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起重机械(塔吊、施工升降机)委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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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大型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大型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1 为了加强大型起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大型起重设备的采购、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改造和报废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1.3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

二、安全管理组织2.1 公司应当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大型起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2.2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应当配备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大型起重设备的安全监察和检查工作。

2.3 公司应当设立大型起重设备的安全管理小组,由设备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维修人员等组成,负责设备的安全运行和日常维护工作。

三、采购与安装3.1 大型起重设备的采购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公司安全生产要求。

3.2 大型起重设备安装前,应当编制详细的安装方案,并经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3.3 安装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安装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确保设备安全性能合格。

3.4 安装完毕后,应当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使用与维护4.1 大型起重设备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4.2 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4.3 操作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4.4 设备运行过程中,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设备安全性能良好。

4.5 设备停用期间,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设备锈蚀、损坏或者发生其他安全事故。

五、检验与维修5.1 大型起重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检验,检验周期和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执行。

5.2 检验不合格的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5.3 设备维修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维修质量。

5.4 维修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建筑工程起重器械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起重器械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起重器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建筑工程起重器械的管理,保证施工安全和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建筑工程中起重器械的管理,包括吊装设备、起重机械等。

第三条各参建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定,加强对起重器械的管理,提高施工安全和效率。

第四条建筑工程起重器械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起重器械管理责任第五条工程项目部门负责起重器械的日常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起重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各施工单位负责按照项目部门的管理要求,做好起重器械的使用和维护,确保起重作业安全。

第七条起重器械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岗位技术和管理知识,定期接受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起重器械管理员,负责起重器械的使用和维护,及时排查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九条工程项目部门、施工单位及相关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起重器械管理档案,记录起重器械的购置、检验、维修等情况。

第十条起重器械管理人员有权制止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的行为,对违规行为报告项目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起重器械的购置和验收第十一条项目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工程需要,编制起重器械购置计划,并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资金。

第十二条起重器械的购置应当选择合格的生产厂家或经销商,遵循招标、拍卖等公开和透明的方式。

第十三条起重器械的验收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检查起重器械的质量、性能、安全性等指标,确保符合国家标准和施工要求。

第十四条经验收合格的起重器械应当记录到管理档案中,标明购置日期、供应商、购置金额等信息。

第四章起重器械的使用和维护第十五条起重器械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和试运行,确保设备正常运转,无故障和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起重器械操作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进行操作。

第十七条起重器械使用过程中,应当保证操作区域通畅、避免人员密集和堆放物品,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工程施工升降设备管理制度

工程施工升降设备管理制度

工程施工升降设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施工升降设备的管理,保障施工安全,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升降设备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吊篮、升降机、施工升降机等设备。

第三条工程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执行,确保升降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四条工程施工单位应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负责升降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五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升降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设备管理第六条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升降设备,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对升降设备进行定期检查与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八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设备档案,包括设备购买来源、验收记录、维护记录等信息。

第九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定期对升降设备进行技术评估,更新设备技术参数,确保设备符合要求。

第十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对升降设备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升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十二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对升降设备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确保设备不存在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记录,及时记录升降设备的安全事故和处理过程。

第十四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保障人员安全。

第四章维护管理第十五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定期对升降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建立维护记录,记录设备维护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七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技术状况评估,制定合理维护计划,延长设备使用寿命。

第十八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对设备维护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维护技能和水平。

第五章质量管理第十九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升降设备的质量管理,确保设备的性能和质量。

第二十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定期对设备进行质量检测,及时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

塔吊管理制度(实用篇)

塔吊管理制度(实用篇)

塔吊管理制度(实用篇)1. 引言塔吊是一种常用的重型机械设备,广泛用于建筑工地和其他工业领域。

为了确保工人的安全和工地的顺利进行,对塔吊的管理尤为重要。

本文档旨在介绍塔吊管理制度,帮助工地管理人员合理使用、运维和维护塔吊,保障工作安全和工程进度。

2. 塔吊使用规范2.1 塔吊操作人员要求•塔吊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书,并且定期接受培训和技能考核。

•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塔吊的结构和工作原理,了解各种操作方式和安全警告信号的含义。

