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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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2009]161号 附件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人社部发[2009]161号 附件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新农保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新农保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三条新农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省级和地市级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各级社保机构开展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划拨;依据本规程制定本地区新农保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参与制定本地区新农保基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细则;制定本地区新农保内控和稽核制度,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规范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级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参与新农保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县(市、区、旗)级社保机构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制发卡证、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事务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新农保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村协办员具体负责新农保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黑龙江省养老保险政策PPT

黑龙江省养老保险政策PPT

关于将“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 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
抄报:省政府 抄送:省社保局,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信息中心、省劳动保障监察局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09年6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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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七工 家属工:是计划经济时期企业 为解决用工不足或照顾部分职工家属 生活困难,在政府计划招工指标外的 自主用工。曾在石油、煤炭、化工、 建筑、建材、交通、运输、冶金、有 色、制药、纺织、机械、轻工、农、 林、水、牧、电、军工这19个行业的 国有企业中从事生产自救或企业辅助 性岗位工作的,具有城镇常住户口、 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 由于他们没有政府劳动部门确认的正 式招工手续,没有企业正式职工身份, 在实行“统账结合”制度时,未能被 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全省这类人 员约有40万,绝大多数已达到或超过 退休年龄,养老保险问题一直没有着 落。
3.结余基金的使用与管理。2004年底前各地累计结余的基本养老保 险基金和当期结余基金,暂不上缴,存储于当地社保基金财政专户。 需要动用时,由地市、县、系统提出意见,经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审核,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审批。
4.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按规定上解运营。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与 社会统筹基金实行分别管理核算,社会统筹基金不能占用做实的个人 账户基金;个人账户记录要真实完整,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 管理,实账核算,纳入省财政专户。各地市、系统按季度上解做实的 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照省政府制定的基金管理、 运营办法投资运营。综合运营收益率每年根据实际投资运营情况确定, 经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 局每年年初公布,作为个人账户记息的依据。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 厅对基金管理、运营实施监督。

黑劳社发

黑劳社发

黑劳社发[2004]68号黑龙江省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规黑劳社发[2004]68号黑龙江省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规定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农恳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接管理的中直行业、煤炭、军工企业:现将《黑龙江省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二00四年六月十四日抄送单位:国务院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省政府办公厅,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4]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将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若干政策规定如下:一、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力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

二、企业缴费工资基数为本企业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缴费比例一般为20%左右,目前高于20%的,暂维持不变。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调整要报省政府批准。

城镇企业职工以上一年度本人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险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本人月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当地在岗了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列入缴费基数。

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三、从2004年7月1日起,职工个人帐户记账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为个人缴费。

从2004年1月1日起,按5%起步做实个人帐户。

未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仍按原办法进行管理;做实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按运营收益率计息。

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与做实的个人帐户基金实行分别管理。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民发[2014]77号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民发[2014]77号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民发〔2014〕77号)各市(地)、县(市)民政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民政局:现将《黑龙江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民政厅2014年6月18日黑龙江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发展全省养老服务业,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条件和权限、受理和决定、许可管理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2014年第1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监督检查及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主要包括城乡公办、公建民营、民办养老机构,光荣院以及为老年人提供居住照料和医疗康复服务的医养结合型服务机构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指导、监督和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养老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人社部发[2009]161号 新农保经办规程

人社部发[2009]161号 新农保经办规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为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规范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文件)确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我部制定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现印发你们,并就贯彻执行《规程》提出如下要求:一、充分认识加强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

制定和施行统一规范的经办规程,是确保新农保试点顺利实施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于规范经办行为、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推进新农保信息系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刻认识建立新农保制度的重大意义,深入了解新农保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深入了解新农保试点对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明确要求。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统一和规范经办流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学习《规程》的各项内容,熟练掌握《规程》的具体要求。

要采取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宣传国家的新农保政策和经办规程的相关内容,对涉及农民参保缴费、待遇领取、关系转移、信息咨询等问题,要深入乡镇、村组,上门入户,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讲解,帮助农村居民增强参保意识,了解相关政策和主要业务流程,自觉配合和监督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落实。

二、准确把握《规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各地要以方便群众为着眼点,准确把握经办规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规程》明确了参保登记、缴费申报、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与稽核、咨询公示及举报受理等业务环节的主要内容,规定了具体操作程序、标准和要求。

