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一起有关【工资】(追索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例评析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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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与评析

劳动报酬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与评析

劳动报酬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与评析一、案例描述及争议焦点劳动报酬合同纠纷是劳动关系中常见的问题,涉及双方对于劳动者工作所得报酬的主张和支付责任。

以下分析并评析一则劳动报酬合同纠纷案例。

某公司雇佣了小李作为销售代表,双方签署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了每月底薪加提成的方式结算工资。

然而,在小李开始工作后半年,他发现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支付他的提成工资。

小李认为公司违反了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欠款,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而公司则辩称小李没有达到规定的销售指标,故不需要支付他相应的提成工资。

二、法律依据及评析针对这一案例中的劳动报酬合同纠纷,我们可以参考相关法律依据来进行分析和评述。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约定向劳动者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根据该法律条款,小李有权要求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他的提成工资。

然而,关于提成工资的支付条件,该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因此,在评析本案例时,需要结合合同内容及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来判断。

2.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

根据小李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了每月底薪加提成的方式支付工资。

小李声称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支付他的提成工资,证明了劳动报酬发生了问题。

然而,这是否是由于小李未达到销售指标而造成的,在实际运营中是否可以算作正常付出还需进一步考察。

3. 证据和其他因素在法律诉讼中,证据是非常重要且决定性的。

对于小李来说,他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自己完成销售任务和应当获得相应提成的证据,如销售记录、客户对账单等。

数据及交易记录能够帮助法院判决案件时更好地了解商家回答问题,并理清业务走向及最终结果。

所以说如果, 应该在发现工资问题的时候尽量保存和收集证据,以便为自己维权提供有力的证明。

此外,还需要考虑一些其他因素,如公司是否给予小李提升技能和满足工作条件的机会等。

如果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按照约定提供必要条件,也可能对劳动报酬案件判决产生影响。

法律劳资纠纷案例分析(3篇)

法律劳资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和IT服务业务。

公司成立以来,业务发展迅速,员工队伍不断扩大。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公司内部管理逐渐出现漏洞,特别是劳动工资管理方面的问题日益凸显。

2019年5月,公司部分员工因工资拖欠问题集体罢工,引发了劳动争议。

二、案件经过1. 纠纷起因2019年3月,某科技公司部分员工反映公司拖欠其2月份工资。

经核实,公司确实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

员工们认为,公司拖欠工资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2. 纠纷升级员工们多次与公司协商,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

4月,员工们开始采取集体行动,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

5月,员工们集体罢工,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赔偿金。

3. 劳动仲裁在员工们集体罢工的情况下,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

仲裁委员会依法调查取证,核实了公司拖欠工资的事实。

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案件进入仲裁程序。

4. 仲裁结果仲裁委员会认为,某科技公司拖欠员工工资,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应支付员工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

仲裁委员会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员工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共计人民币30万元。

5. 案件执行仲裁裁决生效后,某科技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在审理过程中,某科技公司承认拖欠工资的事实,但认为赔偿金过高。

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某科技公司支付员工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共计人民币25万元。

三、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及赔偿金。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调解、仲裁。

2. 案件特点本案具有以下特点:(1)拖欠工资问题严重。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工资拖欠引发的劳动争议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工资拖欠引发的劳动争议

案例:工资拖欠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例一:张某工资拖欠案1. 事实经过:张某是某家私营企业的一名普通员工,他的劳动合同规定每月底薪3000元,并根据工作表现享有绩效奖金。

然而,近几个月来,公司开始拖欠员工的工资,而张某也面临了这个问题。

他多次向公司负责人申请发放工资,但都未获得任何回应。

鉴于公司的不负责任态度,张某决定寻求法律帮助。

2.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条和第1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公司不得无故拖欠员工工资,否则将对员工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在这种情况下,张某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并可以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3. 建议:张某应该尽快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提出投诉,并提供与工资拖欠相关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申请工资的记录等。

劳动监察部门会进行调查,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如果公司仍拒不支付,张某可以委托律师提起劳动仲裁或劳动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并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李某加班费未支付案1. 事实经过:李某是某家外资企业的一名销售人员,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加班费。

