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江苏高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例会会议纪要
江苏高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例会会议纪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5.03.25
•【字号】
•【施行日期】2015.03.25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判机关
正文
江苏高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例会会议纪要
(2015年3月25日)
2015年3月23-25日,江苏高院在盐城召开了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例会,会上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施行中10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形成基本共识,会后下发了会议纪要供全省各级法院参考。
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管辖问题
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对此如何理解?
会议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质上属于合同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范围,但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起诉发包人,造成实践中该类案件管辖混乱,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严重影响。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规范诉讼管辖秩序,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该类案件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
受诉法院,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律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建设工程承包、转包、分包、挂靠等与建设工程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以及尚未履行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均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装修装饰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畴,亦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在性质上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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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1)2009-03-22 11:22 鲁高法【2008】243号
近年来,民事审判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热点、难点问题不断涌现,引起社会关注的案
件不断增多,案件审理难度不断加大。特别是随着《物权法》、《劳动合同法》等新的民事法律法规以
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对提高民事审判法律适用的准确性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
求,同时全省民事法官也面临着需要进一步转变审判理念,更新法律知识和提升法学理论水平等新的
挑战。为贯彻落实全国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座谈会、第二十二次全省法院工作会议和省法院党组理
论学习中心组读书会的精神,强化“以当事人为本”的理念,“高快好省”地妥善审理好各类民事案
件,提高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法官的法律适用能力和水平,规范法律适用标准,促进司法公正,进
一步开创全省民事审判工作的新局面。省法院于2008年8月27日—29日在威海市召开了全省民事
审判工作座谈会。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与省法院民一庭审判业务对口的
民事审判庭庭长、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的院长参加了这次会议。会上,省法院周玉华院长发表了重要书
面讲话,李勇副院长作了重要讲话。会议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周玉华院长和李勇副院长的重要
讲话精神,认真分析探讨了当前全省民事审判工作的特点和发展态势以及面临的主要形势,安排部署
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的民事审判工作,研究讨论了部分民事案件审理中所涉及的法律适用问
题。与会人员一致认为,这次会议统一了思想,坚定了理念,明确了任务,凝聚了力量,必将对全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作者:谭玲春时间:2012-08-20 查看(124) 评论(0)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粤高法【2012】240号)全文
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现将《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民一庭。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2012年4月23日至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惠州召开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主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民一庭(含房地产、劳动争议和交通事故审判庭)庭长参加了会议。通过讨论,与会同志对民事审判中存在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形成如下会议纪要:
一、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
(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1.要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维护合同效力。《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并非针对抵押财产转让合同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仅以转让抵押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受让人因抵押登记未涂销无法办理物权转移登记而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受让人要求转让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应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进行处理。
2.当事人订立转让不动产的合同后,该不动产被依法查封,不能因该不动产被查封而否定该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但受让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可予支持。买受人请求判令出卖人在解封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向其释明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或在解封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买受人坚持不变更的,驳回该项诉讼请求。
法院民事审判庭工作会议纪要
法院民事审判庭工作会议纪要
法院民事审判庭工作会议纪要
明确任务,夯实基础,加快步伐,争创一流
---第一季度末工作会议近日,民*庭召开第一季度总结及今后工作安排会议。***庭长主持了本次会议,回顾了年初以来各项工作开展情况,明确了今后工作任务,并进行了动员部署。
一、第一季度各项工作开展情况
年初以来,全庭干警齐心协力,积极进取,按照年初工作规划确定的目标,直抓实干,各项工作均取得了一定成绩。一是审判工作平稳推进、审判质量和效率有所提高。二是调解工作势头良好,群众满意率高。1-3月份审结的案件中,调撤率达到%,比去年同期高出7个百分点。三是制度措施到位、工作突出抓实。通过狠抓制度的健全、落实、检查,有效地促进了行政管理和案件管理。四是集体的凝聚力逐步增强。人心齐、干劲足,干警团结协作、关注集体的意识得到增强。
二、今后工作安排
*庭长号召全庭人员认清形势、找准位置、鼓舞士气、加快步伐,抓住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主动权,保质保量完成好今后各项工作。并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具体部署:一是要集中精力办好案。要求各审判人员严格庭审程序、规范司法行为、规范合议程序、写好裁判文书,紧扣时间结点,杜绝案件审理超审限。二是要继续加大司法调解力度。建立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平衡各方利益,尽可能引导当事人在平等自愿、互谅互让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积极化解矛盾,促进社会稳定。三是要搞好理论调研和宣传工