黑人社发31号 附件1xls -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人社发31号 附件1xls -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附件1 关于印发数控加工等4个专业10个职业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鉴 63 定基地设置标准的通知 黑人保函[2010]460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违纪违规问题整改工 64 作的通知 黑人保函[2010]518号 65 关于同意盐疗法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批复 66 关于人事争议仲裁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的函 黑人保函[2010]523号 黑人保函[2010]573号
26 关于调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人保发[2010]89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彩虹工程实施方案的 27 通知 黑人保发[2010]91号 28 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29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监督工作的通知 30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批认定程序的通知 黑人保发[2010]96号 黑人保发[2010]99号 黑人保发[2010]102号
92 关于调整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行业津贴标准的通知
黑人社发[2011]35号
关于印发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 93 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人社发[2011]36号 94 关于铁路部分系列和专业技术职称实行属地化管理的通知 黑人社发[2011]38号
95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小学校长选拔聘任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黑人社发[2011]39号 96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 关于做好会计、审计、统计、经济4个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 97 务任职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鼓励和引导人才面向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流动的意 98 见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99 知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55139”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方案的 100 通知 黑人社发[2011]41号 黑人社发[2011]43号 黑人社发[2011]48号 黑人社发[2011]56号 黑人社发[2011]57号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关于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白条”入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关于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白条”入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关于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白条”入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4.07.31•【字号】黑农厅规〔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关于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白条”入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地)、县(市、区、市辖区)农业农村局(农经服务机构):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票据管理,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规范化建设,构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长效机制,遏制违法违规开支乱象,我们制定了《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白条”入账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4年7月31日关于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白条”入账的指导意见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杜绝“白条”入账,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真实准确、内容完整,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构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长效机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会计核算凭证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开展经济业务时,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获取真实、合法原始凭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控制自制凭证使用范围,在开展经济业务时无法取得原始发票情况下,要按照《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规定,规范制作和使用自制凭证,据此进行账务会计核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使用与实际经济业务不符的发票,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坚决纠正因无法取得发票出现“白条”入账行为。

二、强化劳务用工工票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组织成员或租赁其机械设备开展劳务时,要按照《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管理办法(试行)》(黑农厅规〔2022〕13 号)要求,规范填写《派工通知单》和《用工工票》,并以此作为入账原始凭证,单个用工超过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较大数额资金额度标准的,要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公示7天无异议后,方可进行财务会计核算。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农保目标定位为具有农村户口,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新农保力求实现农村六十岁以上老年人的普惠型养老,达到6岁以上的农村老年人无需缴纳养老保险费即可享受财政支出的基础养老金待遇。

对于已参加老农保的'农村居民,《指导意见》规定,“年满6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在全国开始试点前,28年末全国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人数为5595万人,全年共有512万农民领取了养老金。

到28年底,全国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大约只占16岁-59岁乡村人口总数的11%。

29年末全国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人数为8691万人,比上年末增加396万人,全年共有1556万农民领取了养老金,全年共支付养老金76亿元,比上年增加33.8%。

年末有27个省、自治区的32个县(市、区、旗)和4个直辖市部分区县列入首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透露,29年开始全国试点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有近6万农民参加,截至6月底,全国32个试点县和4个直辖市全部启动参保缴费和发放基础养老金工作,参保人数5965万人,占试点地区适龄农业人口的63.82%,其中领取待遇人数1697万人。

2 新农保资金筹集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要缴纳养老保险费。

国家规定缴费标准目前设为五个档次:1元、2元、3元、4元和5元,按年缴费,但地方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参保居民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国家根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1),29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5153.17元,东、中、西部及东北地区人均纯收入分别为7155.53元、4792.75元、3816.47元、5456.59元,根据29年收入水平,计算不同缴费档次占人均纯收入的比重如下表所示:由上表可以看出,从全国平均水平看,各缴费档次中4元档的缴费占收入比重接近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比例8%,在低于3元档的缴费上,所在比例较低,在5元缴费档上,所占比例较高。

人社部发[2009]161号 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161号 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161号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为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规范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文件)确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我部制定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现印发你们,并就贯彻执行《规程》提出如下要求:一、充分认识加强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