然而,李某发现自己加班工时长,却一直未收到相应的加班费。

他多次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但都未得到回应。

对于这个问题,李某感到非常沮丧。

2.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1条和第4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加班工资或者休假。

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工资,将会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

在此情况下,李某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3. 建议:李某应该与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或财务部门再次沟通,并提供加班记录作为证据。

如果公司仍然不予以配合,李某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并提供相关证据。

劳动监察部门会介入调查,并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如果公司拒绝支付,李某可以考虑寻求律师的帮助,提起劳动仲裁或劳动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工资争议案例(精选3篇)

工资争议案例(精选3篇)

工资争议案例(精选3篇)工资争议案例篇1江苏苏州某台资企业,为了控制人力成本特别是企业流动人员成本的开支,在中规定试用期支付给员工相当于同岗位正式职工工资的50%,其理由是新员工试用期主要是岗前的培训和教育,本身并不为企业创造价值。

同时,其规章制度还规定,新员工在试用期内的社会保障暂不缴纳,如果员工能够能通过试用期考核,将补缴试用期间的社会保险;如果新员工不能通过试用期考核,则企业在解除的同时,并不负责补缴试用期间社会保险,其理由是新员工不能按期转正,说明该员工不符合企业生产经营要求,不能为企业创造价值,所以企业并不需要为期补缴社会保险。

此种制度实生了5年之久,并未有人提出异议。

20xx年2月1日,制造部小李因未通过3个月试用期考核,被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同年2月12日,小李即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某台资企业补齐其试用期至少相当于同岗位正式员工80%的工资,同时要求该企业为其补缴试用期3个月的社会保险。

处理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支持了小李的申诉请求。

律师点评本案中,某台资企业的做法首先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律关于试用期工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

试用期工资应严格遵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为避免此条的理解产生歧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5条进一步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因此,某台资企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试用期支付给员工相当于同岗位正式职工工资50%的做法是违法的,小李要求某台资企业补齐期试用期至少相当于同岗位正式员工工资80%的要求正当合法,故得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其次,本案中,某台资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员工在试用期内的社会保险暂不缴纳也是违法的,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人事争议案例评析

劳动人事争议案例评析

劳动人事争议案例评析劳动人事争议案例评析近年来,随着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完善,越来越多的劳动人事纠纷被及时有效地解决。

但是仍有一些争议难以划分,需要经过仲裁或诉讼解决。

本文将通过评析劳动人事争议案例,探讨劳动纠纷的解决方法和注意事项。

一、案例一:劳动报酬争议张某与某家具公司签订了一份三年期的合同,约定其每月薪酬为8000元。

但自签订合同后就未曾如约支付工资,导致张某与公司产生劳动报酬争议。

针对这一案例,我们可以提出以下解决建议:1.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通过仲裁或法院诉讼方式解决劳动报酬争议。

2.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家具公司存在拖欠工资、恶意拖延赔偿的不当行为,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明确约定支付工资时间和金额,并在劳动合同中注明。

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确保合同履行。

二、案例二:用工合同期限争议李某与某家电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为一年。

合同期满后,公司未与李某续签劳动合同,而是将其辞退。

李某认为公司应当与其签订无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拒绝接受解除劳动合同的安排,导致用工合同期限争议。

针对这一案例,我们可以提出以下解决建议:1.双方签订的一年期限用工合同已经到期,公司并不需要与李某签订无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酌情决定是否续签。

2.如果公司要解除用工合同,需要遵循《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与其签订书面的协议,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3.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明确约定用工期限,并在合同中注明。

在用工期限到期前,公司需要提前与李某协商,并明确是否续签或解除劳动合同。

三、案例三:劳动伤害争议王某在其工作中,因不当操作导致手指被机器切断,致使其无法继续从事原工作,产生了劳动伤害争议。

针对这一案例,我们可以提出以下解决建议:1.如果企业拥有风险、职业病等保险,可以申请权益索赔,以得到相应的补偿。

2.在企业不具备相应保险的情况下,企业需要给予相应的赔偿,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法院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析范文