•操作人员应遵守操作规程,严禁擅自改变工作模式或操作参数。

2.2 塔吊使用前的检查•使用塔吊前,操作人员必须仔细检查吊钩、钢丝绳、制动器等各个部件的状况,确保无损坏、断裂或异常磨损现象。

•检查塔吊的基础和支撑结构是否稳固,是否存在松动或裂缝等安全隐患。

•检查电气系统和控制系统是否正常工作,是否存在漏电等安全问题。

2.3 塔吊操作安全注意事项•操作人员在操作塔吊时,必须戴上符合安全标准的头盔和安全带,并系好安全带。

•在操作过程中,严禁将非工作人员留在塔吊的操作范围内,以免导致意外伤害。

•操作人员要时刻保持专注和集中注意力,严禁操作塔吊时分心或疲劳驾驶。

3. 塔吊运维管理3.1 定期检查和维护•每周对塔吊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包括外观、结构、电气系统、润滑系统等方面的检查。

•检查并清洁塔吊的润滑系统,并按照规定添加润滑油。

•对塔吊的电气系统进行定期维护,确保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

3.2 故障处理和维修•发现问题或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塔吊,并及时报告维修部门。

•维修人员应尽快赶到现场进行维修或更换故障部件。

•维修完成后,必须进行严格的试运行和测试,确保塔吊可以正常工作。

3.3 塔吊用品管理•塔吊用品包括吊钩、钢丝绳、制动器等配件和附件。

•对塔吊用品进行定期检查和清洁,发现问题及时更换损坏或失效的配件。

•严禁使用磨损、断裂或无法正常工作的塔吊用品。

4. 安全风险管理4.1 安全风险评估•在使用塔吊前,必须对工地周围环境进行全面评估,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起重作业和起重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起重作业和起重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起重作业和起重设备设施管理制度一、起重作业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1公司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并明确责任人。

1.2领导班子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加强安全意识培养,推动责任制的有效实施。

1.3对违反安全规定进行追责问责,建立健全违法违规人员名单,并通报给上级部门和相关单位。

2.组织管理制度2.1建立起重作业管理委员会,明确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范围。

2.2起重作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包括相关部门负责人、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负责起重作业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2.3建立起重作业档案,记录起重设备的名称、型号、安全技术参数和吊装记录等内容。

2.4制定起重作业计划,并进行审批和备案。

3.人员管理制度3.1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关的起重工证,并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

3.2建立起重工员工监管机制,对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3.3确保所有从业人员持证上岗,进行必要的保护用品佩戴,并建立工作台账。

4.安全技术管理制度4.1制定起重设备的安装、拆卸和使用操作规程,并确保执行。

4.2对起重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并记录维修情况,并及时更新维修记录。

4.3加强起重设备的安全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对起重设备的安全操作能力。

4.4对起重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鉴定,确保设备的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1.设备台账管理制度1.1建立起重设备的台账管理制度,记录起重设备的基本信息和使用情况。

1.2对起重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鉴定,记录设备的安全使用期限和检验情况。

1.3对超过安全使用期限或者经鉴定不合格的设备及时报废或进行修复。

2.设备维护保养制度2.1建立起重设备的维护保养制度,制定保养计划,并保证按计划进行维护。

2.2对起重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保养,记录维护情况,并及时处理设备的故障问题。

2.3加强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性和正常运行。

3.设备操作人员管理制度3.1确保所有从业人员持证上岗,进行必要的保护用品佩戴,并建立工作台账。

塔吊的使用管理制度

塔吊的使用管理制度

塔吊的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塔吊的使用,保障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工地内的所有塔吊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塔吊使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工地内的塔吊由专人负责管理,相关人员必须接受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第五条塔吊使用单位必须购买相应的保险,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塔吊使用单位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第七条对于违反使用管理制度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和处理。

第八条塔吊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相关档案和记录,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九条塔吊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事件。

第十条塔吊使用单位必须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章塔吊使用管理第十一条塔吊使用单位必须在作业前对塔吊进行全面检查,包括机械部件、电气设备等,确保各项功能正常。

第十二条塔吊使用单位必须定期对塔吊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塔吊使用单位必须合理规划作业范围和范围,确保作业安全。