作。要以审判工作的总体思路为指导,把握工作中的要点、难点和亮点,大力宣传工作中的创新、成绩和先进典型人物,及时推广新举措、新做法、新经验,推进审判工作不断向前发展。四是要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对法官而言,办案是天职,规范是基石,廉政是底线。各干警要认真学习讨论党风廉政会议精神,认真领会,提高认识,务必自重自省,警钟常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法办【2011】442号
一、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
二、关于物权纠纷案件
三、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
四、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五、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六、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七、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八、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九、关于民事诉讼程序及其他问题
2011年6月22日至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杭州召开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和民一庭庭长,解放军军事法院民庭庭长,以及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参加了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出席会议并讲话。这次会议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形势下召开的,它对我国民事审判队伍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好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更加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工作职能,为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讨论,与会同志对今后一段时期如何更好开展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并形成广泛共识。现将有关情况纪要如下:
一、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
1、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坚持公正司法、能动司法,始终坚持群众路线,以人为本、司法为民,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服务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2、民事审判要适应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对工作的新要求,要求全国民事法官更加自觉地加强学习,更加注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精神的深入领会,更加注重对司法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更加注重对与民事审判工作相关联的新知识的学习理解。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节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节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2.06.26
•【字号】粤高法[2012]240号
•【施行日期】2012.06.26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节录) (粤高法〔2012〕240号2012年6月26日
)
四、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一)关于归责原则和抗辩权问题
37.要充分认识交强险设立目的在于保障受害人依法及时得到赔偿,具有较强
的社会保障性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无论机动车一方对
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有过错,包括存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
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保险公司均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予赔偿,除非交通事故损
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二)关于保险合同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
38.对于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要严格依照《保险法》第十
七条的规定予以审查,要求免责条款必须内容明确、具体,没有歧义,并使用黑体
字等醒目方式或以专门章节予以标识、提示;同时要求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
要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从而使普通人在通常情况下能够明白地知晓免责条款的内
容、涵义和法律后果。如保险公司未能充分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则相关免责条款
不具有法律效力。
39.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主要应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如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明确约定“扣除交强险应赔部分再行赔付”,且保险公司已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即使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因自己的原因未投保交强险的,仍应认定该约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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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
为提高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统一法律适用,确保司法公正,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XX年9月在武汉召开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就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讨论。各中级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及民一庭庭长参加了此次会议。会议期间,与会代表对审理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房地产纠纷案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以及诉讼程序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在以下方面达成了共识或取得了基本一致的看法。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的范围应严格按照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确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本车人员因机动车颠覆、倾斜等脱离了被保险机动车辆造成损害的,不宜将受害人认定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受害人请求保险公司承担限额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理赔时应区分有责和无责,并根据各自的死亡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实行分项赔偿。
3、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委员会处理,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第七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会议时间:XXXX年X月X日
会议地点:XXX会议室
主持人:XXX
参会人员:XXX
会议内容:
一、会议开始
本次会议于XXXX年X月X日上午X点准时开始。主持人XXX首先致欢迎辞,感谢各位参会人员出席本次会议。
二、回顾上次会议
主持人XXX简要回顾了上次会议的内容,并对会议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汇总和总结,确定了解决方案,并对相关工作进行了分配。
三、民事审判工作总结
XXX对民事审判工作进行了总结和分析,对过去一段时间的工作成绩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评估,并提出了进一步改进的建议和措施。