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析范文

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析范文一、案例背景。

咱先来说个挺常见的事儿。

小王在一家小公司上班,公司呢,规模不大,管理也有点乱。

小王入职的时候,公司口头承诺给他每个月工资五千块,还有各种福利,像什么交通补贴、餐补之类的。

小王一听,觉得还不错,就开开心心入职了。

二、争议产生。

可是过了几个月,小王发现自己拿到手的工资老是对不上数。

每次都少个几百块,他就去找财务问。

财务说,那交通补贴和餐补不是固定发的,要看公司业绩。

小王就懵了,当初不是这么说的呀。

而且公司也没和他签劳动合同,这时候小王就觉得自己被坑了,他决定要为自己讨个说法。

三、法律分析。

1. 关于工资和补贴。

从法律角度讲,公司口头承诺的工资和补贴也是有法律效力的。

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只要小王能找到证据证明公司当初这么承诺过,比如有当时谈话的录音之类的,那公司就得按照承诺给钱。

这就好比你答应给朋友一个东西,虽然没写条子,但大家都知道你答应了,就不能耍赖。

在劳动争议里,工资的构成必须明确。

如果公司想以业绩为由扣减补贴,那得有明确的规定,并且这个规定得是合法合理的,还得事先告知员工。

像小王这种情况,公司之前没说,突然就这么干,肯定是不行的。

2. 关于未签劳动合同。

这可是个大问题。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这就像是给公司一个惩罚,谁让你不按规定办事呢。

小王在这个公司干了好几个月都没签合同,他完全有权利要求公司给他支付双倍工资。

四、解决途径。

1. 协商。

2. 劳动仲裁。

如果协商不成,小王就可以走劳动仲裁这条路。

他得收集好证据,像工资条、工作证、考勤记录,还有前面提到的关于工资承诺的录音等。

然后向当地的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请。

劳动仲裁就像是一个公平的裁判,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定谁对谁错。

3. 诉讼。

如果小王或者公司对劳动仲裁的结果不满意,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不过诉讼相对来说比较麻烦,耗时也长,所以一般能在仲裁阶段解决是最好的。

员工薪酬纠纷法律案例(3篇)

员工薪酬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

2016年,甲公司招聘了一批新员工,其中包括乙。

乙于2016年10月1日入职甲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乙的月薪为人民币8000元,每年年底根据公司业绩和乙的工作表现给予一定比例的年终奖。

2017年12月,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发放了2016年度的年终奖。

然而,2018年12月底,甲公司以公司业绩不佳为由,拒绝向乙发放2017年度的年终奖。

乙对此表示异议,认为甲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甲公司支付2017年度的年终奖。

双方协商未果,乙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仲裁请求乙要求甲公司支付2017年度的年终奖人民币8000元。

三、仲裁过程1. 仲裁庭组成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组成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2. 当事人陈述乙陈述,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其每月月薪为8000元,每年年底应获得年终奖。

2016年度的年终奖已经发放,但2017年度的年终奖甲公司拒绝支付,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

甲公司陈述,2017年度公司业绩不佳,根据公司制度,当年员工年终奖不予发放。

甲公司认为,乙要求支付2017年度年终奖的请求缺乏依据。

3. 证据展示乙提供了劳动合同、2016年度年终奖发放证明等证据。

甲公司提供了公司制度文件、2017年度业绩报告等证据。

4. 仲裁庭调查仲裁庭对甲公司的业绩报告进行了调查,发现甲公司2017年度业绩确实不佳。

四、仲裁结果仲裁庭认为,甲公司与乙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年终奖的发放条件,甲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向乙支付2017年度的年终奖。

甲公司以公司业绩不佳为由拒绝支付年终奖,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仲裁庭判决甲公司支付乙2017年度的年终奖人民币8000元。

五、案例分析1. 劳动合同的重要性本案中,甲公司与乙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关于年终奖的发放条件。