制定和施行统一规范的经办规程,是确保新农保试点顺利实施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于规范经办行为、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推进新农保信息系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刻认识建立新农保制度的重大意义,深入了解新农保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深入了解新农保试点对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明确要求。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统一和规范经办流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学习《规程》的各项内容,熟练掌握《规程》的具体要求。

要采取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宣传国家的新农保政策和经办规程的相关内容,对涉及农民参保缴费、待遇领取、关系转移、信息咨询等问题,要深入乡镇、村组,上门入户,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讲解,帮助农村居民增强参保意识,了解相关政策和主要业务流程,自觉配合和监督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落实。

二、准确把握《规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各地要以方便群众为着眼点,准确把握经办规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规程》明确了参保登记、缴费申报、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与稽核、咨询公示及举报受理等业务环节的主要内容,规定了具体操作程序、标准和要求。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鸡西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0•【字号】鸡政发[2011]31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鸡政发〔2011〕31号)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现将《鸡西市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鸡西市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9〕10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1〕6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经省批准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下同)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城居保,下同)试点区。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我市辖区内的新农保和城居保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新农保和城居保管理工作。

第四条新农保和城居保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新农保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城居保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五条新农保和城居保“同地同步”实施,2012年3月底前基本实现制度全覆盖。

第六条新农保试点区辖区内具有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自愿参加新农保;城居保试点区辖区内具有城镇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居保。

黑龙江省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17号

黑龙江省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17号

黑龙江省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正文:---------------------------------------------------------------------------------------------------------------------------------------------------- 黑龙江省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17号1998年7月10日)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个体劳动者年老时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个体劳动者,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个人经营、个人合伙经营或者家庭经营等形式依法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下列人员:(一)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及其招用的雇员;(二)领取其他合法证、照的个体业者以及其他不需要办理证、照的个体业者(以下简称其他个体业者)。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辖区内的城镇个体劳动者。

第四条个体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劳动者,达到规定年龄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应当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五条本规定由各级基本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基本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业务。

第六条个体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体业者应当按照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6%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为其雇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雇员也应当按照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缴纳税前扣除。