四、法院运行情况汇报
XXX对法院各项运行情况进行了汇报,包括案件受理情况、审判执行情况、裁判文书质量等内容,提出了相关问题和建议。
五、重点案件讨论
会议就法院当前重点关注的案件进行了讨论和分析,对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难点提出了解决方案,并对后续工作进行了安排和部署。
六、民事审判工作展望
XXX在会上对未来的民事审判工作进行了展望,提出了工作目标和重点,并对工作重点进行了分解和分工,明确了各项工作任务和责任。
七、其他事项
会议最后对其他一些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进行了讨论,并就后续工作计划和安排进行了协商。
八、会议结束
本次会议在XXX时分圆满结束,主持人XXX总结了本次会议的讨论情况,并对下一步的工作进行了布置和要求。
以上为第七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纪要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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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法办【2011】442号
一、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
二、关于物权纠纷案件
三、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
四、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五、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六、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七、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八、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九、关于民事诉讼程序及其他问题
2011年6月22日至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杭州召开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和民一庭庭长,解放军军事法院民庭庭长,以及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参加了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出席会议并讲话。这次会议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形势下召开的,它对我国民事审判队伍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好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更加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工作职能,为全
面实施“十二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讨论,与会同志对今后一段时期如何更好开展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并形成广泛共识。现将有关情况纪要如下:
一、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
1、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坚持公正司法、能动司法,始终坚持群众路线,以人为本、司法为民,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服务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法院会议纪要范文
法院会议纪要范文
篇一:20XX年山东省高级法院会议纪要
作者:杨淑清律师时间:20XX年03月03日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山东法官培训学院、本院各部门:
20XX年8月31日至9月1日,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各中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与省法院民一庭审判业务对口的民庭庭长,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基层联系点法院院长以及济南军区军事法院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省法院院长周玉华发表了重要讲话,省法院副院长刘爱卿出席会议并讲话。这次会议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确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形势下召开的。会议传达贯彻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第二十三次全省法院工作会议精神,对加强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民事审判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和部署,明确提出在新形势下,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好地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更加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为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与会人员经过认真讨论,就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疑难问题和民事法律政策的适用问题达成了基本共识。现就有关问题纪要如下,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参考。
一、关于物权纠纷案件
会议认为,物权法是规范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民事法律,对于确认物的归属,明确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内容,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法律地位和财产权利,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针对后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实施宏观调控政策,注重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和发挥其创造社会财富的积极性,但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宏观调控政策的调整,必然使民事主体的静态财产权利处于动态变化中,由此相应地引发物权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物权纠纷案件中,要及时关切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对各类物权关系的影响,根据党和国家的经济发展大局调整审判思路,确定审判原则,确保物权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符合“为大局服务”的主题要求。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要特别注重对物权的平等保护,平等保护原则既反映了我国经济制度的现实要求,又符合我国民法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对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权进行平等保护是市场经济内在要求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是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现实需要。要注重充分发挥司法的物权确认功能,既要准确把握物权登记的制度功能,严格贯彻物权公示和公信制度,又要根据案件类型充分发挥司法的物权确认功能,合理确定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在一房多卖的案件中,要分别根据登记、占有、价款交付以及合同成立的时间等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在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中,要重视拆迁补偿权利的特殊性,合理解决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冲突。要合理协调物权关系和合同关系,正确认识物权变动与合同效力的不同功能,贯
鲁高法〔2011〕297号:山东高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目录
一、关于物权纠纷案件 (2)
(一)关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形如何处理的问题 (3)
(二)关于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与不动产登记的关系 (3)
(三)关于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同共有房屋的处理问题 (4)
(四)关于典当的法律性质问题 (4)
(五)关于相邻关系中妨害建筑物采光、日照的认定标准问题 (5)
(六)关于物业服务中发生的机动车损害或者人身伤害如何处理问题 (5)
(七)关于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问题 (6)
