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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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2009]161号 新农保经办规程

人社部发[2009]161号 新农保经办规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为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规范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文件)确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我部制定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现印发你们,并就贯彻执行《规程》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制定和施行统一规范的经办规程,是确保新农保试点顺利实施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于规范经办行为、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推进新农保信息系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刻认识建立新农保制度的重大意义,深入了解新农保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深入了解新农保试点对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明确要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统一和规范经办流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学习《规程》的各项内容,熟练掌握《规程》的具体要求。要采取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宣传国家的新农保政策和经办规程的相关内容,对涉及农民参保缴费、待遇领取、关系转移、信息咨询等问题,要深入乡镇、村组,上门入户,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讲解,帮助农村居民增强参保意识,了解相关政策和主要业务流程,自觉配合和监督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落实。

黑龙江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历程及其现状思考

黑龙江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历程及其现状思考

《黑龙江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

历程及其现状思考》

2023-10-27

contents •引言

•黑龙江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历程•黑龙江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现状

•黑龙江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对黑龙江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思考与建议

•结论与展望

目录

01引言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对于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

国家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黑龙江省作为我国农业大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更具代表性。

研究背景与意义

研究目的与方法

研究目的

梳理黑龙江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为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提供参考。

研究方法

文献资料法、实证分析法、访谈法等。

02

黑龙江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历程

初步探索阶段

20世纪80年代初期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开始在部分地区进行初步探索,但这一阶段的探索主要集中在发达的沿海地区

以及部分城市郊区。

1985年

黑龙江省开始逐步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但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发展较

为缓慢。

试点推广阶段

20世纪90年代

随着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推进,黑龙江省也积极参与到试点推广工作中,并在部分县市进行试点。

1994年

黑龙江省开始全面推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逐步扩大覆盖范围,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资金筹措困难、保障水平较低等。

全面发展阶段

2000年至今

随着国家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黑龙江省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也进入了

全面发展阶段。

2009年

黑龙江省开始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逐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实现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9.13

•【字号】黑政规〔2018〕16号

•【施行日期】2018.09.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黑政规〔2018〕16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为妥善解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统称老农保)遗留问题,健全我省覆盖城乡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决定在全省启动老农保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以下简称制度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制度衔接人员范围

凡具有老农保参保登记手续并履行个人缴费义务,且未参加企业职工、机关事业等基本养老保险的老农保参保人员。

二、制度衔接办法

(一)个人账户合并时间。

2012年7月1日为老农保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时点。即:老农保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时间。

(二)个人账户合并。

1.2012年7月1日前,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待遇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办理参保手续后,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老农保待遇予以保留,并可叠加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2.2012年7月1日前,未满60周岁已领取老农保待遇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办理参保手续后,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继续领取原老农保待遇。如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时,可叠加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佳木斯市农村养老保障工作实践与启示

佳木斯市农村养老保障工作实践与启示

佳木斯市农村养老保障工作实践与启示

摘要:我国正在向一个老龄化国家迈进,养老问题越来越突出,中国在过去的十余年时间里,相对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城镇人口的社会保障体系,并加以实施。近三年我国对农村养老保障采取了从试点逐渐向全国推广的做法,在这过程中既吸取了一些宝贵的经验也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对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这样的以农业生产为主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就更需要做好农村养老保障工作,所以在这样的背景下和国情下,本文提出了对农村养老保障问题进行研究。

关键词:佳木斯;农村养老保障;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中图分类号:f840.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15-0302-02

1 佳木斯市农村养老保障试点工作情况

佳木斯市现辖5个县(市)、4个区,自新农保政策实施以来,佳木斯市郊区、富锦市、桦南县、桦川县和汤原县先后被纳入新农保试点范围。截止目前,首批和第二批新农保试点县(市、区)参保总人数35.6万人,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的9.1万人,累计收缴资金1.17亿元,累计发放养老金1.07亿元。桦川县和汤原县是第三批试点单位,并已于2011年7月1日正式启动。元旦前,完成了60周岁以上符合条件人员的基础养老金发放任务,享受待遇人数3.45万人,发放基础养老金1139万元,参保缴费工作正在进行中。桦南县是我市第二批纳入新农保试点范围的县,全县共有符合参