个体劳动者达到规定条件领取养老金后,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制度的探究和解读

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制度的探究和解读

管 理 科 学
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制度的探究和解读
王春明
( 东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在读研究生 , 黑龙江 哈 尔滨 1 5 0 0 3 0 ) 摘 要: 在我 国这一农业大国中, 解决好农村养老问题是维护农村经济稳定 , 促进农村和谐 生活的重要前提。 本文针对我 国于 2 0 0 9年 9月颁布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制度进行分析探 究, 并对新农村养老保险实施过程所存在的问题进行解读 , 从 而提 出几点建议 。 关键词: 新型农村养老保 险; 老龄化 ; 政策制度
1新型农村养老保 险政策制度的重要性 可持续的科学发展方针 , 加快推进农村居 民养老保 险保 障制度的建 1 . 1农村人 口老龄化趋势严重 设 。为了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 险政策制度 的实施 , 结合 黑龙江省的 在 目前 , 我 国的老龄化人 口大部分 集中在农 村 , 并且农村也 是 农村保险制度 , 进而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 老年人 口最多的地区。 与此同时 , 与发达国家相 比, 我 国的农村人 口 3 . 1加快推进社会保险政治立法工作 老龄化 的程度也要远远高于城市。 据相关统计 , 在2 0 0 0年我国的农 我 国需建立一部完善统一 ,具有相 当强制性的农村社会养老保 村人 口占老年人人 口的百分之六十六 , 这种农村老龄化水平要高于 险政 策 , 通过法律手段 落实农村养老保 险政策 的实施 , 完善 政治制 城镇 的两个百分点。 而这种城乡倒置 的老龄化状况将会一直持续到 度 的漏洞 , 从而保 障农 民从 根本上 , 获取 自身利益及对老年保 障 的 2 0 4 0 年, 农村 的养老 问题将 比城市 的压力更大。老龄化 问题将严重 需求 。 同时 , 在落实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设计 时 , 不仅需考 虑农村老年 制 约着我 国农村 的经济发展 ,为我 国的发展 稳定带来 了巨大的压 人的经济需求 , 还需考虑老年人对于精神方面 的需求 。与西方社会 力, 并加大了农村养老保障的负担 。 因此 , 农村迫切需建立相应的社 子女 无需 对父母进行赡养 的责任观念不 同 , 我 国所讲 究的是 “ 尊 老 会保 障制度来解决农 民的养老问题。 爱幼 ” “ 父慈子孝” , 子女需在对年老的父母 进行 孝敬 , 满 足父母物 质 1 . 2农村 传统家庭养老制度薄弱 及精神上 的支持。所 以, 新农存保险政策不应只单方面 的关 注调 节 在长期 以来 ,我 国农 村的养老模式 主要依 赖于家庭养 老的方 机制 , 更应该关注老年人精神上 的需求与补足。 式 。但 随着家庭模式逐 步的小型化和居民代际分离 的倾 向的出现 , 3 . 2提高宣传力度 传统 的家庭养老方 式并不能满足于现代养老 问题的解决需求 。 特别 地方政府或乡村城镇地区需通过 电视 、 新闻、 广播 、 组织集会 、 报 是我 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 ,使农村家庭 结构 发生 了重 大的变化 。 纸、 咨询服务等 方式面 向农 民, 提高对新型农 民养 老保 险政策制 度 大量的农村青壮年 向城镇 转移 , 使父母 和子女 异地分离 , 农 村家庭 的宣传力度 , 为广大农 民排忧解 难 , 答疑解惑 , 消除农 民各种 思想阻 的养老照料源和赡养源 已逐步减少 , 家庭难 以再继续承担养老保险 碍 , 调动农 民参 与养老保险 的积极性 , 减少农 民对 于以后养老 问题 的责任 , 使得老年人 的养老问题越加趋 向于社会养 老保 险。 因此 , 广 的烦 恼 。 大农 民迫切地需要 享受 与城镇居 民同样 的社会保障制度 。 3 . 3落实政府财政支持的力度 1 . 3 旧农村养老保 险不适应现状发展 实现农 村养 老保险的覆盖实施 时资金 的保 障。根据 发达国家与 我 国的农村养老保 险制度 已不适应当前农 村发展 , 随着我 国经 我国经济发达 的城市的发展经验 , 农 村的养老保 险资金筹措 死以省 济的大力发展 , 城市化建设进程 的加快 , 农村人 口的流 动性 日益增 级以上的财政资金投入 为主 ,试点地区或市县财政配套设置为辅 。 高, 大量的农村劳动力流 向了城市 , 但农 民工还没有具备融 人城镇 而作 为我 国农 民大户的黑龙江省 , 应适 当地提 高省级财政 的投入 比 养老保 险制度的经济承受能力 , 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也没有提供相 例 , 按 需提高资金 , 同时 , 也可 以呼应 社会团体 , 经 济组织或公益 基 应的制度安排 , 因此 , 农 民得不到任何养老保障 , 从而产生一系列农 金的力量 , 通过募捐 、 发行福利彩票等方式 、 积极 吸收募 集养老保险 民工养 老保 险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 的问题。 