(八)关于不动产物权权属争议中的民行交叉问题 (6)
(九)关于业主委员会的诉权范围问题 (7)
二、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 (7)
(一)关于以协议方式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9)
(二)关于集体土地以租代征合同的效力问题 (9)
(三)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9)
(四)关于因信贷政策变化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处理问题 (10)
(五)关于因限购政策导致商品房买卖不能发生物权效力的处理问题 (10)
(六)关于房屋交付条件中验收合格的理解与适用问题 (11)
(七)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商品房认购书的效力问题 (11)
(八)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问题 (12)
(九)关于出租人出租抵押房屋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 (12)
(十)关于房屋买卖中“黑白合同”的认定问题 (13)
(十一)关于以房抵债合同的效力问题 (13)
三、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13)
(一)关于项目经理的法律地位问题 (15)
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7篇
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7篇
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7篇
在日常生活或是工作学习中,会议纪要在处理事务上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常常包括对目的、意义、现状的分析,以及目标、任务、政策措施等的阐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会议纪要范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一起分享。
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篇1
x月x日晚6:30点,在初中部三楼行政会议室召开了行政会议,学部校长、各处室主任、各年段段长及女生楼主参加了会议。会议由王__副校长主持。首先王__副校长组织学习了总校校长办公会议精神,接着各年段、处室安排了近期工作,学部王校长、陈校长、就分管工作作出了具体安排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措施。现将会议主要内容整理如下:
一、政教工作
1、做好初一学生的军训工作,军训时间:x月x日~x月x日。
2、为配合摄影家协会__采风,并积极参与这一世界性的公益活动,__学校初中部将于x月x日星期六下午3点在初中部大操场举行冰桶挑战赛。
3、以防学生擅自离校和防学生财物丢失为重点,做好“五防、四重”工作,加强楼栋、教学楼值班工作,严防学生擅自离校、泡病号等现象。
4、进一步强化学生的养成教育,提升校风、学风、教风各班级组建班委会。
5、进一步强调师德师风建设,杜绝体罚事件及索要财物事件发生安全隐患大排查。
6、做好特困生及身体特殊学生的建档工作。
7、启动初中部文明使者活动。
8、做好八月份月安全工作小结。
二、教学工作
1、第二次教学干部会议。
2、督促年段做好新学年的第一次常规大检查。
3、检查学生笔记,规范学生书写、培养学生良好学习习惯。
4、督促各年段加大学籍材料的催交工作力度
第七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第七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根据你的要求,以下是第七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纪要:会议时间,XXXX年XX月XX日。
会议地点,XX法院会议室。
与会人员,XX法院民事审判部全体人员。
会议纪要:
一、会议开场。
1. 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简要介绍会议议程和目的。
2. 与会人员进行自我介绍,确保所有人员的参与。
二、上次会议纪要的讨论和批准。
1. 与会人员对上次会议纪要进行讨论和审议。
2. 确认上次会议纪要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经过投票批准通过。
三、案件审理进展情况汇报。
1. 各审判组长对所负责的案件进行汇报,包括案件的进展情况、遇到的问题和需要解决的困难。
2. 其他与会人员对案件进行讨论和提出意见。
四、审判流程和规范性文件的讨论。
1. 与会人员对审判流程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讨论,包括是否需要
进行修订和完善。
2. 针对具体问题和建议,进行深入的讨论和分析,并形成共识。
五、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案讨论。
1. 与会人员提出各自遇到的疑难问题,并共同探讨解决方案。
2. 针对每个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讨论,并形成解决方案。
3. 确定解决方案的责任人和时间节点。
六、其他事项。
1. 与会人员可以提出其他相关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
2. 确定下次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并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七、会议总结。
1. 主持人对本次会议进行总结,并对下一步工作进行部署和安排。
2. 与会人员对会议进行反馈和意见。
以上是第七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纪要,旨在记录会议的讨论和决策内容,以便后续工作的参考和落实。
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鲁高法【2008】243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鲁高法【2008】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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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
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08年8月27日—29日,省法院在威海市召开了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就部分民事案件审理中所涉及到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讨论,对其中一些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达成了基本共识,形成了会议纪要。现将《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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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近年来,民事审判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热点、难点问题不断涌现,引起社会关注的案件不断增多,案件审理难度不断加大。特别是随着《物权法》、《劳动合同法》等新的民事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对提高民事审判法律适用的准确性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全省民事法官也面临着需要进一步转变审判理念,更新法律知识和提升法学理论水平等新的挑战。为贯彻落实全国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座谈会、第二十二次全省法院工作会议和省法院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读书会的精神,强化“以当事人为本”的理念,“高快好省”地妥善审理好各类民事案件,提高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法官的法律适用能力和水平,规范法律适用标准,促进司法公正,进一步开创全省民事审判工作的新局面。省法院于2008年8月27日—29日在威海市召开了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与省法院民一庭审判业务对口的民事审判庭庭长、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的院长参加了这次会议。会上,省法院周玉华院长发表了重要书面讲话,李勇副院长作了重要讲话。会议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周玉华院长和李勇副院长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分析探讨了当前全省民事审判工作的特点和发展态势以及面临的主要形势,安排部署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的民事审判工作,研究讨论了部分民事案件审理中所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与会人员一致认为,这次会议统一了思想,坚定了理念,明确了任务,凝聚了力量,必将对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实现新的发展、新的跨越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会议就某些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达成了基本共识,现就有关问题纪要如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
