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费用收支管理细则 (2)
农村商业银行费用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费用管理办法178 号(5 月 26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费用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降低成本支出,提高经营效益,根据《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及本行财务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费用管理的对象为总行机关和辖内各支行。
第二章费用管理范围及划分第三条费用管理的范围主要包括营运费用、人员费用、专项费用和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有关费用。
第四条营运费用包括:业务招待费、安全防卫费、邮电费、公杂费、差旅费、水电费、税金。
第五条人员费用包括: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劳动保护费、劳动保险费、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临时工工资、专项奖金。
第六条专项费用包括: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印刷费、电子设备购置及运转费、钞币运送费、保险费、诉讼费、公证费、咨询费、审计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外事费、会议费、低值易耗品摊销、递延资产摊销、无形资产摊销、租赁费、修理费、取暖及降温费、绿化费、董事会费、上交管理费、车船使用费、其他费用。
第七条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有关费用,主要指与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
第三章费用管理的方法第八条费用管理的方法:年初预算、一次核定、序时使用、超支自负、逐级审批。
第九条每年初由总行财务会计部组织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各支行的营运费用预算由财务会计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总行机关行政费用预算由办公室编制;房屋租赁费、固定资产购置、维修装璜预算由办公室编制;电子设备运转费预算由科技部编制;安全设施改造费用预算由保卫部编制;抵债资产维修费预算以及诉讼费用预算由风险管理部编制;人员费用预算由人力资源部编制;低值易耗品购置和其它费用预算由财务会计部编制。
财务会计部汇总,提交行长室、董事会、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条严禁擅自变更财务预算,如确需变更,由行长室提交董事长或董事会研究通过。
第十一条财务会计部对经相关程序审核通过的费用预算按单位建立台账,适时调整经批准的费用预算台账,严格控制费用使用。
农村商业银行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以下简称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银行汇票及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操作,防范支付风险,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入网机构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通过农信银系统办理资金汇划业务和资金清算的入网机构。
第三条农信银系统的入网机构分为成员机构和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
成员机构是指在农信银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直接通过农信银中心办理支付业务的接收、发送以及资金清算的机构。
本行总行资金运营部是农信银系统的成员机构。
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是指未在农信银系统开设清算账户,其支付业务由所属成员机构代为转发,并完成资金清算的机构。
本行营业网点及控股的银行机构为农信银系统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以下简称营业网点)。
第四条电子汇兑业务是营业网点受客户委托,将款项通过农信银系统汇划至异地收款人的业务。
电子汇兑业务采取逐笔、实时、全额的资金清算方式。
同一成员机构所属的营业网点之间不能通过农信银系统办理电子汇兑业务。
银行汇票业务是指营业网点通过农信银系统签发银行汇票,并完成银行汇票的解付及出票行与代理付款行的资金清算。
银行汇票业务采取“签发时逐笔申请,解付时实时清算”的资金清算方式。
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以下简称通存通兑业务)是指营业网点受个人客户委托,通过农信银系统为其办理异地个人账户存款、取款、查询等业务。
通存通兑业务采取“逐笔发起、实时清算”的资金清算方式。
第五条营业网点通过农信银系统办理业务,其直接管理机构必须在资金运营部存放足够的资金用于资金清算。
资金运营部在北京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以下简称农信银中心)也必须留有足够资金以保证所属营业网点资金清算。
第六条营业网点通过农信银系统办理业务应当遵守反洗钱、现金管理、票据管理等法规制度的规定。
农商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农商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商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指引》、《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银联卡收单机构商户风险管理规则》等法规规定,结合农商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收单机构,是指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农商行各级营业机构。
特约商户,是指与收单机构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委托收单机构为其完成交易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以及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开展网络商品交易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特约商户包括实体特约商户及网络特约商户,实体特约商户是指通过实体经营场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特约商户,网络特约商户是指基于公共网络信息系统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特约商户。
第三条收单机构开展收单业务应坚持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原则。