的 资 金筹 备 。 2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制度所存在的问题 3 . 4强化养老基金 的监控 , 落实服务咨询设 置 2 . 1农村补助标准偏低 , 保 障作用仍待提高 要想让参与保 险的农 民可以通过信息管理系统了解 及咨询 自己 新型农村养老保 险制度规定 ,个人 缴费有一百 至五百元 /月五 的情况 , 使农 民心理踏实 , 需建立一个全省统 一的新农村保 险管理 个 档次 , 中央财政为参保农 民提供 每人 每月 5 5元的基础养老金 , 地 系统。 因此 , 必须大力推广社会保 障卡 , 方便参与保险人士能够通过 方政府 给每人每年再补贴 3 0元。这个标准尽管可 以在一定程度上 保障卡进行缴费 、 领取保险金额和查 询信 息 , 发挥信息设备功能 , 利 改善农 民的生活 , 但总体上保障水 平仍然很低。 对 于农村贫困人群 , 用国有银行和商业银行多网点 的作用 , 给参保农 民领取待遇和缴纳 由于 自身经济条件 的制 约 , 往往选择较低 档次进行 投保 , 投入资金 保险费提供便利 。 与此同时, 需严格对养老基金进行管理 , 防止养老 偏少, 将来领取的养 老金就会很少。由于未来还存在一定 的通货膨 基金被不 良分子利用不 良手段私 自挪用 , 保 障投保人士的利益。 胀 ,这样 的保 障水平 只能 够保证农 村老年人维持较低 生活水平状 3 . 5增加农 民收人 态, 不能彻底地解决农村居 民的养老问题 。 实现新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制度的推行 ,不仅需 完善新农 保政策 2 . 2养老金领取年龄偏 晚 制度的实施 , 也需关 注于农村农民的经济收入 。收人既是老年人生 新农保规定 ,参保的农村居 民只有在达到 6 0 周岁时才能开始 活的根本保 障, 也是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顺利推行 的经济基础 。持 领取养老金 ,而并没 有像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制度 那样分别规 续加大对农村农业人 I = I 的补贴 以及惠 民政策 , 建立合理 健全的农业 定 男女领取养老金的年龄。 但是农村居 民特别是农村女性 , 在5 0周 产品价格机制 , 可以有效确保农 民的收入与 国民收入同步增 长。 岁以后基本就不能再从事体力劳动 了,因此她们在 5 0岁之后就没 4 结 论 有了收入来源 。 这就可能导致农 民的养老问题面 临着既缺乏经济支 综上所述 ,新 型农村养 老保 险制度满足 了当前社会 发展 的需 撑又缺少家庭保障的双重局 面。 求, 但在实施的道路上仍需不断落实探索 , 政府 、 社会应顺 应听取广 2 . 3与其他制度衔 接不够完善 大农 民的意见及各界 的经验 , 在这 条漫漫长路上汲取积 累 , 从 而使 新型农村养老保 险制度推行试点之后 ,很多农户一时还搞不清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制度更加完善 。 楚新 旧农保 的区别 , 很多农户不知道 自己老农保所缴 的费用在实行 参 考 文 献 新农保 之后将何去何从。因此农 民的参保积极性不高 , 对新农村养 【 1 ] 姜鑫, 高文敏 . 构建黑龙 江省新型农 村养老保 险制度 的环境 分析 老保 险制度也缺乏兴趣与关 心。 [ J ] . 经 济研 究导 刊 , 2 0 1 1 . 3 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制度的建议 【 2 ] 李金花. 我 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分析l J ] . 养老保险, 2 0 1 0 . 根 据我 国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制度 的实施问题 , 需建立健全 的城 [ 3 ] 沈雪. 浅析我 国新型农村 养老保险制度f J ] . 黑龙江金融, 2 0 1 1 . 乡居民社会保 障体 系 , 坚持 以全 面覆 盖 , 保 障基本 需求 , 从多层次 ,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加强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操作规程,在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我们拟定了《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和统一业务规程,是养老保险业务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对规范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快推进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等都有着重要意义。