劳动人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劳动人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35岁,某科技公司员工。

被告:某科技公司。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基本事实:张某于2010年7月1日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研发工程师职位。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的月工资为8000元,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工资为6000元。

2013年6月30日,劳动合同到期,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

张某认为,公司未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且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未支付其工资,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某科技公司未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支付张某工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遂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张某工资差额及赔偿金。

某科技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某科技公司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支付张某工资?2. 某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张某赔偿金?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下列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一)未按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应当支付相当于工资的赔偿金;(二)未按照本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金额的赔偿金。

四、案例分析1. 关于某科技公司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支付张某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某科技公司未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支付张某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故仲裁委员会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张某工资差额及赔偿金。

劳资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劳资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制造企业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制造业务。

该公司员工总数为500人,其中一线生产工人约300人。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公司为提高生产效率,实行了严格的管理制度。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和管理制度的强化,劳资关系逐渐紧张,员工与企业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

2018年,该公司一名生产工人王某某因不满公司对其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二、案件事实王某某于2015年1月进入该公司工作,担任生产一线工人。

根据公司规定,员工每月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超过部分按照加班工资计算。

王某某在2017年全年累计加班时间超过200小时,按照公司规定,加班工资应为正常工资的150%。

然而,在发放工资时,公司仅按照正常工资的130%支付了王某某的加班工资。

王某某认为公司未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三、仲裁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公司未按照规定支付王某某加班工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王某某加班工资差额及赔偿金。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劳动法中关于加班工资的规定。

以下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 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本案中,公司未按照规定支付王某某加班工资,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2. 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本案中,王某某作为劳动者,在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3. 企业社会责任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典型的劳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典型的劳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于2012年1月1日入职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担任技术工程师一职。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某的月薪为8000元,并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带薪年假等福利待遇。

2015年1月,张某因家庭原因向科技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科技公司同意张某的辞职申请,并在同年2月1日为张某办理了离职手续。

在离职后,张某发现科技公司未支付其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的工资共计24000元,其中包括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等。

张某多次与科技公司协商,要求支付上述款项,但科技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仲裁请求:1. 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张某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的工资共计24000元;2. 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张某未休年假工资8000元;3. 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张某加班费12000元;4. 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张某赔偿金6000元。

争议焦点:1. 科技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的工资;2. 科技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未休年假工资;3. 科技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加班费;4. 科技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赔偿金。

仲裁过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张某的仲裁申请,并依法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依法通知科技公司参加仲裁,科技公司未按时参加仲裁。

仲裁庭审理过程中,张某提供了以下证据:1. 劳动合同;2. 工资条;3. 考勤记录;4. 离职证明。

科技公司对张某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1. 张某在离职前一个月未完成工作任务,因此拒绝支付11月工资;2. 张某在2014年未休年假,因此无需支付未休年假工资;3. 张某在2014年未加班,因此无需支付加班费;4. 科技公司不存在拖欠工资、未休年假、加班费等违法行为,无需支付赔偿金。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1. 张某与科技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2. 张某在离职前一个月未完成工作任务,但科技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张某存在重大过错,因此科技公司应支付张某11月工资;3. 张某在2014年未休年假,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因此科技公司应支付张某未休年假工资;4. 张某在2014年存在加班情况,科技公司应支付张某加班费;5. 科技公司存在拖欠工资、未休年假、加班费等违法行为,应支付张某赔偿金。

劳动工资计算争议案例分析

劳动工资计算争议案例分析

劳动工资计算争议案例分析劳动工资计算争议案例分析案例:小红与公司的劳动工资计算争议时间: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事件细节:2009年1月1日,小红作为一名普通员工进入某公司工作。

