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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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改税进展情况汇报

水资源费改税进展情况汇报

水资源费改税进展情况汇报近年来,我国水资源短缺问题日益突出,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我国政府提出了水资源费改税的方案,并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进。

现就水资源费改税进展情况进行汇报如下:一、政策背景。

水资源费改税是指将现行的水资源费改为水资源税,这是我国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

水资源税改革旨在通过定价机制调节水资源供需关系,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推动水资源管理体制的转变。

二、改税方案。

根据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将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开。

具体方案包括:1. 设立水资源税征收标准,按照不同水资源利用行为和水资源的稀缺程度制定差别化的税率,以引导企业和个人节约用水、减少污染排放。

2. 改革征收方式,由水资源费的行政性征收转变为税收征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现水资源税收入的全额上缴。

3. 完善税收调节机制,建立健全水资源税收返还和激励机制,鼓励用水单位采取节水措施,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三、试点情况。

目前,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已在多个省市展开。

在试点工作中,各地政府积极探索水资源税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具体表现在:1. 深化税制改革,完善水资源税征收标准和税率设定,推动水资源税从试点向全国推广。

2. 加强税收征管,建立健全水资源税征收机构和监督体系,确保水资源税收入的全额上缴。

3.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企业和个人了解水资源税的意义和作用,提高纳税意识和合规意识。

四、未来展望。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的推进,标志着我国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未来,我们将继续深化水资源税改革,不断完善水资源税征收标准和税率设定,加强税收征管,推动水资源税从试点向全国推广。

同时,我们也将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水资源税改革,共同推动水资源管理体制的转变,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总之,水资源费改税进展情况汇报至此。

全县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全县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全县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部署,切实加强我县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确保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的根据中央、省、市决策部署,通过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优化税制,建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水资源税制度,用税收杠杆调节用水需求,引导和鼓励节约利用地表水资源,严禁地下水超采,加强水资源保护,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二、工作内容(一)强化基础管理,做好准备工作1.摸清底数,源头管理。

组织对全县取用水情况开展一次拉网式摸底调查,彻底摸清取用水户底数;对未经许可擅自取水和未安装计量设施取水的用户开展一次全面清查和治理,核实水源类型、许可水量、取水设施等信息。

进一步加强源头管控,规范纳税人取水许可管理,严格取水许可手续审批,全面落实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控制制度。

按照拉网式调查成果,及时更新台账信息,建好基础台账,确保登记信息真实、准确,为全面征收水资源税打下坚实基础。

2.限额管理,规范计量。

严格限用地下水,提高公共供水能力,关停自备井,遏制非法取水和偷逃水资源税行为。

对农业用水实行限额管理,核定农业用水定额,推广符合实际、简便易行的农业灌溉取用水计量设施;加强工业、公共供水企业取用水监督管理,按照不同情形制定具体的水量核定办法,确保为工业、公共供水企业水资源税征收提供准确、可靠的水量依据。

(二)强化征收管理,做好风险预案1.加强征管,依法收缴。

县地税局和县水务局联合确认纳税人信息,并按期做好交接工作,及时为试点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优惠政策备案等工作,确保数据信息完整准确。

统筹做好综合征管、电子申报、税库银等横向联网工作,调试征管系统,确保信息系统和设备平稳运行。

对各级水资源税征收机关开展试点政策和征管办法的全员培训,加强纳税人政策辅导,确保试点纳税人明政策、懂计量、会申报。

2.建立机制,防范风险。

规范稽查,强化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环节信息比对、传递和利用工作,将各类风险点及时提交税务稽查部门,县地税局、县水务局根据工作规范,联合实施专项稽查和检查,确保水资源税依法征收,足额入库。

山东水资源税税率表

山东水资源税税率表

山东水资源税税率表
(原创版)
目录
1.水资源税的定义和目的
2.山东省水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和标准
3.水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和减免政策
4.水资源税对居民和企业的影响
5.山东省水资源税的改革试点情况
正文
水资源税是一种针对水资源开采、利用和污染排放的行为征收的税收,旨在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保护水资源环境和生态系统。

