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问近思”青年论坛之一:《公司法》解释(三)相关问题探讨——《公司法》解释(三)相关问题探讨
公司法解释三全文
公司法解释三全文
在中国,公司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它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管理结构、股东权益以及经营活动等方面的内容。
下面是对公司法的三个重要解释的全文:
第一条:“公司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是经济组织,以营利为目的,依法设立,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自己享有财产权利,自己承担债务,名下有独立财产,可以作为原、被告参加诉讼。
”
第二条:“公司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设立公司,完成公司的组织工作,依法履行有关登记、报告、公告、备案、核准、备案等程序,取得公司以及其他营利组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资格。
”
第三条:“公司是由董事会负责经营的组织,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
这三个解释的全文阐明了公司的法定地位和法人属性,明确了公司设立的程序和组织资格要求,以及公司的经营机构和最高权力机构的构成。
这些解释对于保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维护公司合法经营、规范公司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11页精选文档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已于2019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6日施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法释〔2019〕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9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第四条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最高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答记者问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就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答问2011年02月16日09:26:55来源:人民法院报【字号大中小】【打印】【关闭】【Email推荐:】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该院民二庭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
制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答: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可诉性大大增强,公司参与者间的很多纠纷都可以由法院进行裁判。
但是,公司法对一些制度仅进行了概括性、原则性甚至宣示性的规定,法院在审理公司诉讼案件时常常无据可依。
近年来,我们尤其发现有关公司资本的形成与维持、股权投资者之间利益的平衡、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公司设立过程中债务的承担等方面涉及的问题较多,对各方主体利益影响也较大。
但公司法对上述问题的规定却相对简略,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分歧较多,处理上的难度较大。
一些地方法院为克服公司法存在的上述问题,以指导意见、会议纪要等形式制定了一些规范性文件,用以指导当地公司诉讼案件的裁判。
这些规范中,有的意见和措施合法合理,我们可以总结吸收后在更大范围内指导司法实践。
有的做法则值得商榷,需要更权威的规范进行明确。
为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贯彻公司法的精神和原则,明确并统一法律的适用,我们着眼审判实践的需要、根据既有的立法规定、结合成熟的学说观点,制定了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以对上述问题进行规范。
解释(三)具体从如下六个方面进行设计:一是落实公司成立前债务的责任主体;二是确立典型非货币出资到位与否的判断标准及救济方式;三是界定非自有财产出资行为的效力;四是明确未尽出资义务(包括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出资的认定、诉讼救济的方式以及民事责任;五是规范限制股东权利的条件和方式;六是妥善平衡名义股东、股权权属的实际享有者以及公司债权人间的利益。
这些问题在实践中普遍存在,而在理论上较为疑难,所以我们在制定过程中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并召集了公司法专家和经验丰富的法官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在此基础上我们还征求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等国家机关的意见,通过吸收各方意见,形成了目前解释(三)的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是指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4日通过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
该解释共有53条,涉及公司登记、股东资格、公司治理、股东出资等多个方面的问题。
以下将对司法解释三的内容进行解析和适用的分析。
一、公司登记在司法解释三中,针对公司登记这一环节,提出了多项具体规定。
其中,规定了公司利润对其出质股权的影响、公司分立后的登记程序、公司股权冻结的登记、冻结期限及登记内容等。
这些规定的出台,有利于保护公司的股东权益,有助于正常经营。
在实际应用中,我们可以根据这些规定对公司登记程序进行指导。
例如,在公司分立后,执行企业清算程序时,登记部门应当将清算组织的名称登记为其他企业分立后的企业名称。
这对于保护分立企业的权益,确保分立企业能够合法经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股东资格司法解释三对于股东资格的认定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例如,对于股东出资是否属于非经营性或非经营所得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同时还规定了股东收取借款利息是否构成公司经营收入等问题。