纪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1.12.02
•【字号】鲁高法[2011]297号
•【施行日期】2011.12.02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判组织
正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2011年12月2日鲁高法〔2011〕297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山东法官培训学院、本院各部门:
2011年8月31日至9月1日,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各中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与省法院民一庭审判业务对口的民庭庭长,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基层联系点法院院长以及济南军区军事法院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省法院院长周玉华发表了重要讲话,省法院副院长刘爱卿出席会议并讲话。这次会议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确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形势下召开的。会议传达贯彻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第二十三次全省法院工作会议精神,对加强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民事审判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和部署,明确提出在新形势下,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好地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更加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为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与会人员经过认真讨论,就当前民事审判工
作中存在的一些疑难问题和民事法律政策的适用问题达成了基本共识。现就有关问题纪要如下,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参考。
一、关于物权纠纷案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doc
2011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
要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山东法官培训学院、本院各部门:
2011年8月31日至9月1日,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各中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与省法院民一庭审判业务对口的民庭庭长,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基层联系点法院院长以及济南军区军事法院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省法院院长周玉华发表了重要讲话,省法院副院长刘爱卿出席会议并讲话。这次会议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确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形势下召开的。会议传达贯彻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第二十三次全省法院工作会议精神,对加强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民事审判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和部署,明确提出在新形势下,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好地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更加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为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与会人员经过认真讨论,就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疑难问题和民事法律政策的适用问题达成了基本共识。现就有关问题纪要如下,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参考。
一、关于物权纠纷案件
会议认为,物权法是规范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民事法律,对于确认物的归属,明确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内容,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法律地位和财产权利,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针对后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实施宏观调控政策,注重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和发挥其创造社会财富的积极性,但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宏观调控政策的调整,必然使民事主体的静态财产权利处于动态变化中,由此相应地引发物权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物权纠纷案件中,要及时关切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对各类物权关系的影响,根据党和国家的经济发展大局调整审判思路,确定审判原则,确保物权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符合“为大局服务”的主题要求。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要特别注重对物权的平等保护,平等保护原则既反映了我国经济制度的现实要求,又符合我国民法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对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权进行平等保护是市场经济内在要求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是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现实需要。要注重充分发挥司法的物权确认功能,既要准确把握物权登记的制度功能,严格贯彻物权公示和公信制度,又要根据案件类型充分发挥司法的物权确认功能,合理确定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在一房多卖的案件中,要分别根据登记、占有、价款交付以及合同成立的时间等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在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中,要重视拆迁补偿权利的特殊性,合理解决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冲突。要合理协调物权关系和合同关系,正确认识物权变动与合同效力的不同功能,贯彻落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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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1年11月30日鲁高法〔2011〕297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山东法官培训学院、本院各部门:
2011年8月31日至9月1日,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各中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2011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副院长、与省法院民一庭审判业务对口的民庭庭长,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基层联系点法院院长以及济南军区军事法院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省法院院长周玉华发表了重要讲话,省法院副院长刘爱卿出席会议并讲话。这次会议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确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形势下召开的。会议传达贯彻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第二十三次全省法院工作会议精神,对加强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民事审判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和部署,明确提出在新形势下,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好地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更加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为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与会人员通过认真讨论,就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疑难问题和民事法律政策的适用问题达成了差不多共识。现就有关问题纪要如下,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参考。