在我国,水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原矿、选矿、地下水、地表水等资源,适用于各类矿产资源和工业、农业、生活等领域。

针对山东省的水资源税税率表,具体征收标准会因地区、用途和开采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一般来说,水资源税的征收采取从量计征的方式,即按照开采、利用或排放的数量来计算税收。

对于地下水和地表水,税率通常在 0.1 元/立方米至 1 元/立方米之间,而对于特殊行业和超计划用水,税率可能会更高。

在水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方面,税务机关会根据水资源税税率表进行征收,并要求纳税人按照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逾期未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将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

另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水资源税的减免政策,税务机关也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水资源税的实施对于居民和企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用水成本的变化上。

对于居民来说,水资源税的征收可能会导致水价上涨,但另一方面,水资源税的减免政策也会对低收入家庭和农村地区产生积极的支持作用。

对于企业来说,水资源税的征收将提高企业的用水成本,从而促使企业采取节水措施,提高用水效率。

近年来,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积极推进,已经在部分地区实施了水资源税的征收。

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最新版】

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最新版】

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水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税务征管、水利核量、自主申报、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做好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资源税由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人取用水量由取水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取用水,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宁夏区税务局决定。

第四条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的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第五条纳税人取用水属于下列情形的,不缴纳水资源税:(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六条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不包括地热和矿泉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资源。

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第七条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适用税额标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八条水力发电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第九条对纳税人超计划(定额)取用水累进计征水资源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公布日期】2016.05.09•【文号】财税〔2016〕55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5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在你省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现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省,请遵照执行。

请你省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改革试点顺利进行。

对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研究采取适当措施妥善加以解决。

重大政策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报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2016年5月9日附件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

第三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第四条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雪山融水等水资源。

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第五条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取水口所在地税额标准×实际取用水量。

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取用水量按照实际发电量确定。

第六条按地表水和地下水分类确定水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

地表水分为农业、工商业、城镇公共供水、水力发电、火力发电贯流式、特种行业及其他取用地表水。

地下水分为农业、工商业、城镇公共供水、特种行业及其他取用地下水。

水资源税改革政策解读

水资源税改革政策解读

水资源税改革政策解读一、水资源税改革实施时间与取用水量计量起始时间根据《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鲁政发〔2017〕42号)规定,水资源税开征时间为2017年12月1日,取用水量计量起始时间为2017年12月1日零时。

原先征收的水资源费标准降为零。

二、水资源税改革的主要内容水资源税改革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鼓励节约用水,利用税收杠杆调控水资源;二是适当提高地下水超采区负担水平;三是试点期间,不增加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和居民生活用水负担;四是充分考虑农民利益,对农业生产和农村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设置优惠政策;五是加强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

主要内容如下:1.纳税人。

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

同时,纳税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2.征税对象。

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资源;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3.计税依据。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

与现行水资源费制度相衔接,明确对一般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计征;对疏干排水按照排水量计征;对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计征。

三、税费改革后公共供水价格的确定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按税费平移原则对城镇公共供水征收水资源税。

因征收水资源税引起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税费负担变动的,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不增加居民生活用水和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

因征收水资源税引起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税费负担变动的,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

四、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机制建立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协作征税机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取水许可、实际取用水量、超计划(定额)取用水量、违法取水处罚等水资源管理相关信息,定期送交税务机关。

纳税人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实际取用水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准的实际取用水量征收水资源税,并将纳税人的申报纳税等信息定期送交水行政主管部门。

推进水资源税改革实施方案

推进水资源税改革实施方案

推进水资源税改革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目前,全球水资源紧缺问题日益严重,中国作为人口大国和经济发展迅速的国家也面临着严峻的水资源压力。