第四条农商行特约商户采取与中国银联银行卡信息中心进行联网运行的方式。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商行,包括农商行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忻州、运城、吕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联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县级行社”)。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第六条省联社负责全省农商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协调和服务,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全省农商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制度,并指导、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二)负责全省统一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网络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三)负责全省特约商户的入网、信息变更、退出管理等工作;(四)负责全省POS机具选型及供应商的选聘工作;(五)负责制定全省银行卡收单业务服务收费价目名录并发布实施;(六)负责全省特约商户的资金清算工作;(七)负责全省银行卡收单业务开展情况的统计、分析,并按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八)指导全省银行卡收单业务的培训工作;(九)负责全省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十)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农商银行代收代付业务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收代付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行代收代付业务工作的有序开展,强化代收代付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提高服务质量,防范业务风险,维护受托人、委托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代收代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陕农信联社发[2012]230号)相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代收代付业务是指本行接受客户(法人或自然人)的委托,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利用综合网络系统和资金清算等方面的资源,由本行营业部及辖内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各营业机构)代为办理委托人指定项目的收付款业务。
第三条代收代付业务办理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以合法的委托代理协议等作为代收代付业务款项的依据。
本行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代理业务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及可能出现问题的解决方式等内容,不负责处理收付双方任何经济纠纷的原则,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基础上加强与客户的业务合作,推动金融业务的稳妥、全面、创新发展。
特别应明确当客户存款不足或不及时缴费时,应由委托单位催收、各营业机构不为委托单位垫支资金等条款。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代收代付业务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业务品种,本行按照职能部门明确分工、密切协作,做好代收代付业务的指导、管理、推广、培训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业务部负责拓展业务、业务品种创新、代收代付业务规划营销,宣传、推广、指导、协调、管理,上报业务品种系统开发请求,并制定相关业务管理办法、业务操作培训。
第六条财务会计部负责完善内控制度,代收代付业务的会计核算,及其管理、检查和辅导工作。
加强重空管理,操作规范,受理、解决、反映会计核算中遇到的问题。
第七条信息管理部负责代收代付业务中银行卡管理、使用、检查和辅导工作;负责代收代付业务应用系统及接口软件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八条各营业机构是委托人代收代付款项账户的开户网点。
农村商业银行费用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费用管理办法178 号(5 月 26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费用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降低成本支出,提高经营效益,根据《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及本行财务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费用管理的对象为总行机关和辖内各支行。
第二章费用管理范围及划分第三条费用管理的范围主要包括营运费用、人员费用、专项费用和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有关费用。
第四条营运费用包括:业务招待费、安全防卫费、邮电费、公杂费、差旅费、水电费、税金。
第五条人员费用包括: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劳动保护费、劳动保险费、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临时工工资、专项奖金。
第六条专项费用包括: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印刷费、电子设备购置及运转费、钞币运送费、保险费、诉讼费、公证费、咨询费、审计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外事费、会议费、低值易耗品摊销、递延资产摊销、无形资产摊销、租赁费、修理费、取暖及降温费、绿化费、董事会费、上交管理费、车船使用费、其他费用。
第七条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有关费用,主要指与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
第三章费用管理的方法第八条费用管理的方法:年初预算、一次核定、序时使用、超支自负、逐级审批。
第九条每年初由总行财务会计部组织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各支行的营运费用预算由财务会计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总行机关行政费用预算由办公室编制;房屋租赁费、固定资产购置、维修装璜预算由办公室编制;电子设备运转费预算由科技部编制;安全设施改造费用预算由保卫部编制;抵债资产维修费预算以及诉讼费用预算由风险管理部编制;人员费用预算由人力资源部编制;低值易耗品购置和其它费用预算由财务会计部编制。