这些规定的出台,有利于准确判断股东资格,保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应用中,我们可以按照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对公司的股东资格进行审查。
例如,股东所持股份如果属于非经营性或非经营所得,则不属于公司的出资范畴。
这对于明确股东权益,保护公司资产具有重要意义。
三、公司治理公司治理是公司法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司法解释三对公司治理也进行了规定。
例如,解释规定了股东会议的召开时间、方式及程序等问题,还规定了股东会议决议的规定和执行等。
这些规定的出台,有助于规范公司治理行为,保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
在实际应用中,我们可以根据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为公司治理提供指导。
例如,在召开股东会议时,要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进行操作,确保会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这对于保护股东权益,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公司法解释三全文
公司法解释三全文公司法解释三全文为了促进公司法的实施,保护各类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现行的公司法和相关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订《公司法解释三》。
现将解释全文公布如下:第一条:关于公司章程订立的约定公司章程是公司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基本依据,应当依法制定。
公司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公司的股东大会通过。
第二条:关于公司章程的修订公司章程的修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章程的修订应当由公司的股东大会决定,并经报公司登记机关审核备案。
第三条:关于公司章程的解释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公司组织机构、权益和责任、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对于公司章程中有关的模糊或争议的条款,应当按照公司法和法律法规的原则解释。
第四条:关于公司行为的合法性认定公司行为应当依法进行,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于公司行为的合法性认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判断。
第五条:关于公司股东会议的召开和决议的有效性公司股东会议的召开应当依法进行,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股东会议的决议应当经过合法程序的表决,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才具有有效性。
第六条: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
对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行使是否合法,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判断。
第七条:关于公司分红的程序和限制公司分红应当依法进行,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分红的程序和限制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决定。
第八条:关于公司解散和清算的程序和责任公司解散和清算应当依法进行,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程序和责任的分配。
第九条:关于公司治理的要求公司治理应当依法进行,加强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公司治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信息披露,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问责机制。
第十条:关于公司的法律责任和违法行为的处理公司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精解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精解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精解⼀、公司成⽴前债务的责任主体第⼀条发起⼈认定依据为设⽴公司⽽签署章程、认购出资并履⾏设⽴职责。
第⼆条发起⼈为设⽴公司以⾃⼰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由谁承担责任?原则上仍为发起⼈。
但公司确认、或实际成为合同主体(享有权利或履⾏义务),相对⼈可以选择公司为责任主体。
第三条发起⼈以设⽴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由谁承担责任?原则上为公司。
如发起⼈是为⾃⼰利益签订的合同⽽且相对⼈明知的,由发起⼈承担责任。
(⼆三条法理解析:权利义务相⼀致及保护交易安全是民法的两个重要理念。
当⼆者冲突时,这⾥优先考虑交易安全。
故在合同实际主体与形式主体不⼀致时,原则上采取外观主义标准,利益归属标准作为例外。
)第四条公司未成⽴的债务责任如何承担。
1、发起⼈对外连带,对内按份;2、份额确定:约定的责任⽐例>约定的出资⽐例>等额承担。
第五条发起⼈因履⾏公司设⽴职责造成他⼈损害,由谁承担责任?公司成⽴的公司承担,公司未成⽴的发起⼈承担。
第六条认股⼈逾期缴纳股款,发起⼈可否另外募集?可。
逾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否要求赔偿?可。
⼆、⾮⾃有财产出资⾏为的效⼒第七条1、以⽆处分权的财产出资,效⼒如何认定?按物权法善意取得规定办理。
2、以违法犯罪所得出资取得的股权,如何追赃?变卖股权⽽不是直接拿回赃物。
(法理解析:平衡打击犯罪与维护公司利益的关系)三、⾮货币出资到位与否的判断标准及救济⽅式第⼋条有权利限制的⼟地使⽤权(划拨、抵押⼟地等)出资争议如何处理?责令办⼿续解除限制,未办理认定未全⾯履⾏出资义务。
第九条未依法评估作价资产出资争议如何处理?委托评估,有⽔分认定未全⾯履⾏出资义务。
第⼗条1、对出资财产已交付,但未办权属变更登记的出资争议如何处理?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续。
如按期办理,股东权利从实际交付财产享有。