根据劳动合同,公司承诺每月支付她七千元的基本工资,同时根据工作表现支付绩效奖金,但没有具体规定绩效奖金的计算方式。

小红对此表示理解,并认为公司会根据她的工作表现进行公平合理的计算。

在小红工作的第一个月,她表现出色,获得了同事和领导的赞扬,但公司并没有给予她绩效奖金。

小红感到困惑,主动咨询了人力资源部门的负责人,但却得到模棱两可的回答,表示绩效奖金没有明确的计算标准,是根据公司整体业绩和员工绩效评定结果来决定的。

随着时间的推移,小红发现公司在给员工发放绩效奖金方面缺乏透明和公正。

一些同事流于表面,但仍然能获得高额的奖金,而小红坚持努力工作,但绩效奖金仍然很少,甚至没有。

2010年12月,小红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她应得的绩效奖金,并要求公司明确绩效奖金的计算标准。

法庭审理:2011年3月,此案进入法庭审理阶段。

小红提供了自己的工作记录、同事的证言以及公司相关文件作为证据,证明了自己的出色表现和公司不公正的给奖励方式。

同时,小红的律师也提出了一份法律意见书,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公司在支付绩效奖金时应当明确计算标准,确保公平公正。

律师还参照相关法规和案例,指出公司对绩效奖金的处理方式违反了小红劳动合同的约定,违背了劳动关系平等原则。

公司方面则辩称,绩效奖金是根据公司整体业绩和员工绩效评定结果综合考虑的,没有明确计算标准并非违法行为。

他们还试图证明小红的工作并没有达到绩效奖金的发放标准。

法官审视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后作出了判决。

法官认为,虽然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绩效奖金的计算方式,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在支付绩效奖金时仍然应该遵循公平和合理的原则。

法官进一步指出,公司缺乏明确的计算标准和公开的绩效奖金发放政策,使得员工无法了解自己的绩效评价和奖金计算依据,导致员工对公司绩效评定的公正性和可信度产生怀疑。

关于工资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关于工资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一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2008年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该公司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但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经营状况逐渐下滑。

2019年,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开始拖欠员工工资。

部分员工因工资问题与公司发生纠纷,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案情简介2019年6月,公司拖欠了包括原告李某在内的30名员工的工资。

李某于2018年7月入职该公司,担任生产部主管一职。

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李某的月工资为8000元。

自2019年2月起,公司开始拖欠李某工资,至2019年6月,累计拖欠工资4个月,共计32000元。

李某多次与公司协商解决工资问题,但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支付。

无奈之下,李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四、仲裁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本案中,公司拖欠李某工资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

因此,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李某拖欠的工资32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工资拖欠案件。

从法律角度分析,本案具有以下特点:1. 违法行为明确。

公司拖欠李某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2. 法律责任清晰。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人力资源管理劳动争议案例

人力资源管理劳动争议案例

人力资源管理劳动争议案例1. 部分员工工资拖欠问题在某家外资企业中,由于公司资金链紧张,导致部分员工的工资拖欠。

受影响的员工对公司提起了劳动争议,要求公司按时支付工资,并补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2. 加班费问题在一家快递公司中,由于业务量的增加,公司要求员工加班工作。

然而,公司没有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员工加班费,而是以调休的形式进行补偿。

受到影响的员工认为这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因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 员工工时超标问题某家制造业公司要求员工每天工作超过法定工时。

受到影响的员工认为公司违反了劳动法规定,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并恢复正常工时。

公司则表示由于生产需求,超时工作是正常的,并拒绝支付加班费。

4. 职位升迁不公问题在一家公司中,员工A和员工B在同一岗位上工作,但员工A的表现比员工B更出色。

然而,公司却选择了员工B晋升,而没有给予员工A相应的机会。

员工A因为认为自己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而提起了劳动争议。

5. 员工遭受歧视问题在一家餐饮企业中,一名女员工因怀孕而需要请产假,但公司却以各种借口拒绝了她的请假申请。

这名员工认为自己遭受了性别歧视,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诉讼。

6. 违法解雇问题某家公司在没有任何合理理由的情况下解雇了一名员工。

该员工认为公司的解雇行为违反了劳动法规定,并寻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赔偿并恢复其工作岗位。

7. 工作环境安全问题在一家建筑公司中,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没有得到足够的安全保障,导致发生了一起工伤事故。