财务会计部汇总,提交行长室、董事会、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条严禁擅自变更财务预算,如确需变更,由行长室提交董事长或董事会研究通过。
第十一条财务会计部对经相关程序审核通过的费用预算按单位建立台账,适时调整经批准的费用预算台账,严格控制费用使用。
农村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费用收支管理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费用收支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间业务费用管理,规范中间业务费用收支业务的操作流程及中间业务费用核算要求,防范操作风险,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间业务费用主要是指我行在经营支付结算业务、银行卡业务、代收代付业务、咨询业务等业务时向客户收取或向其他机构支付的费用,包括手续费、工本费、邮电费等。
第三条中间业务费用收支必须以办理业务或享用服务为前提,禁止无依据收取费用以及无根据列支费用的情况。
第四条本细则主要规范人民币中间业务费用的收取规定和核算要求。
第二章收费方式第五条中间业务费用的收费方式主要包括系统自动扣账、总行统一清算收支、柜台主动收取三种方式。
第六条系统自动扣账分为即时扣账和批量扣账两种。
即时扣账是指客户在办理我行中间业务或享用我行中间业务服务后,由系统即时自动在其账户或收费账户上扣取相应的费用;批量扣账是指客户在办理我行中间业务或享用我行中间业务服务后,由系统在批处理时,统一在账户上扣取相应的费用。
属系统自动扣账的费用包括短信通手续费、小额管理费、通过自助设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经办各类业务扣收的费用等。
第七条总行统一清算收支是指我行支付给其他机构的各类费用以及由总行统一收取的各类服务费由总行相关部门进行清算垫付或暂收,再根据各支行应承担或收取的费用比例进行分割。
属总行统一收取的费用包括由银联分配的银行卡业务手续费收入、总行统一收取的各项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及其他业中间业务务手续费收入。
属总行统一支出的费用包括划拨给人民银行及其他机构的支付结算业务手续费、上划省联社的农信银通存通兑手续费、银联分配的银行卡业务手续费支出以及支付给其他机构的其他手续费。
第八条柜台主动收取是指我行柜台人员为客户提供中间业务服务时,向客户收取相关费用,分为现金收取和转账收取两种形式。
属柜台主动收取的费用包括客户在我行办理支付结算业务、银行卡业务、代收代付业务、咨询业务等业务后收取的费用,包括各种手续费、工本费和邮电费。
农商银行收费标准
农商银行收费标准农商银行作为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费标准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和农村企业的利益。
因此,了解农商银行的收费标准对于农村居民和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接下来,我们将详细介绍农商银行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希望能够为大家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
一、存款业务收费标准。
1.个人存款业务收费标准。
(1)个人存款账户开户费,根据不同类型的账户收取一定的开户费用,具体标准由各地农商银行自行制定。
(2)个人定期存款利息,根据存款期限和存款金额确定利率,利息按季度或年度结算。
(3)个人活期存款利息,按照活期存款日均余额计算利息,利息按月结算。
2.企业存款业务收费标准。
(1)企业存款账户开户费,根据不同类型的账户收取一定的开户费用,具体标准由各地农商银行自行制定。
(2)企业定期存款利息,根据存款期限和存款金额确定利率,利息按季度或年度结算。
(3)企业活期存款利息,按照活期存款日均余额计算利息,利息按月结算。
二、贷款业务收费标准。
1.个人贷款业务收费标准。
(1)个人贷款审查费,根据贷款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审查费用。
(2)个人贷款利息,根据贷款金额、期限和担保方式确定利率,利息按月或季度结算。
2.企业贷款业务收费标准。
(1)企业贷款审查费,根据贷款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审查费用。
(2)企业贷款利息,根据贷款金额、期限和担保方式确定利率,利息按月或季度结算。
三、其他业务收费标准。
1.个人和企业结算业务收费标准。
(1)个人和企业电汇费,根据汇款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电汇费用。
(2)个人和企业支票费,根据支票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支票费用。
2.个人和企业代理业务收费标准。
(1)个人和企业代理收款费,根据代收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代收费用。
(2)个人和企业代理付款费,根据代付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代付费用。
以上为农商银行主要业务的收费标准,具体标准可能会根据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调整,请在办理业务前咨询当地农商银行工作人员以获取最新的收费标准信息。
银行中间业务收费管理办法
中间业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中间业务收费,是指本社在为客户办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时所收取的各种服务费用和手续费。
第二条中间业务收费管理原则:(一)坚持合法合规原则.加强对服务收费行为的合规管理,在提供服务以及制定、调整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时,做到定价程序合法合规.(二)坚持定价测算原则。
对属于市场调节范畴的相关服务价格,应进行科学合理的成本测算,充分考虑市场供求、竞争状况、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公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等因素。
(三)坚持履行社会责任原则.切实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做好原有客户和新增客户相关收费政策的衔接工作。
对合约中明确免费的服务项目,不得在变更合约前直接收费或单方面变更合约进行收费。
(四)坚持风险可控原则。
切实加强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管理,做好服务收费的舆情引导工作。
第三条中间业务收费的范围:中间业务收费可分为十大类:支付结算类、信用社卡类、代理业务类、理财业务类、担保业务类、承诺业务类、交易业务类、基金托管业务类、咨询顾问类和其他类.本社中间业务收费划分为以下六类:(一)支付结算类。
(二)信用社卡类.(三)代理业务类.(四)理财业务类。
(五)授信承诺类.(六)咨询顾问类。
第四条中间业务收费价格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按国家规定价格执行;市场调节价由本社按相关规定,结合本社实际研究确定价格标准。