(注意:不是从变更登记时享有)2、对出资财产办理了权属变更登记,但没有交付的股东权从何时享有?交付后才享有。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相关文章链接股东权利限制和股东资格解除中的若干问题(源自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律师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最高院民二庭审判长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上)最高院民二庭审判长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下)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最高院民二庭审判长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主要分了四部分:第一部分:设立公司民事责任承担及相关问题;第二部分:股东出资效力的认定及相关问题;第三部分:违反出资义务责任承担及相关问题;第四部分:与股东资格否认相关的问题。
用公司法的时候,一般要先看目录,法条的目录,再看框架结构。
事实上,公司法的这部司法解释,从公司的出生谈起,再谈及设立、公司存续、公司治理以及公司“死亡”即公司解散清算。
这有点体类似人的出生过程。
看了目录,我们就会对于公司法法律本身的定性有了一定的了解。
公司法更多的在规定一个组织法,规范一类市场主体如何出生、存续、死亡。
在这个认识的基础上,中间有很多“不得”、“必须”、“应当”等的字眼。
我们不要简单据此推断行为效力的问题。
而于违反这些词的法律后果,实践中可能有这样或那样判的。
比如说,决议程序违法可撤销、作出的决议内容可撤销,但作为交易行为,不能因程序瑕庇而必然无效。
再如,说到公司法第16条,违反第16条担保就一律无效吗?司法实践中是有争议的。
我们还应注意,公司法从公司的出生到死亡都谈及到了,但我们在应用公司法的时候,还要和其它法律联接,比如,谈到公司“死亡”时,要联接破产法,实际上还有侵权行为法、物权法等。
下面我们就一条条来看。
第一部分,设立公司的民事责任承担及相关问题。
第一条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刘敏法官解读:公司发起人,包括公司法下的股份公司也包括有限公司的原始股东。
这一条,实质上是在为后面方便,设计了这个条款。
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含义不一样。
最高法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10大要点
最高法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10大要点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该院民二庭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读。
一、制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可诉性大大增强,公司参与者间的很多纠纷都可以由法院进行裁判。
但是,公司法对一些制度仅进行了概括性、原则性甚至宣示性的规定,法院在审理公司诉讼案件时常常无据可依。
近年来,我们尤其发现有关公司资本的形成与维持、股权投资者之间利益的平衡、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公司设立过程中债务的承担等方面涉及的问题较多,对各方主体利益影响也较大。
但公司法对上述问题的规定却相对简略,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分歧较多,处理上的难度较大。
一些地方法院为克服公司法存在的上述问题,以指导意见、会议纪要等形式制定了一些规范性文件,用以指导当地公司诉讼案件的裁判。
这些规范中,有的意见和措施合法合理,我们可以总结吸收后在更大范围内指导司法实践。
有的做法则值得商榷,需要更权威的规范进行明确。
为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贯彻公司法的精神和原则,明确并统一法律的适用,我们着眼审判实践的需要、根据既有的立法规定、结合成熟的学说观点,制定了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以对上述问题进行规范。
解释(三)具体从如下六个方面进行设计:一是落实公司成立前债务的责任主体;二是确立典型非货币出资到位与否的判断标准及救济方式;三是界定非自有财产出资行为的效力;四是明确未尽出资义务(包括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出资的认定、诉讼救济的方式以及民事责任;五是规范限制股东权利的条件和方式;六是妥善平衡名义股东、股权权属的实际享有者以及公司债权人间的利益。
这些问题在实践中普遍存在,而在理论上较为疑难,所以我们在制定过程中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并召集了公司法专家和经验丰富的法官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在此基础上我们还征求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等国家机关的意见,通过吸收各方意见,形成了目前解释(三)的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应用思考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应⽤思考周炎律师,专注公司法商事领域,同时拥有注册咨询师证,会计师,基⾦从业资格。
现为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以及独⽴董事。
前⾔:今年疫情让很多公司⼏乎⽆法继续经营下去,可以预计疫情期间以及疫情过后会有⼤量合同纠纷出现。
在之前的公司合同纠纷中笔者发现多数⼩微企业仍存在公司经营收⼊直接⾛的⽼板或者个别股东个⼈账户,暂且不谈税务及财务风险,此类公司⼀旦出现合同纠纷导致公司⽆法继续经营往往就变为圈内⼈常说的“僵⼫企业”(既不经营、不注销、不报税),⾯对此类公司曾有许多律师研究过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的问题,但在实务中仍存在争议,往往难以获得法院⽀持,结果就是打赢官司也难以执⾏,所以另辟蹊径就显得⾄关重要。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规定:股东未履⾏或者未全⾯履⾏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履⾏出资义务的,⼈民法院应予⽀持。