保条件的农业人口16.02万人,所辖10个乡镇,192个行政村屯。自2010年10月正式启动以来,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一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试点工作的开展提供组织保障。二是夯实工作基础,提高经办能力。县政府为新农保提供了新农保补贴经费和启动经费,为新农保试点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三是做好待遇发放工作,落实新农保政策。召开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首批养老金发放仪式,有力的扩大了新农保政策宣传,推动了下一步工作的开展。四是广泛宣传政策,扎实推进参保缴费工作。在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宣传的同时,深入村屯和农户家中发放宣传单、讲解政策,并采取各种措施,为农民参保提供方便,提高了农民的参保积极性。截止目前,参保人员13.7万人,参保率为86%,累计收缴2529万元。其中60周岁以上享受养老金待遇3.42万人,累计发放养老金2651万元。

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

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

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农民自我保障为主,自助与互助结合,社会保险与家庭养老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农村(含乡镇企业)居民参加的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实施。

第五条养老保险金交纳以个人为主,集体补助为辅。乡镇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集体补助,由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税前列支。

第六条参加养老保险人员的年龄一般为17至60周岁;16周岁以下的,可由供养者为其交纳子女养老保险金。

第七条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根据本地区和本人的实际承受能力,自愿选择投保档次。月投保档次标准为2、4、6、8、10、12、14、16、18、20元,自愿选择20元以上者不限。在保障老年时基本生活的前提下,也可交纳一次性养老保险金。

如遇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无力交纳保险金时,可以调整交纳保险金的档次或停交保险金。恢复交纳保险金时可以补交停交的保险金。

第八条个人交纳和集体补助的养老保险金增多记在保险人的名下。

第九条乡镇企业职工交纳保险金以企业为单位收缴,农民以村为单位收缴。劳动报酬按月、季、年收入的,分别按月、季、年交纳。

第十条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年龄起点为50周岁。保险人员可以自愿选择50、55、60周岁为自己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时限。给付的养老保险金按月或按季发放,不得拖欠和平调。

第十一条领取养老保险金人员,如不足10年死亡的,其所剩余年限的养老保险金,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一次性给付所在村或单位用于死亡者的丧葬费或养老保险的集体补助。领取养老保险金10年后仍健在者,继续按原标准领取养老保险金,直到身亡为止。

黑龙江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黑龙江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黑龙江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新农保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

指导意见》(国发[2009]32

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09]16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9]102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新农保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含单独设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乡镇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三条新农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省级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全省各级社保机构开展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划拨;依据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制定全省新农保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参与制定全省新农保基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细则;制定全省新农保内控和稽核制度,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规范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编制、汇总、上报全省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参与新农保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检查指导、监督考核全省业务经办工作。

地(市)级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各级社保机构开展新农保工作;具体制订本地新农保业务经办管理细则;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新农保基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细则;制订本地区新农保基金内控和稽核制度,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规范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编制本级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辖区农保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等工作;检查指导、监督考核本地区业务经办工作。

黑龙江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

黑龙江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

黑龙江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

农村的养老保险也是牵动人心,黑龙江的农村关于养老保险有什么最新的政策法规呢?小编为你带来了“黑龙江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的相关知识,一起看看吧。

黑龙江省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详解

日前,哈尔滨市调整了养老保险五项参保缴费政策,允许农村户籍、外省户籍人员凭暂住证或在城镇灵活就业的相关证明参加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允许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继续在城镇灵活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允许城镇劳动年龄内灵活就业人员从实行“统账结合”制度时起按个体劳动者办法参保补费;允许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允许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针对近期市民提出的相关问题,人社部门予以解答。

问:调整五项参保缴费政策适用哪些人群?

答:调整的五项参保缴费政策适用于劳动年龄内农村、外省户籍人员,劳动年龄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以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人员。上述人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问:劳动年龄内的参保范围包括哪些人员?“劳动年龄”时间如何界定?

答:劳动年龄内的参保范围包括农村户籍、外省户籍人员以及哈市城镇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劳动年龄内的人员是指2013年9月1日前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且符合16周岁以上的人员。

问:我刚取得哈市城镇户籍,男性,今年59岁,请问这种情况能不能补缴养老保险费?