第五条中间业务收费定价流程(一)实行政府定价的中间业务收费,按政府规定下发通知执行。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中间业务收费,由相关归口管理部门提出收费项目并拟定价格标准,经商并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下发通知执行。
(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中间业务收费:第六条各中间业务收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其所管理的中间业务收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经营机构对中间业务收费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做好中间业务收费的宣传解释、投诉事项处理等工作,收集、整理客户关于中间业务收费的意见和建议。
农村商业银行对账工作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对账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对账工作管理,保障本行及客户资金安全,提升对账风险防范水平和对账效率,根据《江苏省农村信用社对账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江苏省农村信用社长期不动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管理部门和各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支行”)与客户及金融机构之间的对账工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账,是指客户与本行就某一具体日期双方结算账户的账面余额,或以某一时段内双方结算账户明细发生额进行核对的工作。
第四条本行对账工作坚持“质量为先,风险为重,效率第一”的指导思想,并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对账结果真实反映会计核算、业务过程和处理结果的信息。
(二)及时性原则:在规定时间内发送对账单,协助和督促客户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对账,并反馈对账结果。
(三)风险重要性原则:利用对账系统数据分析,实现风险账户分类,对余额较大,风险系统较高的重点账户,从对账方式、对账频率及对账后续工作等方面进行重点管理和服务。
(四)独立性原则:对账机构设置与业务经办部门、基层网点分离。
按照岗位不相容要求,不得由业务经办、复核人员进行对账工作,应换人核对。
(五)动态性原则:结算账户存续期间对账数据上下衔接,对账工作应连续、周期性进行。
(六)合作原则:对账工作应上下联动,各基层网点及总行相关部门应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共同负责。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财务会计部对账管理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负责制订本行对账工作管理办法、各岗位责任制及考核办法;(二)负责制订对账工作计划和措施,组织和协调全行的对账工作;(三)对辖内对账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对各基层网点及各对账岗位人员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
第六条本行设立对账中心,隶属于财务会计部。
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负责组织实施对账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确保本行对账工作质量;(二)负责打印、封装纸质对账单,对收回的对账回执进行扫描、验印、核对、对账单回执识别,对对账协议、对账单据回执等对账资料进行整理、保管归档;进行对账统计,对对账不符的进行重新核对;(三)负责向客户发送电子对账信息和电子对账全过程的跟踪;(四)做好客户对账回访,了解客户对账需求;(五)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向财务会计部书面上报对账工作情况报告及工作总结,总结内容包括对账工作开展情况、对账单据回执收回率、存在的问题、工作措施与建议等;(六)遇有对账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异常情况,按内部控制流程向财务会计部报告;(七)揭示对账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并提出加强经营管理的建议。
商业银行业务收费标准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业务收费标准管理办法依据《商业银行服剃介格管理拼去》、《关于印发商业铺亍服务瞬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的规定,提升我行服务质量和市场竞争力,打造免费银行金名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收费标准及方法(一)银行汇票1、银行汇票的邮电费为每笔*元在缴时)嫩2、在出售银行承兑汇票时收取手续费*用本、工本费*元/本(二)电汇1、电汇业务是指在本行已开立结算账户(含个人结算账户,下同)的客户办理的电子汇划业务。
电汇业务收费分电子汇划费和手续费。
电子汇划费收费标准为汇款金额在1万元(含)以下的每笔收取*元,1万元―10万元(含)的每笔收取*元,10万元一50元(含)的每笔收取*元50万元―100万元(含)的每笔收取*元100万元以上的,按汇款金额的万分之**收取,最高不超过*元。
手续费按每笔*元收取。
2、工资、退休金、养老金汇款按每笔*元收取电子汇划费,免收手续费;财政金库、救灾、抚恤金汇款免收费用。
(暂不收费)3、经客户书面委托的2小时内到账的加急即时电汇业务,电子汇划费在原基础上加收糕的服务费,手续费仍按每笔*元攵取4、未在银行开户的个人现金汇款,未在银行开户,是指未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个人异地本行柜台取现业务。
手续费按汇款(不含通存通兑)金额、取现金额*%收取,最高不超过*元5、农信银个人账户全国通存通兑业务是指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参与者受理在异地成员行(主要为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开立个人账户客户委托,为其办理异地个人账户存款、取款、转账、余额查询等业务行为;单位结算账户全国通存业务是指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参与者接收在异地成员行(主要为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开立单位结算账户的客户委托,为其办理异地结算账户的存款业务的行为。
收费标准为转账通存通兑业务,按交易金额的*%收取,不足5元收熟元,最高不超过*元;现金通存通兑业务,按交易金额的*%收取,不足5元收取*元最高不超过*元6、在出售业务委托书时向客户收取工本费*元/份(三)银行承兑汇票1、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按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在银行承兑汇票签发时收取。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2001.07.04)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规范与完善银行服务,提高竞争能力,同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银行机构。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
