下怀疑与已装船的货物不符,或者没有适当的⽅法核对提单记载的,可以在提单上批注,说明不符之处、怀疑的根据或者说明⽆法核对。
通常集装箱运输的货物因为交付承运⼈时已经封箱,承运⼈不能在不破坏铅封的前提下核实内容物是否与提单⼀致,也没必要加重其⾃⾝的义务,因此往往绝⼤多数“已装船提单”在货物品名、数量处都会批注“不知条款”,即承运⼈会写明:货物“据称为”某种、某些货物。
关于提单上的收货人
关于提单上的收货人关于提单上的收货人提单是在对外贸易中,运输部门承运货物时签发给发货人(可以是出口人也可以是货代)的一种凭证。
那么谁才是提单上的收货人呢?一起来了解了解!收货人类型提单的收货人通常有三种填写类型:第一种,To order / To order of shipper / To shipper’s order (指示提单),是为了便于开证人转让提单,在货未到目的地前将货物转卖或者控制货物防止无单放货;第二种,To order of Bank,银行为收货人。
这种情况下,是该银行给开证人融资,银行担心钱货两空,所以,特此规定银行为收货人,就是为了控制货权。
正常情况下,开证行不愿卷入买卖双方的贸易当中,除非不得已,所以,提单以开证行为收货人的比例只占很小一部分。
第三种,ABC (收货人)(记名提单),在某些国家根据当地的法律,收货人不需要提交正本提单,甚至副本,只要能够证明自己就是收货人的情况下,就可以提货。
所以,除非买卖双方很了解的情况下,卖方是很少接受这种提单。
容易无单放货的国家有哪些?中南美:美国巴西洪都拉斯萨尔瓦多多美尼加,尼加拉瓜哥伦比亚危地马拉哥斯达黎加委内瑞拉亚洲:越南印度朝鲜非洲:西非国家如安哥拉,刚果等欧洲:土耳其贸易习惯一般在国际贸易中,提单上consignee一栏,客户都要求写他们公司的名字。
很少客户会接受to order或者to order of shipper。
我们作为shipper看来,最好所有提单上consignee都写to order of shipper。
一、客户不能凭复印件直接取货;二、客户在没给钱的情况下,不能出声明提单丢失,而从海关那提货;三、客户不给钱,我们可以转卖,手续比较简单。
提货权法律依据一旦发生纠纷,法院如何确定谁是收货人?一般来说,法院判定收货人的依据主要有:1、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申报人的名称;2、海关纳税单上纳税人的名称;3、提单或运输单证上收货人栏中的标注名称和/或背书内容;4、提货单(小提单)上提货人的'名称;5、国际贸易合同中的进口方/买方名称;6、提单或运输单证上通知人栏中的标注名称。
国际海运提单案例
国际海运提单案例案例1某年6月;中国A 公司于美国B 公司签订货物买卖进口合同;7月17日货物装船后;船公司应B 公司申请;办理电放提单;所以当时没有签发正本提单;二是制作了副本提单..该提单载明;托运人为B 公司;收货人为A 公司;运费到付等..8月4日;货到目的港烟台后;A 公司持副本提单到船公司代理处办理提货手续;在支付了相关海运费后换取提货单..8月6日;或由于工作的疏忽;或基于B 公司的申请;船公司又向B公司补签了正本提单..随后;船公司通知卸货港代理不要将货物交付A 公司..为此;A公司申请海事法院对船公司及其代理下发海事强制令..庭审中;船公司和B公司依据船公司补发的正本提单否认A公司持有提货单;认为B公司持有正本提单;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盒提货功能;提货单则没有此功能..而A公司则向船公司、B公司提出提单侵权损害赔偿之诉..1、A公司持有提货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船公司补发的正本提单是否仍有提货功能2、船公司补正本提单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和侵权案例2某货物大连港装船后尚未签发提单之前;因故发生毁损灭失;但托运人仍然要求承运人为其签发清洁提单;但承运人却坚持要求在提单上做出毁损灭失的批注;由此引起双方对提单应如何进行记载和批注的争执..1、承运人是否有权拒绝签发清洁提单2、如果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提单是否已构成对提单持有人或收货人的欺诈案例3水表公司曾拖欠船务公司海运费鞥货款;但鉴于双方仍有业务往来;船务公司为采取任何法律行动;最近;船务公司听说水表公司的不利消息;刚好水表公司又委托嘉达公司运输一批水表;货物装船并抵达目的港后;船务公司以水表公司曾拖欠运费为由;拒接为其签发该票货物的提单;致使收货人无法在目的港提货..1、承运人以货主未结清过去的运杂费为由拒签或扣押是否违约为什么2、如果双方签订了运输协议中约定船公司可以留置提单;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3、货主应采取何种对策案例4某年;国内C银行为申请人开出了200余万美元的即期跟单信用证;进口一套纺织设备..此证由英国S银行通知并议付..当C银行收到S银行邮寄来的全套单据后;意外地发现海运提单上的承运船只是我国COSCO的船名;但提单签发人却是比利时一运输行;而且具明自己就是承运人..为谨慎从事;C银行即与COSCO总部联系;得知凡是COSCO的船名的提单必须是COSCO自己的提单;接着;又与目的港的船代联系;得到的答案是:该套提单是货代提单;是无效的;在货物抵港后只能凭COSCO的正本提单提货..考虑到信用证并未规定货代提单不能接受;C银行就以提单上没有注明集装箱数量和保险单上没有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为由向S银行发出了拒付通知..C银行同时要求申请人告知受益人因提单是货代提单届时不能提货;所以请他们速邮寄COSCO的全套正本提单;否则就坚持拒付..其间;S银行在我国的办事机构多次与C银行联系请求付款;但C银行始终婉言谢绝..后来;经申请人与受益人的多次联络;最终全套正本的COSCO提单通过S银行邮寄给了C银行..在得到船代的认可后;C银行在迟付了一个月后将全额货款电汇给了S银行..请画出船东提单流程操作、无船承运人提单流程操作;说出他们的区别案例5我国荣塔公司向日本富士株式会社订购彩电800台;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宁波;2004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货物于2004年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船长应富士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据此在银行取得了货款..