第十四条塔吊使用单位必须配备足够的作业人员,实行工作负责制。

第十五条塔吊使用单位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处理存在的安全问题。

第十六条塔吊使用单位必须制定作业流程和操作规范,保证作业效率和质量。

第十七条塔吊使用单位必须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八条塔吊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档案,记录相关信息和事故处理情况。

第十九条塔吊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和检查。

第二十条塔吊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合理的物资和设备管理制度,保障作业需要。

第三章处罚和处置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工等。

第二十二条对于发生事故的塔吊,必须进行全面调查,严肃处理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对于因操作不当导致事故的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其他规定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归于工地管理负责人。

施工现场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管理办法

施工现场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管理办法

施工现场大型机械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集团施工现场大型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和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施工现场大型机械设备是指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高处作业吊篮、附着升降脚手架、物料提升机及桩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摊铺机等。

第二章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管理第三条施工现场必须使用具备相应资质单位所持有的大型机械设备,持有单位必须和子公司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并及时缴纳安全生产保证金。

第四条起重类机械设备持有单位根据规定应持有工程所在地建筑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登记手续。

所有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同时向项目部提供:1.设备的使用说明书;2.设备的产品合格证;3。

设备经相关部门年检的合格证书;4.设备操作人员经有关部门考核发放的有效操作证件;5.安全生产专项教育证明材料.第五条项目部必须查验设备操作人员相关证件是否有效,并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第六条施工现场严禁使用下列各类大型机械设备1.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

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3.未经检验或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4.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5。

私自改变原有结构,与原产品说明书不符的。

6。

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第六条项目部应对下列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并收集备案1。

项目部应向安装拆卸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基础结构计算书、混凝土强度报告、钢筋质保资料等),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2.项目部应审核持有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上述所有文件应提供原件,如提供的复印件经核查无误后必须盖有租赁单位名称的红色印章,并注明原件存在何处.3.项目部应审核安装拆卸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及用工合同。

建筑工程项目大型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项目大型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项目大型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一、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机械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制订本制度。

二、本管理制度适用公司所有在建项目。

本制度所称大型机械设备,是指建筑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及物料提升机。

三、项目部必须配备专职机械设备管理员,对其所属设备进行专业管理,专职机械设备管理员必须持有有效设备管理员证。

四、建筑起重机械的购置应选择质量可靠、信誉良好并具备相应资质的大型生产家。

五、大型机械设备的租赁:大型机械设备的租赁应选择信誉良好,服务到位,设备较新,符合公司要求的租赁公司。

六、公司每年将对设备的采购、租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评审,对产品质量不稳定、服务水平低等不符合公司要求的合作单位将列入不合格供应商名录,禁止合作。

七、严禁租赁或使用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1.租赁设备:使用年限超过5年的施工电梯,使用年限超过7年的塔吊。

2.自有设备:使用年限超过10年的QTZ80以下塔吊,其中QTZ125以上(含QTZ125)15年,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施工升降机。