第四条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应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中间业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二)不损害客户的经济利益;(三)有利于完善银行的服务功能,有利于提高银行的盈利能力;(四)制定了相应的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具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六)具备适合开展业务的支持系统;(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的风险和复杂程度,分别实施审批制和备案制。
适用审批制的业务主要为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以及与证券、保险业务相关的部分中间业务;适用备案制的业务主要为不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
第七条适用审批制的中间业务品种包括:(一)票据承兑;(二)开出信用证;(三)担保类业务,包括备用信用证业务;(四)贷款承诺;(五)金融衍生业务;(六)各类投资基金托管;(七)各类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八)代理证券业务;(九)代理保险业务;(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适用审批制的其他业务品种。
第八条适用备案制的中间业务品种包括:(一)各类汇兑业务;(二)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三)代理发行、承销、兑付政府债券;(四)代收代付业务,包括代发工资、代理社会保障基金发放、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如代收水电费);(五)委托贷款业务;(六)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七)代理资金清算;(八)代理其他银行银行卡的收单业务,包括代理外卡业务;(九)各类代理销售业务,包括代售旅行支票业务;(十)各类见证业务,包括存款证明业务;(十一)信息咨询业务,主要包括资信调查、企业信用等级评估、资产评估业务、金融信息咨询;(十二)企业、个人财务顾问业务;(十三)企业投融资顾问业务,包括融资顾问、国际银团贷款安排;(十四)保管箱业务;(十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适用备案制的其他业务品种。
农商银行中间业务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间代理业务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中间业务发展,规范工作程序,防范中间业务风险,提高中间代理业务的竞争能力和经营效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间业务包括结算、代理、银行卡中间业务、其他中间业务等四大类。
结算业务是指本行提供结算工具,为客户办理资金收付、划转及清算业务。
主要包括现金结算、转账结算、汇兑、票据托收与买入、同业清算、承兑汇票等业务。
代理业务是指我行接受客户委托,以代理人的身份代表委托人办理经双方议定的经济事务的业务。
主要包括代理收付、代理保险、委托贷款、代理金融机构等业务。
银行卡中间业务是指主要以我行向客户发行的信用卡为信用支付工具,向客户提供结算、收单等产生的非利息收入的业务.主要包括发卡、收单、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业务。
其他中间业务包括不属于上述三类业务和暂时无法明确归类的中间业务.第三条对中间业务应实行有偿服务。
中间业务收入是一项基本收入,与利息收入共同构成我行主要经营收入.第四条中间业务、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共同构成我行三项主要业务。
第五条开办中间业务应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中间业务组织与管理第六条由我行组织开办的中间业务,采用“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经营管理体制.由总行按照“统一洽谈承接、统一项目标准、分级授权经营"的原则进行组织和管理.未经总行批准和授权,各营业机构不得擅自承接任何中间代理业务。
第七条中间业务品种进行正常运营后,各业务相关部门应积极合作,为各被授权经营的分支机构开办中间代理业务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保障中间业务运营正常.第八条业务发展部负责制定中间业务发展政策,制定中间业务规划和年度任务计划,统一协调、指导中间业务品种的开发、营销和管理,制定中间业务考核奖惩制度。
第九条科技信息部负责保障中间业务信息管理系统、网络系统等软、硬件正常运行和维护管理;财务会计部负责指导中间业务会计核算,统一会计核算标准和收费标准;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开办或即将开办的中间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预测;稽核保卫部负责中间业务检查监督。
中国银行业中间业务自律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中间业务自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行业自律,促进银行业中间业务的健康发展,维护会员单位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培育规范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结合中间业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间业务收费项目包括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类。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协会鼓励各会员单位大力发展中间业务,加快产品创新,丰富服务品种,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率,拓展客户选择银行服务的空间,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进一步树立银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全体会员单位。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六条会员单位应树立科学、可持续发展的经营观,遵循市场规律,坚持诚信经营、公平竞争、防范风险、合理定价,共同营造良好的中间业务发展环境,自觉维护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七条会员单位中间业务收费,应遵循四个原则,一是依法合规,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二是最大限度尽社会责任,服务定价充分考虑弱势群体;三是科学合理,质价相符;四是公开透明,给客户充分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八条会员单位应坚持服务实体经济,深刻认识金融与经济、银行与客户共生共荣关系,努力协调银行利益与客户利益,改善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