答:可以享受往前补缴的优惠政策,只要在2013年12月31日前取得哈尔滨市城镇户籍的劳动年龄内人员,在今年年底前可以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参保补费。对于2015年1月1日以后取得哈尔滨市

黑龙江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实施详情.doc

黑龙江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实施详情.doc

2019年黑龙江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实施详

黑龙江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实施详情

更新:2018-11-27 20:44:54

黑龙江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

黑龙江省青冈县自成为第二批新农保试点县以来,黑龙江省青冈县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进一步健全。

目前,黑龙江省青冈县已有15.3万农民参加新农保,参保率达95%,发放养老金4204万元。近日,国务院督导组对青冈新农保试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的经验和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

共举办培训班15期,培训2600余人次。黑龙江省青冈县农保局组织基层经办人员,深入乡镇、村屯进行政策讲解,现场解答群众的咨询,使农民在较短的时间内理解和接受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这项全新的政策。

黑龙江省青冈县相继制定出台了《青冈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青冈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将新农保工作列入十二五规划,作为乡镇领导班子年度工作实绩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黑龙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出台,青冈县在财力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拨付试点启动资金100万元,建成了面积达450平方米的县农保大厅,为15个乡镇统一购买了电脑、档案柜等办公用品。各乡镇也都建立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办事大厅和档案

室,统一制作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流程图版和宣传图版。

新农保惠及千家万户,资金安全监管是关键。青冈县从资金的管理、储存、发放等环节入手,严格操作程序,确保基金安全运营。严格执行现行社保基金财务制度和基金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将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收入存入基金收入户,按月转入财政专户。县农保局在参保农民交费后,及时向县财政申请划拨补贴资金,为参保农民建立了一人一卡式的个人账户,并将农民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等情况及时、完整地记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每月初,依据系统生成的发放报盘数据,及时向财政部门申请养老金,并拨入新农保支出专户,由农行在当月25日前将养老金打入参保人员的领取存折中,确保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

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4]23号),《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 (人社厅发[2014]125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城乡居民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筒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和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保险关系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第三条省级经办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全省各级经办机构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配合省财政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结算和划拨工作;制定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参与制定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实施细则;制定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内控和稽核制度,并组织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规范、督导保险费收缴、养老金发放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编制、汇总、上报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参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和数据应用分析工作;负责全民登记管理;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歙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事务所”)具体经办,村(社区)工作人员(以下村工作人员简称“村信息员”、社区工作人员简称“专管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三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县级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制发卡证、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事务所

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村(社区)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城乡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四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单独记账、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加强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操作规程,在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我们拟定了《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和统一业务规程,是养老保险业务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对规范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快推进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等都有着重要意义。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组织业务人员认真学习,做好试行工作。

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规程》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需要,科学设置业务经办岗位,合理调配人员,明确各环节的工作职责。要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提出切实的工作措施,尽快统一各地的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努力做到岗位设置、工作环节、办理手续、填报表格、检查标准等统一、规范。

三、鉴于目前各地区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仍存在较大差异,统一和规范工作要按照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进行。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全省范围内试行;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选择两个以上城市(地级以上)作为试运行城市,取得经验后再扩大试行范围。

四、为及时了解《规程》试行的有关情况,请你们指定专人负责了解、记录试行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我们。

联系人:养老保险处吕建设闫丽仙基金管理处张英辉

电话:(010)84222665、84220718

传真: (010)84222731

黑龙江省养老保险政策

黑龙江省养老保险政策
参保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 业人员以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 20%的比例缴费。
(二)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 对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 26号)之前已离退休人员的统筹项目,按原省劳动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黑劳发〔2000〕79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实行基本养老 保险市地级统筹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黑劳社发〔2000〕12号)以及劳动保障部 《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22号)规定的中直行业离退 休人员的统筹项目执行和规范。 对执行国务院国发〔1997〕26号文件至全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期间,实行 新老养老金计发办法在过渡期内对比时,应按上述文件确定的统筹项目来计算新计发 办法的基本养老金。过渡期结束后,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计发基本养老 金时不再实行新老计发办法对比,取消统筹项目,完全按新的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 金。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 (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 (三)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实行省级统筹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仍按《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 办法》(黑劳社发〔2004〕67号)规定执行,但计发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使用 的职工平均工资基数改按以职工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

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

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4.12.09

•【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

•【施行日期】1994.12.09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5号)

现发布《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田凤山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九日

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农民自我保障为主,自助与互助相结合,社会保险与家庭养老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农村(含乡镇企业)居民参加的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实施。

第五条养老保险金交纳以个人为主,集体补助为辅。乡镇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集体补助,由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税前列支。

第六条参加养老保险人员的年龄一般为17至60周岁;16周岁以下的,可由供养者为其交纳子女养老保险金。

第七条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根据本地区和本人的实际承受能力,自愿选择投保档次。月投保档次标准为2、4、6、8、10、12、14、16、18、20元,自愿选择20元以上者不限。在保障老年时基本生活的前提下,也可交纳一次性养老保险金。

