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2消防设施标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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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廣州華潤熱電有限公司

企業標準

Q/CRPSC-GE-201.001-2011

消防设施的标识标准

2011-10-10發佈2011-10-10實施廣州華潤熱電有限公司標準化委員會發佈

Q/CRPSC-GE-201.001-2011

目次

前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范围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术语与定义 (3)

4 职责 (2)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 2-6

6 附件 (7)

前言

为规范消防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实现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安全措施可视化,消防设施器材、疏散设施管理可视化,消防应急管理可视化”等一整套可视化消防安全管理模式。特制定本标识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B、C、D是标准的规范性目录。

本标准由广州华润热电有限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广州华润热电有限公司标准化办公室组织起草。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徐宗山

本标准的审核人:章旺维

本标准的审定人:于跃

本标准的批准人:蒲志勇

本标准由广州华润热电有限司标准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广州华润热电有限公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894-2008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5768-2009 道路交通标识和标线

GB/T 2893-2004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DL/T 1123-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DL/T 1115-2009 火力发电厂机组大修化学检查导则

GB 2894-2008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2002年5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1年10月27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4年2月1日施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Q/SCPS-203.007 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

3 术语与定义

3.1.无

4.职责

4.1综合部负责全厂标识监督管理。

4.2安全文明办负责生产场所划线标识需求的识别、配置、监督管理工作。

4.3技术支持部负责组织审批标识设计计划,并下达实施计划。

4.4采购负责划线所需物资、材料的统一采购、储存及发放。

4.5各部门(单位)负各区域标识进行日常检查。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单位应根据公司性质分别设置下列标识:

(一)消防安全布局标识;

(二)消防设施标识;

(三)危险场所标识;

(四)消防安全疏散标识;

5.2 消防设施标识应当醒目、美观,充分体现消防标识内涵。

5.3 夜间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灯光或自蓄发光型标识。

5.4 消防安全布局标识设置

主要出入口附近、消防车道、防火间距等位置应分别设置下列消防安全布局标识:(一)总平面布局标识;

(二)消防车道标识;

(三)防火间距标识。

5.5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或主要出入口附近等醒目位置应设置总平面布局标识。

5.6 总平面布局标识应标明单位消防水源(天然水源、单位室外消火栓及可利用的市政消火栓)、水泵结合器、消防车通道、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安全出口和疏散路线、主要建筑消防设施位置等内容。

专职消防队应标明专职消防队及车辆位置、特殊灭火剂储存位置及储量等内容。

5.7 对办公楼、生产场所还应当每层设置平面布局标识,着重标明本层疏散路线、安全出口、室内消防设施位置等内容。主厂房应设置消防安全疏散示意图。

5.8总平面布局标识设置在室内的,标识设置面积不应小于1平方米,设置在室外的,标识设置面积不应小于1.5平方米;楼层布局标识设置面积不应小于0.35平方米。

5.9单位专用消防车道附近应设置消防车道标识,标明“消防车道”字样及宽度,提示严禁占用。

5.10单位建筑物与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处宜设置防火间距标识,标明“防火间距” 字样及宽度,提示严禁占用。

5.11 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所在位置应设置下列消防设施器材标识:

(一)认知标识;

(二)操作使用标识;

(三)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标识。

5.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报警系统、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主报警控制器、区域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柜、消防通讯火灾事故广播等消防设施的上方、侧方或者设施上应设置认知和操作使用标识。

5.13 自动喷水灭火及室内消火栓系统中的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消火栓泵、喷淋泵、稳压增压泵、气压泵、湿式报警阀、预作用阀、干式阀、干湿两用阀、雨淋阀、减压阀组、喷头、消防管道、消防泵、控制柜、稳压泵、增压泵、水喷淋末端放水装置、室内消火栓、消防水喉、室外消火栓、水泵结合器等消防设施的上方、侧方或者设施上应设置认知和操作使用标识;消防给水管道各阀门处设置明显启闭标识。

5.14 防排烟及通风空调系统中的送风机、排烟机、送风口、排烟口、前室或合用前室、走廊、大厅排烟口、中庭排烟量、送风管道、排烟管道、排烟防火阀、正压送风机、机械排烟风机等消防设施的上方、侧方或者设施上应设置认知和操作使用标识。

5.15 防火卷帘、防火门设施中的防火卷帘门、易熔合金、防火卷帘门的联动控制装置、电动防火门、钢制或木质防火门、挡烟垂壁等消防设施的上方、侧方或者设施上应设置认知和操作使用标识。

5.16 气体灭火系统中的灭火剂贮存容器、贮瓶间、喷嘴、防护区、管道、系统功能模拟、系统功能试验、主报警控制器功能、灭火控制器(柜)、防护区声光报警器、气体释放指示灯、防护区等消防设施的上方、侧方或者设施上应设置认知和操作使用标识。

5.17 消防电源控制柜侧方应设置认知和操作使用标识。

5.18 灭火器设置点、灭火器材箱、火灾警报装置、室内消火栓、室外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器材的上方、侧方或设施上应设置认知和操作使用标识。

5.19 消防设施器材所在位置应根据规范要求设置标明使用方法、维护责任人及检查维护时间等内容的标识。对消火栓、防火卷帘等消防设施的操作空间易被遮挡、埋压、占用的还应当标明操作场地。

5.20 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标识应当标明系统(设施)名称、使用编号、维保单位、检验单位、检验负责人、检验日期等内容。

5.21 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标识应当按下列要求设置:有消防控制室的工程,张贴在联动控制柜的左上角;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工程,张贴在报警控制柜的左上角;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工程,张贴在水泵控制柜的左上角;其他情况的,张贴在醒目且在有人值守的地方。

5.22 单位应设置下列消防安全疏散标识:

(一)疏散指示标识;

(二)疏散警示标志。

5.23 疏散指示标识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设置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上方、转角处及疏散走道1米以下的墙面上,并应采用符合法律规定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标志,标明疏散方向、疏散宽度。

5.24 有夜间办公及多层生产场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5.25 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应设置疏散警示标识,标明“禁止锁闭”、“禁止堵塞”

等警示性内容。

5.26 火灾时禁用的出口、楼梯、电梯应设置提示性禁行标志。

5.27 人员密集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限员标识。

5.28 危险场所应设置标识设置

(一)安全警示标识;

(二)安全管理规程标识;

(三)危险设施操作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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