3.高度超过60m的建筑,严禁使用QTZ40(含QTZ40)以下塔吊。

4.高度超过30m的建筑,严禁使用龙门架式物料提升机。

5.严禁租赁使用拉入黑名单租赁公司。

6.塔吊选型宜优先选用中联、其次川建品牌的设备,施工电梯宜优先选用特威、其次逸安品牌的设备。

八、公司安全部管理职责:1.检查督促项目专职设备管理员配置情况。

2.组织或参与项目部设备管理人员的培训。

3.协助项目部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的策划选型、布置以及设备租赁方的选择。

4.审核项目大型设备资料,用印审批,对不符合公司要求的设备以及空白合同、空白资料禁止办理盖章手续。

5.严格运行落实大型设备管理流程,运用《公司在建项目安全生产风险警示管理规定》,定期对项目评比进行警示。

6.对项目大型设备管理动作运行以及设备使用运行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对存在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项目整改落实。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塔吊施工升降机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塔吊施工升降机
196-2010 4.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JGJ/T187-2009 5.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检测规程DBJ/T 13-67-2010 6.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10055-2007 7. 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215-2010
2
8.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2010 9. 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305-2013 10.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1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12.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50870-2013 13.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 14.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91 15.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 16.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
3. 起吊作业中,司机和指挥员必须遵守“十不吊” 的规定。
(1)指挥信号不明确不准吊。 (2)斜拉斜挂不准吊。 (3)吊物重量不明不准吊。 (4)散物捆扎不牢或超负荷不准吊。 (5)吊物上有人不准吊。 (6)埋在地下物不准吊。 (7)安全装置失灵或带病不准吊。 (8)现场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起落点不准吊。 (9)棱刃物与钢丝绳直接接触无保护措施不准吊。 (10)六级以上强风不准吊。
3.使用单位应审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 并配备下列人员与证件是否相符、是否在 有效期内:
(1)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项目负 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机械管理人员;
(2) 具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司机、 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操作人员。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起重机械安 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每台塔 机安装(拆卸)至少配备安装拆卸工5名, 每台施工升降机至少配备安装拆卸工3名, 同时还应配备司机、起重信号司索工、电 工各1名、机械员或安全员1名。安装前, 安拆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参加安装拆卸的 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

2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出租、安装(含拆卸)、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

第三条省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统称“产权单位”)和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产权、安装、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全面负责。

产权、安装、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建筑工程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产权、安装和使用单位应当对建筑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作业知识。

第六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作业的安装拆卸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和起重司索信号工,必须接受专门培训,并经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受理对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安装、使用和检验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章建筑起重机械的购置和出租第八条产权单位购置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为依法取得国家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合格产品。

对未实行制造许可的建筑起重机械产品,必须通过省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技术鉴定或备案后,方可购置。

浅谈超大型项目工程施工起重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浅谈超大型项目工程施工起重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塔机基础 预埋铁件位置错误 ,导致 高差过大或顶升 方向与 3
建 筑物不垂直 。
所 以设备基础 的好坏是设 备安全施工 的根本 ,搞好 设备基础 的
管理工作 至关 重要。 3 2 设备装拆作业 管理 . 设备装 拆作 业前 ,必 须 编写 《 工起重 施
定项 目部现场 施工 起重 机械 的 管理 制度 ;编 制一 系列设 备 安装 拆
卸 、使用维护 、群塔作业 、安全管 理等方 案 ;健全建 立安全 生产责 任制 ,明确相关单位和各级人员 的职责 ;开展 日常和专 项的检查 活
动 ;实施有效的奖罚制度等 。
设备装拆方案》 ,并经有 关部 门审批 后 ,向当地建设 行 政主管 部 门
或施工安全监督机构 申报安装 、拆卸告 知手续 。装拆单位须 有相应
浅谈超大型项目工程施工起重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李 志 成
( 州 市 第 三 建 筑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 广 东 广 州 广

505 ) 10 0
要 :施 工起重设备是 现代建筑 工程 建设 的关键 ,做好超 大型项 目工程起 重设备的施工组 织和 管理,至关重要。
关键词 : 大型项 目; 工管理 ;起重设备 超 施
讲机采用不 同的对讲频道 ,指挥语言要规范化 。 ( )相邻两 台塔 吊应尽量避免在起重臂 相互覆盖的 区域 交叉作 3
研究后确定施工起重设备总平面布置施工方案 ,做到定位合理 , 使用方 便, 利于管理。在多个大型项 目 实践中,总结出总平面布置必须注意如 下 几点: 在总平 面图上标 明潜在 的障 碍物、周边 道路、地下管井 、 地 基、高压线路情况 ; 建筑物 的结构特 性及标高 ; 需求 的设 备种类、型 号、 数量 ; 每台塔 吊 覆盖范围和附着位置 ;施工升降机的安装密度 ; 群 塔作业、塔吊与施工升降机作业的相互影响等。 ( )施工现场在选 择施 工 起 重机 械 时要 本 着 安全 、优 质 、高 2 效 、低消耗 的原则 ,做到合理选用 ,优化组 合。在选用塔 吊 、施工 升降机的型号 和能力时要 考虑的 问题是 : 备 的最大起 重量 、提升 设 速度 、最大提升高度 ,塔 吊还要考虑覆 盖范 围即臂长 、吊臂 最小 和 最大 幅度 的起重量 、独 立 自由高 度等 。这 些都 要根 据工 程 的特点 、 施工现场 的实 际情 况和安 全需要而定 。能力 选择过 大 ,将造成 资源 的浪费 ;能力选择过小 ,又会带来 使用和安全上 的问题 。