货物到达宁波后;荣塔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富士株式会社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富士株式会社索赔..思考:1 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2 富士株式会社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3 保险公司如何对待荣塔公司的索赔4 荣塔公司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案例6某年;发货人中国厦新进出口公司委托某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将750箱茶叶从大连港出口运往印度;某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又委托其下属S分公司代理出口..S分公司接受委托后;向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申请舱位;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指派了箱号为HTM-5005等3个满载集装箱后签发了清洁提单;同时发货人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处投保海上货物运输的战争险和一切险..货物运抵印度港口..收货人拆箱后发现部分茶叶串味变质;即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印度的代理人申请查验;检验表明;250箱茶叶被污染..检验货物时;船方的代表也在场..国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印度为代理人赔付了收货人的损失之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问:1 在集装箱运输中;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应负有什么义务它是否应对损失负责2 在集装箱运输中;S分公司应负有什么义务它是否应对损失负责3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否是适格的原告为什么4 如果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资格作原告;它应将谁列为被告案例7国内卖方与国外买方签订货物买卖合同;价格条件为FOB;付款方式为信用证..随后;国内卖方将货物交给某国内的货运代理人..货运代理人代为办理了该批货物在起运港的装箱、内陆运输和报关;将货物进行出运;但未向国内卖方交付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国内卖方因缺乏提单;通过信用证结汇不成;无法收回货款;遂将货运代理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货运代理人赔偿其货款损失..而货运代理人则辩称其身份为涉案货物无船承运人的装港代理人;认为其代理无船承运人接受了国外买方的订舱并向国外买方交付了无船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没有义务向国内卖方交付提单;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1、本案例中货运代理人的身份是什么货运代理人的双重身份是否违约2、货运代理人的失误之处3、卖方的主要失误之处在哪里如何防范此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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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原创|最高院判例:提单持有人的权利
作者:王翔宇中银律师事务所
案情梗概
建行广州荔湾支行与蓝粤能源公司于2011年12月签订了《贸易融资额度合同》及《关于开立信用证的特别约定》等相关附件,约定该行向蓝粤能源公司提供不超过5.5亿元的贸易融资额度,包括开立等值额度的远期信用证。
粤东电力等担保人签订了保证合同等。
2012年11月,蓝粤能源公司向建行广州荔湾支行申请开立8592万元的远期信用证。
为开立信用证,蓝粤能源公司向建行广州荔湾支行出具了《信托收据》,并签订了《保证金质押合同》。
《信托收据》确认自收据出具之日起,建行广州荔湾支行即取得上述信用证项下所涉单据和货物的所有权,建行广州荔湾支行为委托人和受益人,蓝粤能源公司为信托货物的受托人。
信用证开立后,蓝粤能源公司进口了164998吨煤炭。
建行广州荔湾支行承兑了信用证并付款人民币84867952.27元。
建行荔湾支行履行开证和付款义务后,取得了包括本案所涉提单在内的全套单据。
蓝粤能源公司因经营状况恶化而未能付款赎单,故建行荔湾支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仍持有提单及相关单据。
提单项下的煤炭因其他纠纷被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查封。
建行广州荔湾支行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
案诉讼,请求判令蓝粤能源公司清偿信用证项下本金人民币84867952.27元及利息;确认信用证项下164998吨煤炭属建行广州荔湾支行所有,并对处置提单项下煤炭所获价款有优先受偿权;粤东电力等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建行广州荔湾支行关于蓝粤能源公司还本付息以及担保人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的诉请,但驳回建行广州荔湾支行关于请求确认煤炭所有权以及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
建行广州荔湾支行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建行广州荔湾支行履行了开证及付款义务并取得信用证项下的提单,但是由于当事人之间没有移转货物所有权的意思表示,故不能认为建行广州荔湾支行取得提单即取得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