公司债权⼈请求未履⾏或者未全⾯履⾏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或者未全⾯履⾏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款或者第⼆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百四⼗七条第⼀款规定的义务⽽使出资未缴⾜的董事、⾼级管理⼈员承担相应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董事、⾼级管理⼈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确定,如果在诉讼中能够证明公司股东未履⾏或者未全⾯履⾏出资义务,或许能够变相达到“解开公司⾯纱”的⽬的----通过App以及⼯商信息查实公司的实缴出资信息,在诉讼中对⽅要证明已经完全履⾏出资义务则需要提出相应证据,但是在公司注册之初各股东多是鸡⾎状态,⼜有多少⼈会注意到出资不规范的问题?拿出转账给公司内部账号的证据证明已经实缴出资?那就正中下怀,这样的证据⼀来可以⽤作证明公司与股东之间财产混同,⼆来可以证明公司存在逃税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的解释三公司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对于公司的设立、经营和解散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为了更好地贯彻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根据长期审判实践,于XXXX年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的解释三》。
该解释的发布将为公司法的实施提供法律依据,进一步明确了一些争议点的法律适用。
第一、公司登记根据《公司法》,公司设立必须进行登记,登记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核。
但是,一些纠纷案件中,关于公司登记是否有效的争议较为突出。
解释三对于公司登记的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规定。
根据解释三的规定,登记机关对于公司登记材料的审核,应当更加严格,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对于欺诈登记或者恶意串通的情况,登记机关有权予以撤销。
第二、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公司法规定了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和职责,并且要求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报告法定代表人变更情况。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公司可能存在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不一致的情况,这给法院审理相关案件带来了困扰。
解释三明确规定,实际控制人应当承担与法定代表人相同的义务和责任,并且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认实际控制人的身份。
第三、股东出资证明公司法要求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履行出资义务,并且应当向公司提供出资证明材料。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公司出资证明材料存在虚假情况,导致出资纠纷的发生。
解释三明确规定,股东应当提供真实、合法的出资证明材料,并且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股东提供出资证明材料。
第四、公司决策和股东会议在公司经营中,决策和股东会议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解释三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决策和股东会议的规定。
根据解释三的规定,公司在进行重大决策前,应当召开股东会议,并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表决。
对于决策程序不当或者股东会议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情况,法院可以根据解释三的规定,作出适当的判断。
第五、公司合同公司合同是公司经营中常见的合同形式。
解释三对于公司合同的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
公司法必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公司法必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作者:————————————————————————————————日期: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已于2010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6日施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法释〔201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第四条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公司法解释三及其理解和适用(精)
公司法解释三及其理解和适用(精)一、公司法解释三概述公司法解释三,全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0日发布的一项司法解释。
该解释旨在进一步明确公司法的适用问题,解决公司法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各种争议和疑难问题。
公司法解释三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公司的设立、运营、变更、解散等方面具有指导意义。
二、公司法解释三的主要内容及理解1. 公司设立阶段的股东资格认定公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阶段,认股人按照约定缴纳出资,并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的,即取得股东资格。
这一规定明确了股东资格的取得条件,有助于解决设立阶段股东资格纠纷。
2. 公司股权变动及其法律效力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公司股权变动应当遵循股东之间的约定,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股权变动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一规定明确了股权变动的法律效力,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东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3. 公司治理结构及其运作公司法解释三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其运作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这一规定有助于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保障公司稳健发展。