天津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监督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机械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在本市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地、公路工程的建筑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兰、履带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附着升降式脚手架、架桥机等。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租赁、安装(拆卸)、维修、检验检测及监理单位,应当遵照本细则并依法接受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管职责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的综合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起重机械管理工作进行督查。

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向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有关情况。

第六条天津市工程机械行业协会受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委托,负责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行业确认;建立产品推广、淘汰及限制使用目录和建筑起重机械有关单位的信用档案等工作。

第三章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第七条凡进入本市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合格产品,其生产厂家须到天津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产品登记手续。

整机及部件应取得国家制造许可、型式试验报告,随产品配有制造许可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和安装说明书等(进口设备应参照本细则执行)。

未办理登记的厂家及产品,不得进入建筑施工现场。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应由产权单位提交制造许可证、监督检验证明、合格证书、购买发票、合同或相应有效凭证等资料,到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取得天津市建筑起重机械统一编号(IC卡、设备标牌),建筑起重机械发生产权变更时应办理变更手续。

大设备吊装管理制度

大设备吊装管理制度

大设备吊装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大设备吊装作业,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提高吊装作业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大设备吊装作业。

三、吊装策划1. 吊装策划应由专业的工程师或技术人员编制,必须通过审核才能进行吊装作业。

2. 吊装策划应包括吊装方案、吊装工艺、吊装参数、吊装设备、吊装人员等内容。

3. 吊装策划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批准后方可实施吊装作业。

四、吊装设备1. 所有用于吊装的设备必须经过检测和验收,符合国家标准,并在有效期内。

2. 吊装设备必须由特许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性。

3. 吊装设备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或损坏,应及时停止使用,修复后经过检测合格方可继续使用。

五、吊装人员管理1. 吊装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2. 吊装人员必须穿着符合安全规定的工作服和安全帽,严禁酗酒、吸烟和使用手机等行为。

3. 吊装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吊装策划和作业指导书进行吊装作业,禁止擅自行动。

六、吊装作业流程1. 吊装现场必须设立警戒线,周围必须清理干净,确保吊装作业的安全。

2. 吊装前必须进行设备检查,并确保吊装设备及吊装物件的安全性。

3. 吊装过程中,吊装人员必须密切配合,严格按照吊装策划的要求进行操作。

4. 吊装完成后,必须进行设备归还和清点,确保设备完好无损。

七、风险控制1. 吊装作业中存在高空作业、重物吊装等较大风险,必须在吊装策划中明确风险控制措施。

2. 吊装作业中,吊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规定,确保吊装作业的安全性。

3. 吊装作业中发生意外事故,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报告相关部门处理,及时排除隐患。

八、督查检查1. 各部门必须定期进行吊装作业的督导和检查,确保吊装作业符合相关规定。

2. 发现吊装作业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并报告相关部门。

九、违规处理1. 对违反吊装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人员,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塔式起重机管理制度

塔式起重机管理制度

塔式起重机管理制度第一节起重机械租赁准入及出场管理制度本工程租赁起重机械包括:塔吊、施工升降机、电动吊蓝等。

1、总包对现场所有机械安全负总责。

对产权单位、分包单位、甲指分包要以合同方式或协议,明确各自职责,避免出现责任不清、制度不严、管理失控现象。

2、把好起重机械准入关,租赁起重机械执行招投标制度,下列设备不允许租赁:2.1 属国家和当地政府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设备,如:QT60/80塔吊、单驱动施工电梯、多功能木工机械、JG系列搅拌机、自制简易吊蓝、吊架等。

2.2外租超役龄设备:•塔式起重机起重力矩630KN.m以下,役龄超过8年的;•塔式起重机起重力矩630-1250KN.m,役龄超过10年的;•塔式起重机起重力矩1250KN.m以上,役龄超过15年的;•外用施工升降机役龄超过8年的;•电动吊篮役龄超过5年的。