如遇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无力交纳保险金时,可以调整交纳保险金的档次或停交保险金。恢复交纳保险金时可以补交停交的保险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9]10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9]10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正文: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黑政发〔2009〕102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选择部分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农村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试点面达到全省县(市、区)总数的10%左右,参保人数占全省农村居民总人口的10%以上。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年扩大试点范围,早日实现全覆盖。

新农保应知应会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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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保“应知应会”习题本

第一部分:新农保政策法规

一、选择题

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的筹资模式是()

A、个人缴费

B、集体补助

C、政府补贴

D、以上三项相结合

2、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

A、139

B、13.9

C、163

D、16.3

3、以下有关《社会保险法》阐述正确的是()

A、2010年10月28日起施行。

B、是调整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的专门法律。

C、社会保险主要特点是责任分担、政府主导。

D、提出社会保险水平可以适度超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4、以下有关新农保基金说法错误的是()

A、必须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B、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

C、可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D、我省目前实行省级管理。

5、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示范点不包括()

A、示范市

B、示范县(市、区)

C、示范乡(镇)

D、示范村

6、新农保参保缴费的周期是()

A、年

B、半年

C、季度D月

7、《社会保险法》明确了社会保险的主要功能有()

A.抵御人身风险和工作风险

B.促进社会稳定

C.调节收入再分配

D.维护劳动力再生产

8、我国社会保险的税收优惠体现在()等方面。

A.用人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缴费部分在所得税前列支

B.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免征利息税

C.社会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D.政府财政支出优先保障

9、以下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职责的有()

A.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B.提供社会保险查询、咨询等相关服务

C.审核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D.建立管理参保人员缴费记录和待遇权益记录

10、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情况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黑龙江省养老保险政策

黑龙江省养老保险政策

黑龙江省城镇企业和个体劳动者

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

作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黑政发〔2005〕17号】

颁布日期:2005-3-4

执行日期:2005-3-4

为提高全省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4〕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目标和原则

(一)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目标是: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覆盖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和个体劳动者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全省统一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统一缴费比例和统筹项目,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一基金管理和业务规程。

(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原则是:省级统筹的保障水平要与我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基金缺口由省、地市、县(市、区)政府分级负责,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规范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一)调整缴费比例和基数。

参保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以上一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2%的比例缴费。原缴费比例高于22%的,调整到22%;缴费比例低于20%的,调整到20%.

参保职工个人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8%的比例缴费。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费;超过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缴费,超过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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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新农保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

导意见》(国发[2009]32

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09]16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9]102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新农保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含单独设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乡镇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三条新农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省级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全省各级社保机构开展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划拨;依据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制定全省新农保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参与制定全省新农保基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细则;制定全省新农保内控和稽核制度,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规范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编制、汇总、上报全省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参与新农保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检查指导、监督考核全省业务经办工作。

地(市)级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各级社保机构开展新农保工作;具体制订本地新农保业务经办管理细则;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新农保基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细则;制订本地区新农保基金内控和稽核制度,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规范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编制本级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辖区

农保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等工作;检查指导、监督考核本地区业务经办工作。

县(市、区)级社保机构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制发卡证、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事务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新农保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村协办员具体负责新农保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四条新农保基金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单独记账、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

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参保登记

第五条年满16周岁,具有当地农业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不含在校生),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参加新农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附表一,以下简称《参保表》,此表一式四份,参保人员、村、乡镇、县各一份)。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可以享受政府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的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人员参保,需提供由当地政府权威部门确认的重度残疾、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第六条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于每月20日前一并上报乡镇事务所。参保农民本人也可到乡镇事务所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并于当月25日前将《参保表》、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特殊参保人员证明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第八条县级社保机构应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可与公安部门的信息库进行信息比对),无误后,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九条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及缴费档次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委会申请办理变更

登记手续,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附表二,以下简称《变更表》,此表一式三份,村、乡镇、县各一份)。村协办员于当月20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乡镇事务所。参保农民本人也可到乡镇事务所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

乡镇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于当月25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县级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十条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跨县(市、区)转移或死亡等情况的,应终止新农保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附表三,以下简称《注销表》,此表一式四份,参保人员、村、乡镇、县各一份)。)。

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的材料有:

(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3)变更为城镇户籍的,应提供户籍变更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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