为了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推进水资源税势在必行。

水资源税作为环境税的一种重要形式,可以通过经济手段引导社会各界关注水资源问题,强化环境保护责任意识,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目标与原则1.目标:通过水资源税,实现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高效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推动水循环经济发展。

2.原则:科学性原则、公平性原则、适度征收原则、便利性原则、公开透明原则。

三、内容与措施1.内容(1)税目范围:纳税主体为所有依法占有和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涵盖工业、农业、生活和其他领域。

(2)计税依据:以实际用水量为计税依据,根据不同用水行业和用水性质确定收费标准。

(3)税率调整:根据水资源利用效率和环境影响,科学确定水资源税税率,鼓励水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

(4)征收方式:采取定期征收和预征相结合的方式,确保税款及时到账。

2.措施(1)建立水资源税政策法规体系:制定并完善水资源税法、实施细则和税收政策,明确纳税主体、税目范围、计税依据、税率和征收方式等。

(2)设立税务主管部门:成立专门的税务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税的征管工作,加强纳税人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3)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水资源税的执法力度,对逃税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建立健全监督和处罚制度。

(4)建立公平竞争环境:通过税收政策的调整,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鼓励企业实施节水技术,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5)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建立水资源税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布税收政策、税款征收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预期效果1.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的合理配置:通过水资源税的征收,引导用户重视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

2.推动水循环经济发展:通过税收政策的调整,鼓励企业实施节水技术,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山东水资源税改革实施方案

山东水资源税改革实施方案

山东水资源税改革实施方案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山东省水资源的供需矛
盾日益突出,水资源税改革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更好
地保护水资源、推动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节约,山东省制定了水资
源税改革的实施方案。

首先,针对不同的水资源利用行为,制定差别化税率。

对于生活用
水和小型农业用水,实行较低的税率,以减轻居民和农民的负担;
对于工业、商业和大型农业用水,实行较高的税率,以引导其节约
用水、提高用水效率。

其次,建立健全的税收征管体系。

通过建立水资源使用登记制度,
对水资源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和监控,确保纳税人按规定缴纳水资
源税;同时加强对水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征收效率,减少逃税
行为,确保税收的稳定和可持续。

再次,加强税收资金的使用管理。

确保水资源税收入用于水资源管理、保护和节约利用,加大对水环境污染治理和水资源保护的投入,推动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最后,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

通过开展水资源税政策的宣传教育活
动,增强纳税人的税收意识和遵从意识,使纳税人自觉履行税收义务;同时加强税收征管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提高他们的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为税收征管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总之,山东水资源税改革实施方案的出台,标志着山东省水资源管理工作迈出了新的步伐。

这一方案的实施将有力推动山东省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节约,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同时,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支持,共同努力,为山东省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贡献力量。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扩围 税收全部留归地方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扩围 税收全部留归地方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扩围税收全部留归地方
自2017 年12 月1 日起,将在北京等9 个省区市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为调动试点省份参与改革试点的积极性,比照河北省试点政策,在试点期间将水资源税收入全部留归地方。

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水利部财务司和水资源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试点省区市分布在东中西部,通过扩大试点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有效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有利于丰富完善水资源税制度设计,为全面推开水资源税制度积累经验、创造条件。

跨省水电站水资源税在相关省份之间的分配比例,比照现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分配办法确定。

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衡,是我国基本国情水情。

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加快资源税改革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的要求,自2016 年7 月1 日起,在河北省率先实施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该省规模以上用水户年减少抽采地下水0.37 亿立方米,100 多家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由抽采地下水改为取用地表水;钢铁企业加大节水投入,配备污水处理和水循环利用设施,将处理后的中水循环使用;一些高尔夫球场、洗车、洗浴等特种行业取用水量下降30%以上。