一、关于物权纠纷案件
会议认为,物权法是规范社会主义差不多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的差不多民事法律,关于确认物的归属,明确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内容,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法律地位和财产权利,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针对后金融危机的阻碍,我国加快转变经济进展方式和实施宏观调控政策,注重爱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和发挥其制造社会财宝的积极性,但经济进展方式的转变和宏观调控政策的调整,必定使民事主体的静态财产权利处于动态变化中,由此相应地引发物权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物权纠纷案件中,要及时关切经济形势的进展变化对各类物权关系的阻碍,依照党和国家的经济进展大局调整审判思路,确定审判原则,确保物权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符合“为大局服务”的主题要求。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要特不注重对物权的平等爱护,平等爱护原则既反映了我国经济制度的现实要求,又符合我国民法平等爱护的差不多原则,对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权进行平等爱护是市场经济内在要求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是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差不多经济制度的现实需要。要注重充分发挥司法的物权确认功能,既要准确把握物权登记的制度功能,严格贯彻物权公示和公信制度,又要依照案件类型充分发挥司法的物权确认功能,合理确定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在一房多卖的案件中,要分不依照登记、占有、价款交付以及合同成立的时刻等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在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中,要重视拆迁补偿权利的专门性,合理解决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冲突。要合理协调物权关系和合同关系,正确认识物权变动与合同效力的不同功能,贯彻落
实好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缘故与结果相区分的原则,从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动身,一般不宜轻易否定物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切实爱护守约一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的差不多规则。关于当前司法实践中比较典型的共有物单方处分、一物多卖等合同效力,在依法认定合同有效的同时,要通过违约责任等制度实现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
(一)关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形如何处理的问题
依照《物权法》第17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是不动产物权的外在表现形式,是确定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差不多依据,对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具有推定的证据效力,在没有充分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应当依据不动产权属证书确定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但实践中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符的情形比较普遍。假如一方当事人认为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有错误,向法院起诉对该不动产物权请求确认归属的,有义务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证据足以证明不动产物权的实际权利人的,应依法确定讼争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
(二)关于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与不动产登记的关系
依据《物权法》第2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能够直接引起物权变动,无需进行不动产登记而变动物权。换言之,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生效之时,即应认定不动产物权差不多
发生转移,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能够持该法律文书办理不动产物权的变更登记手续,登记机关是否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均不阻碍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三)关于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同共有房屋的处理问题
依照《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处分共有房屋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该规定据此确定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共有财产的处分规则,即按份共有采取“多数决”的处分原则,而共同共有则采取“一致决”的处分原则。质言之,部分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否则处分行为应属无效。但部分共有人处分共同共有房屋涉及到第三人利益爱护问题,应依照物权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处分行为的不同情形加以处理:部分共有人与第三人就共同共有房屋的处分仅意思表示一致并达成协议,尚未发生物权变动的,此协议应为效力待定的合同;部分共有人与第三人处分共同共有房屋符合《物权法》第106条规定,其他共有人主张追回房屋的,不予支持。
(四)关于典当的法律性质问题
典当权在我国传统民法理论中视为一种用益物权,是财产所有权人将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抵押给典当权人,猎取相应的财物或者款项,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回赎。典权是以不动产标的物设定的物权,而当权是以动产标的物设定的物权。依据《物权法》第5条物权法定的原则,物权法没有将典当权规定为一种用益物权,
因此,财产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将财产抵押给典当企业猎取借款所签订的典当合同,具有抵押借款合同的性质,属于债权的范畴,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五)关于相邻关系中妨害建筑物采光、日照的认定标准问题
依据《物权法》第89条的规定,建筑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阻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据此规定,认定相邻关系中妨害建筑物采光、日照的要紧依据是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规范,目前,涉及建筑物采光、日照标准的要紧工程建设规范有:2001年7月31日建设部公布的《建筑采光设计标准》、2002年8月30日建设部公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3月11日建设部公布的《都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5年11月30日建设部公布的《住宅建筑规范》。省及各中院辖区的地市颁布的工程建设规范中高于国家规定的采光、日照标准的,能够参照适用。
(六)关于物业服务中发生的机动车损害或者人身损害如何处理问题
业主将机动车辆停放在住宅小区内,发生机动车辆丢失或者毁损的,应按照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有关机动车辆服务治理的约定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赔偿责任;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没有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机动车辆服务治理协议的,机动车辆发生丢失或者毁损的,能够依照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中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结合其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