受伤的员工认为公司没有履行其提供安全工作环境的责任,因此寻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帮助,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 违规招聘问题某家公司在招聘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例如要求女性应聘者提供婚育情况等个人隐私信息。

一名应聘者认为这种行为违反了劳动法规定,对公司提起了劳动争议。

9. 员工培训费用问题在某家技术公司中,公司要求员工参加培训课程,但要求员工自己承担培训费用。

工资纠纷法律案例分析(3篇)

工资纠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电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该公司员工人数众多,其中不乏技术人才和管理人员。

2019年,公司因经营不善,开始出现资金链断裂的情况。

为了降低成本,公司决定从2019年1月起,对全体员工进行降薪处理,并承诺在业绩达标后恢复原工资水平。

然而,由于公司业绩未达预期,降薪政策一直持续到2020年12月。

在此期间,部分员工对公司的降薪政策表示不满,认为公司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争议焦点1. 公司降薪政策是否合法?2. 员工要求恢复原工资待遇的诉求是否合理?三、案例分析1. 公司降薪政策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经用人单位研究决定,并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调整工资的,应当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并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在本案中,公司未与员工进行协商,也未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即单方面决定降薪,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2. 员工要求恢复原工资待遇的诉求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执行。

”在本案中,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资待遇,公司单方面降薪行为已违反了合同约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由此可见,员工要求恢复原工资待遇的诉求是合理的。

四、仲裁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公司单方面降薪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遂裁决公司恢复员工原工资待遇,并支付员工降薪期间的工资差额。

劳资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劳资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某于2010年1月1日进入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生产部经理,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张某某的月薪为人民币10,000元,并享受公司提供的各项福利待遇。

合同中还明确约定,如张某某在合同期内离职,需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013年5月,张某某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

公司认为张某某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

张某某认为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拒绝支付违约金。

双方协商未果,张某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请求:1. 判令公司支付张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20,000元;2. 判令公司支付张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人民币10,000元;3. 判令公司支付张某某违法支付违约金的赔偿金人民币5,000元。

仲裁庭审理过程:1. 证据收集:仲裁庭依法调取了张某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证明、离职证明等证据。

2. 当事人陈述:张某某陈述其离职是因为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福利待遇,且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公司陈述其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张某某的工资,且张某某在离职前一个月已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

3. 仲裁庭调查:仲裁庭调查发现,公司确实未与张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在张某某入职后未及时补签。

仲裁结果:1. 判令公司支付张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20,000元;2. 判令公司支付张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人民币10,000元;3. 驳回公司要求张某某支付违约金的请求。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劳动合同的解除、违约金支付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支付。

1. 劳动合同的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法律劳动争议案例评述(3篇)

法律劳动争议案例评述(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例为切入点,对法律劳动争议的处理进行评述。

案例简介:某公司员工王某因公司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等问题,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支持了王某的诉求,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

二、争议焦点1. 公司拖欠工资是否合法?2. 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合法?3. 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否合理?三、案例分析1. 公司拖欠工资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本案中,公司拖欠王某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2. 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本案中,公司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3. 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否合理?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支持了王某的诉求,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

从法律角度来看,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合理的。

四、评述1. 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劳动法律法规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依据。

相关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使劳动者了解自己的权益,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等多元化处理机制,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率,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

3. 强化用人单位的守法意识用人单位应树立守法经营的理念,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4. 提高劳动者维权能力劳动者应加强自身法律知识学习,提高维权意识,遇到劳动争议时,及时寻求法律帮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劳动纠纷案例分析(关于工资的劳动纠纷案例)

劳动纠纷案例分析(关于工资的劳动纠纷案例)

劳动纠纷案例分析(关于工资的劳动纠纷案例)
基本案情:
建筑公司将其承包的一项商品房装修工程转包给没有资质的自然人罗,罗遂招用了邹到工地为其粉刷墙面,邹在该工地施工过程中不慎从脚手架
摔下,造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伤残捌级。