改革试点没有增加通常工商业企业和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用水负担。

此次选择9 个省区市扩大改革试点。

其中,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等4 个省区市位于华北地区,地下水超采严重,水资源供需矛盾较大;河南、山东、四川、陕西、宁夏等5 个省份,水资源丰枯程度不一,取用水类型多样,具有典型代表性。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1.11•【字号】内政字〔2019〕90号•【施行日期】2019.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内政字〔2019〕90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减税降费工作部署,结合自治区本轮机构改革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7〕157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内容进行修改,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本条第二款所称农牧业生产取用水,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等取用水(企事业单位经营性种植、养殖等取用水除外)”修改为“本条第二款所称农牧业生产取用水,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等取用水”。

二、企事业单位经营性种植、养殖等在规定限额内的农牧业生产取用水(含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免征水资源税。

上述限额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生产取用水限额标准及水量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水资〔2018〕143号)规定执行。

三、企事业单位经营性种植、养殖等超过规定限额的农牧业生产取用水(含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征收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修订)》(见附件)规定执行。

四、将《办法》中“自治区地税局”的表述修改为“内蒙古税务局”;“地方税务机关”的表述修改为“税务机关”;“地税部门”的表述修改为“税务部门”;“地税局”的表述全部删除;“内蒙古国税局”的表述修改为“内蒙古税务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 直 机 构 门 、
属 :
根 据 《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厅 转 发 教 育 厅 宁





进 区

步推 进 义

教育

衡发展

施方案 的通 知》
( 宁政办发
〔 20 1 1Leabharlann 〕号 2 1 1)

神 和 自 治 区 有 关 规 定 , 依 据 吴 忠 市 、 固 原 市 的
第 一 条 为 全 面 贯 彻 党 的 十 九 大 精 神 进 ,
一 步 加 强 水 资 源 管 理 和 保 护 促 进 水 资 源 节 约 ,
与合理开发利 用 ,
根 据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水 利
部 关 于 印 发 〈 扩 大 水 资 源 税 改 革 试 点 实 施 办
水 资 源 税 。
纳 税 人 应 当 按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 等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 申 领 取 水 许 可 证 。
第 三 条 下 列 情 形 不 缴 纳 水 资 源 税 : ,



农 村 集 体 经 济组 织 及 其 成 员 从本 集 体
i ;翁 醒國誦議
《 宁夏 回 族 自 治 区人 民政 府 公报 》
2 0 1 8 No 3


医 务 人 员 参 与 改 革 的 积 极性 、
主 动性 ,
形 成 学
习 政策 、
掌 握政策 、
运用政策 、
支 持 改 革 的 良
好局 面 。
加强宣传引 导 ,
引 导 公 众 树 立 科 学 、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效应的地区差异分析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效应的地区差异分析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效应的地区差异分析赵艾凤张予潇(上海理工大学,上海200093)内容提要:水资源税是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的制度保障。

征收水资源税须因地制宜,统筹考虑各地区取用水类型、用水结构和水资源压力等方面的差异。

现行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政策存在税制调整弹性不足、对超限额农业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约束力度不够、税额设置不尽合理等问题,可采取措施包括建立一省一策水资源税动态调整机制、对超限额农业生产用水实行年度税额核定、对生活用水实行区域差异化的超额累进税制、缩小地表水与地下水税额差距等。

关键词: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效应地区差异中图分类号:F812.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9544(2021)05-0048-08〔收稿日期〕2021-01-19〔作者简介〕赵艾凤,讲师,经济学博士,研究方向为财税改革与收入分配、税制改革与经济高质量发展;张予潇,管理学院在读,研究方向为税制改革。

〔基金项目〕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2019BJB007)。

一、引言2020年10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

建立健全水资源产权制度和法律法规,推进水资源总量管理、科学配置、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是推动我国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为了促进水资源节约,提高用水效率,我国于2016年7月起在河北省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同时水资源费标准降为零。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财税〔2016〕55号)规定,河北省水资源税平均税额为地表水不低于0.4元/立方米,地下水不低于1.5元/立方米。