4. 公司解散、清算及破产公司法解释三对公司的解散、清算及破产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公司解散、清算及破产的原因、程序和法律责任。
这一规定有助于规范公司退出市场,保护债权人、股东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公司法解释三的适用1. 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公司法解释三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指导意义,法院在审理公司纠纷案件时,应当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的规定,结合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2. 公司治理中的应用公司应当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同时,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公司稳健发展。
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二、三条的解读和疑问
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二、三条的解读和疑问何侃【摘要】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其第一部分"关于设立公司的民事责任"一直是理论界所争议的热点.结合该解释部分的第二、三条的规定,从法理角度入手,发起人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应当进行法价值的解读与思考.【期刊名称】《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0(000)014【总页数】3页(P38-40)【关键词】《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公司设立;发起人责任【作者】何侃【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291.91由于新《公司法》对我国实际操作层面上的很多问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我国公司的实务操作和法院的司法审判在遵循规则上还存在着缺位,不利于公司法制建设的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年5月9日和2008年5月19日分别出台了《公司法司法解释(一)》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后,又召开了一系列的研讨会,拟出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和《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公司法》适用中关于公司设立中的债务纠纷、股东资格的确认、股东代表诉讼和担保的公司决策权限若干问题作出说明,以保证《公司法》在实践中得到顺利执行。
其中,《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的第一部分“关于设立公司的民事责任”,指的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签订的合同最终由谁来承担责任的问题。
由于《公司法》缺乏具体的规定,该问题一直是理论界争议与讨论的重点。
笔者拟结合该司法解释草案第二、三条的规定,对公司设立中民事行为的责任归属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这两条解释所体现的关于先公司交易行为的界定、设立公司失败的责任承担和以成立后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效果等问题提出一些想法与疑问。
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的设立公司的民事责任问题,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以“九字真言”概括了他对此问题的观点,即“分公司,论成败,别内外”。
浅析《公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第二款
人出现在诉讼当中。这样的处理方法, 看似简化了程序, 将发起人与
公司之间的纠纷, 和债权人与公司的纠纷放在一起。 一方面让发起人 在未出资范围之内出资, 解决出资问题; 另一方面让债权人直接从发 起人那里得到所欠债务。 但是, 这样看似简化的处理方法是否符合法理呢?笔者认为, 答
案是否定的。 这样的处 理方式实际上混同了两套不 同的法律关系 , 即
《 司法》 释( 征 求意 见稿 第十七 条第 二 公 解 三) 式设立 , 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 款 的成 因
、
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该概念可以看出, ”】 从 公 司是一种企业法人, 因此应当具有法人的基本属性。 法人区别于非法 人组织的根本特征所在是其独立性,这主要表现在:独立的组织机 构, 独立的财产, 独立的责任1 9 。
见稿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那样将分属内部与外部的两个法律关系 混在一起 ,而实际解决问题的方法应当是通过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e i t r re e) p r n h c p a i, ic g e o o tv l也即公司人格否认之诉来解决。 因此, 结合
这样的处理方式实际上混同了两套不同的法律关系即发起人与公司之间的出资权利义务关系和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并且将这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适当地进行了嫁接其体现的是国内诉讼当中传统的调和思想而公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正是秉承了这样的调和思想
2 1 年第 2 期 00 0 总 第 9 期 4・--— —源自1 2 ‘— 4 。 _ —
发起人制度尚存在设立人(cr ro ) i po o r i o o ts ] n p a r  ̄ 办人( m t) r e 之分; 而大 陆法系国家对于发起人,基本上从形式主义与实质主义两个角度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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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复印了大量 的资料 , 因为当时资料的获取还不像现在这么容易。而且他毕业之后在最高法 院做法