促进银行业中间业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九条会员单位应建立完善的中间业务管理组织架构、产品研发、市场营销、服务定价、会计核算和风险管理等基本制度,明确工作职责,确保中间业务的有效管理和规范发展。
第十条会员单位开办的中间业务品种范围,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的禁止性规定。
第十一条会员单位应严格按照对外公告的中间业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对未公告收费项目进行收费。
第十二条会员单位应充分考虑市场环境和本行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中间业务发展计划和绩效考核办法,确保各项指标科学合理,引导各项业务可持续发展。
中间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规范与完善银行服务,提高竞争能力,同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银行机构。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
第四条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应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中间业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二)不损害客户的经济利益;(三)有利于完善银行的服务功能,有利于提高银行的盈利能力;(四)制定了相应的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具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六)具备适合开展业务的支持系统;(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的风险和复杂程度,分别实施审批制和备案制。
适用审批制的业务主要为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以及与证券、保险业务相关的部分中间业务;适用备案制的业务主要为不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
第七条适用审批制的中间业务品种包括:(一)票据承兑;(二)开出信用证;(三)担保类业务,包括备用信用证业务; (四)贷款承诺;(五)金融衍生业务;(六)各类投资基金托管;(七)各类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八)代理证券业务(*应该加上除政府债券,否则与后面的条款冲突);(九)代理保险业务;(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适用审批制的其他业务品种。
第八条适用备案制的中间业务品种包括:(一)各类汇兑业务;(二)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三)代理发行、承销、兑付政府债券;(四)代收代付业务,包括代发工资、代理社会保障基金发放、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如代收水电费);(五)委托贷款业务;(六)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七)代理资金清算;(八)代理其他银行银行卡的收单业务,包括代理外卡业务;(九)各类代理销售业务,包括代售旅行支票业务;(十)各类见证业务,包括存款证明业务;(十一)信息咨询业务,主要包括资信调查、企业信用等级评估、资产评估业务、金融信息咨询;(十二)企业、个人财务顾问业务(*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十三)企业投融资顾问业务,包括融资顾问、国际银团贷款安排;(十四)保管箱业务;(十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适用备案制的其他业务品种。
农村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费用收支管理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费用收支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间业务费用管理,规范中间业务费用收支业务的操作流程及中间业务费用核算要求,防范操作风险,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间业务费用主要是指我行在经营支付结算业务、银行卡业务、代收代付业务、咨询业务等业务时向客户收取或向其他机构支付的费用,包括手续费、工本费、邮电费等。
第三条中间业务费用收支必须以办理业务或享用服务为前提,禁止无依据收取费用以及无根据列支费用的情况。
第四条本细则主要规范人民币中间业务费用的收取规定和核算要求。
第二章收费方式第五条中间业务费用的收费方式主要包括系统自动扣账、总行统一清算收支、柜台主动收取三种方式。
第六条系统自动扣账分为即时扣账和批量扣账两种。
即时扣账是指客户在办理我行中间业务或享用我行中间业务服务后,由系统即时自动在其账户或收费账户上扣取相应的费用;批量扣账是指客户在办理我行中间业务或享用我行中间业务服务后,由系统在批处理时,统一在账户上扣取相应的费用。
属系统自动扣账的费用包括短信通手续费、小额管理费、通过自助设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经办各类业务扣收的费用等。
第七条总行统一清算收支是指我行支付给其他机构的各类费用以及由总行统一收取的各类服务费由总行相关部门进行清算垫付或暂收,再根据各支行应承担或收取的费用比例进行分割。
属总行统一收取的费用包括由银联分配的银行卡业务手续费收入、总行统一收取的各项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及其他业中间业务务手续费收入。
属总行统一支出的费用包括划拨给人民银行及其他机构的支付结算业务手续费、上划省联社的农信银通存通兑手续费、银联分配的银行卡业务手续费支出以及支付给其他机构的其他手续费。
第八条柜台主动收取是指我行柜台人员为客户提供中间业务服务时,向客户收取相关费用,分为现金收取和转账收取两种形式。
属柜台主动收取的费用包括客户在我行办理支付结算业务、银行卡业务、代收代付业务、咨询业务等业务后收取的费用,包括各种手续费、工本费和邮电费。
农村商业银行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内部资金管理,规范和约束本行资金营运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资产负债精细化管理,充分发挥价格导向作用,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是指总行计划财务部与各支行按照一定规则有偿转移资金,达到核算业务资金成本或收益等目的的一种内部管理模式。
第三条本行内部资金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灵活调度、利率调节”的原则。
总行有偿使用支行上存资金,金融市场部有偿使用总行资金。
(一)统一管理。