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组织业务人员认真学习,做好试行工作。

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规程》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需要,科学设置业务经办岗位,合理调配人员,明确各环节的工作职责。

要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提出切实的工作措施,尽快统一各地的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努力做到岗位设置、工作环节、办理手续、填报表格、检查标准等统一、规范。

三、鉴于目前各地区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仍存在较大差异,统一和规范工作要按照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进行。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全省范围内试行;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选择两个以上城市(地级以上)作为试运行城市,取得经验后再扩大试行范围。

四、为及时了解《规程》试行的有关情况,请你们指定专人负责了解、记录试行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我们。

联系人:养老保险处吕建设闫丽仙基金管理处张英辉电话:(010)84222665、84220718传真: (010)84222731电子邮件地址: yanlixian@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二〇〇三年七月二十四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程。

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4]23号),《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 (人社厅发[2014]125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城乡居民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筒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和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保险关系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第三条省级经办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全省各级经办机构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配合省财政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结算和划拨工作;制定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参与制定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实施细则;制定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内控和稽核制度,并组织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规范、督导保险费收缴、养老金发放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编制、汇总、上报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参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和数据应用分析工作;负责全民登记管理;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

市(地)经办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本地区各级经办机构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本规程制定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参与制定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内控和稽核制度,并组织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规范、督导保险费收缴、养老金发放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参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和数据应用分析工作;负责本地区全民登记管理;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4.07.19•【字号】黑农厅规〔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为加强全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构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长效机制,制定《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4年7月19日附件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范集体资产处置行为,防止集体资产流失,构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长效机制,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意见》(黑政规〔2019〕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处置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资产处置,处置范围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变其资产所有权及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

资产处置包括出售、转让、捐赠、置换、盘亏、报废,坏账损失和对外投资损失核销处置等。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以下简称“集体资产”)应当予以处置:(一)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五)因合并、分立、解散等而移交的;(六)发生产权变动的;(七)长期闲置、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八)有足够的证据表明确实无法回收的债权;(九)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2.25•【字号】黑劳社发[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劳社发[2007]12号)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绥芬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直行业、煤炭、军工各企业:现将《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7年2月25日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退休审批行政行为,加强参保人员退休审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黑编[2000]7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发[2005]1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黑政发[2005]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保人员退休审批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坚持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原则,坚持政事分开、合理控制基金支出及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原则。

第三条参保人员退休审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退休人员的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从事特殊工种年限、因病或非因公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以及新计发办法过渡期内原办法封定档案工资等情况进行审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参保人员退休下月起,按规定支付基本养老金,并实行社会化发放。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或按规定延长缴费仍不足15年的,应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 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重要意义
重要意义
中国是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人口老龄化呈现逐步加速趋势。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使全 体人民公平地享有基本养老保障,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推进“新四化”建设的需要。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 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 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 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
个人账户
2022年4月21日,据中国政府消息,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提 出,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参 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的上限为元。
文件内容
01
指导思想
02
任务目标
03
参保范围
04
基金筹集
06
政策宣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 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 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黑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处理意见部分问题具体操作意见

黑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处理意见部分问题具体操作意见

黑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处理意见部分问题具体操作意见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黑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处理意见部分问题具体操作意见黑劳社发[2007]93号一、关于国有企业中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也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基本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问题的具体操作意见(本条内容对应黑劳社发[2007]52号文第一条)本条适用于具有国有企业身份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与企业解除关系人员及原国有企业1992年以前在国家计划外,以集体所有制指标或以集体所有制名义录用,并安排在本企业混岗的集体职工。

已参保的国有企业中停薪留职人员,应当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所对应年度的本企业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参保企业所在地确定的企业与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之和(从2005年起,以省级统筹确定的缴费比例为准),将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交给企业,由企业为其代缴;对企业已破产、解散、关停等特殊原因,无法确定企业年平均缴费工资基数的,可以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从2005年起,以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60%或100%为基数。

对企业无法代收代扣停薪留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提供职工身份证明后,可由本人代企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缴费手续。

已参保国有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放长假”人员,在企业及个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当按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所对应年份,以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布的历年个人帐户记账利率为标准补缴利息,同时补建职工个人帐户和补记利息。

对于原国有企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可以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从当地国有企业建立个人缴费制度开始至法定退休年龄止。

补缴职工个人缴费应以职工本人月工资总额为基数,补缴到当地“统帐结合”前,按时足额缴费的,其原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4.07.17•【字号】黑农厅规〔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为加强对全省农村集体财务活动管理和民主监督,构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长效机制,根据相关法规制度要求,制定《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4年7月17日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暂行)为加强对全省农村集体财务活动管理和民主监督,构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长效机制,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农经发〔2011〕13号)、《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意见》(黑政规〔2019〕4号)等相关法规制度要求,现就规范我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高度重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以下简称“财务公开”)均有明确要求,推进财务公开,是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下简称“成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农村集体“三资”专项整治及“回头看”行动的重要内容,更是保障成员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有效手段,各地务必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担当,把完善财务公开作为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的一项长期任务抓实抓好。

二、扎实做好财务公开工作(一)公开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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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新农保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09]16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9]102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新农保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含单独设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乡镇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三条新农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省级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全省各级社保机构开展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划拨;依据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制定全省新农保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参与制定全省新农保基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细则;制定全省新农保内控和稽核制度,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规范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编制、汇总、上报全省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参与新农保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检查指导、监督考核全省业务经办工作。

地(市)级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各级社保机构开展新农保工作;具体制订本地新农保业务经办管理细则;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新农保基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细则;制订本地区新农保基金内控和稽核制度,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规范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编制本级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辖区农保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等工作;检查指导、监督考核本地区业务经办工作。