官期 间也 出了很多书 , 翻译 了《 现代公司法的历史渊源》 这样一本名著 , 还整理翻译了《 美国公 司法标 准公 司法典》 以及主要州的公司法典等一些法律汇编 , 这都是他在从事审判工作之余勤奋劳作所获得
的深化探索与社会问题的深度解读。《 研究生法学》 杂志将同步设定专栏 , 发布论坛讨论成果。 首期论坛的主题为“ 公司法》 《 解释( 相关 问题探讨 ” 我们荣幸地请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 三) ,
督庭副庭长虞政平法官 、 司法专家赵旭东教授 以及王涌教授作为我们 的主讲嘉宾。作为 “ 公 切问近 思” 青年论坛的特色, 除了邀请专家学者作 为论坛 的嘉宾之外 , 研究生的参与也是论坛 的重头戏 。本 期报告中, 两位优秀的博士研究生岳洋、 刘斌 与三位专家老师共 同讨论 , 并作 了富有启发意义的主题 发言。今后我们将继续秉持这一特色 , 让师生互动在“ 台上” 展开 。“ 切问近思” 青年论坛将不仅仅是
律纠纷提供及时的法律规则 , 我们 只有通过最高人民法 院的司法解释应对新 问题 。但是最高人 民法
院出台司法解 释的节奏也不是想象 的那么快 。你看这样一部《 公司法》 解释( , 三) 也经过了很多很多 年的起草才出台。20 05年到现在已经快六年了, 以这个节奏是 比较缓慢 的。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 所
[ 编者 按 ]
经过半年多的筹备 ,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 院主办 、研究生法学》 《 编辑部承办的“ 切问近思” 青年
论坛第 1 期在研究生院图书馆学术报告厅成功举办。“ 问近思” 切 青年论坛是《 研究生法学》 编辑部 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的支持下精心打造的特色论坛。“ 切问近思” 源于《 论语》 “ :博学而笃志 , 切 问而近思, 仁在其 中矣。 寓意本论坛将立足于社会现实 , ” 深度剖析学界前沿热点 , 以优秀博士生 、 硕士 生与知名专家学者的对话为组织形式, 给予青年学生展示 自身研究成果 的平台与机会 , 促进学术理论
解释三实际是进一步强化了公司资本信用的法律价值无论是对出资合法性的要求对非货币出资注重评估的严格要求对具有权利登记性质的出资既要过户又要交付实际使用的要求对代垫出资人责任的追究对抽逃出资的责任追究以及关于出资责任范围与主体的扩大化关于公司债权人可以追究公司股东出资责任的规定关于股权受让人对于出资的连带责任关于出资责任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关于出资责任举证的分配等等所有这些都指向一个价值理念即维护与强化公司资本信用的法律价值使公司资本信用的价值理念进一步为司法所推崇
第 2 卷第 2 6 期
21 0 1年 4月
研 究生 法学
G a u t a Re Jw. P r d ae L w v e CU L
Vo. 6 N .I 12 o I
Ap . 01 r2 1
“ 问近 思 " 年 坛 之 一 : 切 青 论 《 司法》 公 解释 ( ) 三 相关 问题 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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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研 究 生法 学
第2 6卷第 2期
问研究 。目前还受聘担任北京大学 、 清华大学 、 中国政法大学、 江西财经大学 、 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 或研究员等职 。20 09年获首届“ 全国审判业务专家” 号 , 1 称 2 0年获得 “ 国十大杰 出青年法学家” 0 全
提名奖 , 主要研究领域为民商法 、 诉讼法 , 在公 司法再审程序、 司法制度等方面研究成果突出。虞政平 法官对公司法 的研究是一个持续的过程 , 我记得他读博士 的时候 , 到哥伦 比亚大学做访 问学者 , 当时
虞政平 , , 6 年 4月生 , 男 1 8 9 江西余干县人 , 现任最高人民法 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99年毕业 于 18
华东政法学院 , 9 年毕业于北京大学 ,0 1 1 8 9 20 年毕业于 中国政法大学 , 先后获得法学学士、 国际经济 法专 业 法学硕 士 、 民商 法专 业法 学博 士学 位 。19 9 9年 ~20 00年赴 哥伦 比亚大 学 从 事公 司法 方 面 的访
我们还有两位新锐 , 岳洋和刘斌 , 两位博士 , 我们也会 给他们每人 l 0到 1 5分钟的时问 , 阐述他们对司
法解释的一些看法 。然后我们进入互动 , 大家 可以随时提 问, 可以 口头提问, 也可 以写在纸条 上传 给 我 。这样保证了我们整个互动过程 比较有效率 。活泼 、 时、 及 面对面 , 直指问题的本质 。下面让 我们 以热烈的掌声欢迎虞政平法官。 虞政 平 : 高 兴有 这样 的机 会 回到政 法 大学 , 很 跟在 座 的各位 探讨 公 司法 的理论 和 实践 问题 。 刚才主持人给我限定了时间 , 半小时左右。我先开个头 , 公 司法》 就《 解释( 起草 的背景、 三) 主要 内容和值得思考的问题 , 作一个简要 的介绍。 ( ) 公司法》 一 《 解释( 的制订背景 三)
不安的法律部门, 世界各 国的公 司法都在不断修改 , 不断产生新的规则。但是 中国的立法和其他 国家
有些不一样 , 特别是英美 国家。在英美国家 , 每年都有大量的判例, 为公司法提供新 的规则 , 但是我们
并 不是 判例 国家 , 以 , 所 当一部 法典 出 台以后 , 我们 不 可 能 通过 判 例 的 形式 为 现 实 生活 中所 出 现 的法
说, 中国的立法就像开发商所提供的商品房 , 都是毛坯房 ,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精装修 , 精装修 的主力之一就是我们今天请到的最高人 民法院的虞政平法官。非常荣幸 , 他也是我们 中国政法大学 毕业 的民商法博士 , 其实他是我的师弟 , 但是 我们 同年 , 他月份大。所以见 了他 我不知道应该 叫师兄 还是师弟 , 可能还是叫师弟 比较好。政平毕业后就到最高法院任职 , 在政法大学读博 士期 间, 他一直 是专职律师 , 具有非常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了方便大家更详细地了解虞政平法官的经历, 我这里起草 了他 的一份简历 , 我不会以非常“ 沉重” 的心情来阅读。
பைடு நூலகம்
聆听大师智慧的地方 , 也是青年学子展示其新锐力量 的平 台, 让我们共 同期待。
《 司法》 公 解释 ( ) 关 问题探 讨 三 相
嘉 宾: 虞政 平 赵旭 东 王 涌 刘 斌 岳 洋
王 涌: 各位同学 , 晚上好 。今天很荣幸成为“ 切问近思” 论坛第一场的嘉宾。公司法是一个动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