《信托收据》内容是以让与提单项下货物所有权来提供担保,让与担保因不符合物权法定原则,不能产生物权效力,而让与担保明显区别于动产质押或权利质押,故《信托收据》亦不应作为认定设立提单权利质押的合同依据。
由于《关于开立信用证的特别约定》约定蓝粤能源公司违约时,建行广州荔湾支行享有担保权利并有权处分信用证项下单据及货物,因此根据合同整体解释以及信用证交易的特点,表明当事人关于担保权利和处分权的真实意思表示包括设定提单质押的权利。
本案符合
权利质押设立所须具备的书面质押合同和物权公示两项要件,建行广州荔湾支行作为提单持有人,享有提单权利质权。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再审判决,改判确认建行广州荔湾支行对案涉信用证项下提单对应货
物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1]
案件评析
本案虽然从案由上看是信用证纠纷,但是它同样涉及《海商法》中有关提单的性质与作用、《物权法》与《担保法》中有关物权的设立、变动等相关跨法律部门的问题,考验了本案律师与法官的法学综合素养,值得探讨。
1.本案提单持有人依提单对提单项下货物享有物权
本案所涉及的提单是海事付运单证中最重要的付运单证,它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
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在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提单作为一份付运单证有三个意义:a.其一是物权凭证,通过物权凭证的作用,卖方可以安心地支付货款,并在将来得以凭借提单取得提单项下的有关货物,因此有人说提单是打开“海上浮动仓库的钥匙”。
b.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而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本身。
以班轮运输为例,经营班轮航线的承运人应将其提单及提单条款
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备,承运人一般通过媒体发布船期公告,向社会公布其经营的航线、挂靠的港口、抵港时间等,托运人在了解船期等情况后,根据其实际需要,一般是通过海运代理人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租船订舱,此时需要填写托运单,也就是向承运人发出要约,承运人接受托运人的订舱后,即承运人承诺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即告成立,提单的签发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个环节。
我国《海商法》第72条规定,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
提单从签发提单的时间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在签发提单之前,托运人与承运人已存在货物运输合同关系。
c.提单是货物的收据。
提单于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货物已装船时签发,此时提单的签发起到货物收据的作用。
提单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是承运人按提单记载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提单在收货人或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是承运人按提单记载收到货物的最终证据,除非提单有关于货物状况的批注或提单订有有效的不知条款。
本案中,建行广州荔湾支行与蓝粤能源公司间存在信用证法律关系。
按照双方的有关开立信用证的约定,建行荔湾支行履行开证和付款义务后,取得了包括本案所涉提单在内的全套单据。
换言之,建行广州荔湾支行之所以能够取得涉案提单的占有,依据的是双方之前的相关约定,而该约定属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证据证明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存在意
思表示的瑕疵,并且该约定也不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地方,因此,该约定是有效的。
加上建行广州荔湾支行已经通过蓝粤能源公司的交付行为实际占有了
涉案提单,该银行当然取得了该提单的合法所有权而不存在法律上的瑕疵,该银行属于合法的提单持有人。
[2]依据前面的分析,该提单对于广州荔湾支行而言,具有物权凭证的意义,广州荔湾支行作为提单的合法有也即提单持有人,得以依据该物权凭证对该提单项下的货物主张物权,任何人不得无合法依据阻碍该银行行使此种权利。
2.本案中提单持有人对提单项下货物享有的为何不是所有权如前所述,本案所涉提单当然具有物权凭证的属性,广州荔湾支行作为提单的合法有也即提单持有人,得以依据该物权凭证对该提单项下的货物主张物权。
但是按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提单内容,包括下列各项:1.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2.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
3.船舶名称;
4.托运人的名称;
5.收货人的名称;
6.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
7.卸货港;
8.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
9.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10.运费的支付;11.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
”可见,该种物权是何种性质的物权,并非仅仅凭借提单本身所能解决的,因为提单本身并未记载提单持有人对提单项下的货物取得的是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