总行计划财务部是全行系统内资金的运营管理中心,拥有全行资金配置权和调度权,负责全行资金平衡,指导各支行开展资金营运。
(二)分级负责。
各支行分别管理本支行内部资金,负责支行资金营运管理,执行总行资金调度指令,平衡资金并保证支行内的资金支付。
(三)灵活调度。
根据资金来源与运用的变化,灵活有效的调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利率调节。
总行通过运用内部资金价格杠杆,引导资金合理有序流动,最大限度减少不生息资金和无息资金占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总行及辖属各支行。
第二章资金转移定价方式第五条通过建立虚拟资金池,以全行统一的内部资金转移价格,从资金筹集部门买入资金,将资金卖给资金营运部门,将各支行利息的资产和负债的收入收益、和支出进行细分,充分发挥利率杠杆作用,通过盈利能力分析和绩效考核,体现效益性经营对各业务单位的导向作用,实现各网点经营效益最大化。
第四条资产与负债业务的净利差收入分为两个部分:资产业务净利差和负债业务净利差。
第五条资产业务净利差等于资产业务收益减去资金成本。
负债业务净利差等于负债业务资金收益减去利息成本。
第三章资金池管理第六条资金池设在总行资金营运中心总行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分支行每笔负债业务所筹集的资金,均以该业务的内部定价全额转移给总行资金营运中心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每笔资产业务所需要的资金,均以该业务的内部定价全额向资金营运中心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买入。
农村商业银行费用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费用管理办法第一篇:农村商业银行费用管理办法农村商业银行费用管理办法 178 号(5 月 26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费用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降低成本支出,提高经营效益,根据《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及本行财务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费用管理的对象为总行机关和辖内各支行。
第二章费用管理范围及划分第三条费用管理的范围主要包括营运费用、人员费用、专项费用和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有关费用。
第四条营运费用包括:业务招待费、安全防卫费、邮电费、公杂费、差旅费、水电费、税金。
第五条人员费用包括: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劳动保护费、劳动保险费、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临时工工资、专项奖金。
第六条专项费用包括: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印刷费、电子设备购置及运转费、钞币运送费、保险费、诉讼费、公证费、咨询费、审计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外事费、会议费、低值易耗品摊销、递延资产摊销、无形资产摊销、租赁费、修理费、取暖及降温费、绿化费、董事会费、上交管理费、车船使用费、其他费用。
第七条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有关费用,主要指与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
第三章费用管理的方法第八条费用管理的方法:年初预算、一次核定、序时使用、超支自负、逐级审批。
第九条每年初由总行财务会计部组织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各支行的营运费用预算由财务会计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总行机关行政费用预算由办公室编制;房屋租赁费、固定资产购置、维修装璜预算由办公室编制;电子设备运转费预算由科技部编制;安全设施改造费用预算由保卫部编制;抵债资产维修费预算以及诉讼费用预算由风险管理部编制;人员费用预算由人力资源部编制;低值易耗品购置和其它费用预算由财务会计部编制。
财务会计部汇总,提交行长室、董事会、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条严禁擅自变更财务预算,如确需变更,由行长室提交董事长或董事会研究通过。
商业银行业务及管理费用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业务及管理费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费用核算,加强费用管理,合理约束费用支出,根据《**银行财务管理办法》及有关财务税收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核算范围及规定(一)业务及管理费支出分经营管理费用、工资性支出、折旧及摊销费用。
经营管理费用: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钞币运送费、安全保卫费、保险费、印刷费、邮电费、诉讼费、公证费、咨询费、审计费、电子设备运转费、车船使用费、修理费、公杂费、水电费、绿化费、取暖及降温费、物业费、租赁费、开办费、差旅费、外事费、公议费、理(董)事会费、管理费、监管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税费、其他营业支出。
工资性支出: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补充养老保险金、补充医疗保险金、劳动保护费、住房公积金、辞退福利、非货币性福利。
折旧及摊销费用: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低值易耗品摊销。
1、业务宣传费。
指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支付的费用,不包括由专门机构制作广告,通过媒体传播支付的费用。
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比例内据实掌握使用,超支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
2、业务招待费。
指因业务经营需要而支付的业务交际费用。
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比例内据实掌握使用,超支部分作纳税调整。
3、广告费。
指因业务经营需要,通过广告公司、专业媒体等专门机构,在电视、网站、电台、报纸、户外广告牌等媒体开展广告活动而支付的费用。
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比例内据实掌握使用,超支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
4、钞币运送费用。
指运送钞币支付的运输费、燃料费、年检费、养路费、牌照费、停车过路费、包装费、搬运费、押运费以及寄库费等费用。
5、安全保卫费。
指购置安全保卫器械,安装营业网点防护门窗及柜台栏杆、监控设施、消防专用设施以及其他用于安全防范的费用。
6、保险费。
指向保险公司投保支付的财产保险费和为职工安全营运等投保的保险费。