2.3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规定的设备。

2.4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设备。

2.5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设备。

3、起重机械租赁应具备:3.1产权单位的营业执照;3.2起重机械的编号登记、异地备案登记;3.3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包括:3.3.1购销合同;3.3.2产品合格证;3.3.3制造许可证;3.3.4制造监督检验证明;3.3.5安装方案;3.3.6历次安装验收记录。

3.3.7定期检验报告;3.3.8定期自检记录;3.3.9定期维护保养记录;3.3.10维修记录;3.3.11累计运转记录。

4、合同与协议4.1总包应与安拆单位签定起重机械安装、拆除工程《安全管理协议书》履行总包安全管理职责。

4.2总包与产权单位签定《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书》履行总包和产权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4.3专业分包与产权单位签定《起重机械租赁合同》的,总包与专业分包签定《安全管理协议书》, 履行总包安全管理职责。

5、机械设备出场管理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安排,大型机械设备退出工地前应进行一次彻底检修与保养,使设备技术性能尽可能恢复到完好状态;如确实达到报废标准时,应及时给予报废处理。

起重机械管理办法

起重机械管理办法

起重机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特种设备及附件的安全运行,根据机动设备的《特种设备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润滑油厂范围内凡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管理的特种设备均适用于本办法,润滑油厂包含起重机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润滑油厂范围内的特种设备的使用、检验、修理、改造、更新、报废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生产办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公司、厂有关特种设备的各项管理制度;协助厂领导做好特种设备的选型、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改造、更新、升级、报废的全过程管理。

(二)负责检查起重机械台帐,操作规程的审批,监督特种设备的档案资料。

起重机械检修、改造后技术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实行动态管理;(三)负责审批起重机械大修、检维修计划、年度检查和检验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留存相关资料;(四)负责审查起重机械的检验方案和大修、检维修、改造的施工方案;(五)负责审查各车间办理特种设备相关资料交接手续;(六)负责特种设备施工安全、质量、进度管理及验收工作。

第五条生产车间设备、安全专业职责(一)组织实施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全面检查;(二)组织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及其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变更手续;(四)编制定期检验计划并且落实定期检验的报检工作;(五)检查和纠正起重机械使用中的违章行为,发现问题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起重机械并且及时报告单位有关负责人;(六)组织制定起重机械应急救援预案,一旦发生事故按照预案要求及时报告和进行救援;(七)对安全技术档案的完整性、正确性、统一性负责.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工作时应当随身携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且自觉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六条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职责:(一)严格执行起重机械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二)填写运行记录、交接班等记录;(三)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并且进行记录;(四)参加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五)严禁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当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直接危及人身安全时,停止作业并且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七)参加应急救援演练,掌握相应的基本救援技能.起重机械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随身携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且自觉接受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塔吊工程管理制度

塔吊工程管理制度

塔吊工程管理制度一、总则1.1 为了规范和规范塔吊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工作安全和工程质量,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塔吊的工程项目,包括建筑工程、桥梁工程、水利工程等。

1.3 所有参与塔吊工程管理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二、塔吊的选择和安装2.1 在选择塔吊时,必须根据工程需要和实际情况进行合理配备,不得随意更换或增减。

2.2 塔吊的安装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确保安全可靠。

2.3 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验收和检测,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2.4 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停止使用并做出相应处理,保证安全。

三、塔吊的运行和维护3.1 塔吊的运行必须由经过培训和考核的操作人员进行,不得让未经培训的人员操作。

3.2 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超负荷操作或违反操作规定。

3.3 定期对塔吊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稳定性和可靠性。

3.4 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生故障或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报告并进行维修处理。

四、工程现场的管理4.1 在塔吊工程现场必须设置专门的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安全和质量。

4.2 工程现场必须进行安全防护,保证工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4.3 对于工程现场的人员必须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危险防范意识。

4.4 工程现场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和整改,确保遵守相关规定和制度。

五、应急措施和责任追究5.1 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必须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确保人员和设备安全。

5.2 对于违反本制度和规定的人员,必须进行严肃处理和追究责任。

5.3 对于因不遵守本制度和规定导致的事故,必须进行调查和处理,严肃追究责任。

5.4 对于工程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能力。

六、附则6.1 本制度由工程管理部门制定并实施,必须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

6.2 所有参与塔吊工程管理的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本制度,确保工程安全和质量。