2023年,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包该工程的建筑公司向其支付工伤赔偿款138127.80元,建筑公司则认为,他们并没有与邹签订劳动合同,邹系由罗招用而非公司直接招录,与公司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其工资也不是由公司进行发放,而是由罗进行支付,公司无需向其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1.该工人与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2.公司是否需要向邹支付工伤赔偿款?
解析:
1、该工人与公司是否有劳动关系,答案是不构成劳动关系,劳动关系
最显著的区别与其他雇佣关系的特点是,人身依附性,隶属性,存在领导与
被领导,上下级等严密的组织美系,且其形式上要求签订劳动合同,需以书
面形式签订;建筑工人与公司之间只构成雇佣关系,建筑工人只提供劳务,
由包工头支付工资,双方之间没有直接的人身关系。

2、既然没有劳动关系,那是不是不需要承担工伤的赔偿呢,答案也是
否定的,虽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但是,在建筑工程施工领域,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
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
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所谓用
工主体贵任,就包括了劳动用工里形成的工资支付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各方面,因此该企业应当对工人邹承担工伤赔偿。

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劳务纠纷解决案例分析与评估分享

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劳务纠纷解决案例分析与评估分享

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劳务纠纷解决案例分析与评估分享在人力资源管理的过程中,劳务纠纷是一种常见的问题。

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和员工的不断变化使得纠纷解决成为一项重要的任务。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劳务纠纷解决案例,分享解决纠纷的评估方法和经验。

案例背景某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拥有大量的员工。

最近,公司遇到了一起涉及工资支付的劳务纠纷。

某一部分员工声称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加班工资,因而引发了一系列的纠纷和不满。

纠纷解决的目标为了解决劳务纠纷,公司制定了以下解决目标:1.保持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2.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维护和保护。

3.通过妥善解决纠纷,促进员工对公司的忠诚度和满意度的提高。

解决方案为了解决劳务纠纷,公司采取了以下措施:1. 听取双方意见:首先,公司组织了一次听证会,邀请相关员工和管理人员共同参与。

双方代表在公平的环境中陈述各自的观点和要求。

2. 调查核实:针对员工声称的加班工资未支付问题,公司成立了一个专门的小组对相关工资记录进行了详细的调查与核实。

他们与员工进行了面对面的交流,并调取了相关的工资单和考勤记录。

3. 寻求第三方的调解:在内部调查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公司决定寻求劳动法律专家的意见和帮助。

通过第三方的调解,双方将问题提交给专业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4. 解决方案的实施:根据仲裁机构的裁决结果,公司向相关员工支付了所应得的加班工资,并在工资支付制度上进行了改进,以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

评估与分享通过该案例的纠纷解决过程,可以得出以下评估与分享:1. 面对劳务纠纷,公司需要尽早采取措施,避免问题不断升级。

2. 在解决纠纷时,公正和公平是重要的原则。

公司应该提供一个公正的环境,听取双方的意见,确保解决方案的公平性。

3. 内部调查的重要性。

公司在核实员工的诉求时,需要进行具体细致的调查与核实,获取准确的数据和证据,以便作出正确的决策。

4. 第三方调解的价值。

在一些复杂的纠纷中,第三方的调解可以起到关键的作用。

劳资纠纷案例分析

劳资纠纷案例分析

劳资纠纷案例分析
劳资纠纷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因工资、福利、工作条件、解雇
等方面发生争议,无法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而产生的纠纷。

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个劳资纠纷的案例,看看其中的原因和解决办法。

某公司的员工小张因为加班费问题与公司发生了纠纷。

小张认为自己加班加点,应该得到相应的加班费,而公司方面却认为小张的工作并没有达到加班的标准,因此不予支付加班费。

双方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小张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一纠纷。

首先,我们来分析造成这一劳资纠纷的原因。

在这个案例中,造成纠纷的原因
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公司对加班标准的定义不清晰,导致员工加班费的计算标准模糊不清;二是公司与员工之间的沟通不畅,双方对于加班费的计算标准存在歧义。

其次,针对这一劳资纠纷,我们可以提出解决办法。

首先,公司应该明确加班
费的计算标准,并将其写入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中,以避免员工对于加班费计算标准的疑惑和争议。