县(市、区)级社保机构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制发卡证、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事务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新农保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村协办员具体负责新农保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四条新农保基金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单独记账、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参保登记第五条年满16周岁,具有当地农业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不含在校生),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参加新农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附表一,以下简称《参保表》,此表一式四份,参保人员、村、乡镇、县各一份)。

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可以享受政府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的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人员参保,需提供由当地政府权威部门确认的重度残疾、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第六条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于每月20日前一并上报乡镇事务所。

参保农民本人也可到乡镇事务所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并于当月25日前将《参保表》、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特殊参保人员证明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第八条县级社保机构应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可与公安部门的信息库进行信息比对),无误后,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九条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及缴费档次等。

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附表二,以下简称《变更表》,此表一式三份,村、乡镇、县各一份)。

村协办员于当月20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乡镇事务所。

参保农民本人也可到乡镇事务所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

乡镇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于当月25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县级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十条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跨县(市、区)转移或死亡等情况的,应终止新农保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附表三,以下简称《注销表》,此表一式四份,参保人员、村、乡镇、县各一份)。

)。

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的材料有:(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2)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3)变更为城镇户籍的,应提供户籍变更证明。

(4)跨县(市、区、旗)转出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5)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第十一条村协办员应于当月20日前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事务所。

乡镇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于当月25日前将上述材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县级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按照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将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支付成功后,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新农保关系,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三章保险费收缴第十二条县级社保机构应于每月月末前将当月新增参保人员、需更换银行存折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委托指定金融机构为新参保人员和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发生变更的人员制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银行存折》(附件一,以下简称“银行存折”)。

已办理新农保参保登记和需要更换银行存折的人员,应于办理参保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次月,持身份证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银行存折。

或由县级社保机构负责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

新农保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参保人员应于12月10日前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

参保人员在新农保制度实施当年应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对于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也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第十三条县级社保机构每月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将扣款明细信息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根据县级社保机构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银行存折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

金融机构在扣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给县级社保机构。

县级社保机构应及时将金融机构反馈的扣款结果信息导入新农保信息系统,根据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核对扣款明细信息与实际到账金额是否一致。

核对无误后,县级社保机构将扣款金额记入个人账户,打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汇总表》(附表四,此表两联,业务、财务各一份),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县级社保机构应及时提示乡镇事务所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名单反馈给村协办员,村协办员负责对参保人员进行缴费提醒。

至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第十四条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于当月20日前向乡镇事务所提交《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明细表》(附表五,以下简称《集体补助表》,此表一式三份,村、乡镇、县各一份),并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县级社保机构指定账户。

乡镇事务所将《集体补助表》录入信息系统,并于当月25日前将《集体补助表》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金融机构在收到款项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反馈县级社保机构。

县级社保机构收到到账凭证后,应及时将到账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对集体补助明细信息进行确认,将集体补助金额记入个人账户,打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汇总表》(附表四),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第十五条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照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按年缴费,也可补缴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对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规定按年缴费,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也可补缴。

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到村委会办理补缴手续,填写《补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申请表》(附表七,以下简称《补缴表》。

此表一式四份,参保人员、村、乡镇、县各一份),由村协办员在每月20日前将《补缴表》上报乡镇事务所,待审核通过后,通知补缴人将需补缴的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

乡镇事务所应对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按规定时限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县级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应在当月月末生成补缴扣款明细清单,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根据第十三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进行扣款和信息反馈。

县级社保机构应按照第十三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为参保人员记录个人账户,打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汇总表》(附表八,此表两联,业务、财务各一份)。

第十六条对于暂不具备通过金融机构直接进行养老保险费扣缴条件的地区,可暂由当地社保机构、乡镇事务所会同金融机构进行收缴。

每年11月乡镇事务所、金融机构、村协办员组成收费组定期到各村收缴下年养老费。

村协办员负责通知和召集缴费人员,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负责收费。

事务所工作人员负责做缴费记录。

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多联式《社会保险专用缴费凭证》。

乡镇事务所开出缴费凭证后,及时将收费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在收费结束三日内将《个人缴费明细表》(附表六,此表一式两联,乡、县各一份),《社会保险专用缴费凭证》一联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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