大型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大型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大型机械设备管理办法编制:审核:审批:批准:大型机械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编制目的为保证施工中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文明建设的原则,规范施工现场施工行为。

在机械装拆和使用过程中加强机械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现有设备的优势,保障施工过程中设备的正常使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

根据国家、行业、省市的要求特制定以下办法,使工程全过程保证在安全的情况下作业直至竣工。

二、编者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法》《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7)》《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10055-2007)》三、本管理办法使用范围1.施工现场起重吊装设备:塔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等。

2.人、料运输设备: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等。

3.其它大型设备:重型挖掘机、重型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载重汽车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一、检查机构的建立1.为加强大型机械设备作业安全管理,企业成立大型机械设备安全检查小组,对进场设备及时进行检查。

企业大型机械设备检查小组企业机械设备检查小组定期组织检查各项目机械生产使用情况,并且用文字形式和影音形式记录,对机械的安拆、检验检测、使用、维护等全过程实施监督。

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督促项目部整改,必要时联系厂家进行设备维修。

对各项目机械使用进行评比,将优秀的项目向其他项目推广,组织其他项目部参观学习。

评比中分数较底的项目要加大检查力度,督促整改,尽早将危险因素排除。

2.项目部设立大型机械设备检查小组项目部机械设备安全检查组长:副组长:组员:项目部由项目经理带头建立机械设备检查小组,组织管理人员和机械操作人员对机械各方面进行检查。

有关机械的安拆手续资料、检验文件、使用、维护等全过程实施监督。

将问题及时处理,避免事故发生。

二、设备进场前检查每台设备进场时要需提供本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厂家资质证书、检验合格证,使用手册、特种设备备案等级证书等相关资料,且各项资料要求有效期内。

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起重机械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井字架)等起重机械。

第三条深圳市范围内施工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监理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并委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简称安监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第五条施工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租赁单位、安装拆卸单位、检验检测单位、使用单位,以及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其他与施工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活动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并按各自职责对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并组织抢救,并按规定将事故的有关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七条禁止出租、安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无制造许可证、无出厂合格证、已达报废条件、擅自拼装改装或经检测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监机构举报。

第二章施工起重机械的登记第九条实行施工起重机械登记制度。

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和使用登记。

初始登记为施工起重机械建档提供信息,由市安监机构负责;使用登记作为工程项目监管,由工程项目的安监机构负责。

第十条首次进入我市的施工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当在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市安监机构办理初始登记,领取《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初始登记证》。

第十一条施工起重机械初始登记须提供以下材料:(一)《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初始登记申请表》;(二)施工起重机械产权证明(购置发票或其他产权证明资料);(三)施工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四)施工起重机械出厂合格证;第十二条施工起重机械转场或移位安装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项目的安监机构办理使用登记,领取《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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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设备委托管理办法
为加强大型设备的管理,杜绝机械事故的发生,保证安全生产,经
研究决定,凡从外部市场租入集团公司项目部施工的大型设备(含塔式起重机及外用施工电梯),设备产权单位必须委托山西四建集团起重机械分公司(以下简称起重分公司)或山西四建集团材料供应站(以下简称材料供应站)管理,统一纳入集团公司管控。

一、委托管理程序及规定
1、基层单位外租设备条件及流程审批
各基层单位有大型起重机械需求的,塔吊首先与起重机械分公司联
系,施工升降机首先与材料供应站联系,坚持同等价格,同等付款条件,优先选择以上两个分公司的原则,因特殊情况采用外租设备时,按照《大型设备外租审批流程图》进行审批。

外租设备审批流程
2、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外租设备审批通过后,本着双方自愿和有偿服务的原则,产权单位
与起重机械分公司或材料供应站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3、签订机械租赁合同所有项目大型设备(塔吊、施工升降机)的租赁合同,统一由分公司与起重机械分公司、材料供应站签订,并按照合同要求各自履行职责(租赁合同执行内部合同统一版本)。

二、产权单位及设备准入条件
1、设备的产权单位必须具有合法的经营手续,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避免与小规模设备经营单位合作,不得与个体经营者合作),出租经营的设备为自有施工机械设备。