其次,公司在与员工沟通时,应该采取更加开放、透明的方式,及时与员工沟通加班情况,避免因为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纠纷。

最后,我们需要强调的是,劳资纠纷的解决不仅仅依靠法律手段,更重要的是
双方应该通过协商、沟通解决问题,避免因为纠纷而影响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同时,公司也应该重视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的制度,为员工提供更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

综上所述,劳资纠纷是劳动关系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但是通过双方的努力和沟通,可以有效地避免和解决纠纷,为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做出贡献。

希望通过这个案例的分析,能够引起更多人对于劳资关系的重视和关注,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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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有关【工资】(追索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例评析
【工资】工资额的确定——宋焕清诉江苏省无锡市风光旅游服务社(追索劳动报酬)案1
一、案情
1、1994年12月23日,风光旅游社与宋焕清订立业务员合同,规定业务员全年完成业务指标1万元,可发放全额工资及奖金600元,超额完成部分按比例奖励,保留各项劳保福利;每完成1000元发当月全额工资;全年无业务者,视为自动离职处理,私自组团者除名;工作时间自行安排等等。

2、1995年上半年,宋焕清联系到两笔旅游业务,共收旅游费 1.16万元,扣除各项代办费用后余款为2225元。

3、1995年7月起,风光旅游社停发宋焕清工资。

4、1995年下半年,宋焕清曾至几家单位联系旅游业务,均未成功,其工作时间仍按约定自行安排。

5、1995年8月28日,宋焕清向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支付所欠工资,并要求赔偿损失。

二、判旨
1
合同中的工资支付方式要每完成1000元,发当月工资,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

1本案例摘自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7年民事审判案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35页。

2、“如全年无业务者,视为自动离职处理”等约定,也违反了《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

由于该业务合同中的主要条款不能成立,因此该业务应属无效合同。

3、应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宋焕清1995年7月至12月的工资。

双方订立的合同中规定工作时间自行安排,宋焕清在产生争议后并未每日到单位报到上班,而是继续自行在外联系业务,由于下半年未做成一笔业务,因而应当认定宋焕清提供了一定的劳动,但未能提供正常劳动。

三、评析
薪酬制度是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重要的组成部分,即如何支付工资、工资额的计算以及工资的表现形式都是企业重要的经营自主权。

但由于劳动者的经济从属性,工资是劳动者最重要的生活来源,工资支付方式的变动对劳动者的生活有重大的影响。

因此劳动法对工资支付的方式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对用人单位的权利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在我国,基于《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支付要适用以下几条原则:以货币形式支付、按月定期足额支付、支付给本人。

在本案中,业务员合同的最重要的条款中的“业务指标”一词含义也是不明确的。

即使如同宋焕清所解释的那样,那么宋焕清完成2225元的利润,就可得到全年的4300元的工资及600元奖金,而且超额完成的还可以按比例获得奖金,这也显然违背了公平原则和等价原则。

当然风光旅游社用“业务指标”一词指代实际所指的业务员应完成的“利润指标”,也是欠妥的。

也就是说,风光旅游社可以用本业务合同合理的克扣劳动者的工资,违背了“足额支付工资”的原则。

另外,应支付工资的数额有待于先确认宋焕清在1995年下半年是否提供了正常劳动。

若未提供正常劳动的,则应按实际付出的劳动发给相应工资,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宋焕清执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其在1995年下半年内从事劳动情况是无法掌握的,对其是否提供了正常劳动只能以是否定成了一定的指标,是否为企业赚取了一定的利润来判定。

事实上宋焕清在1995年整个下半年只联系了几家单位,
没有做成一笔业务,故法院认为其未能提供正常劳动,故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

但是法院仅根据工作成果来判断宋焕清是否提供了正常劳动并不十分有说服力。

因为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用来交换工资的是自己的劳动,而非劳动产生的成果。

劳动者是否提供劳动与是否产生成果之间的必然性在本判例中并不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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