农村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管理办法130号(5月9日)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发展中间业务,规范与完善本行服务,提高竞争能力,同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支行是指本行所辖依照有关规定具有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和代理业务等业务范围的下设分支机构。
本行主要中间业务管理的归口部门是授信管理部,各类服务价格、代理协议由授信管理部统一对外.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本行表内资产、负债,形成本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
根据该属性,中间业务可分为七大类:(一)支付结算类中间业务;(二)银行卡业务;(三)代理类中间业务,包括代理保险业务、代理金融机构委托、代理公证、代收代付等;(四)担保类中间业务,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各类银行保函等;(五)承诺类中间业务,主要包括贷款承诺业务;(六)咨询顾问类业务,例如信息咨询、财务顾问等;(七)其他类中间业务,例如保管箱代保管业务、外部企业资信等级评估代理业务等。
第四条本行开办中间业务,应报监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本行申请开办中间业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二)不损害客户的经济利益;(三)有利于完善本行的服务功能,有利于提高本行的盈利能力;(四)制定了相应的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具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六)具备适合开展业务的支持系统;(七)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积极开发中间业务种类,在开展各类代办、代收、代付、代缴、代理、代保管等传统业务的同时,积极开展票据贴现、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债券、信用卡等业务;开展咨询、评估、财务顾问、信息服务、担保业务、承诺类等新兴的高附加值的业务;组织银团贷款等。
第七条本行根据开办中间业务的风险和复杂程度,分别实施审批制和备案制。
适用审批制的业务主要为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以及与证券、保险业务相关的部分中间业务;适用备案制的业务主要为不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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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费用收支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间业务费用管理,规范中间业务费用收支业务的操作流程及中间业务费用核算要求,防范操作风险,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间业务费用主要是指我行在经营支付结算业务、银行卡业务、代收代付业务、咨询业务等业务时向客户收取或向其他机构支付的费用,包括手续费、工本费、邮电费等。
第三条中间业务费用收支必须以办理业务或享用服务为前提,禁止无依据收取费用以及无根据列支费用的情况。
第四条本细则主要规范人民币中间业务费用的收取规定和核算要求。
第二章收费方式
第五条中间业务费用的收费方式主要包括系统自动扣账、总行统一清算收支、柜台主动收取三种方式。
第六条系统自动扣账分为即时扣账和批量扣账两种。
即时扣账是指客户在办理我行中间业务或享用我行中间业务服务后,由系统即时自动在其账户或收费账户上扣取相应的费用;批量扣账是指客户在办理我行中间业务或享用我行中间业务服务后,由系统在批处理时,统一在账户上扣取相应的费用。
属系统自动扣账的费用包括短信通手续费、小额管理费、通过自助设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经办各类业务扣收的费用等。
第七条总行统一清算收支是指我行支付给其他机构的各类费用以及由总行统一收取的各类服务费由总行相关部门进行清算垫付或暂收,再根据各支行应承担或收取的费用比例进行分割。
属总行统一收取的费用包括由银联分配的银行卡业务手续费收入、总行统一收取的各项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及其他业中间业务务手续费收入。
属总行统一支出的费用包括划拨给人民银行及其他机构的支付结算业务手续费、上划省联社的农信银通存通兑手续费、银联分配的银行卡业务手续费支出以及支付给其他机构的其他手续费。
第八条柜台主动收取是指我行柜台人员为客户提供中间业务服务时,向客户收取相关费用,分为现金收取和转账收取两种形式。
属柜台主动收取的费用包括客户在我行办理支付结算业务、银行卡业务、代收代付业务、咨询业务等业务后收取的费用,包括各种手续费、工本费和邮电费。
第三章收取规定
第九条系统自动扣账由总行根据相关费用收取标准及收取时间,在系统设置扣费程序,由系统按时自动从对应客户账上扣收。
第十条总行统一清算收支由总行相关部门负责进行清算,并进行分割调整。
第十一条柜台主动收取中间业务费用由柜员通过银行业务费用收取的专用交易进行收取(部分交易已嵌入收费功能,该部分费用收取时直接使用嵌入收费功能交易收取),原则上不得使用其他交易进行费用的收取。
其中现金收取的,按现金管理要求清点现金无误后操作相关交易收取;柜台转账收取既可通过使用账户对应的支付凭证转账扣取,也可以通过签订转账扣费协议的方式进行扣取。
第十二条当客户使用账户对应的支付凭证转账扣取的,参照客户取款处理流程操作,须核实客户支付凭证及支付条件的真实性与正确性,当支付条件为凭印鉴时,需检验印鉴;当支付条件为凭密码时,需检测密码。
第十三条当客户不使用账户对应的支付凭证进行转账扣费时,可与我行签定手续费扣费协议,委托我行在其办理相关业务时,直接在其账户上扣取相应的银行业务费用。
只有单位账户和个人支票户可选择使用签定转账扣费协议的方式。
(一)单位客户签订手续费扣费协议,由客户填写《单位账户业务约定/变更申请书》,在“手续费收取业务”栏选择“新增”,并提供以下资料:
1、账户信息识别卡(支票户)或单位存折(存折账户);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非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办理的还需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二)个人支票户签订手续费扣费协议,由客户填写《扣划银行业务费用授权委托协议》(附件1-1),并提供以下资料:
1、账户信息识别卡;
2、存款人身份证原件(必须账户本人办理,不可代理签定协议)。
第十四条单位账户签定《单位账户业务约定/变更申请书》,由法定代表人签章,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支票账户签订《扣划银行业务费用授权委托协议》由存款人本人签章。
第十五条单位客户取消手续费扣费协议,填写《单位账户业务约定/变更申请书》,在“手续费收取业务”栏选择“取消”,出示资料与新增一致。
第十六条个人支票户取消《扣划银行业务费用授权委托协议》时,由本人填写《扣划银行业务费用授权委托协议》(协议要素填写参照签定的情况),业务人员在系统上做撤销登记。
第十七条单位客户签定、取消《单位账户业务约定/变更申请书》的相关资料放入对应账户档案中保管;对私客户签定、取消《扣划银行业务费用授权委托协议》的相关资料作传票归档。
第十八条各稽核分中心定期或不定期打印转账扣费协议明细,对转账扣费签定及删除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