2、产权单位提供的设备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规定,技术状况良好(其中40 及以下塔吊的出厂年限不超过3年,50及以上塔吊的出厂年限不超过5年)。

塔吊进场前必须进行检修、油漆、保养,安全装置(通常称:四限位、两保险)齐全有效,并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不得提供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3、设备必须具有完整的档案资料,包括:设备产权登记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基础图、电路图、附墙资料、说明书等。

在设备准入审批阶段提供以上资料原件核查,同时提供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后留存托管单位。

4、外租的设备正常情况下必须由起重机械分公司或材料供应站负责安拆,特殊情况下(如外省项目)有约定的,且产权单位具备相应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可由产权单位自行安拆,但设备安装后必须由起重机械分公司或材料供应站会同项目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审核部门(审核人)的职责权限
1、项目经理职责权限对设备及产权单位,按照准入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初审合格后,发起外租设备审批流程。

2、分公司经理
对分公司从外部市场入租的设备进行审核,确认符合准入条件后审批通过,并通知产权单位按本管理办法中“二、产权单位及设备的准入条件” 要求,带相关证明资料到专业分公司进行资格审查。

3、专业分公司(托管单位)职责权限按照“二、产权单位及设备准入条件” 中的要求对产权单位及设备资料进行审查,并安排分公司安全技术人员到现场检查设备技术状况,符合要求后审核通过。

4、工程监控中心总经理职及分管物资设备副总裁职责权限确认租入设备符合
公司相关规定,审核通过
5、工程监控中心机械设备岗对审核通过的外租设备进行备案记录,建立台帐。

四、设备安拆运行过程中各方职责
产权单位、起重机械分公司、材料供应站对设备在安拆、顶升、附墙、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作业活动,均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大型起重设备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具体职责如下:
1、产权单位责任与义务
(1)提供的设备必须安全可靠,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同时符合集团
公司准入条件。

(2)本着平等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在设备进场前,与起重机械分公司或材料供应站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3)按照设备委托管理合同中的约定,履行相关职责并支付相关费用。

(4)设备施工过程中配合项目部或托管单位工作,提供所需单位证照和设备技术资料。

(5)特殊情况下设备由产权单位安装时,产权单位负责设备的进出场,并按照集团公司《大型起重设备管理制度》“三、出租(安装)单位应履行的职责”中规定履行职责,设备安装完毕后办理检测及使用登记手续。

(6)设备由专业分公司安装时,产权单位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并负担设备的检测费、机械保险费。

(7)根据集团公司财务管理要求,收取租赁费时提供符合要求的发票。

2、专业分公司(托管单位)责任义务
(1)负责对产权单位托管设备在项目运行中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管理,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2)按照集团公司《大型起重设备管理制度》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3)塔机的安拆、顶升、附墙,无特殊情况必须由专业分公司完成
(4)专业分公司每月派专业技术人员对塔吊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检查表需经
项目部负责人签字确认。

如塔机在日常运行检查过程中发现设备
存在安全隐患或故障,需更换配件时通知产权单位确认并进行整改
(5)塔机安装完毕,在规定时间内联系检测机构办理塔机的检测,项目部施工许可手续及资料完善的,及时办理使用登记证。

(6)塔机退场时专业分公司将塔机的相关资料原件退还给产权单位,不得扣留,提供的复印件留存专业分公司备案不予退还。

3、项目部责任义务(1)按照集团公司《大型起重设备管理制度》规定的“使用单位应履行的职责”履行相应职责。

(2)确保施工道路畅通,道路场地能满足运输车辆的承载力,对有碍机械安装或拆卸的设施或物料应及时拆除或搬除,为专业分分公司提供充足的现场作业条件。

(3)项目部应确保机械基础保养期达到有关标准,经验收合格才可通知安装。

(4)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有权制止和处罚,同时应加强日常安全监管,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通知专业分公司整改。

五、委托管理事项及相关费用专业分公司对产权单位委托管理的设备实行有偿服务,专业分公司根据市场行情,制定每项作业项目具体的费用收取标准,产权单位认可后与专业分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非正常条件或特殊型号的设备安拆、附墙、顶升及日常管理,产权单位与专业分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协商各项费用,协商一致双方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后方可安排设备进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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