随后,2017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水利部等下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7〕8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从2017年12月起将水资源税试点扩大到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等9省(自治区、直辖市)。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水资源税试点改革和环境保护税开征工作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水资源税试点改革和环境保护税开征工作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水资源税试点改革和环境保护税开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23•【字号】信政办〔2017〕123号•【施行日期】2017.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税收征管正文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水资源税试点改革和环境保护税开征工作的通知信政办〔2017〕1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水资源税改革和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我市水资源税试点改革和环境保护税开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组织领导实行水资源税试点改革和环境保护税开征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为确保我市水资源税试点改革和环境保护税开征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决定成立水资源税试点改革和环境保护税开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王新会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虞继强任副组长;市财政局局长霍宏,市地税局局长张亚明,市水利局局长叶长青,市环境保护局局长马富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孙丽平,市城市管理局局长张立英,市畜牧局局长刘正国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综合服务组、水资源税试点改革协调组和环境保护税征收协调组。

(一)综合服务组组长及工作职责。

组长由市地税局副局长曾纯友担任。

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水资源税试点改革协调组组长及主要职责。

组长由市担保管理办公室主任叶中林担任,副组长由市水利局总经济师周保军、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黄均池、市地税局副局长曾纯友担任。

负责协调解决水资源税试点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环境保护税征收协调组组长及主要职责。

组长由市担保管理办公室主任叶中林担任,副组长由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刘运振、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陈弋明、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黄均池、市畜牧局副局长张春雷、市地税局副局长曾纯友担任。

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为扎实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根据《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XX政发〔XX〕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根据中央、省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在全市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优化税制,建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水资源税制度,用税收杠杆调节用水需求,引导和鼓励节约利用地表水资源,抑制地下水超采,有效加强水资源保护,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二、重点任务(一)加强基础管理,做好准备工作。

1.摸清底数,管控源头。

加强源头管控,规范纳税人取水许可管理,严格取水许可手续审批;对未经许可擅自取水和未安装计量设施取水的用户开展专项治理。

组织对全市取用水情况开展拉网式清查,核实水源类型、许可水量、取水设施等信息,彻底摸清取用水户底数;建立基础台账,确保登记信息真实、准确,为全面征收水资源税打下坚实基础。

(市水利局、市地税局牵头,市农业局、市城市管理局配合)2.规范计量,定额管理。

严格核定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实际取用水量、超计划(定额)取用水量,加强对工业生产、农业生产(超规定限额)、特种行业、疏干排水、地源热泵等取用水管理,按照不同情形制定具体的水量核定办法;对无计量设施以及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纳税人,依据情形按照最大取水(排水)能力或者参考历史平均取水(排水)量核定,为水资源税征收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支持。

(市水利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质监局、市地税局、XX供电公司配合)3.制定办法,明确流程。

根据工作实际,依法研究制定试点过程中适用的管理办法和措施,形成制度体系,用制度保障重点工作落实。

地税部门要根据税收征管法,制定我市水资源税征收管理配套措施办法,明确管理流程和具体工作要求。

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水资源税收入分配办法。

(市地税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水利局配合)(二)强化征收管理,做好风险预案。

河南地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河南地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河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非农业取用水量核定工作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扎实推进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规范非农业取用水量核定工作,根据《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河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河南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境内非农业取用水水资源税纳税人的取用水量核定工作。

水资源税纳税人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河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免征水资源税的除外)。

其中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运营单位为水资源税纳税人;采矿疏干排水直接外排的,采矿单位是水资源税纳税人;采矿疏干排水回收利用时,回收利用单位是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或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运营单位的,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或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运营单位为纳税人(回收利用水量不计入采矿单位);回收利用单位是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运营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或采矿单位自用的,采矿单位为纳税人;建筑疏干排水的建设单位为纳税人。

非农业取用水指除农业生产(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之外的城镇公共供水、农村人口集中式饮水工程、特种行业和其他行业用水。

取用水量核定指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税纳税人应纳水资源税的实际取用水量进行的核准认定行为。

第三条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量核定工作由水资源税纳税人取水口所在地的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取用水量应当按照《河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中的税额标准,区分不同水源类型、用水行业和区域分别核定。

第四条水资源税纳税人首次纳税时,应当在首个纳税期满或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承担本行政区域取用水量核定任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本期取用水量,申报时必须提供能够证实税款所属期取用水量的计量设施表盘照片、计量设施正常工作照片等资料,申报取用水量与计量设施计量水量有明显偏差的(“明显偏差”指“(申报水量-计量水量)/计量水量”的比值超±10%,下同),应附具说明及相关材料。

我国水资源费改税政策述评

我国水资源费改税政策述评

作者: 李维星
作者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
出版物刊名: 中国物价
页码: 59-61页
年卷期: 2018年 第8期
主题词: 水资源费;水资源税;水资源管理
摘要:我国自开征水资源费以来,因制度设计的瑕疵未能充分发挥其促进节约用水的作用。

自2016年起我国开始进行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在内容设计上制定了更精细的差别税额标准及减免政策,引入"损耗"概念,在实际执行上简化明晰了征收手续,加强了法律约束力。

本文在对当前10个试点省区市的水资源税政策评述后,结合国外经验及我国现实,建议在未来全面改革中继续保持制度设计上开放的态度,加大基础设施投入,提高水资源税征纳效率,对水资源税实行价外征收,充分发挥税收优惠的作用,从而达到通过税收的杠杆作用更好地实现水资源管理的目的。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行《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字[2022]22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行《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字[2022]22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行《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字[2022]226号)

【期刊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34
【摘要】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经研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7]42号)继续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登记号为SDPR-2022-0010003。

【总页数】1页(P1-1)
【作者】无
【作者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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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2〕25
号)5.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黄河防汛职责的通知(鲁政办字〔202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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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
一、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重要意义
实施水资源税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建设优美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

德州市是一个水资源极其匮乏的地区,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10、全省的61%,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

与此同时,用水浪费现象突出,缺水与粗放用水并存,地下水超采严重。

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可充分发挥税收刚性调节作用,引导科学使用地表水,抑制超采地下水,进一步促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对强化全社会节水意识、加强水资源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改革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建立调控合理、规范公平、征管高效的水资源税制度,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合理调节用水需求,优化用水结构,规范用水秩序,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循环利用,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二)基本原则。

一是有序衔接。

以现行水资源费制度为基础进行费改
税,维持水资源费缴纳义务人、征收对象、计征依据等基本要素保持不变。

根据情况发展变化和税收征管实际,对相关政策进行合理调整,实现水资源费制度向水资源税制度的平稳转换。

二是总体平移。

以现行水资源费负担水平为基础,将收费标准总体平移为适用税额,对居民和一般工商业取用地表水税额标准基本保持不变,不增加正常生产和生活用水负担。

三是注重调控。

有效发挥水资源税调节作用,增强执法刚性,形成有效约束机制。

通过设置差别税额,抑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调整优化用水结构。

三、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纳税人。

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和地下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对象。

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热、矿泉水暂不纳入水资源税征税范围。

(三)水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

对一般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征税;对采矿和工程建设疏干排水按照排水量征税;对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征税。

(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

地表水区分为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农业生产者、农村人口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单位等不同取用水户类型设置不同的税额标准。

地下水同样区分不同取用水户类型设置不同税额标准。

需要说明的是,我市特殊行业和其他行业取用地下水执行严重超采区的税额标准(具体情况见附表)。

(四)税收优惠。

对以下六种情形予以免征或减征:一是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二是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三是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外,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四是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五是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六是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的情形。

(五)税收征管。

为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征管效率,确定了“用户申报、水利核定、税务征收、信息共享”的水资源税征管模式,即纳税人依法办理纳税申报,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取用水量,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

2018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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